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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财富思想的在场逻辑及价值意蕴

2021-11-26

关键词:网络空间分配马克思

严 松

(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50)

作为马克思哲学中的重要内容,财富思想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渐进生成的。在经济全球化快速推进的数字资本主义时代,马克思的财富思想又一次成为学术界的热点问题。有学者从资本主义制度辩护视角出发,指出信息时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必须被新的“知识价值论”所取代,数据资本时代“工业资本主义的出路敲响了劳动价值论的丧钟”[1];也有学者从网络时代的技术变革视角出发,指出马克思“经典的劳动价值论已经与弱人工智能时代的现实形成悖论”,需要针对人工智能时代所出现的新问题创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2]。客观分析,数字资本时代,在生产、分配等诸多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与网络技术的社会应用在很大程度上使“活劳动”得以解放,个体的自由自主空间加大。然而,这种变化是否意味着“劳动价值论”已然过时?财富的新样态是否意味着财富的创造、分配方式已然发生质变?基于此,本文尝试重新梳理马克思财富思想原初要义,证成数字资本时代马克思财富思想的在场逻辑及其时代价值,以此求教于学界。

一、马克思财富思想的原初要旨

财富思想是马克思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扬弃国民经济学家财富思想的过程中历史性生成的。依据经典文本,马克思财富思想的核心主旨包括“劳动创造财富”的财富起源思想、“财富的主体存在”的财富本质思想、“公平正义指向”的财富分配思想。

首先,“劳动创造财富”的财富起源思想。马克思财富起源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劳动创造财富”。这一思想并非马克思原创,它是在扬弃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配第提出了土地和劳动是财富之源,即“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重要论点。斯密则指出:“一国国民每年的劳动,本来就是供给他们每年消费的一切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的源泉。”[3]1明确阐发了人的劳动是“物质财富或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承接斯密论述,李嘉图确立了劳动量的消耗与商品交换价值之间的直接关系,即“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价值与投在它们生产上的劳动成比例,这里所谓劳动不仅是指在商品的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而且也包括投在实现该种劳动所需要的一切器具或机器上的劳动。”[4]与斯密相比较,李嘉图已经深入到劳动与商品的交换价值关系之维,提出了“商品的内在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的重要观点。接续分析,李嘉图指出:“一切商品,不论是工业制造品、矿产品还是土地产品,规定其交换价值的永远……是不享有这种便利的人进行生产时所必须投入的较大量劳动;也就是由那些要继续在最不利的条件下进行生产的人所必须投入的较大量劳动。”[5]60李嘉图认为,“最不利条件”下的最大劳动量决定商品的价值。与斯密相似,李嘉图在此处阐述的“劳动”只是一种具体劳动,即直接劳动与间接劳动(器具或机器)的综合,尚未达至“抽象劳动”层面。

客观分析,虽然古典经济学在劳动创造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等问题上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观点。但由于对“劳动”未做出科学的分析,结果在价值的形式、价值的本质、价值的源泉和价值量的决定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上出现了混乱和错误。克服古典经济学家劳动价值论的缺陷,马克思认为,“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6]这即提出了“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是一种“具体劳动”,而“作为交换价值源泉”的劳动则是“抽象劳动”[7]。对劳动二重性的揭示:抽象劳动形成商品价值,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创立劳动二重性理论,马克思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如何形成价值,阐明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在商品价值形成中的不同作用,从而为揭示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创立剩余价值理论奠定了基础。

其次,“财富的主体存在”的财富本质思想。斯密认为,“每个不同工业部门的不同产品汇集成共同的资源,每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从中购买别人的劳动产品的一部分。”[3]238在此意义上,斯密承认了作为主体劳动者的个体自由,他们有自身的个性需求,可以自由购买商品。但此种自由是一种客体性的自由,是被物与资本所限定的自由,主体的购买能力受到其付出的劳动力所换取的资本家给付的工资限制,主体的需要也就必然受到其经济能力的束缚。进而,马克思对以斯密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家关于人的观念进行了批评,他指出:“以劳动为原则的国民经济学表面上承认人,毋宁说,不过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而已。”国民经济学“在排斥人这方面比他们的先驱者走得更远”。[8]73-74因此,国民经济学家仍是从抽象的、物的层面论述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劳动与财富的关系,“没有关涉或不愿意关涉劳动的主体(人),表面上承认人等同于彻底否定人,甚至走得更远。”[9]

