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上请制度考述
——以《天盛律令》为中心
2021-11-25□唐博戴羽
□唐 博 戴 羽
上请是我国古代司法审判或重要事项决策中请求皇帝或上级机关裁决的制度。上请起源于西周的“八议”之法,汉代开始规范、系统化,至唐宋趋于完善。唐代上请律文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官僚贵族犯罪、犯罪有可矜情节、违礼不违律行为、非故意重大犯罪等[1],其标志性表述形式为“上请”或“奏裁”。宋代上请相比唐代有所扩大和发展,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宋史》中出现了许多与前代不同的上请律文,主要以诏敕形式发布,这与两宋的编敕活动相对应。
党项族建立的西夏政权也有上请制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以下简称《天盛律令》)涉及上请的法律条文有80余条。《天盛律令》汉译本中上请律文的主要表述形式有:奏议实行、奏告实行、奏报实行、奏计实行、奏量实行、报察斟酌实行、计量实行。而通过检索西夏文本《天盛律令》发现,上述七种表述在西夏文中只有两种表述形式,即虣絍槽膌和宦虣槽膌。显然,这两个西夏文词汇是表述上请制度的法律术语。目前鲜有学者系统梳理西夏上请制度,故本文试考述《天盛律令》中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探寻其制度渊源,并分析西夏上请制度的特点。
一、《天盛律令》中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
《天盛律令》中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八议、官僚犯罪、殴打节亲主罪、老幼犯罪、拷囚有疑、妖言罪、投诚、告赏、夫役摊派等九类。
(一)八议上请
八议(萰盵)制度是西夏贵族官僚集团的一种宥罪特权,内含上请制度,这一特权阶层在犯罪后由皇帝决定其命运,一般能得到宽大处理。《天盛律令》载:“八议者,帝之族、姻亲及内外臣民中待命人有大功□□□是宾客等……自帝之姻亲至八等宾客一样,犯死罪时,奏议实行。”[2]132八议者即议亲(皇族、后族)、故人(长久待命的皇帝旧故)、智人(有大智慧与大德行的君子)、善能(有大才干辅佐皇帝之人)、有功(有大功勋者)、尊上(“及御印”以上官)、勇勤(对国家有大贡献者)、宾客(邻国投诚的君臣),此八类人犯死罪时可奏请皇帝裁决。议亲为八议之首,“一者议亲,为帝之族、姻亲。其中族亲(帝之族亲)服一年丧服以上者应如何减,当奏告实行”[2]132,规定服丧一年以上的近支皇族犯罪后可上请。以议亲为首逐次排列适用对象的八议上请与《唐律疏议》中的八议内容基本一致[3]17-18,显然是借鉴了唐代八议制度。
(二)官僚犯罪上请
《天盛律令》中有关官僚犯罪上请的律文除《八议门》外,还存在于《罪情与官品当门》和《威势藏妻门》中。《罪情与官品当门》载:“父、兄弟等依官品应减人中,自有‘及御印’官,依八减法减一等,依前分别明示以外,犯罪者及节亲父、兄弟等皆‘及授’,则当奏告实行。”[2]14“5有官位人犯罪时,有‘及授’以上官者,应获何罪,一律当奏告实行。”[2]146由此可知犯罪者有“及授”以上官阶时,能享受上请特权。《威势藏妻门》中有“盈绕”以上官者藏匿他人妻女时可上请,“节者宰相、位高臣僚隐藏他人妻、女、媳强以和合时,有自‘拒邪’以下官者徒二年,有自‘盈绕’以上官者,应判何重轻罪,奏报实行,人则当还”[2]303-304。西夏官僚犯罪上请的主要依据为官阶,八议中“及御印”及以上官阶者犯罪适用上请,有“盈绕”及以上官阶者可在藏妻犯罪中适用上请,有“及授”及以上官阶者可在大多数犯罪中适用上请。
