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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记忆与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认知与描述

2021-11-26邱冰张帆

东南文化 2021年2期
关键词:大运河景观集体

邱冰 张帆

(南京林业大学风景园林学院 江苏南京 210037)

内容提要: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过程中,大运河景观能否延续其原生性的特征,是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历史文化资源的一个重要问题,而评价主体的选择是难点。大运河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需要借助于集体记忆理论,以大运河集体记忆认知大运河原生性景观,将关注焦点从“物”转换为“人”,将评价主体从公权力主体转移至大运河的记忆主体。集体记忆对于大运河原生性景观保护的意义,正是其作为判断大运河景观是否延续了原生性特征的依据,并为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注入来自大运河文化主体内部的驱动力。

一、缘起

在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中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历史文化资源,不是一句口号。落实到空间规划实践层面,守住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特征这个底线是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要求。从空间规划的角度观察,大运河的历史文化资源分内外两个方面:内在的文化性(内涵)与外在的物质性(景观)。后者是前者的外化结果与载体,在价值与结构层面上,两者互为支撑,缺一不可。但在视觉消费的时代,无论是生活在大运河沿线的居民,还是从未游历过大运河的公众,要求他们积极主动地认知抽象且带有宏大叙事意味的大运河文化内涵,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公众而言,便捷而可行的方式是从外部对大运河景观进行观察,并与自身熟知的景观进行对比,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值得为此支付一定时间与金钱成本。这种本质上通过“我者/他者”的二元结构来认知“自我”的行为奏效的前提是大运河景观依然保留了原生性的特征。因此,作为千百年来大运河历史文化发展与变迁的物化结果,大运河现存的原生性景观将是人们由外而内认知大运河文化内涵的一种理想媒介,也是大运河文化带景观特色的本底。

然而,大运河文化带的建设势必会改变运河沿岸原有的景观风貌。如何确定这些改变是正向的,能在本质上、整体上保持其原生性特征?现有的保护机制虽然为文物类的遗产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方法与技术细则,但并未提供文物保护范畴之外的历史文化资源价值的认知、描述与保护方法。由于视角停留在遗产本体层面,包装现存遗产或再现文本文化成为大运河景观实践的主要方式,但目前大运河文化的传承可能因此停留在静态图像制造或口号的层面[1]。当长期生活在大运河沿岸的人们在曾经熟识的土地上面对新景观都产生陌生感时,首次到访大运河的游客将如何感知大运河真实的文化特质?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谁来判断大运河景观是否延续了其原生性的特征?集体记忆理论恰好提供了在社会学层面上揭示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认知与描述方法,可突破文物视角,为大运河文化带的建设提供资源认知方面的方法论参考。依据集体记忆中包含的对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物质客体或符号的描述,在集体以外寻求目标人群,可使大运河文化区别于他地的差异性及其开发价值得到真实显现,规避公共权力主体的主观想象或单向依靠旅游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等学科精英团体在规划阶段进行文本讨论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大运河集体记忆认知大运河原生性景观,本质上是将评价主体从公共权力主体转移至大运河的记忆主体,将关注焦点从“物”转换为“人”,真正地考虑了大运河历经两千多年积淀而成的文化结果。

二、集体记忆概念与大运河保护实践

自2006年58位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大运河申遗提案至2014年大运河申遗成功,空间规划设计领域(城乡规划、建筑、风景园林、旅游等)从事大运河保护性规划、申遗文件的编制,并主导了研究的方向。一是围绕2007年启动的“申遗工作”,从整体认知、申遗条件、文化遗产、生态环境、城市治理、量化分析、文化研究、比较研究等八个方面阐述大运河的“杰出的普遍价值”,定义了遗产的基本特征,如文化线路、遗产廊道、文化网络等。二是以“申遗”为契机讨论了以保护为主导的大运河及其附属空间的发展方式,如区域发展[2]、旅游休闲[3]等。在后申遗时代,建设大运河文化带已成为共识,但研究并未突破之前的范式,总体上仍带有传统的、静态的文物保护规划特征,符合评价标准的遗产及其历史环境(“物”)是关注的焦点。

