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法治的理念和形态
2021-11-26肖金明白玉荣
肖金明 白玉荣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山东威海 264209;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 266237)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对法治的需求,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治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形成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凝聚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依循,认真研究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深入理解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科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应当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历经不同时期形成的基本经验和成就,贯彻实施中共十九大精神和战略规划,以及中共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的重大决策部署,立足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实现从伴随改革开放进程的法治到民族复兴目标引领的法治的范式转换,以实践复兴法治理念和推进复合法治建设为法治建设主线,围绕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主轴,突出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的时代主旨,以新时代新征程新法治回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主题的要求。
一、法治转型升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走过了四十多年的历程。有学者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余年,中国法治建设历经法制创建新时期、依法治国新阶段、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三个历史阶段,发生三次历史性飞跃。(1)参见张文显:《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法治不是孤立的现象,它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伴随,逐步融入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和中华民族复兴伟业。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的中国法治渐进发展、梯级进步,可以说,大致呈现为与时俱进、交叠超越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始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开启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新时期中国法治起步于发展民主、反对人治,亦即“为了民主的法治”;第二阶段始自中共十五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进入新阶段,新阶段中国法治表现为超越法制、保障人权,亦即“为了人权的法治”;第三阶段始自中共十八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新时代中国法治体现为保障善治、实现正义,亦即“为了正义的法治”。
(一)新时期肇始的法治
中国法治新时期始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重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开放初期,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恢复重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带来了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重大和深刻变化。一方面,在观念上以法治反对人治,在制度上重新确立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既要反对“大民主”又要反对“一言堂”,围绕民主展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进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因此别开生面;另一方面,重视法律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推进政府管理从政策之治走向依法而治,从而开启了从依政策办事到依法办事的转变,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开展依法治理,“依法+”活动蔚然成风。
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反对人治的观念转变、为了民主的制度建设进程中逐渐展开的“依法+”活动,形成了政府部门依法治林、依法治路、依法治水、依法治税、依法治教等经济社会事务依法治理现象。它的进步性在于实现了政府管理从政策之治走向依法而治的初期转变,突出了法律对经济社会生活和政府管理的重要作用。当然,由于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反对人治形成的观念力量不足,民主与法制结合的制度力量不够,依法治理活动所形成的“依法+”现象的局限性是明显的。但正如商品经济还不是市场经济一样,尽管“依法+”活动亦即“以法办事”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理,但不能由此否定它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毫无疑问,观念上以法治反对人治,制度上民主结合法制,实践中“依法+”活动,合成了改革开放初期的“法治”形态,构成了中国法治建设无法逾越的历史阶段。
(二)新阶段转型的法治
中国法治新阶段始自中共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前有权利本位等法治新论的理论铺垫,以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宪法确认,后有法治超越法制的政治决断,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深刻地影响了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一方面,观念上以法治超越法制,制度上逐步确立了市场与法治、人权与法治的关系,以权利对应权力,人权法治成为中国法治的核心要义,主导着制度建设的价值选择和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作用不断增强,先提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官、依法治权,后讲法治结合德治,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在一起,并在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文明概念中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价值意义、地位作用。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超越法制的观念转变、促进人权保障的制度建设进程中,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逐步形成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建设和发展主线,呈现出中国法治以改革需求为导向、以人权保障为要旨的鲜明倾向。前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入宪和依法治国入宪,后有保障人权、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修正案,由此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方略、人权保障价值和政治文明道路的基石性逻辑,主导着转型时期中国法治的基本走向。观念上法治超越法制,制度上人权结合法治,实践中实行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形成了社会转型中的新法治格局,体现了从观念到制度到实践的法治进步。
(三)新时代升级的法治
