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储、流通与信用:贸易周转中的民国上海堆栈业发展(1912—1937)
2021-11-25王强
王 强
(中国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8)
堆栈业是贸易发展的产物,随着交通技术的增进,港口城市货物集散能力的增长以及消费市场的扩展,设备完善、功能健全的堆栈业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产业。在近代社会经济中,堆栈业从最初仅具有贮藏与保管货物的基本职能,逐渐发育成长,进而在降低中间交易成本、加速货物流通、调节市场供需、提高厂商资金周转率、分散经营风险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开埠之后,上海成为长江中下游地区的货物集散地、中外贸易中心以及最大的转口贸易市场,堆栈业随之而兴盛,业务涉及储存、转运、买卖、押汇等多个领域,成为联结贸易、运输、金融等行业的重要媒介。在规模与功能不断发展的同时,上海堆栈业也逐渐形成了颇具地方特色的近代栈单制度,但由于法律定位不清、政府监管缺位以及行业规范不尽完善,作为现代堆栈业发展重要增长点的栈单金融功能迟迟不能得到充分成长,一定程度上窒碍了上海堆栈业的发展。可以说,堆栈业及其栈单制度的发展特征集中反映了近代上海商品贸易、物流周转与信用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关于近代堆栈业的研究,已有学者分别对天津、汉口的堆栈业的经济功能及其在贸易周转中的作用机制进行了考察,亦有专文对近代上海堆栈业的基本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1)如王军:《略论近代货栈业与天津华北物流中心地位的形成》,《现代财经》2008年第11期;井园园:《商品流通的“心脏”:民国时期的汉口堆栈业(1912—1937)》,《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2期;仇华飞:《历经沧桑的上海早期堆栈业》,《上海经济研究》1995年第4期;伍悠:《民国上海堆栈业研究1912—1937》,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然而在此基础上,近代上海堆栈业独特的经营模式、栈单制度、信用特征等问题依然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和必要。
一、贸易利导下的上海堆栈业成长
上海的早期堆栈,起源于外商轮船公司。开埠之前,上海中外贸易中的货物流通,多靠“沙船之游划”,专门用于贸易的堆栈寥寥无几,“仅在浦东方面,略有一二老式栈房而已”。(2)《中国实业志·江苏省》,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3年印行,第71页。开埠之后,有外商轮船出入贸易,需要自行择定地点,建筑码头,为满足货物装卸需要,不少码头往往建有配套的货场,是为近代上海堆栈业之肇始。(3)丁振一:《堆栈业经营概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15页。至19世纪末,上海一埠的进出口总值已占全国的一半以上,“无论长江上下、南北两洋以及内地市镇,皆视沪市如高屋之建瓴,东西各邦运物来华,亦无不以上海为枢纽”(4)《综论本年沪市情形》,《申报》1901年2月13日,第1版。,大规模货物的集中与转运,必须以堆栈业为依托,旧式设备简陋的货场或栈房无论在数量还是管理上都已经无法满足贸易发展的需要,现代堆栈业获得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至20世纪初,商品周转较为集中的黄浦江两岸已有美孚洋行、怡和洋行、大来公司、太古洋行、日本邮船株式会社、三菱商事会社等外商以及招商局、汉阳钢铁厂、开滦矿务局、宁绍轮船公司等华商建有大型堆栈30余个,总收容力近百万吨,储存的货物来自东北、华北、华南、长江腹地以及欧美、日本等地。(5)《调查资料第二十二篇·上海港》,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23年印行,第70—136页。《申报》有关浦东商业的报道颇能反映当时上海堆栈业的发展概况:“沿浦滨一带,洋商厂栈林立,几无隙地,华商事业,除招商局堆栈外,并有鸿升公司树立其间,创设堆栈码头于烂泥渡渡口两旁,资本宏厚,规模粗具,有长安、德兴等轮船五六艘轮流停泊码头装卸货物,搬上运下,络绎不绝,小工之靠此生活者逾千人,栈中储货以黄豆、小麦、豆饼、棉花为大宗,各项杂货亦均有存储,近日更有大宗煤炭堆积,生意甚盛。”(6)《浦东之华商实业》,《申报》1917年11月16日,第10版。
