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募捐平台的法制监管
2021-11-25宋小静
宋小静 王 敏
(陕西理工大学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陕西 汉中 723000)
一、网络募捐平台监管的法律制度现状
网络募捐平台因其受众广、运作快、效率高等一系列优势,已经成为捐赠者进行慈善捐赠的主要途径。我国为了对这一平台进行规范性建设,也不断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现行法律法规及文件包括: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16年发布的《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2017年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的现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现行监管法律存在滞后性,在这个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总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网络募捐平台这样一个新兴事物,其滞后性更为明显。例如,上述规范文件中《慈善法》是所有关于公开募捐规范性文件中位阶最高的,但是《慈善法》中仅对传统慈善事业中有关募捐的事项进行了规制,并没有涉及网络募捐平台的相关规定。二是现行监管法律过于笼统,例如《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监督,包括政府监督、信息公开、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这也是首次将政府与社会公众纳入监督主体的文件,但是对于各个主体的监督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制。
二、网络募捐平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平台内部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求助信息审核标准不明确。这一问题不解决就会导致虚假救助信息增多、同一求助者在不同平台多次发布求助信息或者同一平台多次发布求助信息、救助金额难以确定等问题。
二是反馈机制不完善。筹集的善款、物资怎么送达求助者手中、求助者怎么利用、解决了怎样的困境,这些信息可以说是非常稀少。邓雪莉[1]在其文章中就提到了募集物资存在的困境,反馈机制不完善是募集困难的原因之一。
(二)政府监管存在的不足
一是政府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不明确。在讨论监管问题时,首先要明确的就是监管主体以及监管主体的职责。就我国现有法律来看,在《公开募捐平台管理办法》对监管主体进行了规制、《基本管理规范》的规定涉及了部分管理部门的职责,但是总体来看,这一规制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是监管不及时。由于监管主体不够明确,就会出现监管不及时的问题。在网络募捐平台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政府监管主体部门互相推诿、怠慢监管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
(三)网络募捐平台协同监管不足
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所以仅仅依靠政府进行线下监管显然是不充分的。首先,我国监管主体的多元化仅仅存在于政府部门,广大社会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也应当享有监管权力。其次,目前对于网络募捐平台的监管,并没有从其特点出发,做到线上、线下协同监管,一方面线上监管没有统一的监管程序、没有覆盖到整个募捐过程,另一方面,线下的监管也没有形成合力,且没有将线上、线下监管信息进行整合,最终就会出现监管不力的情况。
三、网络募捐平台监管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一)确定平台救助信息审核法律标准
准入标准是一个网络募捐平台开始运行的前提,只有符合准入标准,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募捐活动。首先,从信息真实性审核的层面出发,要加强募捐信息审查强度。其次,各个网络募捐平台可以进行协同审核,根据求助者身份证号或者类似唯一能证实其身份的证件号码,来排除求助者多次在不同平台进行重复救助。最后,平台可以与医疗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模式,来规范救助金额的设置。
(二)细化信息反馈制度的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募捐反馈信息仅限于对于互联网募捐信息公开平台且规制十分笼统,不便于操作和监管,所以对于网络募捐反馈制度需进一步地细化和完善。首先,对于善款和物资的集中整理分配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从而促进网络募捐平台的良性发展。其次,要建立分工合作系统,一方面要对善款、物资的搜集配送进行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要对物资到达求助者手中后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加强求助者与捐助者之间的沟通。最后,可以在募捐网络平台上开放专门捐赠者反馈板块,当捐赠者无法查询反馈信息或者对于反馈信息有质疑时,可以通过举报等措施来加强平台对于信息反馈制度的建设。
(三)明确政府主体监管职责
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其监管力度最大,所以对政府主体及监管职责的规制极为重要。第一,建立起日常监管机制,民政部门作为监管的主要部门应当肩负起自身的职责,笔者认为可以从民政部门专门抽调出一个科室进行每日监管,学者蒋万胜[2]也在其文章中着重强调了民政部门职责。第二,更新监管方式,要注重随机监管,随机监察不但能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更能通过突击检查发现问题,随机检查后再对结果进行公布。第三,要健全处罚、追责机制,通过对其进行民事处罚、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来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同时对发布不实信息的网络募捐平台进行追责,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蒋万胜、周艳[3]等人在文章中也提到了这一改善措施。
(四)建立联合监管法律制度
建立联合监管的法律制度,笔者参考了庞万腾[4]等作者的文章认为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多元主体进行管理。首先,媒体可以成为监管的主体之一,学者戴玮[5]也在其文章中强调了媒体在网络募捐监管中的重要性。其次,可以将捐赠者纳入监管的主体,因为他们是募捐活动的参与者,他们对募捐信息更加了解,对募捐结果更加重视。最后,可以成立网络募捐平台的协会,协会成员由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对募捐活动更为熟悉了解,对于发现问题的敏锐度和解决问题的效率都要高于其他人,可以更迅速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是线上线下监管的统一性。首先,线上监管是由各个网络募捐平台通过开通投诉通道进行,由媒体、捐赠人和行业协会作为主要主体进行,对所有线上信息整合、分类、公布等等进行监管。除了投诉通道还可以开通评价通道,来对每一次的募捐活动进行评价,不断改善运行。其次,线下监管则由以民政部门牵头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管,对于平台的准入、审核、处罚等等都要由政府部门作为主要监管机关,依靠公权力的权威性更能对这些原则性的问题进行监管。最后,最重要的就是要做到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的募捐活动既包括线上也包括线下,只有线上线下形成一个整体的监管体系,才能真正做到覆盖整个网络募捐活动,才能真正有效地对网络募捐平台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