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责任的认定
2021-11-26陈芬芳
陈芬芳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1203)
人类社会是一个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能动世界,人与社会相融合就会产生诸多作用,有些作用会激励社会关系的发展,有些却不利于融洽社会关系的形成,当好的社会关系被法律所调整,形成法律约束以后,相应的社会关系一旦被破坏便会产生违法甚至犯罪的法律后果[1]。基于此,本文将择取一例较具代表性的刑民交叉案件,逐步剖析当事人罪与非罪认定的法学原理,以期能够通过这种极具逻辑感案例分析过程,为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实践领域起到触类旁通的引领作用。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概念类型
当前,许多司法实践案例,会将民事案件纳入刑事案件来处理,如:把不当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立案,把承揽合同中材料的放置地不同以盗窃罪立案,等等[2]。
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有三种类型:其一,案件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相互夹杂的情形,但就内容而言,其行为性质并未逾越出民法与经济法的约束范围;其二,案件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相互夹杂,但这一刑民交叉具有的相互作用关系在实质上是一种纵向的、属于刑事允许范围内的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三,案件在外部表现形式上往往具有刑民交叉或经济与刑事相互夹杂,但刑民交叉的是一种横向的、属于相同作用领域并列的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刑民交叉案件在刑事与民事法律约束行为和社会关系领域中覆盖面较为广泛,有隐私侵权的、有版权侵权的、有财产侵权的等等。高效协调好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之间所存在的交叉和冲突情况,对保护个体正当经济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统一、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实现社会法治化治理等均具有深远意义[3]。
二、刑事和民事案件中责任确定的适用原则
刑事和民法法规交叉的合理协调与融合应该是解决法律适用难题的正确途径。我们不应该把犯罪视为一般民事纠纷,也不能将一般民事纠纷视为犯罪行为,如此才能避免因不当处理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基于此,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责任确认应该遵循以下适用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其思想的核心是防止任意启动惩罚权,从而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刑事和民事法律法规重叠的司法案件中,不同司法人员的个人知识、经验和理解的差异导致了中间行为的定性模糊,难以把握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案件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于一念之间。因此,在刑法和民法法规重叠现象的情况下,对法律的合理协调和融合的主要原则应该是法律规定的犯罪和惩罚。这是对民法法规的调整,越过“红线”即构成犯罪。这意味着如果犯罪者确实在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则必须根据刑法予以惩处。
(二)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的适度性质意味着立法者和司法官员应尽最大努力实现最大的社会利益,并以最小的支出、更少的刑罚甚至没有刑罚有效地预防犯罪。因此,在处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如果案件性质含糊,如果不明确地符合刑法的规定,我们应尽力遵循优先使用民事手段的原则,即“谦抑原则”。在定罪的过程中,以“谦抑原则”为指导,完全有可能采用排除非法或减少和免除有罪的理论,从而得出符合规则制定要求的定罪结论。当然,这个出罪基础必须有法律依据。
(三)民事关系前置原则。在刑法和民法法规交叉点的协调处理中,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护属性,我们应注意对民法的预先分析的使用。在复杂案件的司法程序中,对民事关系的调查应在确定犯罪构成之前进行。在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时,需要先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必须由空白刑法法规确认的先决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只有在预先选择和确定此类法律和法规的适用范围之后,我们才能进一步分析相应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刑事构成条件。
三、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案例剖析
在对刑民交叉案件责任认定的概念以及适用性原则进行了详细分析之后,接下来笔者会以自己职业生涯中遇见的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为案例剖析对象,阐述清楚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责任是如何被认定的。
(一)案情简介
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期间,嫌疑人何某某每天用电瓶车从厂里(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偷偷把线团运到出租房,在出租房被公司负责人当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何某某长期的盗窃行为,使盗窃数量高达987.86公斤,价值人民币16414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回并归还原事主。此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具体表现在:何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长期大量将线团偷偷搬至自己的住所,外在表现形式上已构成盗窃事实;但何某某与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关系,何某某将部分属于自己的公司的财物搬回自己的出租房又属于民事行为。
(二)侦查阶段
1.本人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与嫌疑人家属进行了具体沟通,找到了本案系民事行为的现实依据,即:何某某与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系承揽关系,但家属拿不出承揽关系的证明。
2.本人多次会见何某某,了解了何某某与杭州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何某某承认是偷了线团,对盗窃事实没有异议,但嫌疑人很明确地告知:自己与公司以前是用工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后来是承包关系,承包合同记忆中是签过的,但很简单,当时只是公司留有一份。承包的场地是向公司租赁的,水电费由何某某自己承担,员工也由何某某自行招聘并支付工资。
3.在何某某被羁押期间,公司要求双方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加工费结算,本人建议何某某家属代表其与公司进行了结算。
4.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人与案件承办民警展开沟通,认为何某某将公司线团运到出租房内系民事行为,虽然何某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承包合同,但从合同的内容及双方已履行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是一种承揽关系,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为此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无罪的法律意见。
本人与承办民警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希望先能予以取保,后获批准。
5.公安机关认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为此辩护人为何某某先申请取保候审并获批准,但公安机关后续会继续走审查起诉流程。公安机关的决定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者确实在刑事和民事交叉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则必须根据刑法予以惩处。此阶段结束之后,笔者开始着手处理为嫌疑人辩护的工作。
(三)审查起诉阶段
1.本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从证人及被害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中,明确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何某某为受害单位加工,何某某线团车间的员工也均系何某某招聘并由其支付工资。何某某线团车间的散丝由公司提供,车间加工好后再给公司,接收与交付都由公司员工检验把关。超过公司规定的短缺、损耗损失需由何某某赔偿,公司支付何某某加工费。案卷中还发现一份受害单位提供的承包合同,也即是上述内容简单的记录。
2.本辩护人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认为双方之间是承揽关系,何某某向公司交付了约定的线团即为履行了合同。根据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民事关系前置原则,认为何某某对线团是合法占有,其有权决定把线团放在合法的地方。在加工过程中的短缺、损耗等由嫌疑人何某某承担,那么遵循合同的公平性原则,按约交付后多余的线团应归承揽方何某某享有,但无论何某某对剩余的线团是否享有所有权,在合法占有期间不构成盗窃罪,后被检察院采纳。最终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何某某无罪释放。详见萧公撤案字(2014)第145号。
四、结语
就刑法与民法的交叉现象而言,刑法具有保障民法的属性。因此,要实现刑法与民法的联系与统一,发挥总体规范功能,就必须保持刑法与民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刑法与民法之间只有被合理地协调与收敛,才能够保障好人权,化解好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