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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解放7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的阶段性特征探析

2021-11-26次仁德吉妮妮美朵

西藏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宗教信仰藏传佛教寺庙

次仁德吉 妮妮美朵

(1.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西藏 拉萨 850000;2.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西藏 拉萨 850000)

和平解放前后,西藏基本上“全民信教”,能否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事关西藏和平解放工作全局。和平解放尤其是民主改革后,西藏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宗教工作依然事关西藏工作全局。和平解放70年来,党和国家立足西藏实际,充分尊重和保护群众宗教信仰自由,在各个历史时期实行正确的宗教政策,逐步建立起符合西藏发展内在要求的社会主义宗教秩序。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适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我们党强调在“导”上下功夫,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宗教工作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不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回顾70年来西藏宗教工作,可以发现,其主要呈现出以下阶段性特征。

一、和平解放时期,宣传和正确实行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建立起宗教界反帝爱国统一战线

从中央作出和平解放西藏到执行《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以及进军西藏的各级领导带头宣传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进藏人民解放军和各族干部从西藏的实际出发,切实尊重人民群众的宗教信仰,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政策,广泛团结宗教界反帝爱国人士,努力促进宗教界的团结与进步,切实保护寺庙和宗教文物,推进宗教界的爱国运动,促进了西藏宗教界自身建设,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

新中国成立初期,西藏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之下,帝国主义侵略势力与西藏亲帝分裂势力加紧勾结、进行阴谋分裂活动,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成为西藏工作的重要任务。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西藏人民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祖国大家庭中。在执行“十七条协议”过程中,党中央对西藏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在不强迫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的条件下,向各阶级各阶层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一时期,广泛宣传并正确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西藏宗教工作的重点,也是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初步在西藏的实践与探索过程。1951年5月28日,毛泽东同志在《必须恪守和平解放西藏办法协议》的社论稿中指出,“人民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仰是很高的。因此,协议中不但规定对宗教应予尊重,对寺庙应予保护,而且对上述两位藏族人民的领袖地位和职权也应予以尊重。”[1]541952年10月8日,毛泽东在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谈话时重申了党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充分尊重,“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1]871955年3月9日,周恩来在国务院第七次全体会议上表示:“信教自由是宪法规定了的。这是精神生活问题,我们不干涉。进藏干部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但应尊重人家的信仰。”[1]1311956年10月6日,中国佛教协会西藏分会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藏部队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严格执行部队的纪律规定:“保护喇嘛寺庙,一切宗教设施不得乱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对宗教不满的言论;不住寺庙,不住经堂,如有僧人参军概不收留并劝说返寺庙;平时参观寺庙必须先行接洽,去参观时不得随意摸弄佛像,不得吐痰;不得在寺庙附近捕鱼、打猎、打鹰,宰杀牲畜;要切实尊重藏族风俗习惯,做到与藏民融洽无间”等[2]74-75。同时,还制定《入城纪律》《藏人的风俗习惯和禁忌》等规定。大力宣传和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进了宗教界反帝爱国统一战线的建立,团结了广大藏族群众,为实现和平解放、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为我们党经营西藏开好局、起好步,创造了重要条件。

二、民主改革至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宗教秩序

从1959年民主改革到1975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时期,结合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西藏实行政教分离,在寺庙进行民主改革,废除政教合一制度,取消宗教特权,实现了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是不少先进分子脱离宗教束缚,成为人民政权骨干和西藏社会发展进步的引领力量。这一时期,西藏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极“左”影响,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干扰,不少寺庙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生实践偏差。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党和国家在宗教政策上继续进行积极探索,慎重稳妥地进行宗教社会改革。针对宗教制度改革,党中央批转了国家民委党组的工作请示报告,要求注意区分宗教制度改革中的各类不同问题,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3]。到1960年,全国各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宗教内部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基本上被废除,尤其是对伊斯兰教与藏传佛教宗教制度的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4]。