在城乡规划学、建筑学领域里传统的文物保护视角下,大运河遗产“包括隋唐运河、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的水工遗存,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4]。将遗产与文化简单对应的做法虽然直观地反映了文化内容,突出了文化成果的遗产特征,但这种以研究“物”为主的自然科学思维单方面表达了空间规划设计领域遗产保护专家的态度,无形中分割了文化中“人”与“物”的现实关系,貌似“合理”地迁走沿岸居民,打造了新景观,却缩小了大运河文化主体的范畴。在理论上,大运河当下的文化主体为沿岸各类社区居民及与遗产具有历史联系的遗产使用者,可称为“原生性行为体”或“原生性主体”。在现实中,地方政府、遗产主管部门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经营与监督大部分大运河遗产。当前大运河沿线空间的开发过程基本可归结为“公共权力主体”对大运河遗产开发与使用方式的行政干预及公众(主要是外地游客)对大运河文化及其衍生产品的符号消费。例如,江苏无锡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性修复工程迁走了当地居民,拆除各历史阶段的民居再建仿古建筑,使得原有的传统生活场景被包裹在标准化江南民居符号外壳下的现代中产阶级生活界面及城市美化工程所替代。这种建设过程中原生性主体的缺位和文化主体的“上移”无疑简化了大运河文化的关系构成,也在快速地改变大运河原生性的景观风貌。对于在沿线空间开发过程中迁走居民(原生性主体)的做法,本文不作进一步的讨论。但一个早在2006年已经显露的问题应予以正视:沿线各城市的“打造”计划不仅规划遗产的利用模式、两岸的城市形态,还规划人们的行为与生活,在短期内对大运河景观风貌的干预效果强于千百年来的集合。如何判断这种对大运河景观风貌的干预是正向的,能依然保持其整体的原生性特征而不是简单的文物特征?操作这些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当地的生活经验,能否准确把握大运河景观风貌区别于他地的本质特征?这些均是大运河文化带建设不应忽略的问题。

传统的文物保护方法与技术因专注于对“物”的评价,关注的是遗产的物质外壳是否具有典型的文物意义,并未重视遗产的社会学、地理学含义。21世纪初,城乡规划学、建筑学等领域曾引入“城市记忆”的概念,将不在文物范畴之内的“城市与建筑历史遗存的痕迹”转述为一种“记忆”,以试图突破三层次体系(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限制,将“风貌规划”拓展为“城市记忆规划”,对城市空间环境的意义及其形成过程进行整体性认知与保护。尽管“城市记忆”将保护的范畴从文物类遗产拓展至能“揭示一座城市发展与迁延过程”[5]的物质性内容,但这种文学化的概念表述略显得学术性不足,关注点仍在于“物”,缺少对记忆主体的角色区分和对文化关系的深层剖析。“城市记忆”适用于面向公众的宣传文本,但在学理上无法完全应对上述问题。20世纪80年代,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于1925年提出的“集体记忆”理论成为国内社会学研究的新兴领域,并逐步引发地理学、旅游学、城乡规划学和风景园林学等诸多领域里的研究者重新审视城市空间、景观与公众的关系及其带来的空间实践变革。本文尝试借助集体记忆理论在映射人与文化之间关系方面的独特作用,寻求一种观察、认知、描述及保护大运河文化及原生性景观的思路。

三、大运河集体记忆的持有者:理想的评价主体

1.问题:如何判断大运河新建景观延续了大运河原生性的特征

大运河自其开挖之日起,由各类文化主体历经两千多年所创造,期间无数有计划或偶发的事件叠加、累积形成当前的文化结果。现存的物质文化遗产以水利文化遗产为最多,包括与运河、漕运直接相关的历史水利管理建筑或遗址,水神崇拜或祭祀建筑、设施或遗址[6];其次是商业仓储设施较多,如会馆、商铺、仓库等;再次是历史街区及以清真寺为主的宗教信仰空间;此外,运河沿线还存有少量的旅行宿营设施(驿站和客栈)及文化交流空间,如书院、公共园林等。从现实层面看,它们历经千百年而存活于当下,其深层结构中包含一些稳定性因素,即本文所指的“原生性”内容。大运河的原生性景观本质上是一种地理学意义上的景观,是地理、社会选择的结果,并非现代意义上为了满足“景观”要求而进行的专业性创造。