1920年代初,西方制冷技术传入中国,上海开始出现专门的冷气堆栈,这些冷气堆栈配备有制冷设备,专门用于储存鲜蛋、鲜鱼、鲜肉等农副产品(7)《冷气堆栈》,《申报》1923年8月7日,第1版。,1926年,上海渔业公会还斥资修建了全国最大的渔业冷气堆栈,大大提升了上海渔业市场的货物储运能力。(8)《上海渔市场使用冷气堆栈案》,上海市档案馆藏(本文档案都来自上海市档案馆,下文不再注藏地),上海渔市场档案,档号:Q464-1-500。嗣后冷气堆栈规模不断拓展,至1936年,上海的冷气堆栈扩展至20余家,冷藏库总容积逾6万立方米,每月可制冰近3万立方米(9)《上海市金融、码头、专营仓库一览表》,上海市民食调配委员会档案,档号:Q10-1-1。,规模较大的有英商怡和冷气堆栈、日商东方冷气公司以及茂昌、永新、宏昌、洽茂、大华等华商冷气堆栈,其中以茂昌规模最大,有大小仓库30余间,容积3.4万立方米,储藏量达300万斤。(10)徐光:《我国之堆栈业》,《经济评论》1936年第3卷第9期,第7页。根据调查,全面抗战爆发之前,上海一地共有登记在案的规模较大的各类堆栈241家,储存容量达近200万吨,这还不包括数量众多的由钱庄、洋行、药房等厂商行号自建的小型堆栈或栈房。(11)《上海市金融、码头、专营仓库一览表》,上海市民食调配委员会档案,档号:Q10-1-1。整体上看,上海堆栈业从早期滨江码头业务开始,到抗战前已获得相当发展,不仅洋商堆栈持续壮大,由民族企业创办的华商堆栈也逐渐崛起,中外堆栈业共同发展的局面已初步形成。
从资本组织形式上看,近代上海堆栈包括独资、合伙、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类型,注册资本从几千元、数万元到数十万元不等(12)《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堆栈业调查资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829。,因业务重点不同又分为码头堆栈、金融堆栈、海关堆栈、铁路堆栈、厂商堆栈等多种,其中以码头堆栈与金融堆栈为中坚。(13)丁振一:《堆栈业经营概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15页。码头堆栈多为中外轮船公司、洋行或华商企业兴建,分布于黄浦江两岸,以货物转运为主要业务,存储货物以米、杂粮、棉、纱、布、煤炭等大宗进出口商品为主。(14)王雨桐:《上海之堆栈制度(二)》,《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29号,第28页。金融堆栈主要由沪上银行、钱庄投资创办,多坐落于北苏州河两岸,以货物押款为主要业务,中国、交通、上海、四行储蓄会、国华、浙兴、新华等银行皆自建有堆栈,以厂商行号向银行借款的抵押品为主,包括五金、疋头、药材、烟叶、棉纱、粮食等。(15)社会经济调查所:《上海米市调查》,社会经济调查所1935年印行,第4—5页。金融堆栈一般规模较大,像中国银行的堆栈占地十余亩,可收容各类杂货两万余件,根据中国银行调查室的统计,1935年上海金融堆栈总共可收容各类杂粮20余万包,杂货40余万件。(16)《全国银行年鉴(1935年)》,中国银行总行经济研究室1935年印行,第1页。随着贸易周转对堆栈的需求越来越大,亦有商人专门自建堆栈对外营业,以收取栈租、上下力、代办保险等为主要收入,对储存货物也无一定限制。(17)《鸿裕堆栈新建栈房招堆客货广告》,《申报》1918年8月21日,第1版。此外,豆米业、卷烟业等行业公会也投资兴建行业堆栈,以低廉的栈租便利会员保存与流通货物,亦兼对外营业。(18)《豆米业兴建堆栈》,《申报》1933年3月9日,第12版;《卷纸公栈已成立》,《申报》1935年5月4日,第12版。
