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问题与中国的对策
2021-11-26郭梓晗蔡春林
李 杨,郭梓晗,蔡春林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北京 100029; 2.广东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自2013年以来,“一带一路”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向前推进的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难和阻碍,尤其是外界的质疑和误解不断。这些质疑既源于意识形态和文明、文化的差异,又有对切身利益冲突的担忧。因此,寻求新的突破口、化解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倡议的不信任是当务之急。国际组织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签订符合国际法的协议组成的国家联盟或国家联合体[1]。国际组织理论中的建构主义学派认为,国际组织运用“授予权威、道义性权威和专家权威”来构建和传播新的国际规范[2], 这种独特优势使国际组织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发挥国际组织参与的示范效应可以化解“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阻力与困境。
一、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1.“一带一路”倡议受到联合国系统内国际组织高度关注
2016年4月,中国与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签署了关于推进地区互联互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意向书,这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首份国际组织合作文件[3]。同年6月,中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签订首份谅解备忘录;12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将“一带一路”倡议写入决议,并得到193个成员国一致认同。2017年联合国安理会在关于阿富汗问题的第2344号决议中首次纳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呼吁国际社会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增强区域经济合作,在发展政策上加强战略对接,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障安全环境。
2.联合国专门机构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2015年9月,联合国南南合作办公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旅游组织、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合作设立了“海陆丝绸之路城市联盟”,联盟城市市长和高级官员每年会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城市发展议题,交流城市建设经验,共享新技术,以节省寻找技术源头、购买新技术的成本[4]。同时,还有一些联合国专门机构在人文交流方面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与中国举办文化交流活动关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儿童和青年的发展。
3.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中国与东盟共建“一带一路”成果颇丰,如中国已同新加坡、缅甸、马来西亚签署“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同老挝、柬埔寨、泰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国同东盟成员国均签署了关于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电子商务等双边合作文件[5]。
上海合作组织覆盖区域与“一带一路”沿线重合较多,双方在区域经济合作、安全合作等议题上存在地缘优势[6],共建“一带一路”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领导人在比什凯克元首理事会会议上发表了《比什凯克宣言》;11月在上海合作组织塔什干政府首脑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发表了联合公报。《比什凯克宣言》与联合公报均高度评价北京“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支持“一带一路”倡议,肯定各方为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和欧亚经济联盟建设对接所做出的努力。
二、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特征与不足
1.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组织数量仍有较大增加空间
在共建“一带一路”方面,虽然中国与国际组织已经开展许多合作,但总体上看,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组织数量仍不够多。根据《国际组织年鉴》的统计数据,截至2018年,全球已注册国际组织有七万多家,其中与中国有外交往来的119个国际组织中只有70多个国际组织参加了第一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7],其中有19个与中国政府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已建交国际组织中占比仅为16%。参与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国际组织数量增加到92个,签订合作文件的国际组织累计29个,占比为24%。尽管让众多不同类型的国际组织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并不现实,但在与中国交往密切的国际组织中扩大“一带一路”合作范围还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前来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国际组织来说,大部分仍处于观望之中,尚未签署正式的合作文件。近年来,参与合作的新增国际组织数量更少,2019年至2020年12月,新增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国际组织只有两个。整体看,国际组织中一些成员国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项目较多,有些国家已经同中国签订了官方合作文件,但国际组织整体并未确立正式的合作关系。
