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理论解析与体系构建
——基于生态位理论视角
2021-11-26侯清华郑亚男史宝娟
侯清华,郑亚男,史宝娟
(1.华北理工大学 纪委,河北 唐山 063210;2.华北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河北 唐山 063210)
在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中,人类发展的可持续性并不在于通过科技力量对自然进行“征服”,而是在于能够顺应生态系统的基本规律与自然实现“和解”。同理,人类发展过程中出现生态环境危机的根源也并不在于人类对自身利益的追逐,而是在于其行为与生态系统基本规律的分裂与背离。从这一角度出发,要想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在环境治理活动中就必然要理顺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提高环境治理效率,通过完善的环境治理网络体系来确保人类的发展不触及生态系统维持良性循环的“底线”。在2021年4月召开的领导人气候峰会中,在“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了“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倡议,并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的六个具体原则,其中“坚持系统治理”原则为环境治理提供了总体目标与方向。据此,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研究的出发点,运用协同理论与生态位理论对环境治理体系进行系统重构,从而建起符合生态系统发展规律的环境治理组织机制。
一、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一)协同理论
“协同”是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个体或者子系统进行协调以使其能够相互配合,整合一致从而实现某一既定目标或系统功能的过程。在协同理论中,“协同作用”的实质就是系统内部各子系相互作用和有机整合的现象,是系统有序结构形成的内部驱动力。作为协同理论的基本原理,协同效应原理就是在外部环境信息、物质能量的输入和影响下,由于子系统间的协同作用的不断累积聚集,使系统内部序参量达到并超过某种临界值,序参量催化并主导子系统的协同作用成倍扩大,系统摆脱旧的混沌状态进而形成新的、暂时稳定的有序结构,产生远超子系统效应之和的“1+1>2”的整体效应。将协同效应原理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方面,通过构建环境协同治理网络来更加科学高效地实现“共治”、“善治”的治理目标,提高治理水平。运用协同理论来研究环境治理体系问题需要具备以下三个主要条件:第一,治理系统应该具有开放性,能够和外界进行信息和物质能量交换;第二,治理系统内部存在多元主体,即治理主体不仅限于政府,同时还包括企业、科研机构、环保社会组织、家庭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知与自媒体等;第三,自组织系统有序结构的演化受临界涨落的影响和催化。
(二)生态位理论
生态位的概念源自于生态学领域,主要是指自然界中有机体对生境条件的耐受性以及生境资源的需求的综合。随着生态位研究的不断深入,生态位的理论也逐渐被引入到其他学科领域。生态位的理论体系主要由超维生态位、生态位宽度、生态位重叠、生态位态势等概念与原理构成。
自Hutchinson(1957)对自然环境中众多影响因子对生物产生的共同作用进行了抽象描述,首次提出“n维超体积”生态位的概念以来[1],多维度生态位的概念和原理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研究与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方园等(2019)[2]、王强等(2021)[3]分别基于生态位n维超体积模型,建立了养老特色村5维度(发展基础、核心引力、设施支撑、养老服务与市场)生态位评价体系和滨海旅游4维度(旅游资源、旅游市场、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位评价体系。
生态位宽度对于某物种的特化或泛化程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资源普遍稀缺的情况下,拥有生态位宽度大的泛化物种的竞争力将优于生态位较窄的特化物种[4-8]。段祖亮等(2013)[9]、聂晓英等(2018)[10]分别对天山北坡与河西走廊县域城市群落中各城市的生态位宽度、结构变化、竞合关系等进行了评价。汪万和杨坤(2020)[11]基于综合生态位、生态位宽度和障碍因子的分析对长三角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的竞争力演化进行了研究。
生态位重叠概念反映了两个物种利用相同的资源或其他环境因子的现象。生态位的重叠度越高,物种之间的竞争就会越激烈;当物种间所需相似资源足够丰富则会促进物种之间开展合作,实现协同共生、加快演化发展。Sears(2014)[12]从目标重叠度和收购方重叠度等方面讨论了企业技术重叠度的衡量方法。宋皓皓等(2019)[13]、孙丽文等(2020)[14]、朱正浩等(2021)[15]通过对生态位重叠度的测算和评价,分别对东部沿海省市高端装备制造业、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空间布局以及企业技术能力及其作用机制等进行了测算和解析。
生态位态势理论(朱春全,1997)[16]认为无论是在自然生态系统还是在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中的任何生物单元都是通过“态”和“势”这两种属性与周围的生物产生相互作用。石博等(2018)[17]运用生态位态势理论对家电制造业绿色工艺创新发展现状进行了识别和评价。张光宇等(2021)[18]界定了新型研发机构核心能力,运用生态位态势理论从“态”、“势”和“态与势交界面”三方面构建了核心能力评价模型。
作为生态系统的子系统,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与生态系统的进化过程具有很多共性。综上所述,生态学中的生态位理论在社会科学方面的应用也日益广泛,相继出现了如企业生态位、市场生态位、技术生态位等经济与管理学理论。但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将生态位理论与环境治理系统联系起来,进行环境治理生态位的分析研究还非常有限,二者的适应性尚待进一步深入论证。