(三)殴打节亲主罪上请
节亲主即皇族,西夏对诸人殴打皇族的犯罪实行上请裁决,“诸人殴打节亲主中,殴打已至一种丧服者,应获何罪,依时节奏量实行。其他殴打未至丧服者时,依庶人打伤下等司正法判断”[2]485,即殴打五等丧服以内的皇族,其罪由皇帝亲自裁决。宋殴打皇族罪不适用上请,“诸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徒壹年;伤者,徒贰年;伤重者,加凡斗贰等。缌麻以上,各递加壹等。死者,斩”[4]290。两者相较可看出,西夏高度重视欺凌皇族事件,皇帝亲审显示此类犯罪相比宋朝更具严重性。
(四)老幼犯罪上请
《天盛律令》从社会矜恤原则出发对老、幼、重病三类人犯罪有从轻处罚的规定,其中老、幼犯罪可适用上请,“诸人老年至九十以上,年幼七岁以下者,有一种谋逆,当依时节奏告实行。其他犯各种罪,一律勿治”[2]150。其上请范围限制在年龄九十以上及七岁以下的犯谋逆罪的人中。老幼犯罪上请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西夏宽仁慎行的司法原则。
(五)拷囚有疑上请
拷囚有疑上请即在三次拷问之后犯人仍不认罪的情况下,向上级部门请求裁决。《天盛律令》载:“知有罪人中公事明确而不说实话,则可三番拷之。一番拷可行三种,笞三十,□为,悬木上。彼三番已拷而不实,则当奏报。”[2]326-327类似的情况还有“前述因疑心未见而有告举者,推问时,谓所诉讼人腹心清净,未曾犯罪,不肯招承者,当三番拷问。受杖毕,无所说词,则举者当受拷杖。彼亦不伏其虚时,应何为,当奏报寻谕文”[2]448-449,即在被告者经过三次拷问后不认罪的情况下拷问告者,若告者亦不认错,就向上级部门请求裁决。与宋朝法律相比照,宋、夏拷囚次数均不得超过三次,不过宋三番拷囚后不适用上请,“拷满不承,取保放之。若拷过叁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壹伯”[4]398。反拷告者方面亦然,“诸拷囚限满而不首者,反拷告人。其被杀、被盗及家人、亲属告者,不反拷……拷满不首,取保并放。违者,以故、失论”[4]399。
(六)妖言罪上请
妖言是指利用各种鬼怪邪说迷惑人心,或对抗官府,或谋取私利,以危害社会安定的言论。历代封建政府对妖言的处罚都较为严厉,西夏亦不例外。《天盛律令》载:“诸人不许谓见佛神明光以迷惑家门,亦不许说有将降恩之语。倘若违律时,言重有疑患,则应处何罪当奏报实行,若言轻无疑患则徒一年。有屡屡不停言之者,应处何罪及应不应迁转住地等,视其言状,依时节奏报实行。”[2]417-418西夏对于传播妖言重者适用上请,轻者徒一年。
(七)投诚上请
西夏与辽、宋、金、蒙古等政权并立,因此鼓动投诚与遏制逃亡成为了其阙彼利己的手段之一。在对待投诚者时可适用上请制度,根据投诚者主体的不同,包括敌方投诚上请和己方投诚上请。
敌方投诚上请即敌国人员来投诚时,根据其情况请示上级如何处置。在《天盛律令》中共有两处条文。“敌人引领本族部来投诚,自共统摄者,若统摄十抄以上,则当为所统摄军首领。若十抄以下,及我方人叛逃往敌界复归来投,统摄来归者则不得为首领,可置于旧有首领属下,其中人有麻力海来投,言语及义、立大功者,则应是否遣为首领,届时视人状、功阶,依时节奏议实行。”[2]267可知敌方人员投诚时,所率部众少于十抄,则不得为首领,但是若其有特殊才能及功劳则可请示上级是否能做首领。首领是西夏军队基层组织中的领导人员,“领十抄可做舍监,二十抄可做小首领,二十抄以上至六十抄可做溜首领,即率领一部种落兵”[5]50。