2.全球性国际组织合作较多,区域性国际组织较少
目前,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组织中,大多为联合国系统内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合作相对比较少。“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首先给予积极回应的国际组织就是联合国。目前已与中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文件的31个国际组织中,基本都是联合国系统下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合作尚未以法律文件形式固定下来。寻求联合国对“一带一路”的支持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联合国系统内国际组织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作用并不完全一致。相比全球性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区域事务掌控能力更强,对区域性事务更具有权威性,同时,在参与共建过程中需要协调的有关方面相对较少,成员国彼此间往来沟通更密切,因此,区域性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可以更有针对性,合作运行效率会更高、效果更明显。
3.全球性国际组织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组织参与共建有限
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经济组织参与有限,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国际发展合作、金融市场及国际经贸规则制定等领域拥有着绝对优势,其参与共建对“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但相对而言,这几个国际组织参与共建有限,合作项目少,提升空间较大。
IMF和世界银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回应并不乐观。作为全球重要的融资平台,IMF和世界银行是发展中国家国内建设的重要资金保障手段,与“一带一路”倡议其实存在宗旨契合点与较大合作空间。但由于功能定位的交叉,“一带一路”容易被外界解读为中国同国际经济组织的竞争和对国际金融秩序的挑战,特别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更加重了这种疑虑。尽管IMF和世界银行对“一带一路”倡议的态度经历了由抵触到接触的转变,近年来对“一带一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但对于“一带一路”的评估仍十分谨慎。例如,世界银行在2019年“一带一路”效果评估报告中,就对风险管控提出了多项意见与建议,认为有约四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债台高筑,短期债务水平不高的国家中期脆弱性也有可能上升。同时,世界银行也表达了对社会、环境、腐败等风险的担忧,加之中美双边关系正处在低谷期,由美国主导的国际金融组织要真正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仍面临较大阻力和不确定性。
WTO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项目合作相对有限。实际上,WTO与“一带一路”倡议在宗旨和发展目标方面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发展导向的“一带一路”与WTO促进各成员发展的目标高度契合,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关系。在WTO面临改革的压力之下,“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作为对WTO多边贸易规则的补充,也能通过将其规则在“一带一路”试行为WTO改革提供制度借鉴。
4.部分国际组织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尚存疑虑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不和谐声音就一直存在。“修昔底德陷阱”“中国威胁论”的帽子不时扣到“一带一路”倡议头上,这给国际组织同中国合作共建“一带一路”造成了困难和障碍。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国际组织尚不能完全理解“一带一路”倡议的内容与目标,致使国际组织难以从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中找到符合其宗旨和发展方向的契合点。二是受国际社会对“一带一路”质疑的影响,国际组织对深入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存在疑虑。如,担心中国通过“一带一路”项目转移国内过剩产能、输出中国模式等;也有国际组织认为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会引发文明冲突,中国会利用地缘政治优势干涉国际组织的内部运行,与国际组织所覆盖的区域产生利益冲突[8]。对于“一带一路”动机和结果比较有代表性的质疑就是债务陷阱论,认为中国会在“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中给合作方制造债务陷阱,以此换取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三是国际组织成员国内部之间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根据集体行动困境理论,个体所认为的理性行为往往会导致集体的非合作博弈结果[9]。国际组织各成员国对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意愿不同,从本国利益出发最后导致了集体决策的分歧,影响国际组织的集体行动。国际组织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时往往受到这些疑虑的制约,再加上部分国家在这些国际组织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其对“一带一路”的态度很大程度上造成国际组织对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保持谨慎。
三、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制约因素
1.“一带一路”合作目标主要集中在国家层面,国际组织较少