保管货物是堆栈业的基本业务,然而随着中外贸易日渐发达,仅仅保管货物的单一功能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业务种类的多元化趋势不可避免,譬如承做航运、铁路等运输机关的业务时,堆栈需要帮助货主联络上下货、代办报关、缴纳税费等事宜;货主若将托存货物卖出或转运,堆栈业还需要提供检验、包装、运输等一系列居间服务,如货主有资金融通的需要,堆栈也可向银行介绍押款,有些大型堆栈,为推广栈单信用起见,针对一些有融资需求的客户,甚至可代为作保,向银行申请货物押款。(19)《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堆栈业调查资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829。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堆栈业从基本的货物保管,逐渐扩展到货物打包、居间联络、代客买卖、代客纳税、代客汇兑、代客保险、代客报关、介绍押款、流通金融等集多种业务于一身。(20)《上海信源堆栈公司广告》,《申报》1915年9月8日,第1版。堆栈业的营收模式也从最初的以保管费用为主,逐渐转变为以收管、转运、金融等服务性收入为主。(21)王雨桐:《上海之堆栈制度(二)》,《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29号,第28页。多样化的业务使堆栈业日益成为上海与腹地口岸市场的重要贸易媒介,既提高了物流效率,也密切了上海与腹地之间的经济联系。
二、堆栈业与商品流通
堆栈业于商品流通的意义,首要在于其“货物流通化”功能,也即通过栈单买卖完成货物交易,便利货物之流通。(22)丁振一:《堆栈业经营概论》,第86、71页。这里所说的栈单,是在货物托管入存后,堆栈向货主发行的保管凭据。近代上海堆栈业发行的栈单主要有存栈单和提货单两种形式。所谓存栈单,是堆栈业用以载明入栈货物之户名、货名、件数、唛头、保管位置、栈租数额、栈单号数、签发时间等信息的一种入栈凭据。按照上海堆栈业习惯,存栈单是要求栈房出货的最高信用文件。(23)《两商会函复栈单性质》,《申报》1920年6月9日,第11版。货主需要出售或提出全部货物时,只需在存栈单背书,买卖双方签字,栈房核实无误后即可随时出货。(24)王雨桐:《上海之堆栈制度(四)》,《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31号,第17页。由于通常情况下栈房针对同一批货物只发行一张栈单,货主除非一次性将全部货物转让于一个买主,很难通过一张栈单实现分批转让货物,提货单即为适应这种交易需求而发行的另一种提货单据,也即货主要求堆栈将货物的一部分交付第三人时所用的出货通知单。该提货单内载明对应栈单号数、出栈货物数量、品名、记号及其它关于货物之特定条目,由货主署名,如果该货物已经向银行押款,应同时由银行署名。这样货主就可以同时发出多份提货单,从而节约交易时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上海堆栈业发行的提货单有记名式与无记名式两种。堆栈对持有无记名式提货单者,在提交货物之际,检视货主署名、货物品名等信息,核对无误则照交货物,堆栈方面不负任何责任。(25)王雨桐:《上海之堆栈制度(六)》,《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33号,第20页。如果提货单之受货人为记名式,堆栈对受货人需要核实其身份。后来为简便交易起见,堆栈业多发行无记名式提单,方便商人在提货单背书,或售卖让渡,或向银行作融资担保,增强了提货单的流通性。存栈单与提货单的关系,犹如时人所比喻:“存栈单宛如一种活期存单,提货单宛如支票”,“日常提取或售卖货物,以提货单为原则,惟有全部提出或售卖时,得凭存栈单”。(26)丁振一:《堆栈业经营概论》,第86、71页。除此之外,一些码头堆栈还发行有栈房收条、小提单、船提单等多种单据,旨在便利货物交接,因发行量较小,于栈单制度影响不大。(27)《上海堆栈业之调查(续)》,《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1卷第13号,第45页。
观察上海堆栈业交易习惯,大宗货物交易常常以存栈单、提货单等栈单转让为主要形式,尤其是在米、面粉、棉、纱、布等交易数量大、现货交易成本较高的行业,栈单交易的现象非常普遍。按照上海米业习惯,外洋或外省米贩运抵沪后,即存储于各大堆栈,由米帮通知沪上各大米行前来看货议价,如果双方对质量、价格无异议,米行即可支付米价,换得栈单后,米行即可凭栈单向堆栈提货,若一时无合适的下家接手,“亦可用栈单向银行做押款”(28)《上海之米及米业》,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调查部1931年印行,第29页。,获得通融资金的便利,尽可能减少存储期间的资金损失。