敌方带领十抄以上人归来,就可做首领;十抄以下者,有特殊才能及功劳,则通过上请有可能成为首领,说明西夏优待力度较大。另一条文,“敌人真来投诚者,地边、地中军内及他人辅主等,愿投奔处当办理。其中若于敌界任高位,及一部部迁家统摄引导来投诚,并有实言消息送来者,视其人状、功阶,应得何官赏、职位,以及应按原自本部顺序安置,当依时节奏告实行”[2]268-269,可知敌方投诚者在原官职高、带有家族、有情报的情况下,通过上请可以得到官爵、职务,以及按原来顺序安置的资格。
己方投诚上请是指在己方人员叛逃出界后又归来投诚的情况下请示上级处置的制度。己方投诚上请侧重于奖励带功归来的投诚者。“自不同部院出逃,则有门户者当团圆以外,不允共抄子、兄弟使转院结合,其中有大功则应何为,当依时节奏计实行。”[2]281即有人从不同部院出逃后,除有门户者外,其子、兄弟不得转院结合,若立有大功则可请示上级做宽大处理。“我方人有大小罪逃往敌界,重归来投诚时,是和平时,则逃罪当释。前罪,偿债有何勿释,当还给,依法判断。其中文武忠显,知晓内外秘事,是关系朝廷之利益者,应管摄及依顺投归来等,应不应释罪,视人状时节、事由等奏议实行。”[2]281即我方人员因罪叛逃后归来时,若有文武才能,且带有有利情报,可请示上级释免前罪。
(八)告赏上请
告赏上请是指举告犯罪属实后,请示上级赏赐的制度。在《天盛律令》中有两处条文涉及告赏上请,均属于举告重大犯罪的情形。首先是举告十恶犯罪属实,可通过上请得赏,“诸人举十恶罪是实,应得何举赏者,视举人如何、言状如何、全知不知情状等,依时节奏量实行”[2]450。可见,西夏对于十恶罪举告的行赏极为慎重,故要查明告举者自身情况、言状、知情情况后才上报。其次,举告欺隐官方财务属实,可通过上请得赏,“诸人告举,谓官畜、谷、钱物种种中有为虚杂时,三万缗以内举实之举赏依强盗执武器法。三万缗以上举实者,其举人中,人勘遣用,则应得某大小职位。人不堪得职位,则前述举赏上应如何赏等,依时节,视所举情状及人况等,奏量实行”[2]450。此条属于举告重大经济犯罪的行为,以三万缗为标准,举实超过三万缗则可获得职位赏赐,或者通过上请得到其他赏赐。
(九)夫役摊派上请
西夏夫役摊派上请律文主要出现在《天盛律令·催缴租门》中。首先,修建寺院、佛塔等重大工程的夫役摊派适用上请,“若国家内临时修缮佛塔、寺院,建造大城、官地墓,为碑志等时,应不应于租户家主摊派杂事,当告中书、枢密,计量奏报实行”[2]491。夫役主要由家主、租户承担,家主近似封建农奴主,租户则是家主土地上的农户,向租户家主摊派此类工程夫役,须请示中书、枢密裁决,可见其重大性与复杂性。其次,官方夫役人数超一百时,需上请,“因官所出为辅役,于租户家主应出笨工,则转运司人不许自意兴工。有言情当告中书,视其事况,笨工役一百以内,计其应兴工,则可兴之。一百以上一律奏量实行”[2]491,即因官方需要摊派夫役时,转运司不得擅自行动,应该向中书报告情况,使用人力在一百人以内且情况允许则可开工,若超过一百人则须上请。可见在使用人力较多的情况下须由国家最高决策机构批准。
二、西夏上请制度的渊源
西夏上请制度中的部分条文与唐宋法律有渊源关系,涉及贵族官僚阶层以及社会矜恤的上请律文主要借鉴唐代法律,如八议上请、官僚上请、老幼犯罪上请;涉及社会重大犯罪以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上请主要借鉴宋代诏敕,如妖言罪上请和夫役摊派上请。《唐律疏议》在维护封建贵族官僚集团方面,达到了新的巅峰,《宋刑统》基本沿袭,因此成为西夏特权阶层上请的主要模本。宋代诏敕中的上请多为应对多发的重大犯罪或事项决策,因此西夏在该领域着重参考。
(一)借鉴唐代法律的上请