中国法治新时代始自从中共十八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方位,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时代中国法治从人权法治转型为正义法治,从依法治国升级到全面依法治国,有力地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方面,在观念上以法治追寻善治,制度上以正义为最高价值,民主法治、人权法治的观念、价值和逻辑融入正义法治,内存社会正义和人民幸福,外在国家强盛和民族复兴;另一方面,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不断拓展“三条战线”实践体系,汇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围绕治理现代化展开,追寻善治和正义,逐步形成了通过法治推进治理走向善治的逻辑走向。进一步倡导复兴法治理念,实现由改革法治到复兴法治的范式转换,由改革需求引导法治到复兴目标引领法治的重大转变。(2)新时代需要新法治,新法治需要新法科。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方位,面向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重大现实,面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面向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需求,必须与时与势俱进,推进中国法学自我革新,坚持新文科理念引领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发展,新法科理念引领法学知识、理论和话语体系守正创新,以复兴法治理念和复合法治形态呈现新时代法治的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和中国力量,以及新时代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由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由人权法治到正义法治,从改革法治到复兴法治,复合法治意味着党规国法同构中国法治,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应急法治与常规法治同塑,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共筑法治,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观念上法治融入治理,制度上法治追寻正义,实践上全面依法治国,带来了中国法的概念范畴、规范形态的重大变化,以及中国法治从理念、制度到实践的革命性变革。
二、复兴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一个包含着法的概念范式、制度价值、实践精神等在内的思想观念体系。改革开放后中国法治建设可以基本概括为由改革法治理念主导的依法治国进程,在这一进程中,中国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伴随,也与从深受苏联法学理论束缚到吸收借鉴西方法学理论的转化密切相关,着力于促进民主和保障人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将进一步聚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题,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为主旨,在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主轴上汇聚民主、人权、正义等中国精神和价值,与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相契合,形成由复兴法治理念引领的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关于复兴法治理念,需要在加深认知和全面领会一个目标、两个维度、三条战线、“四个全面”和“五位一体”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加以阐释。
(一)聚焦一个目标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不断强化问题意识和目标导向。中共十八大确立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中共十九大作出分两步走的战略部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与此相适应,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各方面的制度更加巩固,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认为,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应进一步聚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题,在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进程中,坚持复兴法治目标导向。
如前所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是时代主题。民族复兴以人民幸福为内核,以国家强盛为支撑,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为标识,以“五个文明”体系为基础,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依托,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动力,以党和国家制度与法治为保障。小康社会后以复兴法治理念引领的中国法治,将以复合法治形态拓展“三条战线”实践体系,重塑“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合成的“五个文明”中凝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五大标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小康社会后复兴法治理念实践,关涉中国法学守正创新,包括重塑法治现代化与法学中国化的关系,重构法的概念、法治理念、法的形式、法的体系、法治形态以及法的价值和精神。
(二)侧重两个维度
新时代中国法治不断强化目标意识和问题导向。问题导向就是需求导向、矛盾导向。新时代中国法治面对的新需求新矛盾主要体现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与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不完整不协调之间的矛盾。基于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期待的需求,适应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必须坚持复兴法治理念引领的,加快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加侧重于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所急需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所必备两个维度,深化制度建设和推进法治发展。
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将进一步聚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也就是聚焦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主题,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为主旨,以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轴,以复兴法治理念为引领,汇入“三条战线”实践体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侧重于两个维度上的需求导向和矛盾导向,不断优化民主民生、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环境安全、卫生健康、教育就业等美好生活的基本成分和要素,不断强化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良法善治的基本原则和逻辑,有力和有效地回应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与制度建设和法治发展不完整不充分不协调不平衡的矛盾。
(三)拓展三条战线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建设发生重大转型,由依法治国升级到全面依法治国,将民主、人权与善治关联起来,从民主法治、人权法治迈向善治法治,法治依然内在地为了发展民主,为了保障人权,但在制度和实践上更侧重于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展开,更聚焦在实现善治上。善治综合了民主观念和人权诉求,与善治一样,国家治理现代化也是一个复合性概念,包含着党的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党的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所在;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和根本所在。
无论是党的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还是社会治理现代化,都需要奠定在制度和法治基础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两次全会的决定形成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逻辑体系。在理论上,创新发展党和国家以及社会有机体理论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在制度上,坚持和完善主要由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律制度、以社会章程为核心的社会规章制度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实践上,适应党和国家以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执政组织、政权组织、社会组织全面实践法治,党内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同步发展,形成“三条战线”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体系。