目前,对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评价主要采用了历史文化保护领域里传统的专家评估法。这一点在申遗阶段大运河沿线各段的保护性规划文件中得以充分体现。专家评估的本质与目的是厘清以下问题:静态遗产的分类、分级及其保护范围的划定,对大运河沿线空间发展的直接作用如何,是否区分了哪些部分需要保护而哪些则可以调整。但调整的部分能否延续大运河原生性的特征是一个技术难题,原因如下:首先,新建景观的形成过程具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意味,以统一、标准的规划设计快速推进项目的实施,但由于各种根植于当地社会现实的偶发性因素缺位,景观的多样性往往难以形成。其次,新建景观的规划设计者未必是久居当地的人士,能否在短时间内把握大运河原生性景观深层结构中的稳定因素,从而创造出能够衔接过去与当下的新景观,值得商榷。再次,即便专业技术人员对规划设计方案的特色有着十足的把握,建成后的实景是否具有特色并非由规划设计文本的文字表述与图件所决定,而是取决于公众的实际感受。专业技术人员的判断由技术理性及其个人经验主导,是一种专业性、强干预性的选择,而公众的判断尽管受制于个体经验,但无数个体经验的叠加结果却更贴近于社会性的选择。

2.认知的本质:目标人群基于“我者/他者”二元结构的自我认知

公众中有一类人群属于他地文化的“我者”、大运河文化的“他者”,主动从外部对大运河文化进行认知,在游览大运河时以“他者”的姿态将能代表自身文化身份的景观与大运河景观进行对比,从而更为清晰地认知其作为“我者”时的他地文化,并愿意为此支付时间或金钱成本。这类人群是大运河文化带建设过程中地方政府吸引投资、开发旅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时所寻求的“目标人群”,即大运河的外部认知主体与消费者。只有当大运河景观具有相对于他地的独特性与垄断性,引起目标人群产生基于“我者/他者”二元结构的自我认知行为时,大运河文化才具有通过外在的物质性(景观)转化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所需资源的潜质。

尽管专家对大运河景观的独特性与垄断性的判断在学术层面具有权威性,然而这并不能代表“目标人群”对此具有相同的认知。“目标人群”对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感知属于一种使用后评价,难以在规划设计阶段被测度。在实践中,两种情况可引发目标人群的自我认知行为:一是大运河景观依然保持了原生性特征;二是大运河文化特别是典籍中文本形态的文化被转化为主题乐园式景观。前者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而后者则是地方政府在吸引投资、开发旅游、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时常采取的一种用于引发符号消费的策略。旅游策划、景观规划文本结合主题对“目标人群”及其效益进行的预测也是基于后者。尽管相比于专家,“用脚投票”的公众判断更具有社会现实性,但也难以完全通过公众的评价证明大运河新建景观延续了大运河原生性的特征。一方面,引发其在游览大运河时成为“他者”的原因并不唯一——既可能是大运河景观保持了原生性特征,也可能是新景观具有新奇性;另一方面,对目标人群的搜寻在技术上存在着抽样数量过大的问题。

3.理想的评价主体:大运河集体记忆的记忆主体

按照哈布瓦赫的理论,“集体记忆”是指具有一个特定文化内聚性和同一性的群体对自己过去的共同记忆,它能够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和组织成员的归属感[7]。该理论的研究者们长期以来致力于阐释集体记忆建构的内在机制,即共同体成员如何选择、组织、重述“过去”,以创造一个群体的共同传统,来诠释该群体的本质及维护群体的“凝聚”[8]。集体记忆的范围标定了集体的圈层,集体记忆的特征显示了集体的文化身份特征。与记忆相关的个人称为“记忆主体”;在记忆对象形成过程中处于在场状态的记忆主体为记忆亲历者,一般属于特定文化的原生性主体;不在场的记忆主体为记忆分享者,属于记忆延续或建构的受众,并需借助于具有社会、文化性质的行为实践及物质媒介,如语言交流、空间环境、物品、文字、图片、声像等。集体记忆越具体,集体越接近于某一文化内部的原生性主体;反之,则越接近于外部的认知主体(目标人群)。