在面粉行业,无论是外地驻沪的客帮行号,还是上海面粉交易所,都十分乐意接受面粉厂的栈单,或买卖现货,或转手抵押,面粉栈单在市场上都可以流通无阻,毫无障碍。(29)《上海麦粉市场调查》,社会经济调查研究所1935年印行,第9页。在棉布行业,栈单交易也颇受欢迎,每当产销两旺之时,厂商生产不及,甚至可以委托堆栈发行空栈单,一俟堆栈收到厂商运来的现货,持有空栈单之人即可凭单取货。(30)⑧《上海之棉布与棉布业》,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调查部1931年印行,第89、56页。此外在纱、糖、烟叶等大宗商品交易领域,也大多以栈单买卖为主要交易形式。(31)可参见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调查部编写的商品调查丛刊《上海之棉纱与纱业》《糖与糖业》《烟与烟叶》等相关交易习惯调查的部分内容,该商品调查丛刊由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调查部于1931年印行。
一般而言,栈单交易时买卖双方一旦背书签字即产生转让效力,具体交割手续要看该堆栈发行栈单的相应规定,如上海通易信托公司的栈单中规定“凡持有栈单之人,无论其为原始抬头人,或让受人,如欲将堆栈货物转让于他人时,均须在单背转让栏内签字盖章,将栈单交受让人收执为凭,其欲将栈单过户,更换抬头者,应将栈单送交本栈查核办理”,“持单人得随时凭栈单向本栈请求出货”(32)丁振一:《堆栈业经营概论》,第70页。,根据这个规定,只需要买卖双方之间达成一致,并在栈单背书签字,即可完成交易。也有部分堆栈尤其是金融堆栈,为保障押款安全,往往要求栈单在买卖双方背书签字的同时,必须经堆栈注册,并由押款银行经理或襄理签字后方能产生效力。
市场上栈单交易日益频繁,使堆栈业逐渐成为上海大宗商品交易与流通的枢纽。规模仅次于纱布、米粮的上海砂糖市场,抗战前主要以进口荷兰糖为主,荷兰糖运至上海办理入栈手续后,按糖业习惯,掮客即可居中联络,买卖双方一旦就交易数量与价格谈拢后,买方一般向卖方支付十天期庄票或银行支票,即可获得栈单,成交后三天内,如买方向栈房提货,栈租由卖方负担,超出三天提货的,栈租则由买方负担,在货源充足时,栈房对栈单提货一般不设期限,只要足额支付栈租,栈单持有人可以随时向堆栈提货,如果栈单持有人将栈单再行转售或抵押,亦被栈房所认可,惟需要重新计算栈租。从整个交易过程来看,“栈单成为市场交易中心”(33)《上海糖市场》,《新语》1948年第13卷第16期,第6页。,堆栈俨然成为荷糖进口、存储、交易、流通之枢纽。一些信用卓著的堆栈,因其栈单在行业内部认同度高,交易量大,往往发展成为行业贸易的集散地。在上海棉花市场中,不同产地的棉花抵沪后,常常选择固定的几家堆栈作为交易场所,诸如“通州棉以浦东之隆茂、南市之大储两货栈为主,宁波棉在太古、招商等栈交货,陕西棉在长江轮船各货栈交货”⑧,莫不如此。堆栈业已然成为近代上海诸多行帮商品贸易与集散转运不可或缺的桥梁。
三、栈单与堆栈信用机制
由于栈单“能代表实物,可凭此以为授受”(34)王雨桐:《上海之堆栈制度(五)》,《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32号,第18页。,因此在市场上为商人所普遍认可,实质上已被视为一种有价证券而广泛流通。在货物存储于堆栈期间,栈单持有人为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往往以栈单作为抵押,向银行或钱庄申请资金融通。堆栈业这种“货物资金化”功能,也即栈单的信用功能日渐发展,使堆栈业突破了传统的货物储存、管理与流通的业务范畴,具备了信用机关的职能。
栈单信用的主要形式是栈单押款,对货主而言,大都希望尽可能避免货物销售时间太长导致资金呆滞,而通过栈单押款,可以获得资金融通的便利,尤其对于占用资金量比较大的货物而言,取得栈单后迅速向银行、钱庄押款,把资金用于周转交易,无疑可以大大提高资金流通效率。如从汉口运至上海出口的棉花,运至堆栈打包时,即可以栈单向银行押款,机包打好后,由报关行报关,并与轮船公司接洽装运,由报关行与轮船公司商洽出一空头提单,交给出口商,以便将提单向银行换取栈单,而向堆栈起货。上海的棉业堆栈中,“顾客堆存之货,什九需做押款,以资周转,有以栈单自向银行接洽者,亦有厂方代做押款者,利率向为八厘,与中国及上海两银行交易最多”。(35)《豫鄂皖赣四省之棉产运销》,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6年印行,第90页。在上海进出口与转口贸易中,栈单押款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俟货物入栈,进出口商即可以栈单向有关系往来的银行或钱庄申请押款,银行或钱庄会根据货物品类与保管情况,签发短期或长期汇票,汇票到期时可由商人以现金赎回,也可申请押款延期或委托押款银行、钱庄代为销售,方式十分灵活。(36)《上海堆栈业之调查》,《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1卷第10号,第6页。
