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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注册的司法困境研究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7期
关键词:商标注册商标法注册商标

张 娜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一、商标恶意注册数据分析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10月,我国商标申请量为756.8万件,商标注册量为464.5万件。截至2020年10月底,有效注册商标量2918.2万件。1-10月,我国商标异议申请10.9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各类商标评审案件申请29.4万件。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商标大国。但是,在商标注册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下,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也在泛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最新统计,从2019年开始,商标局通过各个环节对恶意抢注商标以及恶意囤积商标行为实施严厉打击,自2019年4月1日,接连三个月驳回了非正常申请商标总数达到了24145件,在同一时期的审查商标总量中大约占1.2%,在同一时期的驳回商标总量中大约占4.2%,在这些数据中,恶意注册商标类案件大约达到36%,恶意囤积商标类案件大约达到64%。

由此可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商标注册数量持续不断上升,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使得市场经济下的每一个主体开始注重产权保护,但商标注册数量的急剧增长的同时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也在凸出,许多市场主体为了追求高额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恶意抢注、囤积以及提起恶意诉讼,严重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与发展。2019年新通过的《商标法》的施行,虽然从立法上加大了对商标恶意注册的预防与规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适用上的问题。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新《商标法》的情况

(一)法条规定不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部门审理恶意注册申请案件时对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规定的适用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1]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在有效遏制恶意注册商标方面作出了许多举措,将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在审查阶段对不符合注册申请标准的予以驳回,同时降低了在先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提高了商标主管部门的行政效率,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产生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我国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仅是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有无瑕疵、申请手续是否齐全等作审查,实际审查过程中商标主管部门对于商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意图、是否存在恶意以及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无法作出有效核实。

(二)增加行政成本

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人成功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合格的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合理原因接连三年不使用所注册商标的,任何商标异议申请人都被允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异议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无异于增加了其和行政主管部门的成本,浪费了行政资源,损害个体与公共利益,这种连续三年无理由不使用、恶意损害先权利人利益的行径构成权利滥用,损害了行政程序。[2]

(三)适用诚信原则不统一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为规范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了积极的效果。[3]从立法的角度和实践的意义两方面来看,申请注册商标时遵循诚信原则既是法律基本原则之规定又是对公序良俗的一种秩序保护。但实际上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以及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违反诚信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将他人的驰名商标通过复制、模仿或翻译使得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被误导;商标代理主体没有经过被代理主体同意就以其名义申请注册;明知存在在先权利人仍然申请注册;通过不合法的方式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且一定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商标。这些不正当的抢注行为都违背诚信原则,但是,法院在审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案件时,在适用和理解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上也无法做到具体统一。

三、商标恶意注册的原因

(一)“恶意”概念界定不明确

2019年新《商标法》对恶意注册行为大篇幅的做了规定,表现了对恶意注册严厉打击的态度,但只是简单的表述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究其“恶意”的解释并没有确切的规定与描述。有些人认为进行恶意抢先注册是一种正当合法的市场渠道,而且成立专业的商标抢注平台、网站和拍卖会以及通过成立商标代理机构或者与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专用于申请注册商标,他们利用所囤积注册的商标从在先权利人处收取高额利益。[4]因此,在缺乏“恶意”明确概念界定下,商标注册申请人便会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抢注,甚至进行大量囤积从而获取巨大的恶性利益,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恶意抢注成本低下

随着现行商标法律的不断健全,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和成本也逐渐降低,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惩罚性机制规范低。另外,在追求科技与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加大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奖励措施,这无异于使得企业或者个体为了获利而恶意大量囤积注册商标,他们将囤积的商标以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方式获取高额利益。在低成本的商标注册现状下,恶意抢注乱象是无可避免的。

(三)商标审查程序主观化

我国实行商标全面审查原则,审查绝对理由的同时,还审查申请注册商标的相似性以及初步审定,虽然这一原则审查内容全面,旨在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领域的稳定性,对打击恶意注册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对商标异议申请审查时间过于漫长,进而有损害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可能。[5]同时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商标审查人的主观性较大,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恶意与否时,只能通过谈话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解,不可能对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所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真实性得到有效核实。

四、相关制度之构建

(一)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

打击恶意注册行为需建立强有效的制度措施,在认定存在恶意注册的同时对恶意行为人进行处罚,使得恶意行为人能够意识到违反了法律规定以规避再犯可能性。现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有效的惩罚机制,这对于处罚较轻的行为人无法实现有力的震慑作用以防再犯。因此可以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欺骗行为人进行罚款并使其对在先权利人进行赔偿,限制恶意申请人2年内不得再申请注册同类商标。

(二)合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当前一名叫作“丁真”的四川小伙在网络上走红后被许多无良商家将其名字恶意注册商标,在商标恶意注册频频发生的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加强具体遏制商标恶意注册的立法规制,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这一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属性作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要求与2019年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的关系更加具体,从而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适用中变得灵活和易操作。[1]商标申请注册主观上存在恶意就可以认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商标注册申请人在认定使用目的时需要考虑当前申请人没有使用的目的,但不排除将来为了生产经营使用。[6]通过对新《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这一具体条款的分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有了更进一步的细化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现象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与作用,从而推动全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打击商标恶意注册。

五、结语

通过对商标恶意注册的司法困境研究能够从恶意注册现象的原因、类型以及相关法律的实际适用情况分析进而提出制度构建,对恶意注册行为起到有效的规制,从而推动市场经济环境良好运行,实现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促进商标注册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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