集体记忆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一种物质客体、物质现实,如空间、建筑、景观等;又是一种象征符号,或某种具有精神含义的东西、某种附着于并被强加于物质现实之上的为群体共享的东西[9],同时约定了集体成员与物质客体或象征符号之间的时空关系。尽管文本化或非文本化的集体记忆并不直接等同于对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特征的专业描述,但其双重特性却为集体以外的人们提供了从侧面观察大运河景观原生性程度的媒介。第一,记忆主体一般处于大运河某一原生性景观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往往也是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潜在的利益相关者,在现实中是显性的和能够被观察到的,例如大运河沿岸传统聚落中的居民。第二,记忆主体对集体记忆印象的清晰性对应了该集体所拥有的区别于其他集体的物质客体或象征符号的典型性,说明了大运河某类原生景观的特征客观存在。第三,大运河景观的物质客体或象征符号如能使记忆主体将自身与集体共享的记忆连接起来,在这种文化面前仍保持“我者”的身份,说明大运河景观保持或延续了原生性特征。反之,当记忆主体在面对大运河景观时感到陌生,在生活的土地上成为“他者”时,表明大运河景观已经失去了反映原生性特征的物质外壳或象征符号。

四、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层级与特征

笔者以集体记忆为视角研究大运河的目标,是寻求一种以“人”为考察中心认知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方法,将长期生活在大运河边或与大运河文化有着密切联系的人们引入大运河研究的视野,目的是保护大运河原生性的景观特征,以引起集体(因该文化而内聚的集体)以外的认知主体(目标群体)关注,并将其物质外壳(大运河景观)作为自我认知的参照物。无论是大运河集体记忆的内容还是记忆主体,对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均具有重要的价值。

1.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层级

大运河的集体记忆可划分为社区记忆、地方记忆、团体记忆、国家记忆四个等级。社区记忆即大运河沿线自然社区(生产、生活聚落)、专能社区(学校、机关等)的集体记忆;地方记忆指大运河沿线市(地区级)、县(县级市)、乡(镇)、村等不同地理范围内集体成员所持有的共同记忆;团体记忆指工作、信仰、志趣或目标相同的群体(如大运河水利设施、宗教场所的使用者与管理者、大运河研究者)以该群体的身份对大运河的共同记忆;国家记忆即传播媒介以适当的叙事手法将大运河文化浓缩为某些典型的视频、画面、符号、文字予以呈现,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对大运河的共同认知。

作为最接近原生性主体记忆的社区记忆一般处于一种松散与脆弱的状态:社区成员与该社区集体记忆的关系基本依靠成员通过每天的日常生活实践及与物质客体、其他成员保持的天然联系进行维系,以自然社区最为典型。这种联系一旦被消解,该社区的集体记忆极有可能成为交际性的短时记忆,一种与同代人(或最多不超过三四代人)共享的记忆。社区记忆对应的是大运河原生性景观最基本的单元,如传统聚落、单位大院。地方记忆区别于社区记忆,强调地方成员对地方特征的整体性认知,需要地方成员以“我者/他者”的二元结构将本地大运河文化与其他区段的大运河文化进行比较后实现自我认知。地方记忆的表述中包含了大运河沿线一定行政区划范围内原生景观的特征,反映了大运河原生景观内部的差异性。团体记忆依托文本或团体之间的职业、信仰维持,是四级集体记忆中最为稳定的。其中,学术团体的集体记忆不仅处于一种自组织的建构过程中,同时为其他记忆提供宣称文本,例如地方志(记忆文本)编制、研究文献撰写等。由于团体成员本身具备建构集体记忆的能力,团体记忆一般可不依赖物质客体存在。即便不是文化发生过程中在场的原生性主体或认知主体,团体记忆的成员通常也有能力透过大运河文化文本,跨越时空的限制,对大运河文化进行整体的抽象性认知,或在大运河文化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随意摘取一个片断进行具体解读。已有的大运河文化文本构成了团体成员用于唤回和重构记忆的群体框架[10]。大运河原生性景观中,官方认定的物质文化遗产是团体进行文化文本表述与重构的实物依据,因而与大运河的社会现实并无多大关系。国家记忆的形成是对大运河文化具有整体认知能力的既有集体(通常是精英团体)以各级大运河记忆为基础建构大运河的整体印象,并将记忆受众拓展至全国的过程,是一种集体范畴的扩展过程,强调的是既有集体以外的记忆分享者在国家、民族身份的前提下对大运河文化差异性、独特性的认同。因此,国家记忆对应的是大运河原生性景观中最具标志性及宏大叙事意味的部分。

