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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律师身份认同的建构、反思与重塑
——以天津为中心

2021-11-26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大公报天津身份

王 静

(天津社会科学院 历史研究所, 天津 300191)

史学界关于近代律师职业的研究,多侧重于探讨律师职业与中国律师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关于律师身份认同的研究则略显不足。律师是近代新兴职业中重要的群体之一,近代以降,伴随现代性所引发的传统法律文化秩序崩塌以及现代法律文化意识的觉醒,律师以其“独特的角度来理解他们的世界”(1)Carter, M. J & Fuller, C.Symbolic interactionism. Sociopedia.isa2015, 1(1), p1.的同时,也出现了认识危机。面对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律师在执业实践中逐渐重塑了身份认同,并在从摆脱身份的他赋羁绊到主动重塑职业身份认同的过程中,体现了律师自觉意识的觉醒。

一、“高尚职业”:清末民初律师的他赋身份

与传统讼师不同,律师自出现伊始就被视为与“商人、工人贩卖其商品制品之营业迥不相同,亦非昔日社会所谓之讼棍”(2)刘震:《律师道德论》,《法律评论》(北京),1926年第3卷第29期,第1-4页。的职业,是一种拥护国法、保障民权且独立于司法的“高尚”职业,律师资格也最为“高尚”。(3)《惩儆律师之部令》,《大公报》(天津版)1919年10月13日。

首先,在近代救亡图存的历史主题下,国人对律师角色的期待与想象主要基于改良司法,建立法制国家的整体性考虑。清末引进西方律师制度,认为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俱我法所未备,尤为挽回法权最重之端”,“我国亟应取法者,厥有二端,一宜设陪审员,一宜用律师”。(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讼诉法拟请先行试办折》,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第2辑),重庆: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1982年版,第63页。中华民国建立后,鉴于“前清采用检察制而律师从略,按诸世界通例,殊为缺点,”设律师“能尽辩护之职权而后法官得行公平之裁判,故历行律师制度,亦改良司法之一端”。(5)许世英:《司法计划书》,《政府公报》,1912年第219期,第7-15页。因此,“亟须创办者则莫重于律师”。况且国家设律师,以“依其法律知识,保护当事人之权益,协助诉讼之进行”(1)《司法行政部训令》,《司法公报》,1942年第528-532期,第23页。为一贯之目的,律师为“诉讼上必要机关,故审覆资格严重,取缔既以法律专科毕业为标准,而名誉道德尤其要素”。(2)《指令第九百九十三号》,《江苏司法汇报》,1912年第5期,第12页。可见,国人心目中的律师不仅“极有体面,法界中咸尊崇”,(3)《论中国青年学习法律者之宜减少(续)》,《大公报》(天津版)1914年1月11日。“与讼师惟利是图之职业生活观念”(4)《老阁剧话》,《大公报》(天津版)1931年9月2日。迥然不同;而且承担着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重任,“有道德者,故人民不受其害”。(5)《论中国青年学习法律者之宜减少(续)》,《大公报》(天津版)1914年1月11日。19世纪末20世纪初,官方对律师形象的理想化构想以及对律师职业的定位,不断强化了律师职业的象征意义和价值观念,“学问渊博,人品端方”也逐渐开始内化为律师自身发展诉求,张务本律师“以学问经验久为”(6)《大律师来津》,《大公报》(天津版)1913年12月27日。在京津两地充任大律师;天津律师公会会长兰兴周逝世后,获得了同仁“道德高尚,法学久为人所共仰”(7)《悼念会长兰兴周》,《大公报》(天津版)1924年3月6日。的高度评价。

其次,律师被赋予“高尚职业”的定位也是基于司法制度建设的需要。民国确立律师制度后,法界和大众对律师职业期许颇高,“身在(在野)法曹有赞襄司法进行之责”。(8)《请停议员之律师职务》,《大公报》(天津版)1913年4月21日。“法曹”本身具有司法机关的意义,“在野”表明不在位,独立不受任何组织羁束的立场。所以“在野法曹”除了保障当事人权益外,还应与法院、检察院共同构成完整司法体系,以承担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与社会公益之职责。赋予律师“在野法曹”身份,一方面表达了法界对司法公正、独立的期望与想象。独立于国家公职的职业地位,意味着律师地位的提高,避免了“有旁听人竟有开口干涉者,有旁听人面斥律师之事”,(9)洁:《时评》,《时报》1912年7月14日。保障了律师自由辩护之权;独立于当事人的职业地位,避免出现律师“与不肖之司法官勾结成团,通同作弊,”(10)《徐谦党化司法之怪论》,《大公报》(天津版)1926年9月25日。未尽法曹辩护职权之现象。另一方面,“在野法曹”也代表着普通大众对律师职业的美好愿望,这种愿望在实践中转化为一种“能舍公费不论,而实践保障人权,锄强扶弱,伸张法理”(11)帮办:《律师外传侠义精神沈星侠》,《奋报》1940年11月18日。的侠义精神。律师张务滋在津任律师十年有余,时人评价:“极富道德心,素日义侠性成,乐善不倦,对于贫户皆纯尽义务而为之。”张务滋的侠义誉满津城,仅1927年一年就办理义务案件不下百起。(12)《律师界消息》,《法律评论》(北京),1928年第245期,第66页。