二、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理论解析
(一)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理论结构映射
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组织结构具有复杂性、治理过程具有自组织和自我进化属性等特征,可以通过与自然生态系统的概念与理论框架建立映射关系来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进行理论结构解析[19],其映射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环境协同治理体系与自然生态系统映射
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的建设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形成与发展在参与要素特征、系统结构、要素关系、系统环境以及演化过程等方面存在鲜明的一致性,但不可否认环境协同治理系统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将生态学中生态系统理论范式进行合理类比并正向迁移是构建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理论解析的关键。
(二)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生态位基本结构
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多元治理主体以良好生存发展环境诉求和环境效益为行动基础与目标,围绕治理目标与战略制定、权责体系构建、政策体系完善、资源投入、市场引导、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科普宣传与教育、制度体制与法律监管、环保组织与公众对环境责任的执行与监督等活动形成多中心链式网络结构。不同点链结构上的中心要素,就是一个环境治理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企业、科研结构、社会环保组织、媒体、公众等,这些治理主体基于一致的环境保护与改善目标而结成了协作网络系统。在环境协同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与治理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信息和资源的流动与交换,在这一过程中同类主体集结而成治理群落,治理群落在治理链条上占据具有一定宽度的生态位,其生态位的宽度则决定了该群落对环境污染危害的承受力、对治理资源与权利的分配和治理功能实现的能力,将不同治理主体群落调整到最适宜生态位,这样环境协同治理体系才能达到最高效能。处于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关键节点的治理群落,是带动整个环境治理体系协同高效运转的关键力量,对环境治理资源进行科学配置,保证环境治理生态网络各关键节点群落的治理资源充分有效,从而促进治理主体之间开展合作,实现协同共生、良性发展。
(三)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多元主体生态位界定
传统的环境治理系统是自上而下的“条块”治理结构,强调政府机构群落对环境治理的完全主导,而对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群落的生态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讨论[20]。基于生态位的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形成,主要是由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内部各治理主体形成“治理网络节点”,治理主体之间的压力转递、权责分配、协调配合等结合方式形成“治理网络链条”,以及治理生态系统能够配置的资源和治理系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系统环境”。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通过将治理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从而使得各治理主体群落具有最适宜生态位,进而实现其治理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最终实现环境治理目标。在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中,基于生态位可将环境治理生态系统主体进行如下重新界定:
1.中央政府:环境治理系统的秩序主导者
中央政府是环境治理的主导者。明确环境治理的总体目标、总体要求、大政方针和战略举措;构建环境治理的政策、制度和法律的基本框架;制定绩效考核与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统筹中央与地方的“行政”、“人事”与“财政”三种核心权利的配置;行使监督评价和控制的职能,为环境治理营造良好的治理环境。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可以将其视为环境协同治理系统的环境秩序的制定者,是治理系统环境载体的核心基础。
2.地方政府:环境治理的秩序执行者
地方政府是环境治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者。在中央政府环境治理总体目标的指导下,一方面落实政策、法规,开展监管执法、财税补贴与资金投入、技术扶持、法规制定、监测预警等环境治理活动;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环境政策与法规的调控作用,基于市场调节机制,引导企业与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鼓励、扶持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加强宣传教育,培养公众形成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地方政府是治理系统的环境实际营造者。