与国民经济学财富观不同,马克思认为财富创造的终极目的是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物质条件和基础,而非财富本身的量的累积。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存在。”[8]76也就是说,虽然财富首先是以具有“客体性”的使用价值、物的方式存在,但财富的本质并非仅是客体性的使用价值和物,而是使用价值和物背后的主体存在,即“主体存在”更具本质意涵。马克思从“财富主体存在”视角指认“财富本质”,这里的主体绝不是少数资本家,而是直接从事财富生产的绝大多数劳动者。不仅如此,国民经济学家的视域中的商品、使用价值背后,马克思则更为深刻地指认了商品与人、人与人之间的特定社会关系。从关系视角理解财富本质,无疑是更为深刻的。

最后,“公平正义指向”的财富分配思想。斯密认为:“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劳动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3]43;李嘉图则提出“每一个国家的全部土地和劳动产品都要分成三部分,其中一部分归于工资,一部分归于利润,另一部分归于地租。”[4]“总而言之,地租、工资与利润这几个大问题必须以全部产品在地主、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比例来解释。”[5]194在斯密和李嘉图看来,虽然财富是由劳动者创造的,但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只能取得以工资形式存在的一小部分财富,而大部分都应当归属于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此种财富的分配方式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特有的分配制度,劳动者生产和创造的劳动产品不仅不归个人所有,反而大部分都归属于资本家与地产所有者。可见,财富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之间存在着逻辑的悖论。资本家以支付工资的形式购买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生产出的产品就归属于资本家所有,劳动者不仅丧失了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的支配权,而且当产品流入市场成为商品时,劳动者还需要购买自己所生产的劳动产品,这即是国民经济学家的“分配”逻辑。

与国民经济学的所谓“正义分配”逻辑不同,马克思首先进行社会阶段划分,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能采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方案:“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10]343这种原则方案是在充分考虑“劳动者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的禀赋不同”以及“劳动者个人的负担,即是否结婚以及家庭子女的多少”的基础上确立的。此种原则方案充分考虑到劳动者偶然天赋及其承受负担的分配方式。而且,国民经济学将生产与分配割裂,寄希望于分配领域的细小改革措施来解决分配公平问题。马克思则批评认为,这一认识不仅无助于解决分配问题,而且客观上起到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财富分配不平等现状辩护的功能。马克思从生产与分配的辩证关系视角理解财富分配问题,提出了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对解决分配公平问题的关键作用,即离开生产条件的分配正义,则无分配领域的实质正义。马克思进而认为,只有到了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的‘自由个性’成了现实的社会,在生产和分配领域,个人与其劳动、劳动产品,甚至社会关系都不再是‘异化’的关系,而是体现为真正有机统一关系下的公平、正义分配。”[9]

二、数字资本时代马克思财富思想的在场逻辑

不可否认,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和云服务等数字技术已经渗入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人类已然步入数字时代。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的样态也正由产业资本、金融资本向数字资本转型升级。接续的问题是,在数字资本主义时代,劳动价值论是否已经过时?马克思的财富思想是否已然退场?财富新样态的资本主义呈现是否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

1.“价值创造逻辑”新形式与马克思财富起源思想在场

随着数字资本时代到来,价值创造和财富生成过程中融入了更多智能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形式,“活劳动”的投入及其作用更多地被更加高效、快捷、无时间性的智能化操作系统所取代。表面看来,创造价值和财富的主体已然发生变化,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在数字资本时代,人的劳动仍然是财富创造的源泉。数据产品是数字资本时代的重要财富形式,它绝不是数字资本自动生产的,而是一种需要耗费大量高科技因素的人造物。从数字经济的发展看,高科技的活劳动对数字经济的崛起和数据价值的创造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人力对数据产品创造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数据产品生产的空间需要大量的高科技活劳动。虚拟网络空间是数据产品生产的特定场域,网络空间平台的架构、用户页面的设计以及系统的日常维护都不是计算机可以自主完成的,需要大量的专业性的劳动力投入;另一方面,数字产品的创造也需要大量的知识型劳动力。虽然智能化软件能够部分替代数字劳动进行数据产品生产资料的生产,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不在场。当前一些高科技公司实行的“996”,甚至更夸张的“247”加班机制,充分说明了任何科技创新在其投入使用之前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研发成本。同时,网络技术也为人类“24小时”在线工作提供了工具性条件,受雇于资本家的知识阶层需要付出更多时间成本。