目前,“一带一路”在合作定位上仍以国家为主,涉及的国际组织仍较少。世界银行认为“‘一带一路’倡议是一项欢迎所有国家参与的开放性机制”[10],并不存在一张参与国的官方名单,更没有明确哪些国际组织应该在“一带一路”的重点合作范围之内。“一带一路”倡议的开放性机制到底可以容纳哪些具体的国际组织参与,目前缺乏明确的理论支撑,这给合作双方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对于“一带一路”概念的法律界定,有学者认为“一带一路”的内容已经超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密切程度超过了伙伴关系,应将“一带一路”定义为区域命运共同体[11]。而超越经济合作范畴后容易引发外界的误解。例如,上海合作组织长期致力于区域反恐合作,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共建“一带一路”会涉及反恐、国家安全等高级政治问题,极易被外界解读为“一带一路”是中国变相对外扩张、在地区施加政治影响力的特殊方式,从而造成国际组织与“一带一路”合作对接出现定位模糊的问题,不利于其参与共建“一带一路”。
2.中国在部分国际组织尤其是区域性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不足
一方面,中国参与国际组织事务的起步较晚,对国际组织的态度也经历了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过程。20世纪70—90年代,中国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下属国际组织的数量实际上是呈下降趋势的,直至21世纪初,这种状况才得以改善[12]。虽然21世纪以来中国在国际组织中越来越活跃,但总体上来看,国际组织中中国公务员比例还是相对较低,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领导力和影响力存在一定差距。如,在联合国系统内国际组织中,中国籍雇员仅占1.12%,担任高级职位的雇员比例更低[13]。相对于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国际组织,由于中国并非部分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成员国,对其影响力更是无从谈起,这也造成目前区域性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性不高的情况。
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倡议理念缺乏了解,而一些国际组织成员国更是固守零和思维,认为同中国共建“一带一路”存在零和博弈风险,有碍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性。如,美洲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罗萨认为,全球每年存在大约1 00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缺口,目前只有15%得到了覆盖[14]。许多在美的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十分关注,纷纷呼吁各国摒弃零和思维,共同合作实现经济发展。
3.“一带一路”建设的外部政治压力与内部问题并存
近年来,“一带一路”威胁论甚嚣尘上,国际社会的质疑增加了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顾虑,这一方面来自美国主导的外部政治压力,另一方面也来源于“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内部问题。
从外部看,美国主导的外部政治压力是“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必须面对而又难以化解的矛盾。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成就的不断积累,美国对“一带一路”的态度越来越消极甚至敌对,特别是在特朗普任期最后一年内,中美关系跌落谷底。2019年11月,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共同启动“蓝点网络”计划,对世界范围内提名的、特别是印太地区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评估[15],认证出所谓的具有高透明度、可持续的基础设施项目,这些项目更容易得到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此举被广泛认为是美国主导的对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制衡。“蓝点网络”计划的提出以及中美关系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国际组织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时不得不考虑来自美国的压力。再如,中国同欧盟关于5G通信网络的开发合作就面临这样的困难,尽管与中国的合作给欧盟带来有目共睹的收益,如果没有华为,欧洲不能更快地实现5G通信[16],但欧盟成员国对于同中国合作仍然存在意见分歧,有成员国担心中国是否仍然会遵守美欧主导的贸易规则,还是重新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新秩序。中国同东盟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也被美国政府视为对美国高科技产业造成了威胁。这些外部政治压力都是影响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不利因素。
与此同时,“一带一路”推行过程中也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其中公平和效率问题是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如,在同欧盟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项目过程中,中国政府就遭到关于公平竞争环境的质疑。2020年1月,中国欧盟商会发布的有关“一带一路”报告就质疑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虽然报告调查样本和得出的结论有失偏颇,但也反映一些欧盟企业未能成功参与“一带一路”招标项目的不满情绪。
四、加强同国际组织共建“一带一路”的政策建议
1.广而告之:利用好国际组织来宣传“一带一路”理念
国际组织是“一带一路”倡议宗旨的极佳宣传平台。根据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国际规范与国际行为体之间存在一种双向建构关系,国家倡导的理念、价值观与规范会影响国际组织的运行,与此同时,国际组织也具有建构国家行为的能力。国际组织将新的价值观、国际规范传播给各个国家,使利益观念逐渐得到认同[2],因此要充分利用好国际组织的平台宣传“一带一路”理念,向国际组织清楚地解释“一带一路”的作用机制,通过发展基础设施来促进贸易往来,从而达到经济共同增长的长期目标。