八议制度专为贵族官僚之宥罪而设置,到唐代已经发展成熟,宋代法典的八议则基本因袭唐律。唐代八议,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勤、八曰议宾。《唐律疏议》载:“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疏〕议曰:此名‘议章’。八议人犯死罪者,皆条录所犯应死之坐及录亲、故、贤、能、功、勤、宾、贵等应议之状,先奏请议。依令,都堂集议,议定奏裁。”[3]32议亲限于“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3]17。袒免亲为五服以外的远亲,服丧时限可从三个月起,与《天盛律令》的一年丧服以上者相比,唐代可享受上请的皇族范围更大。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和皇后小功以上亲与《天盛律令》中可享受上请的后族范围大体一致[2]133[3]17。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勤的内容与西夏的故人、智人、善能、有功、勇勤完全一致。议贵为有官品者设置,范围在“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3]18。西夏对应为尊上,范围在“有‘及御印’以上官之谓”[2]134。可见唐、夏在官阶制度上的差异,唐八议中的官僚上请可分为职事官品、散官品、爵位三种,西夏只规定“及御印”以上官。西夏的官大致分为及授、及御印、未及御印,“杂官为‘未及御印’官,六至十二品为‘及御印’官,五品(末品)以上为‘及授’官”[6]294,因此西夏八议尊上的范围更宽。最后,议宾与西夏的宾客有所不同。《唐律疏议》中的议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3]18,即前朝后代。《天盛律令》的宾客指“邻国王臣一齐来本国投诚,日过后子孙在之谓”[2]134,即他国归降的君臣及其后代。西夏与中原王朝不同,土地上已无前朝君臣,为鼓励他国君臣来投奔效力,故有此上请。
除八议尊上外,还有“及授”官上请作为官僚上请的补充,与唐律有渊源关系。“及授”官品级较高,分上、次、中、下、末五品,享受更高的法律地位。例如同是庶人殴打有官人,“对自‘及御印’至‘拒邪’,未伤则造意绞杀,从犯无期徒刑”[2]120,而“对‘及授’以上者,未伤则造意以剑斩,从犯绞杀”[2]120,可见“及授”官所受之荣宠。唐律对官爵五品以上者可上请,“若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上请”[3]33。尽管双方在官制上有所差异,但此处皆以五品作为一个分界档次实施上请,极为相似。至于“盈绕”以上官者藏匿他人妻女的上请,在唐宋法律中均没有相似条文,但“盈绕”官本身属于“及授”官之列[7]158,应当是此类官僚上请的一种延伸。
西夏老幼犯罪上请的渊源从法律借鉴的实际操作来看,多是从唐代法律中参考。《唐律疏议》载:“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疏〕议曰: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戆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并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3]8《2宋刑统》则对此完全照搬。《天盛律令》的承袭之处在于对老、幼、重病都有矜恤宽减,但上请只限于老、幼,且年龄从八十以上提高为九十以上、十岁以下降为七岁以下,范围变窄。西夏人口较少、劳动力有限,政府通过法律加强对人力的控制和使用,这可能是缩减老幼上请年龄范围的原因。