在数字资本时代,劳动力在商品流通的各环节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和“滴滴”“优步”等出行平台,虽然有着高科技因素的加持,但也必然依靠大量的劳动力(骑手、司机)成为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劳动力中介,虽然这些劳动者大多都是零工类型,但仍然避免不了被资本剥削的现实。因此,“在数据商品产消过程中,人类劳动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显得越发重要,只不过是劳动形式和劳动过程因现代数字科技应用而被重新形塑而已。”[11]但这种重新形塑并没有改变劳动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始终在场,反而进一步确证了劳动力在数字资本时代仍然是财富生产的最主要因素。

由此分析,数字化生产方式不仅没有证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反而从各方面证实了“抽象劳动创造价值”的科学论断。在数字资本时代,资本增值仍然是生产的唯一目的,而资本增值的手段仍然是对“活劳动”的剥削,即“资本是死劳动,它像吸血鬼一样,只有吮吸活劳动才有生命,吮吸的活劳动越多,它的生命就越旺盛。”[12]这种剥削虽然套上了数字化的外衣,更加隐蔽,但财富创造的主体在本质上仍然是“活劳动”。

2.“主体缺场逻辑”新样态与马克思财富本质思想的在场

马克思认为:“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存在。”[8]76智能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发展虽然拓展了人的“无机的身体”[8]56,在某些方面解放了人,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了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但又使得作为主体的人陷入了由数据编织的新的监视社会和奴役体系。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借以在其中活动的那些生产关系的性质绝不是单一的、单纯的,而是双重的;在产生财富的那些关系中也产生贫困;在发展生产力的那些关系中也发展一种产生压迫的力量。”[13]153因此“以劳动为原则的国民经济学表面上承认人,毋宁说,不过是彻底实现对人的否定而已。”[8]73-74同样,在数字资本时代,人看似获得了更多的自由,但却被排斥在新的权力系统和财富系统之外,同时被数字化的监控手段套上了新的枷锁。“信息人”的称谓更像是对“主体人”的否定。这种否定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人对电脑、移动智能手机以及网络的依赖,甚至沉迷,或者说成为智能机器系统运行的一个“零件”。离开了智能机器和网络,人们好像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学习,甚至休闲和娱乐也无法继续。“人成为机器的奴隶”正在以一种新的形式呈现。另一方面体现在人被网络信息和媒体的控制和操作,在每天接受大量信息的情境下,人类可能丧失批判和反思能力,成为网络空间以及现实社会中的“乌合之众”。

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理论隐藏在关于资本主义经济理论的逻辑背后,他以批评性的论述表达了对资本逻辑支配下的形式的、虚假的自由与平等价值观的谴责。数字资本时代并没有改变在资本逻辑主导下劳动者被奴役和剥削的境况:一是在政治上,随着办公自动化、政府上网和电子政务的广泛开展,政府权力的日常运作高度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由于这一复杂系统的操作需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知识和技能,因而许多文盲、电脑盲和网络盲将被权力部门拒之门外,成为“信息二等公民”(或称“信息穷人”);二是在经济上,大量处于网络社会边缘的功能性文盲(不懂得如何使用电脑),或者缺乏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可替代的普通劳工”处于新的社会排斥的尴尬境地。数字资本时代,“信息穷人”处于完全被社会、被时代所忽视、抛弃的地位,当人们生活在连生存都存在困难的此种境遇下也必然预示着新的社会危机。

在数字资本时代,作为生产主体的劳动者仍然处于被严重束缚和压迫的状态。马克思财富本质思想蕴含着深刻的关于“人的解放”理论,实现人的真正解放必须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14],而超越这一对抗形式,将是“一个更高级的、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5]693。

3.“劳动异化逻辑”新发展与马克思财富分配思想在场

对在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劳动异化”现象的揭露与否定是马克思财富分配思想的核心。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提出了关于“公平正义指向”的财富分配思想。数字资本时代的到来并没有改变劳动异化现象,因此其分配方式仍然是在资本主导逻辑下的不公平分配。

在数字资本时代,数据业已成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就数据信息的归属看,表面看似属于全体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可实现对数据的占有。实质上,表面的、碎片化的信息并不能成为一种价值存在的数据商品,因为数据信息转化为数据商品必然需要大量的数字资本的投入。网民即使有技术实力通过对数据信息“二次加工”将其转化为数据产品,也无法打通数据产品向数据商品转化的环节,因为后一种转化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重要的是需要大量资本的前期注入。因此,基于信息生产资料的数据产品生产仍然处于资本主导之下,对数据产品的分配显而易见也是由资本主导下的不公平的分配。