3.企业:环境治理系统的产品“生产者”与“分解者”
企业群落同时具有“生产者”和“分解者”的双重身份。首先企业是环境治理过程中直接影响治理效果和目标实现的生产者,根据环境治理目标的要求承担着节能、降耗、减排,技术创新等绿色生产、清洁生产的治理任务,故可被定义为环境治理系统的生产者。另一方面,要真正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零排放”、“零垃圾”等环保理念,就要延长产业链,积极培育扶持位于“分解者”生态位的产业链“末端”企业进行废弃物回收利用或鼓励企业基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思想将生产活动延长至产品的回收环节。一个环境治理生态系统能否良性发展、能否实现其治理目标,“分解者”的作用至关重要,决定了治理的成败。企业的基本属性就是“营利”,所以对于分解者企业,不能只强调“利他”,根据一个社会的生产能力、消费能力,为“分解者”企业创造适宜的生态位资源才能培育足够的“分解者”企业快速发展,其中应包括利润空间、技术、人才与资金支持以及财税政策的倾斜等资源。
4.科研机构:环境治理系统的技术“生产者”
环境治理需要大量环境人才、环保知识和技术,这就使环境治理离不开科研机构组织。科研机构在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就是环境知识信息、环境技术与人才的提供者,因此被定义为环境治理系统生产者,为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中的其他治理主体提供一系列的环境科学与工程的研究成果,同时也为整个治理系统提供环境基础性与应用型技术的研究实验场。
环境保护组织是基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而组成的非营利性环境宣传、教育与服务组织。一般通过提供环境宣传与服务的形式存在于治理系统内,为系统各治理主体提供环保教育和辅助服务,方便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社会环保组织连接治理系统的服务供给方和技术、信息与人才的需求方,是整个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开展环境治理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服务提供者,起到支持、保障、宣传、沟通等作用,有利于环境知识的教化和传播,有利于环保技术的扩散、转化和应用,并能起到提高环境治理效率,引导企业与公众树立绿色环保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惯的作用。
6.媒体:环境治理系统的信息“生产者”
文中的“媒体”仅特指狭义上的“大众媒体”和“个人媒体”。环境协同治理体系中的媒体是环境治理信息的反馈者和传播者,是联系环境治理政策制定者、执行者、参与者等多元主体的桥梁。媒体的生态位是在“自上而下”的“条块化”治理结构的“指令式”、“命令式”治理信息传递渠道之外的更为灵活和及时的信息产生机制和传播渠道。
7.金融机构:环境治理系统的资金“生产者”
金融机构是环境协同治理体系中除政府的税收补贴、减免、优惠和财政转移支付之外为环境治理提供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是资金流的“生产者”,或者可以称为“造血者”。金融机构一般通过金融服务和产品为相关企业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资金供应的形式存在于环境治理系统内。由于环境治理活动具有类似“公共物品”的“利他性”,对于很多企业来说环境治理活动在初期的“投资回报率”很低,为了保障企业的环境治理活动不会因资金短缺而停止运转,使企业能够顺利渡过环境治理初期的“低回报率”阶段,最终进入环境治理成效显现阶段,金融机构的投融资等金融服务就是除政府财税扶持之外的必要补充。要让金融机构能够在环境协同治理系统的生态位中发挥应有的资金支持功能,就应该为金融机构对环境治理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提供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制定相关的金融服务标准体系,完善并规范发行和交易流程,鼓励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8.公众:环境治理系统的“消费者”与“分解者”
公众一方面是绿色产品和环境治理成果的“消费者”,另一方面又是环境治理行动的参与者,能够通过自身行动降低或避免某些污染物或废弃物的排放,因此又可以成为“分解者”。作为市场需求的主体,公众的绿色产品和服务需求通过反馈流的形式将绿色需求反馈给企业,引导企业依据反馈信息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开发绿色产品等活动,与企业的环境治理目标形成回路。另一方面,公众作为环境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其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可以降低污染物和废弃物的排放,同时形成全社会环境保护社会氛围和文化氛围,为环境治理系统提供强大的社会支持力量。公众的环境治理效能的实现需要通过教育引导、知识普及、奖惩机制、消费税减免等形式为其在环境治理生态系统的生态位提供充分的资源供给。
曹妃甸港自2009年建港以来,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地理和资源优势,港口吞吐量逐年增长,业务不断拓展,逐步成为北方不可或缺的能源大港。为适应港口的业务发展,曹妃甸港近年来加强了在港口生产、管理、决策与服务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逐渐引进生产系统(PS)、企业资产管理(EAM)系统、办公自动化(OA)系统、人力资源管理(HR)等各种信息系统,以提升港口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水平。随着信息系统的增多,单系统服务能力不足、各系统数据孤立、资源分散等问题也随之凸显,迫切需要从全港信息化的宏观角度出发,开展顶层规划,综合考虑港口的发展需求,进行信息系统集成,设计曹妃甸港信息化服务平台。