国人赋予律师“高尚职业”的身份究其根本是站在完善律师制度的立场上,希望律师能够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一部分,维持独立、专业和信用的职业精神。因此,从国家到社会,从官方到民间,从外在期待到自我认同,清末民初的律师被赋予维护法治、正义的身份与价值期待。正因为政府与社会各界对律师期许颇高,凭借着舆论的助推,至1928年全国法科学生共3 570名,占各大学学生总数的18.03%,位居各专业之首。(13)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教育部报告1930年度高等教育概况》,《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作为新兴的社会力量,律师由此进入国家公共空间,并借助国家司法机制参与国家法令制定,协助地方公署处理积压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所以,政府与民众对律师的角色定位有助于律师建立和表达个人身份,同时也有助于民初律师确立社会身份地位。

但从实际来看,民初政府地方司法行政权限不分,“地方行政官,亦行使地方法院之职权、自检察之、自审判之”,(14)《律师存废问题》,《大公报》(天津版)1915年5月14日。以致出现法官律师“交相狼狈,舞文甚于吏胥”(15)《大总统命令》,《大公报》(天津版)1913年12月30日。的现象,甚至有些地方以未设审判厅为由,暂停律师辩护。中央政策与地方实践的割裂,自然无法合理地规划以及贯彻律师制度的执行,结果导致社会大众,甚至律师本身对律师职业出现了三种认识偏差:第一种是单纯将律师视为司法公正的象征符号,而在实践中却对其熟视无睹,国务总理段祺瑞,因某报馆“对于政府信口雌黄,不顾大局,甚且捏造谣言毁人名誉,兼及个人之私德”(1)《要闻》,《大公报》(天津版)1912年9月22日。而授权律师予以控告。第二种则是把自由职业精神视作律师的“保姆”,只关注律师自身的对与错。一旦律师出现了“种种违法之事,或亦不满于人心”(2)《律师存废问题》,《大公报》(天津版)1915年5月14日。,社会各界就呼吁废除律师制度。第三种则将律师的专业精神狭义理解为侠士精神,强调律师的社会责任而忽视律师自身权益的诉求。因为缺乏准确的职业定位,社会中出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现象。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又因制度上的缺陷加剧了律师身份认同危机。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律师身份认同危机

随着社会各界对律师职业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20世纪30年代中国中心城市社会发展程度的逐渐提高,律师职业主体意识日渐增强。而与此同时,律师数量日益增长所产生的道德多样性、复杂法律纠纷对律师要求的日益严格、委托人日益增长的“权利意识”都让律师深切体会到“高尚职业”的职业身份与现实之间的巨大鸿沟,导致律师产生了严重的身份认同危机。

首先,“高尚职业”遭遇了“双面亚努斯”的冲击。亚努斯是古罗马门神,他有着两副截然不同的面孔:济危救困的天使和唯利是图的魔鬼。以亚努斯比喻律师,形象地说明了律师与社会大众相互之间抵触且又纠结缠绕的关系。在这个纠结的关系网中,律师身处其中,内心的挣扎与外界的质疑引发了律师的身份认同危机。例如繁杂矛盾的法律条文导致法律归法律,民间归民间,律师不见信于社会。国民政府时期,立法者闭门造车,“本属息息相通,(结果)矛盾冲突各不联串”,(3)《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之希望》,《大公报》(天津版)1932年6月7日。行法者只能削足适履。某女子以男方思想陈腐,精神上倍感痛苦而欲在律师帮助下离婚。(4)《法律解答》,《大公报》(天津版)1933年4月8日。律师却只能依据民法之“一方离婚”规定行事,即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才可提出离婚。因思想陈腐并非过错,所以拒绝了女方的请求。诸如此类的问题比比皆是,以致人们不禁对律师所引以为豪的职业角色产生怀疑,“许多问题人情道理说得通,法律却说不通”。(5)然:《史良律师怎样处理案子》,《大公报》(天津版)1947年2月18日。