(四)重塑“四个全面”
中共十八大明确了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和发展的指标体系,其中包含着依法治国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中国法治发展目标;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定,明确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明确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依规管党治党的重大任务。由此形成了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构成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从小康社会目标体系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融入其中,与全面深化改革相结合,与全面从严治党相统一,充分展现了中国法治的特色、风格和优势。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社会主义现代化迈上新台阶和新征程。根据中共十九大作出的战略安排,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分两步走迈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人民伟大复兴的目标。中共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贯彻中共十九大精神,对党和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从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再到习近平法治思想,随着法治的内涵与形态、制度与规范、价值与功能等不断丰富充盈,法治对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族复兴中国梦的价值意义更为突出和更加重要。也就是说,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相互融合形成巨大优势,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后,它们依然在路上。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以复兴法治理念为引领,以复合法治形态丰富和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体系,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结合,与全面从严治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相融合,重塑面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4)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构成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到小康社会后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构成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仅在战略布局的内涵上发生了深刻变化,还体现了由目标需求导向到目标引领导向的转变,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战略布局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五)融入“五位一体”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体系,包含着五大领域,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党的十九大规划的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体系,是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五个文明”基础体系为依托,不断凝聚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五大标识”体系。毫无疑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和“五个文明”基础体系以及现代化强国“五大标识”,实际上就是由小康社会五大指标体系递进和提升、丰富和发展而来。
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时代主轴展开,以国家强盛、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为根本价值诉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系统完善“五个文明”基础体系,进一步凝聚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五大标识”,协同平衡经济建设-物质文明-富强法治、政治建设-政治文明-民主法治、文化建设-精神文明-文明法治、社会建设-社会文明-和谐法治、生态建设-生态文明-美丽法治五个法治维度,不断完善中国法治现代化或者说复兴法治理念引领的中国法治的基本构成。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需要回应“法治政府、法治经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及美丽、正义、守法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并融入复兴法治理念等重大命题。
三、复合法治形态
法治形态是指与法的理念、法的价值、法的精神等相契合的法的制度形式和实践样态。小康社会后的中国法治并联民主、人权,互联善治、正义,以复兴法治理念为引领,呈现为由多元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法的体系以及法的实践等构成的复合法治形态。关于复合法治形态,需要结合新时代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来认识和把握,主要包括: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构法治,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进常态法治与应急法治合成法治,公法制度与私法制度共筑法治;坚持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构法治
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展开,不仅以良法善治深化了法治的内涵,还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从而拓展了法治的外延,实现了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再次超越,呈现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一体化建设和发展的趋势。(5)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体建设,是适应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纪检监察法治一体化建设的命题,纪检监察法治一体化是党规国法同构法治的重要领域。2020年3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登记办法》《公务员范围规定》,连同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规定》,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体现了以党规国法统筹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人事工作,构成党规国法同构法治的又一重要领域。从一定意义上讲,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一体建设,两者相互衔接、协调一致,同构新时代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制和全面依法治国新法治格局,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必然要求,是中共十九大以来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根本需要。