在数字资本时代,资本家的财富仍然依靠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即资本家以定量的资本购买工人不定量的劳动力,让工人在超出其工资所得的情况下继续劳动,而这种无报酬的继续劳动所生产的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正是对这部分劳动的无偿占有使得资本家获得了丰厚的剩余价值。数字资本时代呈现比工业资本时代更为残酷的剥削,不仅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进一步加大,而且更多无形的劳动产品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此种虚拟化、可复制的劳动产品不仅能够提升生产和管理效率,而且能够满足人们娱乐和交往的需求,因此被资本家赋予了“知识产权”的性质,供消费者(包括产品的生产者)在网络空间购买与使用,从而为资本家创造了更多的财富。这种财富分配方式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 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条件, 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 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0]436在数字资本时代,资本等生产要素仍然牢牢掌握在资本家手中。

由上分析,依据马克思财富分配思想可知,由于生产要素的不平等分配,受资本主义法权所保护的“工资”与“劳动力”“等价交换”原则的背后必将是不平等与赤裸裸的剥削,这种不平等直接体现在劳动者的劳动异化层面。在数字资本时代,此种异化现象仍然存在并且更为隐蔽,即劳动者在数据财富创造中在场,并且能够获得更多的劳动报酬,但是在数据财富合理分配与占有中仍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被迫接受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按资分配。

三、马克思财富思想的现代价值意蕴

财富思想是马克思揭示人的解放、人的发展乃至社会发展一个重要理论维度。从财富创造、财富本质到财富分配的理论逻辑中,内涵着建设性和批判性的理论向度和现实指向。数字资本时代马克思的财富思想仍然具有极强的现代价值。

1.数据财富的价值写入与价值分配

马克思财富思想包含着深刻的“以人为本”“自由而全面发展”“分配正义”等价值思想,将马克思财富思想的价值要素事先写入依托互联网空间和技术的数据财富的创造和分配之中,让数据财富以一种具有良善的价值规制的方式进入市场空间。一方面,数据财富的创造需要符合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另一方面,数据财富分配方式凸显以人为本。

马克思认为:“由社会全体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来共同地和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把生产力发展到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规模;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13]243要想实现数字财富全体人民的共同占有,而不是数字资本主义的垄断,只要在制度层面进行彻底的变革,即“无产阶级首先必须取得政治统治”[16]50。为了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资本家不可能自觉放弃权力,无产阶级也不能依靠资产阶级的怜悯,而必须通过暴力的革命手段,“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16]43,不仅能够实现作为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全面发展和自由,而且能够实现作为虚拟空间主体的人的真正自由以及对数据财富的完全占有。

同时,互联网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其根本上只是一种“信息技术范式”,不能被赋予某种意识形态的功能和性质,将“网络社会”称为“网络资本主义”或者“网络社会主义”,并展开网络社会归属于哪种社会形态的激烈争论的方式,将会违背网络技术发明的初衷。技术是中性的,它为哪种社会和制度服务完全取决于制度本身的性质以及人们的选择。就当前中国而言,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共产主义的条件尚不成熟,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当前中国社会也具有典型的网络社会特征,我们既要充分利用网络社会的一切技术性因素推动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智能以及文化繁荣,也要合理规制数据财富分配中各种不合理的因素。在保护数据财富的合法私人占有的权益的基础上,极力促进数字劳动者就业的体面与就业公平,不断建构与完善鼓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正义的数据规制体系,重塑数据生产关系。同时,我们要始终明确新技术的双面性,即“新技术的确有助于寻找更优的解决方案,但是技术本身就是复杂的矛盾集合体,如果不考虑技术被应用的社会情境及其背后的利益群体,盲目地追寻技术所带来的效率、客观、力量,而忽视社会文化层面的情感、道德、自由、信任、认同,那么,技术将引领我们走向的不是美好新世界,而可能是虚无主义的地域,共同体的理想成为幻想。”[17]