律师遵从法律职业伦理,依据法律事实与法律条款为当事人提供权益的保障。就律师而言,这种单一标准可以减少操作层面上的复杂性,不过对于当事人而言,“这问题不应该是不负责任的几句法律条文便解决的,这是关乎至少一个人的终生幸与不幸的问题”。(6)夏英喆:《法律以外的事实可以不顾么?》,《大公报》(天津版)1934年4月8日。社会习惯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使得人们要么开始诉诸以暴抵暴的黑律师,“搞案子始而诉讼,诉讼不行就诉诸武力”;要么直接打击律师,薛万选律师由法院归家,经过金钟桥时欲被对方当事人拉着跳河,后经多人劝说才作罢。虽然律师公会为保障会员人身安全而行文法院,请求严查,但最后也只能是不了了之。(7)朱道孔:《形形色色的律师:鼓簧弄舌作帮凶》,俞小敏编:《民国官场厚黑学》,北京:团结出版社,1995年版,第77页。

其次,律师职业独立性日渐丧失。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标榜“本政府确为民众之政府”,(8)《党潮中之南京宣言与通电》,《大公报》(天津版)1927年5月5日。实现“青天白日旗帜下之人民,皆得受法律保障”(9)王罗杰:《国府治下之司法》,《大公报》(天津版)1928年10月15日。之目的,“民国建设首重法治,而法治精神之确立实有赖于良好之司法制度”,而对“司法制度改良尤力”。(10)王罗杰:《国府治下之司法》,《大公报》(天津版)1928年10月15日。期间,国民政府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律师群体专业性、自由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同时还声称“司法独立为环球各国相同”(11)季啸风等:《中华民国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侯欣一主编:《南开法律史论集2009—2010》,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要扩大北洋时期律师被限制的权益。不过律师界却认为,所谓国民政府的自由职业是“有自由时便无职业,有职业时不得自由”。(1)伊谁:《律师职业甘苦谈》,《晶报》1933年7月3日。显然律师认为职业独立性受到了来自官方的威胁,律师只不过是带着镣铐的自由舞者。

律师制度兴起于清末危时,且被视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辛亥革命后,在民族救亡图存的时代感召下,律师逐渐被他赋为“高尚职业”的职业身份,而律师在实践中也对此文化身份表现出积极的认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律师作为自由职业的身份得到了合法的确认,律师似乎看到了实现行业自治以及律师业加速发展的端倪。然而随着国民政府司法党化的深入,以及国内形势的恶化,律师所具有的自由、独立以及专业等职业特征几乎全面沦丧。在此过程中,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司法党化与职业自治矛盾引发的话语冲突,将律师置身于矛盾与冲突中,律师产生了严重的身份认同危机。他们试图去维护独立客观的专业公众形象,但却发现律师声望仍然遭受着下降的威胁;他们试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却受到人身安全和职业惩戒的威胁;对于大部分律师而言,他们迫于生计又不得不低头于现实。如果律师不能从国民政府司法体系中实现自我拯救,他们将始终无法冲破障碍而实现身份认同。

三、民国律师的职业观与身份认同的重塑

清末民初,律师接受并认同了“高尚职业”的社会角色,然而在宏大的国家叙事和社会伦理话语下,律师们却承受着职业声望持续下降的危机。所谓“好律师”,在国家话语下是内驱德操,忌舞文仇法,国民政府更是将其具化为“律师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托人受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等法条;大众话语下则将其具化为外崇物望,律师成为扶危济困的侠士。随着律师自觉意识的日渐成熟,政府与社会大众所建构的话语,与律师的个人经历与经验发生碰撞。碰撞之下,民国律师不再执着于宏大国家叙事下对律师身份的他赋话语,而是倾向于以一种职业的态度,将职业发展与个人经历与经验联系在一起,并最终在职业实践和经验中完成了自我和社会的身份认同的重塑。