(二)借鉴宋代法律的上请
西夏妖言罪上请应是借鉴了宋朝妖言罪上请的诏敕。尽管《宋刑统》中对妖言罪不得上请,“诸造祅书及祅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叁千里。言理无害者,杖壹伯。即私有祅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陆拾”[4]249。但这种局面在宋徽宗时期有所改变,大观三年八月“诏毁在京淫祀不在祀典者,其假托鬼神以妖言惑众之人,令开封府迹捕科罪,送邻州编管,情重者奏裁”[8]6520,从此对妖言惑众情重者适用上请。南宋时期仍然可上请,绍兴十一年“尚书省检会绍兴敕,诸吃菜事魔或夜聚晓散、传习妖教者绞,从者配三千里,妇人千里编管。托幻变术者减一等,皆配千里,妇人五百里编管,情涉不顺者绞。以上不以赦降原减。情理重者奏裁,非传习妖教流三千里”[8]6551,即对吃菜事魔、传播妖教等情节严重者可上请。大观三年(1109)和绍兴十一年(1141)均早于西夏天盛时期(1149—1169),因此综上分析宋朝妖言罪上请为西夏妖言罪上请之滥觞。
北宋时对于一些工程建设已经用上请方式裁决,景德元年“诏‘:诸路转运司及州县官员、使臣,多是广修廨宇,非理扰民。自今不得擅有科率,劳役百姓。如须至修葺,奏裁。’”[8]7376即为了不劳民扰民,以奏裁决定是否开展工事。北宋中后期在役法方面的上请已经成熟,元符元年“户部侍郎虞策等言:‘诸路役法衙规已推行成绪,若更逐一申请降旨施行,显见紊烦。欲并依元丰旧法,提举司申役人名额及雇食纸笔等钱,并衙前优重合增损及改更事件,户部相度指挥讫,每季奏知;如事体稍大,即具奏裁。’从之”[9]11975,说明在神宗元丰时期重大徭役事项需要上请,并有专门役法规定,哲宗元符年间仍有臣僚认为此法较妥。西夏夫役上请用于重大工程建设与役使民力,其目的是在兴工的同时能慎用民力、保障社会稳定,与较为成熟的宋朝徭役上请目的一致。因此西夏夫役上请可能借鉴于宋朝法典。
三、西夏上请制度的特点
将西夏上请制度与唐宋法典相比较,可发现其自身的独特性。
第一,从有关皇族的上请中可看出,相比唐宋,西夏维护皇族权益的程度更高。在宋朝“皇族丝联,未登显位”[10]311,而在西夏皇族通过代理皇权威慑四方,近支皇族更是在许多场合中享有较高地位,“节亲主、番人等职相当、名事同者,于司坐次、列朝班等中,当以节亲主为大”[2]379。甚至在许多律文中皇族地位排在宰相之前,例如“节亲、宰相……于家因私入牢狱,不许置木枷、铁索、行大杖”[2]324。这与宋代宰相地位长期高于宗室的情况大有不同。与唐宋法律相比较,双方皇族在八议中可享受上请,但在殴打皇族罪上西夏可上请,唐宋不得上请。宋朝在宗室违纪方面可奏裁,由宗正司处理情节严重者,但侧重点在于合理惩处,不在于刻意宽宥[8]2834。因此西夏更加优待皇族,为维护皇权地位及皇家颜面,在皇族犯罪和殴打皇族罪方面普通司法人员或机关不得随意干涉,必须由最高节钺审判。
第二,西夏官僚上请的侧重点在于维护官僚本身利益。宋朝官僚上请比唐朝发达,适用条文众多,亦比西夏宽泛,在贪赃、公务过失、失察之罪、污损名教、罪情可悯等方面均有体现。例如景德四年“诏自今官吏犯赃,及情理惨酷有害于民、刑名疑误者,审刑院依旧升殿奏裁”[9]1470,天圣八年“诏:‘文武官当磨勘而隐落公罪者,以违制失论,赃私罪以违制论。公罪徒以上情重者,仍听奏裁。’”[9]2536-2537宋代官僚上请面向大多数官员,上请的依据是犯罪的性质与轻重,侧重于妥善、客观地处理案件,使得最终能情法相称。而西夏的官僚上请以官阶“及授”、“盈绕”、“及御印”作为划分标准,在此之下的官僚不得享受上请,其侧重点在于维护官僚的利益。比较之下,西夏官僚上请不及宋代官僚上请成熟。
