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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27期
关键词:外观设计专利法整体

刘 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 100020)

局部外观设计主要指的是针对产品局部展开的新设计,其中主要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多方面内容,相较于整体外观设计,局部外观设计最突出的特征就是其“局部性”。在开展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我国在专利授权以及侵权判定相关环节仍然面临着一定问题,因此有必要结合实际问题及其“局部性”特征展开探讨,从而有效完成对判断主体及判断对象的确定,加强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

一、研究背景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5年4月1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进行了公布,其中最突出的内容就是针对第二条第四款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将“外观设计”规定为“产品整体或局部在形状、图案、色彩的新设计”,在此基础上,我国又进一步推进了相关保护制度,从而也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产品外观设计技术已经进入到较为成熟的领域,因此在整体设计的创新上难度也比较大。针对这样的情况,更对会选择从局部的角度出发对外形设计进行修改与优化,但却受制于专利法却无法对该设计进行保护,大大降低了设计人员开展局部设计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我国在局部设计专利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相较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更是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更好地满足国际化与现代化发展要求,我国在《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中加入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相关内容,但具体的设计与构建还需要开展进一步地深入探讨[1]。

二、当前局部外观设计专利面临的困境

总的来说,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包含在民事权利的范围中,但是局部外观专利与整体外观专利在权利客体上存在着一定差异,也正是由于这样的不同,建立单独的局部外观专利保护制度迫在眉睫。在当前外观设计专利法律体系下,主要存在两方面困境:

(一)法律层面

我国早在1984年在立法的时候就已经涉及关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内容,并在2008年对《专利法》进行修改的时候又在原有基础上加入了外观设计的定义。结合现行《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外观设计”的定义来看,其中只表明外观设计属于针对产品本身的新设计,但并没有提及整体外观设计以及局部外观设计的内容。而站在产品本身的角度上来说,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包含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以及局部外观设计两部分,因此当前的《专利法》条文中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并没有将局部外观设计排除在外[2]。

(二)实践层面

相较于法律层面,其实践层面主要体现在局部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不能获得授权,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并没有对局部外观专利进行承认与保护。一方面,当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作为客体申请专利的时候是不可以获得授权的。例如,在实际进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交相应的附图,其中需要进行保护的部分应用实线表示,而不需要保护的部分则用虚线表示。但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附图不能以“虚线” “点划线”等表示形状,因此往往就需要将原来附图中的虚线部分改回实线,那么其中所有的内容都将会被作为审查对象。由此也可以进一步看出,我国针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采用的仍然是整体外观专利的方式,进而难以满足局部外观设计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申请人在向其他国家提交局部外观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的时候,向我国申请专利优先权是不被承认的。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人往往会将申请内容主题不同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依据。

三、我国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构建

结合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建设存在着很强的必要性,因此有必要针对其制度构建展开探讨。

(一)概念界定

在针对《专利法》进行第四次修改的过程中,其最突出的改变就是试图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引入其中。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针对局部外观设计的具体概念进行了相应的阐述,也就是对产品某一局部进行的创新设计。一般来说,这样的“局部性”主要是相对于“整体性”来说的,而“局部”也是产品整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产品上可以安装拆卸的零部件来说,就可以将其纳入整体设计保护范畴中,也可以纳入局部设计保护范畴中。而有部分学者针对这一问题也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其认为局部外观设计应包含不可分割部分和可分割部分的创新设计两部分,虽然可分割部分的设计可以与产品整体分离,但是其仍然属于局部设计的范畴内。因此面对这样的问题应给予设计者相应的选择权,由设计人员自行完成局部外观设计与整体外观设计的确定。

(二)侵权判定

针对局部设计专利侵权问题的研究,我国仍然存在着较大的空白,而结合日本的研究情况来看,其主要具备两个思考方向:第一是“独立说”,也就是将局部设计看作一个独立的设计个体;第二是“要部说”,也就是将局部设计放在整体产品中进行考量,主要涉及位置、大小和范围等因素,进而判断出设计的侵权情况。结合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要部说”判断标准的实用性要更强一些,才过采用“独立说”作为判断标准,那么仅需要考虑两个设计个体的相同或相似,对其位置、大小以及范围都没有加以考量,这样很容易就会造成评断的不严谨。如果两个局部设计存在相似,但其位置、大小以及范围存在差异,那么也会是两个不同的设计,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此只有两个设计的局部设计相似,且位置、大小和范围等相同或相似的时候才可以称之为侵权。“要部说”侵权判断标准的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局部设计保护范围过宽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最大限度地提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合理性,有效维护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三)相似性判断主体

《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和《专利纠纷司法解释(一)》中都对相似性判断主体的确定进行规范,也就是对外观设计及常用设计手法具备一定了解的一般消费者。然而对于中间产品或组装产品来说,在进行一般消费者确定的时候就会存在一定分歧,其主要对象包括完成制造、组装的人员以及最终购买该产品的人员。结合实际情况来看,针对这部分中间、组装产品,应将制造、拼接、维修人员作为其一般消费者,因为只有这部分人员才会关注其局部外观设计,而这部分设计内容往往并不会对终端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与此同时,如果将终端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反而会给整体过程的推进带来一定弊端,这部分人员并不能对两者的外观设计进行有效辨别,长此以往还会降低公众的积极性。因此,作为局部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主体,应对其具体设计情况具备足够了解。

四、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未来发展

总体来说,完善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应包括主体、客体、申请、审查、权利等多个环节的内容,在《专利法》增加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相关内容的基础上还需要对《指南》中的相关条款进行需改,充分表现出其新颖性、创造性的同时实现对相关原则的综合运用,从而有效为社会公众实施检查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关部门应不断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对专利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优化与调整,从而充分体现出立法的科学性。近年来,我国针对局部设计专利保护的研究不断深入,在原有的基础上又进一步丰富了外观专利申请、审查以及侵权判定等环节的先进经验,进而为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规则构建奠定了坚实基础[3]。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产品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会遇到新的影响因素,这也要求我国应进一步提升对审查授权以及侵权司法实践等环节的重视程度,以以往的先进经验为基础提出更加科学的发展模式。

综上所述,加强对局部设计专利的保护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要求。现阶段,我国的产品设计水平已经趋于成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针对产品局部设计加以优化,同时也应提出相配套的专利保护制度。结合现阶段的发展情况来看,局部专利保护在法律层面与实践层面仍然具备一定的问题,因此相关部门应重点针对其制度构建展开研究,进一步提升局部设计专利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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