西藏的寺庙是封建农奴制度的重要支柱。1959年3月,以十四世达赖为首的西藏反动上层,公然撕毁“十七条协议”,发动全面武装叛乱。为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党中央作出边平叛边改革的方针。3月22日,中央公布《关于在西藏平息叛乱中施行民主改革的若干政策的指示》。随后,毛泽东在5月7日同十世班禅额尔德尼等谈话中强调宗教寺庙也要进行改革[1]221-224。周恩来在12日同班禅额尔德尼的谈话中表示关于宗教问题有三点需要注意:“一是宗教不能被封建农奴制度玷污。二是反对清朝统治者施行的民族削弱政策。三是信教的不一定都在庙里。”[1]233寺庙民主改革是在中央直接领导下开展的,中央提出“政治统一、信教自由、政教分离”的原则[5],要求西藏地方实行政教分离的政策,进行宗教寺庙改革,彻底肃清寺庙的叛乱,彻底废除寺庙的封建特权和剥削制度,保护爱国守法寺庙和宗教界人士,保护宗教文物古迹等。7月17日,自治区筹委会通过关于进行民主改革的决议,相继制定了《关于三大寺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规定了三大寺改革的十项政策,这些改革规定实质上是对藏传佛教的一次重大改革,废除了宗教干预政治、经济生活的一切特权,实现了政教分离的目的,从根本上改变了西藏政教合一的制度,使寺庙成为纯宗教活动的场所。民主改革中,由于一些寺庙被叛乱武装破坏,加之众多的僧尼还俗返家,有些寺庙已是僧(尼)去庙空。到1961年1月寺庙民主改革结束后,西藏保留了553座寺庙,留寺僧尼有7000多人,基本适应当时群众宗教活动的需要[6]29。所有寺庙均选出管理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留在寺庙里的宗教上层人士和老弱僧尼,由政府每月给予粮、钱的补助;青壮僧尼分有土地,自食其力;愿意还俗者听其自便,愿意留寺的人继续为僧,信教与不信教都是自由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真正的贯彻[7]441。民主改革废除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这是西藏历史上第一次比较彻底的宗教社会改革。通过深入开展寺庙“三反三算”(1)反叛乱、反特权、反剥削,算政治破坏账、算等级压迫账、算经济剥削账。运动,一些受蒙蔽的宗教人士认清了武装叛乱的反动本质,认清了封建农奴制度对西藏社会和群众的危害,实现了寺庙活佛与普通僧尼之间、僧尼之间、僧尼与信众之间平等的公民地位。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接着西藏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运动。1966年2月24日,西藏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宗教政策的若干具体规定》(修改稿),重申了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政治统一,政教分离”的方针,对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住寺僧尼的宗教活动、僧尼离世的宗教活动、擅自恢复寺庙的问题、寺庙的房屋问题、有组织的念经活动、迷信职业者、迷信制造者物品以及坚决禁止利用宗教迷信进行危害群众的各种违法活动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3月5日,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了新的《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方案》,对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僧尼的权利和义务等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7]151。经过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下西藏的宗教管理制度确立起来,西藏崭新的宗教秩序基本建立。“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阶级斗争深入到寺庙中,一些僧尼受到批判,民主改革时期保留的553座寺庙部分受损,但大昭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布达拉宫、扎什伦布寺、白居寺、萨迦寺等寺庙被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下来[7]15。西藏宗教工作出现曲折。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确立,宗教事务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西藏宗教工作经过拨乱反正,逐步走向法治化轨道。但是,由于十四世达赖集团的渗透破坏,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宗教秩序,危害影响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西藏宗教工作的重点是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护合法,制止违法,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开展拨乱反正工作。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8]52。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8]77同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著名的“19号文件”(2)1982年中央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在宗教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出台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简称“19号文件”)。,首次提出进行宗教立法的要求[5]。这一时期,相继开放了宗教场所,恢复了宗教团体以及宗教活动,给一些宗教界人士进行了平反和“摘帽”,主管宗教的部门逐步恢复正常办公。西藏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制定《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几项具体规定》,提出了扩大统战面、发挥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搞好合作共事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然而,这一时期十四世达赖集团利用国内政策的调整、国际形势的变化,在国际上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在西藏进行渗透煽动,大搞分裂活动,成为这一时期西藏政治社会稳定的祸患[9]。对此,中央深刻认识到西藏宗教工作的严峻性,分析判断西藏的形势,形成了西藏工作指导意见,并统筹安排了各项工作,作出了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意见。1987年,西藏自治区出台《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对寺庙的社会属性、寺庙民主管理机构的制度安排、寺庙自养和住寺僧尼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党和国家推进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1990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强调“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不违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是维护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需要。不要把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同宗教信仰自由对立起来”[8]194。1991年2月,党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作了明确界定,对“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作出了明确指导,并把宗教立法提上了日程。