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建设将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一体化进程,以适应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这是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推进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体现。推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一体建设,必须以“宪法至上、党章为本”为统领,坚持立规与立法同向、守规与守法并行、执规与执法共进,以及合规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互联互通、相辅相成。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制度一体建设,由党规国法一同奠定中国法治的制度基础,同构新时代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为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提供制度支撑,在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中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有利于在更大程度上汇聚制度优势,在更大程度上推进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中的“依法行政”?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看,这里的依法行政显然不同于传统行政法学上的依法行政。行政法学意义上的依法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即狭义上的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它侧重于传统依法治国意义上的立法、行政、司法关系中的依法行政,需要立法规范和权力监督,需要通过司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意义自中共十八大以来已经发生内涵和外延的变化,能够与依法执政并列的依法行政显然不仅仅指狭义的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新时代依法行政是指整个国家政权机关或者说是广义政府的依法行政,确切的意义是整个国家政权依法运行,它与依法执政相对应相关联,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水平。(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方位,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相适应,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相契合,共同推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尤其是“后小康时代”,面向类似新冠疫情等应急状态提出的新挑战,面对新科技开发与应用带来的新问题,以及“民法典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深入依法行政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深化依法行政内涵,扩展依法行政的外延,推进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创新,是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现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现实需要。
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建设将进一步完善以依法执政为主导、以依法行政为主体的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体系,由此确立的新时代党与政权的关系、法与政权的关系,以及执政与行政以法治为基础的逻辑关系,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依法执政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依法行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没有依法执政就不会有持久的依法行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党规国法一体创新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党政合署或合并式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原则和实践,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组织和制度上的重大革新,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根本保证。
(三)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法度必循法治。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内容,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确立了法治中国建设整体框架,拓展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三线推进法治的实践体系,形成了依规治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完整逻辑体系。
小康社会后重塑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相互交融,合力推进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融为一体,必然要求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内涵和外延,依循民主法治、人权法治、善治法治的基础逻辑,从全面从严治党出发,加强依规治党与依法执政的关系,从深入依法执政切入,加强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依循依规治党与依法执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加快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实践,形成和巩固党内法治思维定向、依规管党治党定力和依规依法执政定势,不断加快民主法治政党建设的进程。
(四)常态法治与应急法治同构法治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民主反对人治,为了人权超越法制,为了善治融入治理,中国法治渐进渐成,精神价值更加饱满更加成熟。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拓展和深化的中国法治,已经呈现出更为鲜明的中国精神和价值,体现出以实现善治为法治核心要义的中国特色和优势。这都属于常态意义的法治,是中国法治的基本构成。系统完备的中国法治还必须拥有完善的非常法治体系,亦即应对经济社会政治风险、危机和安全的应急法治。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当下中国面临的风险挑战之严峻前所未有,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路需要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和法治护航,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尤其需要应急法治与常态法治关联互通、一体发展。
小康社会后的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贯彻中共十九大以来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尤其是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坚持和完善国家制度治理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中包括加强应急法治体系建设,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艰巨任务。面对新科技开发应用可能的外部性、全球化金融潜在的风险性、重大自然灾害及其次生灾难,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必须加快应急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宪法紧急状态规定,夯实应急法治体系的基石,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的基础上制定应急管理基本法,确立应急法治体系的基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立法基础上制定应急管理专门法,构筑应急法治体系的框架结构,并将应急管理立法与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常态法律协调和衔接起来,推进应急法治与常态法治一体化发展,同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五)公法制度与私法制度共筑法治
