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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营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质量

2021-11-26陈章佳

政工学刊 2021年8期
关键词:主官民主集中制连队

陈章佳

习主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营党委处于上下衔接的关键环节,在旅—营—连体制下地位作用更加凸显。正确理解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对于提升营党委的组织力意义重大。然而,部分营党委在建设实践中,还存在对民主集中制理解不深入、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成为制约营队全面建设的重要因素。提高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质量,必须吃透法规精神、搞清现实问题、综合施策发力。

一、军队党内法规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和要求

随着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军队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020年9月以来,《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军队政治工作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颁布施行,使军队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备、衔接更加紧密。其中,关于基层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范和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原则。现行法规明确,军队必须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行统一领导意味着基层党委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战斗堡垒,各类组织、各类人员和各项工作都必须置于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坚持集体领导意味着基层党委应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施正确的集中;首长分工负责意味着在执行党委决议时,军政主官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紧密配合,做到分工不分家、补位不越位,共同对本单位全面建设负责、对党委负责。

(二)决策程序。《规定》颁布前,军队党内法规并未对基层党委决策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各单位营党委按照自己的理解“摸着石头过河”,运行模式五花八门,甚至存在明显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做法。《规定》充分吸纳基层单位建设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将基层党委议事决策程序划分为5 个步骤,即确定议题、会前准备、民主讨论、形成决议、分工落实。其中,确定议题时,应由正副书记共同研究决定,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前准备时,需完成通知会议时间和议题、进行个别酝酿、形成方案建议等工作;民主讨论时,一般按照委员、副书记、书记的顺序发表意见;形成决议时,可选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分工落实时,由军政主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人员执行党委决议。

(三)具体要求。基层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有7项具体要求,即明确议事依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会议符合法定人数、平等议事、少数服从多数、回避、保密,对议事决策过程中易出问题的环节作出细化规范。其中,议事依据主要包括党、国家和军队的政策法规,上级党委的决策意图以及本级实际情况;集体讨论要求把党委会、碰头会、办公会等不同性质会议职权范围区分开来,防止出现越俎代庖、架空党委或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情况;法定人数的量化指标是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平等议事意味着全体党委委员享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少数服从多数即按照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回避的目的是将利益关联人员排除在党委决策之外,确保党委决策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保密是重要的党内纪律,要从会议场所、参会人员等多方面着手,确保不出失泄密问题。

二、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存在的问题

《规定》等军队党内法规的颁布,对于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无疑具有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把实际运行中与制度规定不符的问题梳理清楚,才能对症下药提升贯彻民主集中制水平。从调研情况看,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行政职务影响党内平等实现。根据规定,基层党委应坚持平等议事,不得将行政职务带入党内,压制不同意见。然而,由于军队使命任务比较特殊,服从命令成为刻在军人骨子里的思维和行为习惯。这种意识映射到党的组织生活中,客观上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发扬。营党委委员一般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下一级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在行政职务上存在上下级关系。在一些民主讨论的场合,行政关系处于上位的委员发言往往带有指示性色彩,处于下位的委员发言往往带有表决心色彩。委员与书记、副书记意见相左时,主观上不愿与行政上级发生直接冲突,产生争论的问题也得不到充分讨论,不利于集思广益形成高质量决议。召开组织生活会时,委员对书记、副书记的批评往往也是浮于表面、无关痛痒,不能真正触及灵魂。

(二)利益关联扰乱个别酝酿秩序。按照现行组织架构,各连队主官通常具有双重党内职务,既是营党委委员,也是本连队党支部正副书记。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充分吸纳各单位意见,最大限度发扬民主。但实际运行中,部分连队主官无法把两种身份区分开来,在营党委研究讨论军士选取晋升、表彰奖励、学兵选送等涉及连队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往往倾向于维护本连队利益,难以做到服从大局、公平公正。由此可能造成会前个别酝酿时,委员之间私下沟通拉票、利益交换等现象。即使部分连队主官能够坚持原则,从大局出发审慎行使表决权,也难以改变由那些“抱团取暖”的委员们主导产生的最终决议。长此以往,可能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委员被“私下串联”的不正之风所裹挟,集思广益的讨论成为利益关联的博弈。

(三)错待监督造成党内民主错位。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正确实行民主集中制,既能最大限度集聚官兵智慧,又能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历史经验表明,不要集中、不讲原则的民主,于军队全面建设有百害无一利。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军队基层风气建设也硕果累累。然而,部分官兵片面认为纪检监察增加了工作难度、打乱了工作秩序,出现工作积极性下降的情况。一些领导干部因为嫌麻烦、怕担责,干工作时缩手缩脚。体现到营党委层面,有的书记、副书记机械教条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只要形式合规,不要实际成效,以发扬民主的名义放任委员讨论争辩,不能及时集中意见,有的甚至不发言、不表态,直接一投了之。

三、提高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质量的对策建议

根据军队党内法规的最新要求和实地调研掌握的营党委运行情况,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升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水平:

(一)创新党委组织形式。《规定》允许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党委,可以不吸收下一级单位主要领导,为营党委调整组织架构预留了创新空间。新体制下,基层部队呈现“宽正面、浅纵深”的特点,按照营领导带连队主官组建营党委的思路,将形成体量超大的党委班子。人数增加,会议时间拉长,虽然党内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但意见集中更加困难,会议效率更加低下。从简便易行高效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成立由营部领导组成的“简约型”党委。同时,根据会议议题的不同性质和涉及范围召开营党委扩大会,吸纳部分或全部连队主官参加。这样的运行模式,能够有效提升营党委和连队工作效率。营领导之间行政级别相近,能够以更加平等的心态研究讨论问题。身处营部,营领导能够跳出与具体连队的利益关联,站在更高的层面谋划全营全面建设。连队主官以列席人员身份参加营党委扩大会,虽然没有表决权,但同样能够就相关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为营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并监督营党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二)提高岗前培训质效。“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2014年古田全军政治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军队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培训,突出抓好新任书记、新进班子成员和一肩挑主官,增强贯彻民主集中制意识和能力”,明确标定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少数。当前,各单位都在积极探索开办不同形式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培训班,尤其重视对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培训工作。但是,在培训范围、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考核等方面参差不齐。综合来看,可以考虑统分结合的方式,在全军范围内形成常态化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培训制度,在统一部分培训模式(如内容、考核等)的同时,给各级党委预留一些自由发挥空间,便于各级结合实际丰富“自选动作”。

(三)构建综合评估体系。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营队全面发展。因此,不能把是否“踩红线”作为评价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水平的唯一标准,必须从工作程序是否合规、服务中心是否有力、所属官兵是否满意等方面,全面评估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水平。第一,瞄准规章制度这个“定盘星”。各项规章制度是汇聚全军智慧,从基层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营党委必须树立议事先找政策依据的意识,自觉把自己摆到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谋划部署工作。第二,抓住服务中心这个“牛鼻子”。“军队是要准备打仗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坚持战斗力标准,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营党委要通过贯彻民主集中制,集聚智慧力量、统一思想认识,使全营官兵心思和精力聚焦于开展军事训练、推进军事斗争准备、解决战斗力建设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等事关备战打仗中心任务的工作上。第三,用好官兵心声这个“晴雨表”。贯彻民主集中制不仅是班子成员的事,更是一项群众性事业,关系到营队全面建设和每名官兵的发展进步。营党委的决策部署只有真正做到“基层至上,士兵第一”,才能得到广大官兵真心拥护和坚决执行。因此,官兵满意程度也是衡量营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水平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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