第三,以上请制度灵活处理复杂多变的突发事件。这在军事、边境事务上较为凸显,以投诚上请为例,西夏人员叛逃现象常有发生,而且敌方或己方投诚者也有可能突然出现,投诚者所带之功劳往往阙彼利己,做宽大处理、给予优待最为合理,但是其情况多样复杂,所带功过不一,因此采取上请方式能据时情灵活处理。唐宋法典中均不见投诚者上请条文。宋朝对归明人(宋朝对敌方投诚者称谓)施行优待政策,常赐予土地,给予官职,例如“庆历元年八月,以契丹归明人赵英为洪州观察推官,赐绯衣、银带及钱五万,更名至忠”[8]7038,元丰六年“诏恩赐归明人田宅,毋得质卖”[8]7039,但是不见归明人上请条文。宋朝初期对逃亡自首者严刑峻法,大中祥符二年规定对投诚者“卒请斩之,妻子免缘坐,情重者论如律”[9]1623。后来逐步优待,仁宗时期规定“自今蕃落军人首身与免罪”[9]3348,但终不见逃亡自首可上请。因此西夏投诚适用上请具有灵活性,对于招纳有用之人更具优势。
第四,西夏上请的适用范围不及宋朝,但不完全包含于宋朝的适用范围。宋朝上请相比前代有极大发展,表现为涉及事项多、适用范围宽。《天盛律令》中的上请条文在数量和种类上不及宋朝,但是在适用范围上夏宋之间存在差异。以拷囚有疑上请和告赏上请为例,西夏拷囚可上请而宋朝不上请,同样在告赏法高度发达的宋朝没有告赏上请,因此西夏上请的适用范围有限,但也有异于宋朝的适用范围,属自身需要而创设。
最后,在法律渊源方面,具有“末殊本同”的特点。不论从历史逻辑出发,还是从文献考证分析,《天盛律令》无疑继承了许多中原王朝法典的成果,其渊源特色浓厚。但是从西夏上请制度来看,与中原法典有显著渊源关系的律文限于八议与官僚上请、老弱犯罪上请、妖言罪上请、夫役摊派上请,其余上请律文难以找到高度相似之处,具有西夏法律的自身特色。此现象与上请制度本身的性质有关,上请属于各种法规门类之下的细致性规定,适用于具体的实际性操作,因此不适合在程序末梢方面抄袭照搬。例如殴打皇族罪上请、拷囚上请等律文,在唐宋法律中有固定处理办法,不用上请。双方的相同点在于都要处罚犯罪者,但不同点在于最后的处罚细则。由此可知双方在法律的门类及大方向上相近,但细致的处理办法大有不同。这便是西夏上请制度与唐宋上请制度相异之处众多的原因。西夏贤者骨勒茂才曾在《番汉合时掌中珠》序言中说:“今时兼番汉文字者,论末则殊,考本则同。”[11]甲种本5-6西夏民众在学习番汉文字时都有这种“末殊本同”的现象,更何况是法律制度。
四、结 语
综上,西夏上请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八议、官僚犯罪、殴打节亲主罪、老幼犯罪、拷囚有疑、妖言罪、投诚、告赏、夫役摊派等九类。其中,八议、官僚犯罪、老幼犯罪的上请适用源自唐代法典,妖言罪、夫役摊派的上请适用借鉴宋代诏敕,殴打节亲主犯罪、拷囚有疑、投诚、告赏的上请适用属于西夏独创。与唐宋上请制度比较,西夏上请制度的特色在于:在有关皇族的上请方面维护皇族权益程度更高,在官僚上请方面侧重于维护官僚本身利益,在军事、边境事务的上请方面注重对突发事件的灵活处理,在适用范围上不完全包含于宋朝制度,在法律渊源方面呈现“末殊本同”特点。总体而言,西夏上请制度在借鉴中原法典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变革创新,使之适应于西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