2.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特征

集体记忆具有四个特性:一是“社会选择性”[11],即集体对过去的认同是社会选择和地理建构的结果[12];二是“群体多样性”,由文化多样性决定;三是“媒介依赖性”,即集体建构过程需要借助于各种媒体,特别是空间媒介;四是“动态重构性”,强调以“现在”解读“过去”的发展观。这些特性以“人”为考察中心,形成一种对大运河文化表征的动态映射,还大运河景观以地理学、社会学含义。

首先,集体记忆的社会选择性映射了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异质性。集体对过去的认同是具有选择性的社会性行为。尽管集体可以随着集体记忆的传播而吸纳新的成员,成员也可以拥有不同集体的身份,但各集体之间的界限相对清晰,至少反映了大运河原生性景观异质性的存在:一是大运河景观区别于国内外其他河道景观的异质性;二是大运河各类景观之间的异质性。

其次,集体记忆的群体多样性映射了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多样性。各级记忆之间因集体与记忆的对应关系形成了明确的界限,但每个集体的成员随时可以因记忆的内容而进行多个集体身份的切换:既是某地文化的“我者”,又是他地文化的“他者”。这不仅充分反映了文化关系的复杂性,同时界定了文化内部与外部认知的主体身份。国家记忆、团体记忆、地方记忆、社区记忆四级大运河集体记忆中的“集体”,大到全世界、国家,小至一个团体、单位。集体因文化而内聚,集体的多样性必然对应景观的多样性。

再次,集体记忆的媒介依赖性映射了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特征性。这是透过集体记忆观察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核心依据。无论是物质客体或是依附于物质现实的象征符号都指向了文化在现实中的物质形象,从侧面说明了文化的真实存在及其可见性。记忆主体有时分成两个群体,一部分留在原地,另一部分离开原地。集体记忆的媒介依赖性使集体记忆在部分记忆主体离开的情况下,仍具有维持的可能性,但前提是物质客体或其意象(象征符号)等记忆传播媒介能得以保存。物质客体的稳定性使留下的记忆主体与物质客体保持着联系,意象的稳定性使离开当地的记忆主体能够借助于象征符号将自身与集体共享的记忆连接起来。这些构成了大运河文化带空间形态方面的规划设计依据,但已有的研究与实践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最后,集体记忆的动态重构性映射了大运河文化的延续性。集体记忆并非对过去的保留,而是在现在基础上的重新建构[13],强调“立足现在,重构过去”,以创造一个群体的共同传统来诠释该群体的本质及维护群体的“凝聚”[14]。集体记忆的动态重构性决定了其在某种程度上同步反映文化与现实结合的延续性发展,但前提是允许记忆主体继续作为大运河文化主体存在,例如保留大运河沿岸传统聚落,由居民在政府引导与帮助下自主发展社区。

五、集体记忆的传承与原生性景观的保护

集体记忆除了作为判断大运河景观是否延续了原生性特征的依据之外,还可用于推动大运河文化遗产部分原生性主体的“自我存在与延续”进程,为大运河原生性景观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加入来自大运河文化主体内部的驱动力。大运河的保护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护大运河各类集体记忆的记忆主体,防止文化主体的过度“上移”。支持长期以来一直利用大运河进行工农业生产、取水、航运、休闲游憩或生活在运河边上的人们——记忆主体——自我存在与延续的过程,特别是维持记忆主体与物质客体的现实联系,使具有社会选择与地理建构特性的当地原生性主体实践继续为大运河原生景观提供发展动力。

二是保护集体界域,防止原有集体在无形中被替换为泛化的消费集体。通过保持物质客体、象征符号与大运河集体记忆之间稳定的关联,使大运河原生景观深层结构中的稳定性因素得以保存与延续;同时,避免因精英团体依据图像消费的规则制造新的物质客体与消费符号以内聚消费群体(新的集体),而导致大运河原生景观特征与当地文化认知的不断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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