通过以上8个治理主体的生态位界定,可以发现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中,不同治理群落的生态位各自具有一定维度,并且具有一定的重叠性,在进行环境治理活动中,应对环境治理主体的资源需求和承载能力予以充分考虑和满足,这样才能使其发挥其应有的系统功能。
三、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体系构建
(一)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结构模型
基于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上述理论分析,结合各治理主体生态位的具体情况,从环境治理系统内各治理主体群落和治理环境两方面,构建了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结构模型(图1)。
图1 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结构模型图
在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中,除了8个环境治理主体之外,还有包括制度环境、经济环境、科技环境、法律环境、资源环境和文化环境6大环境因素。
1.制度环境
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制度环境主要由国家政治体制决定,主要由环境治理制度、财政支持制度、权责分配制度、环境督查制度、环境绩效评价制度等多方面的制度与政策体系构成。制度环境是影响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发展的关键影响因素。制度环境状况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环境治理能否有效推进并顺利实现环境治理目标。在多元主体中,中央政府是制度环境秩序的制定者和主导者,而地方政府是具体执行者和责任承担着,需要按照中央政府制定的环境治理总体目标、总体计划和战略布局下尽快落实中央的环境治理政策和任务要求,营造良好的环境治理制度环境,从制度层面为环境协同治理提供保障。
2.经济环境
经济环境是环境治理系统的重要拉动性因素,包括市场需求、市场供给、物价水平、收入水平、消费水平、利率水平、市场竞争程度、公平程度、企业数量等多种因素。经济环境的优劣,决定了环境治理活动能否吸引、聚集足够的资金、人才、技术等治理资源,也决定了环境治理系统中地方与中央、企业与政府、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府等多对关系中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可协调程度。经济环境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需求环境,市场需求是企业参与环境治理的主要动力来源,绿色市场需求的不断发展壮大能够提高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收益预期,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动力;另一方面是供给环境,供给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利率水平、物价水平、企业数量、产业结构和集聚程度等多个方面对企业的环境治理能力产生影响。
3.科技环境
科技环境是指环境治理的科技供给现状,是环境治理主体开展治理活动的技术基础。科技环境包括环境治理相关的技术研发投入、研发与技术人才数量、专利数量、科研机构数量等方面,是影响环境治理成果的重要技术因素。科技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着环境治理主体能够取得的治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科技环境对环境治理系统的影响作用主要是环境治理主体自身的知识、技术积累和各主体之间的技术关联等要素决定的。要想实现环境治理目标,实现系统创新与不断进化的核心力量,需要加大绿色技术的资金投入,提高对科研机构的资金支持,培养、吸纳科技人才,不断提高绿色科技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治理科技环境。
4.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主要是包括环境立法环境、环境执法环境、环境督查环境、环境诉讼与司法执行环境等,是环境治理主体开展治理活动的法律保障。完善健全的法律环境,可以辅助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减少环境治理主体在开展治理活动过程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降低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中各主体开展治理活动的交易成本,推动环境治理系统整体治理效率的提高。
5.资源环境
资源环境是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各治理主体生态位所需的各种物质资源,包括资金、技术、人才、公共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也包括相关的社会资源:服务、政策、科技文化、市场等,为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充足的资源。要实现环境治理系统的良性运转和不断进化,就需要物质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适度供给和合理流动。
6.文化环境
文化环境是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所处的社会环保理念、习惯和行为准则。文化环境主要包括“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社会可持续发展准则、绿色发展理念、公众的教育水平和文化素养、绿色生活习惯和消费习惯等要素。环境治理活动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良好的绿色文化环境。当系统内所有治理主体都形成了一致的绿色理念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环境治理文化环境就形成了。因而建立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逻辑出发点的开放包容的绿色文化环境,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思想保障。