沪上的栈单押款手续,一般而言,“先由栈单所有人向银行放款部接洽,将栈单上载明之货物名称、数量,明白报告,然后谈押款价格、日期、利息等项,同时由栈单所有人觅保填具抵押放款借据,正式签字后,联同保单,一并交银行,银行接受后,一面登入簿记,一面将款交于货主”,栈单能够抵押金额多少,完全根据货品的优劣、市价以及行情而定,一般可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可抵市价实值八成,中等货六成,下等货五成”,一些容易保存且市场需求量大的货品往往能够抵押更多现金,如上海的棉纱押款,“普通可做至八折以上”(37)《上海之棉纱与纱业》,第120页。,那些不易保存的农副产品或行情不好的货品,往往只能以较低的折扣获得押款。栈单押款的利息,以定期与活期不同性质而各异,通常押款千两利息为七两半至八两,如果在抵押过程中,抵押品行情低迷,价格跌落,“借款人须另增加押品或缴纳现金”。(38)《中国实业志·江苏省》,第86页。
对银行和钱庄而言,也乐意接受栈单押款,一来栈单押款实质上是以存储于堆栈的货物为担保,相对比较安全,即便是银行头寸紧张时,也可以将栈单向同业转抵押,再贴现比较容易,二来栈单押款可将担保货物管理的责任、风险及相应成本,转嫁于堆栈业,从而减轻自身的担保物管理负担(39)沧水:《银行与堆栈业务之关系》,《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11号,第9页。,因此无论从资金安全还是管理成本上看,“栈单抵押放款成为银行最稳妥之投资”。(40)郑维钧:《说银行堆栈之簿记(一)》,《银行周报》1922年第6卷第48号,第18页。随着上海堆栈业日渐发达,银行、钱庄等金融机构,为发展营业起见,无不将栈单押款作为抵押放款的业务拓展方向。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就对贸易量较大的湖丝、干茧、棉花、棉纱、疋头、杂粮等货物,常做栈单押款。(41)《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2页。1930年3月北四行代表会议制订的《四行以栈单向储蓄会再抵押办法》甚至允许金城、盐业、中南、大陆四行以所收栈单向四行储蓄会进行再抵押,以盘活各行头寸。(42)田兴荣:《北四行联营研究》,上海远东出版社2015年版,第151页。随着栈单押款业务的发展,一些银行的栈单押款规模增长很快,譬如交通银行1936年以棉、杂粮、纱布、盐、米等栈单办理的货物押款达5436万元,较1926年增长了数倍之多,规模仅次于以公债押款,是1930年代该行业务增长最快的放款种类。(43)《民国廿五年份交通银行营业报告书》,《银行周报》1937年第21卷第13号,第20—21页。上海一些资力雄厚的钱庄,如恒大、福源、顺康、恒隆等,都有数量可观的货物抵押放款。(44)《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81—841、782、818页。由于钱庄业自身资本较小,几乎不可能自建大型堆栈,我们可以判断这些钱庄的货物抵押放款应基本是以栈单押款的形式进行的。尤其是与钱业关系密切的上海丝茧、花纱布等行业,从各大钱庄获得的栈单押款显著增长,以恒大钱庄为例,1902年该庄的丝茧栈单押款仅为10.73万两,在经营过程中将丝茧押款作为抵押放款的主要方向,1932年栈单押款总额增至43.24万两。(45)《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81—841、782、818页。顺康钱庄的货物栈单押款也从1905年区区1.99万元增至1930年的171.61万元。(46)《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81—841、782、818页。从这些押款业务统计可以窥知,上海金融机构的栈单押款无论从规模还是增速上看,都呈现出较快增长态势,不得不说这与堆栈业的发展有很大关系。