2002年11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信教群众在法律上的地位,进一步保障了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2004年11月30日,国家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迈上了一个新台阶[5]。此后,相继颁布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人员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等,为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及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明确了具体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从西藏实际出发,研究了西藏宗教工作领域问题,开展了寺庙的管理、整顿和法制教育,公开揭批十四世达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中充分行使地方立法权,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水平,开展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加强了爱国宗教力量建设,进一步推进了西藏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1994年制定《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2006年制定《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2010年制定《西藏自治区寺庙僧尼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办法和法规,加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不断完善党和国家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实施机制。这一时期,西藏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落实政策过偏到走上依法治理宗教领域的历程,经受住了十四世达赖集团利用藏传佛教破坏西藏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图谋的考验,使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得以贯彻实施,实现了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促进了西藏社会局势从基本稳定到长治久安的转变。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中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就宗教工作提出许多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系统科学完整地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为新时代党的宗教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开启了我国宗教工作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5月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是全局性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10]。2016年4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会议上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11]166-167,把宗教工作置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奋斗目标中进行部署。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当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将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纳入法人制度范畴,构建了解决宗教组织从事民事行为和依法保护宗教财产的基础性制度。8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进一步体现出党和国家对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为规范和调节宗教与相关社会事务的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11]9-12,加强了宗教领域的治理工作,使宗教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进一步推进。

这一时期,西藏宗教工作沿着法治化轨道不断前进,各项工作开创了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第六次、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宗教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坚持对达赖集团斗争的方针政策不动摇;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要大力做好藏传佛教工作,发扬藏传佛教界爱国爱教传统,推进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支持藏传佛教按照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要求进行教规教义阐释。”[12]589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必须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深入开展西藏地方和祖国关系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要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13]强调新时代西藏宗教工作必须围绕坚持以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为着眼点和着力点,以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增进“五个认同”、有利于团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有利于藏传佛教健康传承、有利于减轻信教群众负担为标准[14]。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西藏时发表重要讲话中,再次就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进行重要论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尊重群众的宗教信仰,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西藏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断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着力在“导”上下功夫,做到“导”之有力、“导”之有效。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事务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工作的体制,围绕推进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和分级分类管理,出台《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等[15]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强宗教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代表人士队伍。加强寺庙法治宣传教育,明确倡导和鼓励什么、反对和禁止什么,使宗教界树立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明确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公民大于教民,宗教不能干涉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实施,不能阻碍经济社会发展。引导藏传佛教健康传承,对教规教义、藏传佛学经典作出通俗易懂、与时俱进的阐释。坚决淡化宗教消极影响,旗帜鲜明地消除十四世达赖利用宗教产生的负面影响,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政治上的反动性、宗教上的虚伪性、手法上的欺骗性,把藏传佛教与十四世达赖区分开来,坚定坚决与达赖集团划清界限,坚定不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讲清楚藏传佛教文化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积极引导信教群众移风易俗,树立和弘扬科学文明精神,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始终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同心同向、同心同行。西藏宗教领域治理不断加强,呈现出宗教和睦、佛事和顺、寺庙和谐的大好局面。

和平解放70年来的各个历史时期,西藏始终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正确领导,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与十四世达赖集团斗争,牢牢把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宗教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当前,西藏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的伟大新征程,西藏的宗教工作必须坚持融入和服务于这一伟大进程,牢牢把握宗教中国化方向,不断推进藏传佛教中国化,坚持以“五个有利于”为标准,着力进行新探索,不断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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