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应对困境
2021-11-26何永旺
何永旺 王 颖
(1.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湖南 岳阳 414000;2.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湖南 岳阳414000)
2016年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几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系统阐述这一重要导向和理念。公安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长江流域禁捕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推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鉴于此,笔者对本辖区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应对困境进行总结,旨在为今后探索行之有效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侦办对策提供依据。
一、长江岳阳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特点
(一)破坏大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对长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破坏大,电渔、毒渔、炸渔和“绝户网”捕鱼等均可导致渔业资源锐减;而死后未被捞取沉入水底或随水流走的水生生物则会腐败变质而污染水体环境。以电力捕鱼为例,电力捕鱼所到之处,小鱼当场被电死,大鱼直接被电晕,即便有侥幸存活下来的鱼,也基本因为电击导致性腺功能受损而丧失了繁殖能力。与此同时,水里的虾蟹、螺蛳、贝类、浮游生物以及部分水草均可能因此死亡,进而导致食物链断裂,最终导致生态循环和生态平衡遭到破坏。
(二)成本低
一是工具成本低。电力捕鱼工具简陋,只需要将蓄电池、逆变器(升压机)、通电导体和电源开关等物件通过电线连接起来,打开开关后能在水里形成闭合回路就能实施捕捞。二是技术成本低。非法捕捞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要是能正常劳作的人员,看别人操作或者简单讲解后便能迅速上手操作。三是时间成本低。长江渔业资源丰富,加之电力捕鱼杀伤力大,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就能完成捕捞工作。四是人员成本低。雇佣人员进行非法捕捞时,通常只需要两三个人,不需要花费太多的雇佣费用,就可以得到可观的渔获物。五是违法成本低。即便是实施了非法捕捞行为,且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情节轻微者,通常也是相对不起诉,即便有判决,也是判处罚金。
(三)利润高
据了解,长江野生水产品较养殖水产品肉质好,价格高。不法分子只需要将野生水产品打捞上岸就可以贩卖获利,来钱快,利润高。长期以来吃江鲜是沿江地区的一种特色消费,部分地区因多年来形成的消费习惯短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一些餐饮场所甚至受利益驱动把它作为招牌,吸引食客前来消费。有了食用、收购、贩卖等渠道,就进一步提升了非法捕捞的利润空间。
(四)隐蔽性强
随着打击力度和禁渔宣传的不断增强,非法捕捞者由明目张胆白天在江中驾船电捕或网捕转变为夜间背着电瓶在长江沿岸电捕,隐蔽性进一步增强。非法捕捞作案地点远离城镇,通常会选择离江堤较远或江边草木丛生的区域;时间上大多选择凌晨作案,昼伏夜出;而且通常会选择气候条件相对恶劣、光线较暗的多雾、阴雨天气作案,善于和执法人员打“擦边球”“游击战”和“时间差”,让民警难以察觉。
(五)新型捕捞方式层出不穷
近年来,“地笼网”、路亚竿、光诱捕鱼、可视化设备捕鱼等各类五花八门的新型捕捞工具层出不穷,给公安机关案件办理中的立案标准和法律适用等带来难题。国家虽然先后在多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列举了禁用渔具种类,但部分捕捞者对自己所用捕捞工具是否属于禁用渔具仍然认识不清。
二、长江岳阳段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侦办难点
(一)线索获取难
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通常较为隐蔽,公安机关获取此类违法犯罪线索主要来源于日常巡逻和群众举报。然而辖区岸线较长,巡防力量相对薄弱,即便民警每日均到辖区开展上午、下午和夜间的动态巡逻防控,也无法确保民警巡逻时刚好遇到不法分子正在实施非法捕捞。群众举报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上述缺陷,但是非法捕捞作案时间大多为夜间,此时江边气温普遍较低,江堤活动人员稀少,加之夜间光线较暗,江面极易起雾、水域气候多变、常有刮风下雨等情况,即便有人实施非法捕捞也难以被察觉,这就导致群众举报线索有限。
(二)潜伏蹲守难
在掌握确切情报、得到可靠线索后,潜伏、蹲守是公安民警打击违法犯罪较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但是长江沿岸滩涂生态环境复杂,毒虫、毒蜂、毒蛇和荆棘等有毒动植物居多,民警蹲守时往往要遭受蚊虫叮咬,有时会被荆棘扎伤,甚至面临毒蜂叮蛰和毒蛇咬伤的风险。为了达到潜伏和蹲守的隐蔽性,民警通常需要放弃休息时间,克服风吹日晒、严寒酷暑、蚊虫叮咬等不利自然条件,深入滩涂草木丛中,研判犯罪活动、制定抓捕方案、等待抓捕时机。
(三)实施抓捕难
团伙作案的犯罪分子通常警惕性较高,反侦查意识较强,他们通常会安排人员盯梢,并安排人员在岸上接应,一旦发现公安民警就迅速通知同伙逃窜。即便民警将岸上岗哨拔除后成功接近犯罪分子,长江水文环境复杂、江中水流湍急、江岸危险重重等一系列客观执法环境仍然是抓捕行动的巨大挑战,稍不注意就会发生意外事故。面对驾船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强行抓捕可能会发生违法犯罪分子驾船逃逸、跳江逃窜等险情;面对岸边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强行抓捕可能会发生陷入沼泽、失足落水等险情;如果违法犯罪分子使用电力捕鱼,那么强行抓捕还有可能发生触电险情。
(四)证据固定难
渔获物和作案工具作为非法捕捞水产品定罪量刑的重要指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因为作案环境的特殊性导致其极易灭失。违法犯罪分子有时为了逃避打击和减轻处罚,当他们发现公安民警后,通常会在逃跑过程中将渔获物和作案工具丢弃。而长江波涛汹涌,渔获物和作案工具一旦被丢入长江,通常会被江水冲走并瞬间消失,导致难以有效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五)讯问查证难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大部分是退捕渔民,曾经常年在江上以捕鱼谋生,社会阅历丰富,个性较为倔强;加之禁捕安置上岸后无所事事,始终认为下水捕鱼是他们的谋生出路,于是抵触心理较强,不愿意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面对民警的讯问,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通常抱有侥幸心理,不肯如实交代违法犯罪事实,甚至胡编乱造、扰乱侦查,企图逃避罪责。
(六)移送起诉难
部分作案人员虽然违反了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但是其采取的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捕捞方式,非法捕获的渔获物数量较少,且仅供自己食用并非用以销售贩卖牟利,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态度好,检察院则会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即便有些案子移送起诉并做出判决,大多也是判处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隐蔽性强、破坏大、成本低、利润高、新型捕捞方式多,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面对公安机关线索获取难、潜伏蹲守难、实施抓捕难、证据固定难、讯问查证难、移送起诉难等客观事实,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强化宣传、加强管理、拓宽线索来源等方式做好基础工作,并通过强化民警执法本领和执法默契来做足准备工作,通过建立健全情报共享、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等工作机制来做好保障工作,从而提高此类案件的侦办效果[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