讲好中国故事首先要对内对外保持宣传一致性,避免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目标产生误解。“一带一路”绝不是中国向国际组织输出过剩产能的工具,而是旨在建设互联互通、协同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把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这“五通”发展为文明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共“五体”。其次要选择适合不同国际组织的话语体系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理念传播,用更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一带一路”核心价值理念。在官方层面,利用好国际会议、国际合作机制平台与国际组织建立起常规化的互动模式,同时增强信息透明度与信息渠道的通畅性、即时性,定期发布中国与国际组织共建“一带一路”的成果报告,丰富国际组织与“一带一路”相关研究资源。在非官方层面,积极开展民间交流活动,让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成员国人民了解“一带一路”倡议,增强民间熟悉度。如,可以在文化艺术、体育、科技、教育、卫生、青年交流等领域多举办活动,让青年一代理解“一带一路”理念,培养亲华友华的国际伙伴,将“一带一路”的种子播撒到青年群体身上。这种类型的民间交流更容易被接受也更容易开展,是向国际组织宣传“一带一路”理念的有效方式。
2.机制平台: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开创新的合作平台
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已形成一些有效的沟通机制,要充分利用好这些合作机制。在国际组织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将新自由制度主义视为理论基础,认为国际合作是充分利用各方优势实现互利共赢的有效途径,而完善的制度正是解决理性个体产生集体行动困境的手段[17],因而合作平台的制度化有利于国际组织更加深入地参与“一带一路”项目。2017年和2019年召开的“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很多与国际组织的合作文件都是借助这个平台签署的。世界经济论坛也是“一带一路”同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世界经济论坛本身的议题宗旨与“一带一路”的经济属性高度契合。中非合作论坛已经举办多年,中国与非洲国家以及非盟共建“一带一路”的大部分合作协议都在论坛平台签署。同时,要借助现有合作平台开发出更多新的对话机制,拓展同国际组织的合作空间。“一带一路”达沃斯论坛就是通过世界经济论坛创新平台的范例,截至2020年1月已成功举办四届。2017年1月世界经济论坛年会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际合作中心与清华大学联合创办了“一带一路”达沃斯论坛。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中国政府同世界经济论坛也签署了关于“一带一路”的合作备忘录。2018年世界经济论坛冬季达沃斯论坛和在天津举办的夏季达沃斯论坛均设立了“一带一路”分论坛。再如,由中国和希腊共同发起的文明古国论坛,联合了世界上10个文明古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思想和文化方面的支持。
在为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搭建更多平台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这些平台和机制的维护,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维系同国际组织的关系。如,可以吸引更多国际组织在中国城市落户,加强同国际组织的联系。在亚洲拥有国际组织总部数量最多的日本,已有超过39个政府间国际组织落户,非政府组织落户的数量更是多达400余家;在比利时,据统计平均每一两天就有一场国际会议在布鲁塞尔召开,各类机构常驻工作人员数目比纽约联合国总部还要多[18]。国际组织的落户为国际组织同国家的合作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日本和比利时都通过健全的制度保障、财政保障、基础设施保障为国际组织落户铺平道路。中国可以效仿这些国家的做法,吸引更多的国际组织到中国开展业务,特别是全球性国际组织以及与中国密切相关的区域性国际组织,让国际组织实地感受中国社会发展状况,更准确地理解“一带一路”的价值和意义,其效果要好于单方面的对外宣传。
3.求同存异:寻找国际组织宗旨与“一带一路”理念的契合点
国际组织在建立之初就以条约形式确立了本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有自己明确的章程和理念。要解决“一带一路”推行过程中的障碍,必须要在“一带一路”理念和国际组织目标中找到契合点,这是“一带一路”与国际组织对接的前提条件。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与重点国际组织的合作,在具体实践中探索经验。
在全球性国际组织中充分发掘“一带一路”合作空间。例如,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一带一路”倡议就存在着明显的契合点。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包含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其中消除贫困、开发现代能源、促进可持续经济增长、重振可持续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等目标与“一带一路”倡议愿景在本质上是相通的。世界银行帮助全球贫困国家实现发展的宗旨也同“一带一路”倡议内容息息相关,世界银行在《一带一路经济学:交通走廊的机遇与风险》评估报告中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使沿线经济体实现收入2~4倍的增加,有助于760万人口脱离日均收入低于1.9美元的极端贫困,3 200万人摆脱日均收入低于3.2美元的重度贫困。2020年,中国在脱贫攻坚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超过5 000万农村人口脱离绝对贫困,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提前10年完成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减贫目标。因此,在减贫脱贫方面,中国有许多经验可以向世界推广,“一带一路”倡议与联合国以及世界银行等全球性国际组织的议程存在明显契合点。