因此,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社会对于网络空间道德建设的呼吁也就越来越高。我们不仅要将技术看成由人主导的工具,而不是主导人的存在,不能任由技术膨胀将人类的历史与生活虚无主义化,而且要对数据财富创造者及数据财富本身进行道德伦理及法律层面的规制,不能让不良的数据信息通过网络空间肆意流传,从而对网民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并随着网民的线下行为扩散,败坏社会风气。

2.数字犯罪的价值偏向与价值重塑

数字化犯罪是个体对财富获取手段的错误认知,也是对网络自由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用,是虚拟个体对网络空间自由价值观的认知出现价值偏向的具体体现。如何规范个体在网络空间中合理行使自由权利,利用互联网技术合法获取财富,马克思财富思想具有巨大的价值重塑与引领功能。

由于在网络空间主体所拥有的虚拟身份,且通过“切断”和“连接”的功能可以自由地缺席与出场,网络空间很难对主体的网络言行进行监控和约束;无约束的自由一方面便利了个体之间的交往以及信息、知识等资源的获得,但是无规制的自由不仅会导致主体自我的迷失,也会导致数字化犯罪的危机。正如理查德·斯皮内洛所说:“万维网和整个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不是没有社会代价的。如果很容易发表和传播真实而有价值的信息,那么就很容易传播诽谤、谎言和色情信息。如果很容易即时复制和共享数字化信息,那么就很容易侵犯版权。如果很容易与用户建立个人联系,那么就很容易监视用户的行为,侵犯他们的个人隐私。”[18]序言1-2数字化犯罪极大冲击和重塑着社会主流文化,数字化犯罪者以其高智商、高技能,往往在一些人心目中扮演着“孤胆英雄”的角色,认为这些“网络英雄”敢于向社会秩序和强势群体(军事机构、政府部门、跨国公司等)发动攻击,戏弄强势群体、挑战社会秩序的行为经过一些媒体的渲染与报道,这些所谓“英雄人物”的形象成为了一些个体的信仰,引发了一种“集体性痴迷”的社会价值偏向。从而解构着既有的伦理道德,冲击着社会主流价值观,导演着一场新的社会文化危机。马克思财富思想网络时代在场能够起到对虚拟个体活动的价值引领作用。

首先,马克思财富思想注重劳动者的自由时间。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自由时间和自由空间对人发展的重大作用,网络社会的到来,智能化、网络化和信息化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了大量的自由时间,从而为人类“腾出了时间和创造的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等方面得到发展。”[19]因此,信息时代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克思对人之自由发展阶段的设想,但只有当网络社会能够得到充分地开发,发展到比较完善阶段之时,至少在前所未有的程度上“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人,从而也就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0]218因此,我们要辩证地看待信息时代的各种新的要素,充分利用信息时代的新技术发展自身,为“自由的人”的实现提供更为完善的信息技术条件。

其次,马克思财富思想关注主体人的自由样态。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21],在网络空间践行马克思财富思想的自由人本理念:一要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和自媒体的新闻自由。对网民网际自由的保障是我们创建生动活泼、积极向上、创新发展的网络社会的基本条件,同时又能起到对政府行政行为有效监督,既能不断减少政府官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也能更好地规制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二要做好网络空间完善立法与严格执法的工作。网络空间不是藏污纳垢的不法之地,网络自由绝不意味着随心所欲、无法无天,因为此种绝对的自由必然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真正的自由是相对的,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由就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14]40,因此,我们要根据网络空间的变化,不断完善网络规制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网络监管体系和惩处力度,一方面给网民划定不能触碰网络“红线”,另一方面也使得网络犯罪无处遁形。三要主流媒体和核心价值观始终占据网络宣传的主阵地。网络空间允许多元化价值观的存在,但并不意味着放弃主流文化价值观以及主流道德的导向地位。“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2]网络空间多元化价值观良莠不齐,掺杂着各种违背伦理道德以及西方意识形态的价值元素,如果任由多元化价值观对核心价值观冲击必然导致民族和国家凝聚力的衰弱。网络空间虽然具有全球性,但是网络空间中的每一个个体都有其特有的民族国家属性,对于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和践行就是对其民族国家身份的肯认。

3.数字资本的价值创造与价值规制

在数字资本主导下,人类社会正逐步实现数字化社会愿景,不仅为人类带来了创造性的物质需要(1)在互联网时代,在一些领域,生产不再根据人们的物质需要所进行,即生产者不再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数字资本正在或者即将创造需求本身,即让消费者以产品为导向进行消费。和虚拟性的精神产品,而且为人类提供了工具性的数字技术,便利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因此,数字资本具有巨大的价值创造效能。但是,数字化掩盖下的是数字资本主义的本质和数字异化劳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异化劳动的批判对数字资本的合理利用及其性质的根本转化具有价值规制和方法引领的作用。