首先,对执业律师而言,律师职业不仅是谋生的手段,更可从中实现自我价值。他们沉浸于代人抱不平的满足感中,把律师看作“实实地为被迫害者做点有益的事”(2)然:《史良律师怎样处理案子》,《大公报》(天津版)1947年2月18日。的一个职业,并从中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和职业上的尊重。这种满足感既来自于利用合法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这种满足感也来自对社会大众的救助,“遇有理直气壮,且无支出公费能力之诉讼当事人”,律师的尽力扶助,可以“免律师成为资产阶级之专用品,而树立平民对于法律之信仰心”。(3)余和顺:《我将怎样做律师》,《辅导通讯》,1946年第9-10期,第36-38页。当这些接受救助的人们“送来公费二十枚鸡蛋和一对装稻草的老式枕头”,或是“坐在律师客厅沙发里祈求帮助”时,曾经因为对“国家前途都会悲观,真不明白星星点点的医治有没有办法和效果”而感到的头痛心烦也因此消失了,律师觉得“他是光荣的”。(4)子冈:《北平流行的官司》,《大公报》(上海版)1946年8月17日。可见,在具体的执业环境中,民国律师逐渐形成了一个共同的理解,即“实实在在为被迫害者做点有益的事”是他们日常执业及发展身份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们可以充满自豪地讲述他们为人伸张正义的事实,他们因帮助别人而感到光荣。

其次,律师将传播法律知识视为身份的一部分,有助于扩大社会身份认同。他们满怀热情去普及法律知识,张子腾、张慰祖、张务滋、张锡鸿等平津知名律师,定期到天津青年会公民教育演讲会讲演法律常识,会同“法律班班友剧社社员扮演话剧”。(5)《法庭表演大会青年会今晚举行》,《大公报》(天津版)1936年3月28日。他们向社会大众灌输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信仰,对“一般民众负义务报导之责任,使法律平民化,法治亦可顺利推行”。(6)余和顺:《我将怎样做律师》,《辅导通讯》,1946年第9-10期,第36-38页。他们告诫青年人,“当今世风浇离,社会恶劣。自治功夫稍疏,即不免沉湎不返,然自治功夫可以居家读书,收摄身心”。(7)《青年会征友发奖大会志盛》,《大公报》(天津版)1922年12月11日。向大众传播法律知识,不仅增加了律师执业的快乐和参与,赵鉴唐律师认为最快乐和荣幸的就是和“同学们谈话,与诸位讨论法律知识”,告诉同学们“法律不是专门的学问,应当拿他当作家常便饭”。而且“在课余的时候,把公布的现行法律当小说似的去研究,这对于我们的常识很有裨益”。(1)《法律知识的需要》,《大公报》(天津版)1935年3月9日。通过向青年们灌输这些价值观,让社会大众认识到公正、专业和信用是律师执业的重要标尺,并重视律师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地位,从而反过来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

再次,在与当事人的互动中,确立了律师公正、专业、信用守护者的集体身份认同。他们选择做律师,就是选择了一种生活状态,无论社会地位如何高,名望如何响亮,只要是律师就免不了要“每日出庭,办理诉讼文件”,(2)《明日之教育 职业教育的理论》,《大公报》(天津版)1936年8月24日。免不了要埋首阅卷、精研法律条文、舟车劳顿调查取证、仗法直言捍卫正义。“细心的注意每个事情或案件的小节”让律师远离了“玩世不恭、落拓不羁、不修边幅、不注意整洁的文人墨客、才子雅士风流自赏、清谈课国的作风”,他们认为如果“对一切琐事都不经心,如此那(哪)能代当事人搜集有利证据尽攻击防御之能事?由于这一点出发,以后便一直跟着错将下去”。(3)章泓湜:《一个学习法律者的看“艳阳天”》,《大公报》(上海版)1948年6月23日。因此,抱着“慎思明辨、精细相尚”的思想,奉行“委任人所言事实勿轻信、委任人所言宜细听、诉讼记录宜详查”(4)《青年律师十二则》,《顺天时报》1921年1月1日。的行为准则,他们选择一丝不苟,甚至在外人看来是枯索无味的生活方式。他们认为“学理与实际应相提并重”,且更希望“学法律者对于心理伦理学应特加注意,以期成一完美的法官或律师”。(5)《南开社会视察团两个讲演》,《大公报》(天津版)1927年4月2日。可见,律师的自我认同并非无所不能的认同,而是一种对律师职业如履薄冰的敬畏。