“一带一路”倡议与区域性国际组织也可以发掘更多合作机遇。例如,非盟发布的《2063年议程》强调可持续发展、人权保护与人力资源开发等非洲面临的最大问题[19],其与“一带一路”倡议也有许多可对接之处。非洲大陆拥有大量青年人口,然而目前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未能有效转变为非洲的人口红利[20]。“一带一路”倡议同非盟的合作可以有效推动双方议程的顺利实现。东盟2025年愿景、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等都把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放在重要位置,东盟在基础设施、数字创新、物流、人员往来等方面的设计规划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五通”高度契合。“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帮助东盟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融资约束、不同国家发展水平差异等问题,加快实现东盟互联互通的总体规划。因此,对于非盟、东盟这样与“一带一路”理念密切相关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应当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合作对象。
4.制定规则:全面有效地提升中国的国际议程设置能力
国际议程设置指议题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且最终可能成为国际制度的过程[9]。将“一带一路”倡议发展成为中国对国际问题的解决方案,最终转化为能够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合作规则,不仅有利于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也有利于吸引更多国家更深入地参与“一带一路”共建过程中。
一方面,要提升“一带一路”国际议程设置能力,促进国际组织对“一带一路”的认知。根据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的复合相互依存理论,国际政治议题可以被划分为高级政治议题和低级政治议题。高级政治议题往往涉及国家主权、军事安全等敏感话题,国家不容易进行让步,国际合作非常困难。相比之下,在有关经济、文化、环境等低级政治领域国际合作会相对容易一些,但紧迫性不强的低级政治议题也不容易提高合作效率。因此,“一带一路”同国际组织进行对接的过程中,要强调具有紧迫性的低级政治议题,以此作为突破口同国际组织寻求合作空间,切入点可以是国际发展合作。近年来,中国对外援助已向国际发展合作转型,“一带一路”倡议在某些方面与国际发展合作理念有一定的重叠,通过国际发展合作与国际组织互联互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新出发点。
另一方面,要将国际议程制度化,通过规则和制度来规范并强化国际组织同中国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目前,对于“一带一路”究竟是不是一种国际制度,有没有必要制度化仍存在争议。实际上,“一带一路”制度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化解“一带一路”内部和外部压力、推动国际组织积极参与合作的有效途径。事实上,国际组织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同时,新的“一带一路”相关国际组织已应运而生。如,2015年12月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其目标与“一带一路”倡议宗旨相互呼应;2018年4月,中国与IMF成立了联合能力建设中心,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供业务培训,提高能力建设以促进交流合作。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带一路”国际议程制度化不意味着对已有国际规则的破坏和对现存国际制度的挑战,中国一直都是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框架下国际准则的积极维护者,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单方面破坏国际规则体系。
5.落实行动:坚持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结果导向
将国际组织同“一带一路”的合作文件落到实处,推动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向更高质量、更高水平发展,是“一带一路”坚持结果导向、行动导向、目标导向的必由之路。“一带一路”合作不是“清谈馆”,而是“行动队”。对于已经签署合作文件的国际组织,要积极开展对接工作促成合作项目落实及有关承诺的履行。项目落实过程中还要特别注重公开和公平,对于债务数据报告、政府采购、社会和环境标准等的透明度要提高,以便于减缓基础设施建设带来的潜在投资风险。用实际行动同国际组织建设廉洁的“一带一路”,也是回应外界质疑与批评的最好方式。定期跟踪和汇报有关建设成果,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与国际组织共商解决方案。而在落实行动方面,中国同国际组织都需要继续深化配套政策的改革,全面释放“一带一路”倡议给各国带来的收益。例如,世界银行在评估报告中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收入增长不到1%,然而如果在过境时间、劳动力流动等配套设施上加以改善,就能将收入增长提高到9%[11]。因此,要利用好国际组织的统筹协调功能,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配套设施优化和政策改善,将“一带一路”建设收益最大化。
同时,也要推进与未签署合作协议的国际组织的谈判沟通,将更多“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国际组织、与“一带一路”倡议存在理论契合点的国际组织纳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动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进程。由全面铺开向精雕细琢转变,既是“一带一路”倡议在当前这个阶段的任务,也是“一带一路”同国际组织合作的未来指向。
2020年全球经历了史无前例的疫情冲击,这是对“一带一路”建设的大考验,新形势使得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性更加凸显。针对当前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现状、特征和困境,要积极宣传“一带一路”核心价值观以打消国际组织疑虑,完善和创新机制为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搭建沟通平台,充分对接国际组织议程、目标与“一带一路”倡议理念,全面有效地提升中国国际议程设置能力,逐步落实国际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项目,为国际组织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更大的合作空间,突破其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