数据原本是网络空间用于统计各类信息、各种关系的数字总和,其本身并没有利益与情感的因素,但是当数据成为一种稀有的、完备的资源,它就不仅能够成为获利的工具,而且能够对物质生产性劳动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当数据被剥夺其中立性的价值,而被用于价值增值活动的时候,数字资本便应运而生了。数字资本作为互联网空间的一种存在形式,一方面创造了大量的、有价值的以及便于人们交往与生活的工具性媒介;另一方面也“延续了资本对共享资源的不公正占有,并创造了一种剥夺信息资源的积累方式”[23]。第一种价值创造彰显了数字资本以用户为导向的价值目标,通过资本的投入不断优化平台的性能,争夺受众,但是资本的投入不是出于福利的目的,从根本上说获取海量用户也是为了实现资本谋求巨额利润的最终目的。第二种价值创造实现了数字资本的集中,形成了巨头型的网络企业,巨头型网络企业又为社会提供了更为优质化的产品和服务,创造着原本社会所没有的价值空间。但是获得网络空间某个领域垄断地位的企业仍是由数字资本所控制和主导,资本逐利的欲望在其中表现的更为明显,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作为财富一般形式——货币——的代表,是力图超越自己界限的一种无止境和无限制的欲望。”[20]299技术的进步不仅为资本的逐利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也为资本的剥削提供了更为隐蔽的工具。“剥夺性积累方式剥削了那些已然遭受剥削的人群,以造福于那些已然剥削他人的人群”[24],因此,数字资本并没有改变资本的本质,而只是以一种新的形式继续着资本原有的“历史使命”。

马克思认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5]9-10因此,数字资本在网络时代的出场与在场有其历史发展阶段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其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带来的积极价值是我们不容否定的,但是“数字资本机器对人性的压制”[25]以及数字资本肆无忌惮逐利本性在不断地破坏着网络空间的平衡,这种创造性的破坏在资本逻辑仍然占据世界统治地位的环境下是难以从根本上予以改善和解决的,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此无能为力。作为对资本逻辑批判性建构为目的而出场的马克思财富思想,一方面在现实性上为我们对数字资本进行价值规制提供了方法论依据,这种价值规制就是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教育“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26]通过改革教育的方式,培养适应网络时代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信息新人”,成就“可自我教育和设定的”劳动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抗数字资本无休止的人性压制和劳动剥削,合理规制数字资本的非人化与工具性的负面功能;另一方面在未来旨向上为我们对数字资本进行彻底重构提供了建设性规划方式,这种彻底重构就是对数字资本原有形态和本质的革命性改变,使人民大众成为数字资本的拥有者,彻底解放数字资本,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而不是掠夺人民的工具。

要实现这一彻底的变革首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科学的力量,不要因为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种种弊端就对其进行完全排斥,正如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评价:“他把科学首先看成是历史的有力杠杆,看成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的力量。而且他正是把科学当做这种力量来加以利用,在他看来,他所掌握的渊博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历史的一切领域的知识,用处就在这里。”[27]其次需要有特定阶级的领导和实践,马克思认为:“只有工人阶级能够……把科学从阶级统治的工具变为人民的力量……只有在劳动共和国里面,科学才能起它的真正的作用。”[10]204只有变资产阶级主导的数字资本主义为无产阶级主导的数字社会主义,才有可能使得人类摆脱技术异化和自身异化的道路,走向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

概而论之,迈入网络时代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网络时代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占据整个世界主导地位的格局,资本主义制度仍旧执行着其原初的使命。数据垄断资本主义的新阶段,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控制不仅没有丝毫削弱,反而具有了更加隐秘、更为霸权的方式,人的不自由与作为物化数据的自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此,我们既要对资本主义迈入发展新阶段的技术成果进行吸收与利用,也要对数字资本主义所保存的“劳动异化逻辑”和“主体缺场逻辑”进行批判与革命,马克思财富思想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时代在变化,社会在发展,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依然是科学真理。”[28]在理论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双重维度上,马克思的财富思想都未过时,始终在场,仍然保持着其旺盛的生命力,引领着人类社会走向真正的自由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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