通常认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它们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私范畴的关系,公法调整对等主体之间公共域的关系。我国公私法的划分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学术和学科分界,公法和私法基本上按照各自逻辑分道而行。(7)20世纪八十年代,曾经有过参照民法通则制定行政法通则的尝试,尽管未达预期但诞生了行政诉讼法,对中国行政法发展产生了重大推动作用。总体而言,三十多年来民商法学与行政法学缺乏足够的对话和沟通,公法和私法基本上是各行其道、独步前行。中共十八大以来,法治围绕治理现代化展开,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日趋密切,民法典编纂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为公私法学交叉互动重构中国法学、公法私法互通交融同构中国法治提供了历史契机。长期以来,人们将公法与法治密切联系起来,强调实现法治是公法的使命,以公法约束公权力是法治的精神所在,而忽视了私法对法治的独特意义。民法典编纂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公法与私法的交融互动,对推动公法的进步和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当强调私法的治理意义时,就必然涉及平等、自治、公平、诚信等理念和原则对公权力的重要影响。民法典的平等理念有利于强化公法上的对等观念,民法典的自治原则有利于划定公私边界,民法典上的诚信原则将更广泛影响行政公信。公法具有对公权力的规范作用,而私法则具有约束公权力的实际效应。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民法理论与实践与时俱进,在民事立法厚重沉淀基础上编纂民法典,深刻回应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要求,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完备的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私法板块的核心和基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民法典编纂确立了民法世界的精神境界、制度格局和基本秩序,标志着民法制度及其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对我国公法尤其是行政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和推动作用。行政法与民商法互动共进,公私法同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疑有利于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和法治社会建设,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面推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更加完整更加有效的制度方案和法治依托,奠定了更加广泛更加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治基础。
(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社会是中共十八大以来日渐重要起来的法治词汇,是法治中国视野中的新的法治领域,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等术语一样,均为“法治中国”的下位概念。中共十八大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体系,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加快法治社会建设重大任务。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措施。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工程,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程度,实际标示着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发展水平。
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中包含着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要求,这无疑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建设必然立足于这个基础,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法治社会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全面深化法治社会建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进程,实现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互联互通、相辅相成,到未来两个十五年的时间节点,基本建成和全面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实现和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周年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目标。
(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法治与德治并举是中国历史传统,中国历代都存在吏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官场治理体系。传统吏治与现代治官不同,但也有共性之处,共性就是治权并且法德并用。尽管历史与当下的法德不能同日而语,但两者结合是一项重要历史经验。西方法学上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逻辑,与中国历史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经验事实,即使可以纳入一个议题框架,也是一个本来和外来的关系,无法在同一维度上由前者否定后者的意义,或者由后者否定前者的价值。新世纪之初,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后,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曾引起学界的疑问甚至质疑。新时代以来,中国法治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展开,依法治国转型升级为全面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业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无论在制度还是实践上,小康社会中国法治将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这是特色也是优势。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体系中,法治与德治适用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法治社会建设。治党与治国同理,并且更加强调德治对管党治党的作用,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坚持德规并举,德在规中,把政治道德、组织伦理、思想品德嵌入党规党纪,将法治与德治关系充分展现在党规制度和党内法治建设上,以党内伦理道德体系为基础推进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有机结合,有利于形成全面从严治党、有效管党治党的总体格局,以及依规管党治党的整体效力。社会治理亦是如此,需要推进依法治理与以德治理并行,以德教化与依法惩戒并举,但凡关涉家庭必以道德为先,事关自治必将法德结合,创新德法兼容并蓄的社会治理方式和机制。
四、法学创新发展
自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与改革开放和民主法治实践相结合,中国法学逐步摆脱了苏联国家法学的长期束缚,在自身改革和创新发展中,深受外来西方法学理论影响。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与权力关系、改革与法制关系、法治与法制关系,以及德治与法治关系等基础理论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推动了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尊重保障人权国家价值的政治抉择和宪法确认。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法治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展开,适应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中国法学自身改革和创新发展更加突出中国精神和价值,更加凸显中国特色和风格。(8)1990年前后中国法理学变革引领了整个法学“去苏联化”的自我革新,三十年后中国法学“强中国化”的再次革新,是由法理学引领、多学科参与的集群性行动。到目前为止,“法理研究行动计划”已举行十余次学术研讨会,主题分别是:学习中共十九大精神推进法理学理论创新(2017.12,苏州);新时代中国法理研究(2018.3,长沙);新时代法理的理论想象(2018.8,天津);公法中的法理(2018.11,杭州);私法中的法理(2018.12,上海);法理思维和法律方法(2019.3,上海);经济法中的法理(2019.4,广州);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法理(2019.5,武汉);法理研究的方法论(2019.5,杭州);法理的概念(2019.6,青岛);家事法中的法理(2019.8,长春);立法中的法理(2019.9,厦门);环境法中的法理(2019.11,宁波);等等。小康社会后中国法治由复兴法治理念引领,以复合法治形态重构,将进一步呈现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常态。这无疑需要中国法学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时代主题,以实现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轴,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新期待为主旨,科学阐释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法学知识、理论和话语中国化,更新升级和丰富发展法的概念、法的形态和法的体系,形成中国法的价值和规范系统,逐步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历史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