为降低押款风险,银行业往往倾向于接受信用较好的堆栈栈单,一些银行干脆选择几家信誉良好、业务健全的堆栈,与它们订立质押借款合同,进行长期合作,像招商局堆栈等资金雄厚的大型堆栈往往能够以更优惠的利息获得银行押款。(47)《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堆栈业调查资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829。一些大型堆栈也常常向固定的几家银行推荐栈单押款,如华成堆栈与中国企业银行,信源堆栈与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和中孚银行,新裕堆栈与中国、交通、四明银行等,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48)《招商局栈单或提单可向银行做押款,已与中央、中国两行约定,利息低廉,手续亦甚简便》,《申报》1936年7月11日,第13版。在银钱业内部风险防控体系中,也尤其注意对栈单押款风险的预防,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总经理陈光甫就要求贷款部门要优先承做自办堆栈的栈单押款,“对于外栈栈单押款,须切实调查该栈之信用如何,不能贸然承做,盖外栈之不可靠者,每有缺货或私自出货等情事”(49)《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第498页。,以尽可能规避栈单押款的潜在风险。金城银行也要求各分支行承做栈单押款时,“须先求用户或押品之妥实,次求利息之优厚,遇有用户及押品妥实时,利虽不厚尚可酌量通融,反此,则虽利厚而用户或押品不甚妥实者,则绝对不宜放做”。(50)《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5页。钱庄业历来以对人信用为特色,与银行业一样,在揽做栈单押款时也会有针对性地选择信誉良好的堆栈,堆栈的信用如何,是决定是否押款与折价多少的重要因素。有相当信用的押款人,有时甚至不需要把栈单过户,便可以先期获得押款,实现资金融通。(51)《押据与栈单之过户问题》,《工商半月刊》1931年第3卷第8号,第6页。从这些栈单押款的实际运作过程来看,重视对押款人人格之审查,“成为栈单担保之后的第二步保险”。(52)裕孙:《说栈单放款》,《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12号,第20页。可以说,以对人信用弥补栈单对物信用的不足,是近代上海堆栈业栈单信用发展的一大特色。
四、近代上海栈单制度的检讨
近代上海堆栈业在快速成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栈单的法律地位不清晰便是首要障碍。关于栈单的属性与效力,也即栈单到底是何种票据,持券者拥有何种权限等问题,晚清至民国前期一直没有专门的堆栈业法规,“向来栈单之发行,纯恃商业习惯为相互间之制裁”。(53)裕孙:《说堆栈及其保管物》,《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3号,第38页。直至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民法》,才对由栈单转让引发的债权关系有了正式的法律规定:“仓单所载之货物,非由货物所有人于仓单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不生所有权转移之效力”(54)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典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455—456页。,民法中关于栈单转让的规定,确立了“背书转让”的交易原则,由交易双方以及堆栈背书签字,即可实现栈单转让,这种交易双方与堆栈双重背书的规定,既规范了栈单交易行为,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仅仅是对栈单转让所引发的债权进行了规范,却没有明确赋予栈单以物权效力。这就意味着从法律上说,近代上海堆栈栈单,不过是一种保管证据,仅能证明货物存入堆栈,法律保护的也仅是栈单转让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不能从法律上保证栈单与存栈货物的一致性。由于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效力,那么栈单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有价证券,也不能作为有价证券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抵押与再抵押,这显然会对栈单的合法流通产生极大影响。