律师希望化干戈为玉帛,勿走极端。(6)《平报详载张今吾被绑案》,《大公报》(上海版)1947年5月6日。他们长期“置身纠葛烦恼的场中”(7)《国大律师代表候选人》,《大公报》(上海版)1937年7月17日。,“洞悉津市社会情形”,(8)里洁:《天津之页:女律师王秀洁》,《三六九画报》,1943年第18期,第15页。对于民众的疾苦、人心的向背以及法律的现状见解颇深,所以他们倾向于抱着“息事宁人的主旨,化大事为小事,小事为无事,排解纠纷,非万不得已绝不诉诸于法”。(9)郑涛:《经验谈:怎样做一个律师》,《社会服务》,1943年第6期,第2页。“中国固有法律条文已不适合现实社会,许多问题人情道理说得通,法律却说不通。法律解决等于战争,凡事须先讲情,后讲理,最后才诉之法律。”(10)然:《史良律师怎样处理案子》,《大公报》(天津版)1947年2月18日。律师的调和劝解得到了当事人“万分的感激他的善意”,(11)庆云:《如何救济未自杀的妇女?》,《大公报》(天津版)1934年9月2日。甚至当事人终成眷属,举行婚礼还邀请史律师吃喜酒。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你必须在为正义而战的过程中训练有素、诚实无畏。”(12)《约翰逊法官向法学院学生发表演讲》,《The China Press》1925年11月17日。他们选择了将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谨小慎微的处事原则以及诚实的辩护职业道德作为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只有“这些事情会让你变得更强大”,(13)《约翰逊法官向法学院学生发表演讲》,《The China Press》1925年11月17日。从而构成了20世纪三四十年代民国律界的一道独特风景线。

最后,他们通过解构传统职业观,凸显了自觉意识,实现了社会身份认同。20世纪30年代以来,律师们对法界和社会大众所建构的“高尚职业”的职业定位进行了反思与重构。他们反对将改变“法制紊乱,社会根本动摇”的现状视为律师天职,认为国家社会只强调律师对于民族国家的意义,却未考虑律师是否能够充分发挥职业才能。因为“今日言德治,则嫌其太高,言法治则病其寡信,举世滔滔,皆以玩法相尚。……全国既愦愦然习于违法弄法不加尊重,纵有善法,亦被恶用,此法治国之所以终不能有成,而国家社会之所由纷乱无已也”。(14)《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之希望》,《大公报》(天津版)1932年6月7日。所以律师应负的“最重大责任”不是去根治社会法制紊乱,而是“法信之不立”。律师同业应“互相砥励,努力于爱法信法守法,以为国人劝,同时又以之鞭挞法官,期与共勉”。尤其是要“根据历史习惯加以研究,求得新旧法融合贯通之道,则更为有益社会之工作也”。那么如何做对社会有益的工作,律师为职业之一,应先求其权义平衡。(1)《第八次理监事联席大会内容》,《天津市地方法院及检察处》,天津档案馆:J44-3-288-1130。所谓“权义平衡”主要是指律师承担的社会功能与律师职业权益之间的平衡。律师是法律文化的重要一环,与检察、法院共同构成了互相监督的司法体系。律师与法官的关系赋予律师“守门人”的角色,为更好地发挥该角色的作用,律师长期以来被赋予独特的职业自由性。这种职业的自由性源自法律本身的重要性,而非来自于律师本身的重要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社会赋予了律师职业的自由性和独立性,也就意味着律师应承诺利用其自主性来加强法律的社会功能。

四、结语

近代律师身份认同的重塑,是一个从话语他赋到话语自赋的过程,同时也是律师从寻求职业的民族国家意义到立足于职业本身来寻求身份认同的过程。清末民初,在民族危亡的时代背景下,律师顺应时代潮流将改良司法,建立民主法制国家以及维护法治、正义以及人权的身份与价值期待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这种他赋下的话语实际上是国家意志对律师职业发展的强制性塑造。沉浸于该叙事意义中的律师,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高尚的职业道德等律师职业伦理表现出了积极的认同,他们也似乎看到了实现行业自治以及律师业加速发展的端倪。

然而伴随着国民政府对司法的介入与干预,以及社会污名的不断增多,律师开始质疑该话语掩盖下的职业发展本质。为摆脱长久以来声望下降的威胁,他们强调律师自身职业的价值,并努力构建属于律师的独立话语空间。在批判传统职业观的同时,他们通过不断反思律师的职业本质,比较清晰地认识到职业发展所面临矛盾与困难的症结所在,从而开始了对传统职业观的解构与重建。可以说,民国律师的自我重塑是基于律师自身的执业实践而对主体身份认同的追寻,是一种来自实践的自觉行动意识。综上所述,作为近代职业群体身份变迁的一个缩影,律师身份认同的自觉建构是现代职业发展的结果,亦是城市社会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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