(二)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要素流动方式
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要素流动是治理主体之间的重要联系形式。环境治理系统中的要素流动主要包括:人力要素流动、资金要素流动以及知识要素流动。这些要素的顺利流通是环境治理主体能够形成紧密联系和治理功能提升的关键。
1.人力资源流动
环境协同治理是依赖于各类环境人才而进行的活动,环境治理参与人员的数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环境治理的规模和治理能力。人力资源要素在各治理主体群落中的流动,能够加强治理主体间的联系,提高协同治理效率。
2.资金流动
资金流动强度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系统中治理主体在其生态位中的功能实现有着决定性作用。环境治理的资金流量强度越大,则说明环境治理活动开展空间越大。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转移政府、税收减免优惠等体制来源,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业、创投基金等体制外来源两个方面组成。
3.知识流动
知识流动是环境治理主体相互联系的知识信息纽带,是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良性发展的知识基础和保障。在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中的知识流动主要是同过环境知识教育宣传普及、环境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扩散等方式实现的。在知识流动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公众、媒体四大主体。通过知识的扩散效应,环境治理系统中知识流动能够影响环境治理生态网络中的其他主体,从而推动环境治理系统的整体协同运行与发展。
四、构建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建议
通过从生态位角度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进行理论解析和体系构建,能够对环境治理体系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下面针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治理资源与利益保障机制
通过对8个治理主体的生态位界定,基于生态位重叠理论,可以发现治理资源和利益激励的不充足是环境治理系统运转过程中最大障碍之一。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制定部门可以加强对环境治理主体生态位的理解认识,了解治理主体生态位的维度、宽度和不同主体生态位的重叠情况,通过加大资源供给力度、搭建资源共享平台、制定财税配套政策和绿色金融支持机制、培育市场需求等方式加大资源供给和利益激励。
(二)加大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分解者”的扶持力度
与自然生态环境类似,环境治理系统同样可以划分为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系统环境四个核心要素。其中,生产者、消费者和系统环境是传统治理结构体系中被重点关注的方面,而治理系统中“分解者”的生态位往往被忽视。通过上文中对环境治理主体的生态位界定和分析,可以明确一个事实就是: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转,必须使系统中所有治理主体都有适宜的生态位,而通过分析环境治理主体中的“分解者”的生态位可以发现,“分解者”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尤为重要,起着关键性作用。所以,尤其要关注“分解者”的生态位,要关注“分解者”生态位的维度、宽度,为其提供与其治理功能相匹配的资源、满足其治理利益诉求并将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在其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三)加快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的发展进化
通过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中8个治理主体的界定与分析可知,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的治理主体是多样化的,具有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资源诉求、权利诉求以及治理责任的承受能力。通过对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中6大环境因素的分析可知,制度环境、经济环境、科技环境、法律环境、资源环境和文化环境都会对环境协同治理的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制度、经济与资源环境是基础,科技环境关系到系统的创新发展是核心推动力量,法律与文化环境是重要保障。因此,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系统要实现系统进化,除了为治理主体提供适宜生态位之外,还要重视高新技术的应用,借助利用当代大数据技术、物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等先进技术形式进行系统创新,借助先进的技术收到对环境治理方面相关信息进行捕捉、监督和反馈处理,提高环境协同治理生态网络的效率与成效并预测发展趋势,使传统自上而下、条块化的环境治理系统转向多中心、高效率、透明化的治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