事实上,近代上海堆栈业自身也曾试图对栈单及其信用问题进行相应的规范,如1933年由银行实务研究会主持制订了《上海市银行业仓库营业规则》,共5章52条,涉及货物保管、进出栈手续、栈单过户、栈租支付以及附属服务等诸多内容。该规定一定程度上规范了金融堆栈在上述诸多方面的业务流程,但综观该规则,关于栈单之性质与流通之规定,似乎于传统商业习惯并无改变。如在事关栈单能否具有完全物权效力的规定方面,该规则依然沿习上海商场旧习,允许仅凭提货单即可出货。(55)薛遗生:《上海市银行业仓库营业规则之商榷》,《银行周报》1933年第17卷第41号,第8页。如前所述,如果允许仅持有提货单即可要求堆栈出货,则存栈单就不能代表实际存栈货物,失去了其原本应当具备的流通功能和融资功能,即便银行业依据自身对人信用的习惯,接受了以存栈单为抵押的贷款请求,也势必无形中增加信贷风险,无论对于银行业还是堆栈业,都具有潜在制度风险。不仅如此,该规则还规定“库单所载之货物名称、种类、品质等,均系寄托人报告照录,并未经仓库检定,凡仓单之受让人或货物之保险人,如欲审查货物之内容,均应随带仓单或备具凭证,到仓库自行检阅”(56)《上海市银行业仓库营业规则》,《银行周报》1933年第17卷第41号,第2页。,如此规定,虽然规避了堆栈经营者的责任,但从长远来看,如果堆栈业对所保管的货物是否名实一致不能做出承诺,势必日渐削弱栈单的信用。
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与行业规范,上海的栈单投机现象屡有出现。据记载,曾出现商人把货物提空后,依然滥发提货单,并将所收的远期庄票贴现后逃之夭夭,还有不法行号利用栈单漏洞,肆意涂改提货单上的货物件数骗取货物,间或有狡诈之徒,将已经提空之栈单,背书转让他人。(57)《上海堆栈业调查(续)》,《工商半月刊》1929年第1卷第13号,第44页。亦有堆栈因与货主往来已久,即便不提交存栈单或提货单,也可提取货物的,甚至有堆栈不经货主同意,私自向银行押款,套取资金,数额巨大,此类堆栈弊端,屡禁不绝。(58)杨介眉:《谈话录四十一》,《海光》1932年第4卷第1期,第13页。“栈单转让,办法分歧,各沿当地之习俗,自为风气,以致重复抵押,或货物与栈单不符诸弊,层出叠见”,“故银行非深知堆栈内容者,辄不敢轻凭一纸栈单,予以资金上之融通”(59)程本固:《对于银行设立堆栈之管见》,《银行周报》1921年第5卷第41号,第16页。,栈单交易与抵押屡屡出现纠葛,对于栈单信用的发展,不免产生影响。
栈单交易市场的乱象,倒逼着金融业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栈单押款风险,其中推行驻栈员制度就是重要举措之一。由于厂商存储于堆栈的货物品种、批次、价位繁杂,且栈单交易、货物进出栈频繁,尤其是交易旺季时,银行或钱庄等金融机构常常无法获知抵押物的真实存栈状况,为保证抵押物妥实,放款金融机构往往向堆栈派驻驻栈员,旨在监督押品的出入以及厂商的资金往来情况。这些驻栈员由派出金融机构发给专门印鉴,其薪水与笔墨纸砚等一切日常办公用度皆由派出金融机构开支,以确保其在业务上的独立性。(60)《中国通商银行与崇明堆栈往来业务文书》,中国通商银行档案,档号:Q281-1-156。驻栈员以监督抵押品栈单交易与进出栈情况为主要职责,凡抵押品数量、进出栈情况、保管情况、栈单过户、市场行情、栈租变化等信息须每日缮具报告。(61)⑧《上海银行承做外业仓库货物押款须知》,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529-17。由于驻栈员于资金安全关系重大,一些银行在选拔驻栈员时亦十分谨慎,除了要求品行端正,必须由银行认可的保人作保之外,入职后还需加以业务训练,日常管理中对驻栈员的业务、与押户关系、生活状况、社会关系也有严格的监督。⑧除了派驻驻栈员,一些银行还定期或不定期对押品堆栈进行检查,如交通银行就规定自办或合办堆栈的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已派驻栈员的堆栈每月至少三次,未派驻栈员的堆栈每月至少六次,押品若露天堆放或置于无锁的散仓,应每日检查一次。(62)《交通银行史》,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329页。由交通、中国、盐业、浙江兴业、浙江实业、中孚等银行联合创办的上海公栈,则定期将所存货物数量、内容与登记簿册一一核对,并将结果在各大报刊公开。(63)《检查上海公栈之报告》,《时报》1917年2月20日,第5版。一些与银行业务往来密切的堆栈也逐渐意识到与银行主动进行信息沟通的必要,每周或每月将押户的押品进出栈情况,做成简报,定期和银行沟通,银行也将押户的欠款情况及时通报给堆栈。(64)《中国通商银行关于崇明堆栈监察富安纱厂押品进出口情况往来文书》,中国通商银行档案,档号:Q281-1-132。针对那些素无业务往来的堆栈,银行对其栈单押款一般比较谨慎,在承做押款业务之前,常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经营信用、资本大小、盈亏状况、往来客户、有无舞弊情形进行详细调查,以决定是否接受其栈单押款。(65)《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堆栈业调查资料》,上海商业储蓄银行档案,档号:Q275-1-1829。
结 语
尽管栈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观察近代上海的贸易市场,“在此极不完全之栈单制度下,华人间竟以单纯之里书授受,而从事货物之买卖抵押,比较圆滑地利用堆栈之机能”(66)王雨桐:《上海之堆栈制度(五)》,《银行周报》1931年第15卷第32号,第18页。,既无确实物权,亦无相应法律保障的栈单在上海商业贸易中仅依据商业习惯持续发挥着储存、转让与抵押的功能,基本实现了堆栈业“货物流通化”与“货物资金化”两大职能,发展成为贸易周转的物流媒介和信用媒介,是近代上海堆栈业发展的奇特现象。
事实上,堆栈业的发展对上海进出口贸易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此。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和专业化的发展,堆栈业在拓展贸易范围、提升物流效率、降低流通成本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如冷气堆栈出现后,昔日不便保存的鸡蛋、鲜肉、海产品、瓜果、菜蔬、皮毛、糖、烟草等,保存时间得以大大延长,打破之前生产季节的束缚,便利贸易商根据市场供需和价格调节供货规模,从而为这些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以及更多的交易选择。堆栈在物流组织方面的专业化和集约化运营,在减少商品流通环节、提高物流效率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为贸易厂商节约了保险、打包、运输、交易等一系列中间成本。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国家法律规范与行业监管的缺位对上海堆栈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亦不容忽视。观察近代西方堆栈业的发展,无不在物流功能的基础上,将信用功能作为堆栈业的发展方向,在完善的堆栈业法律的保障下,西方堆栈业发行的栈单与政府债券、企业股票一样,已然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用于担保、抵押或再抵押,成为推进堆栈业发展的强有力的增长点。反观近代上海堆栈业,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与行业规范保障,金融业依据商业习惯接受上海堆栈业发行的栈单,授予信用,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虽有商业习惯、行业自律等不成文的规范,然而终究与法律规范的效力不可等同而语。这不仅导致上海一埠的栈单交易弊窦丛出,也势必影响栈单信用功能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注定了上海堆栈业始终未能像西方一样,成功地成长为独立的信用机关。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近代上海银钱业利率波动机制研究”(17BZS140)、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