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1-11-25罗充
罗 充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网络虚拟财产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物,但是在法律界,有关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条文却少之又少,以至于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定继承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鉴于这些棘手的问题困扰了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又基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普及性,所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研究就显得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产生了许多新兴事物,例如,Q币、游戏装备、微信账号、微博账号等,这些属于民事主体所占有,但由于其与实体财产相比,具有虚拟性,并且以非物化的形式和数字代码的承载方式存在,还需要凭借网络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器才能够存续[1],我们把它们称之为网络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就是在这一科技背景下产生的。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又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作为个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在其所有人死亡后,便成了网络虚拟遗产。在法定继承范围内,网络虚拟遗产能否被继承人法定继承[2]?由于法律界和理论界关于网络虚拟遗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关于网络虚拟遗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以致在审判实践中,造成了网络虚拟遗产法定继承无法可依的局面。但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为以后关于网络虚拟遗产法定继承的立法保留了空间。
(二)国外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现状
德国把网络虚拟财产等同于一般的遗产处理,在其所有人死亡后,确认其网络遗产价值,并在之后的10年内对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遗产进行保护。在英国,普遍持有“网络虚拟遗产与普通遗产并无区别”。美国是一个传统的判例法国家,以判例法的形式确立了网络虚拟遗产的法律地位,而且美国的一些州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甚至美国运用第三方机制合法成立了许多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网站,从而使得网络虚拟遗产法定继承问题得以解决。韩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了网络虚拟遗产的法定继承问题。
二、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存在的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相应地,也涌现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难度大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是以非物化的形式和数字代码的承载方式而存在,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这样的特性,因此造成对其价值难以进行精确评估[3]。因此在法定继承中,面对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时,难以对网络虚拟遗产进行合理公平的继承。
(二)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确认困难
在网络环境中,用户与网络运营商之间有着这样的条款:用户申请注册账号时,需要同意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所有。这种条款以意思自治的方式约定了网络账号的所有权归网络运营商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例如在微博、抖音、快手这样的网络平台,如果用户不遵守网络平台的行业规范,在其平台注册的账号上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用户在这些平台上的账号就会面临被禁言甚至被封号的可能,平台的禁言、封号的操作,也从侧面证明了用户对这些平台的账号只有使用权这样的用益权,不具有所有权这样的对世权。另外,我国现行法律也并没有把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纳入公民个体合法财产和遗产执行的范围内。如果这些网络平台的用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并使用这些网络平台账号,这些网络平台公司可以收回这些网络平台账号,这是互联网行业的惯例。因此,在法定继承中,网络虚拟财产往往面对确权难的困境。而实体遗产在法定继承中,确权相对容易,比如银行存款,可以根据票面记载信息确认所有权人,经申请,银行会向继承人提供储蓄卡存款明细[4]。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定继承可能侵犯被继承人的隐私权
在各类网络虚拟财产中,特别是网络社交账号上不免会有涉及用户的隐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网络虚拟财产涉及用户隐私的内容必定会呈不断扩大的趋势。虽然互联网供应商都会在网络用户协议中承诺保护用户的隐私,但当用户死亡后,网络虚拟财产成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其继承人继承时,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旦继承人法定继承了网络社交账号这样的网络虚拟财产,被继承人的隐私就有很大可能被侵犯。这显然违背了宪法的精神,也就是说,继承绝不能僭越法律。
(四)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的相关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的立法尚未完善,只有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法律规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的立法还有很大的空间。在法定继承中,关于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遗产如何被其继承人继承的问题会愈来愈棘手。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由专门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
专门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评估,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根据网络产品的性质和受欢迎程度,合理地对其精确评估,以此来保障继承人对网络虚拟遗产的法定继续。
(二)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
我国相关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网络账号应当自用户注册之日起,就属于用户的个人财产,用户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自用户死亡之时,网络虚拟财产就作为其遗产而被其继承人所继承。这样一来,实践中就不再会出现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不明的情况。
(三)兼顾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定继承与被继承人的隐私保护
在网络虚拟遗产的法定继承中,不免会出现侵犯被继承人隐私的情况,从而可能影响被继承人的名誉,但同时还得兼顾继承人的法定继承。笔者认为,二者的矛盾并不是不可以缓解的,是可以调和的。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一般都具有很密切的关系,也不会随意散布其隐私。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造成被继承人的隐私受到侵害的,应当追究继承人的责任。因此事先应当规定:继承人如若继承被继承人的网络虚拟遗产,应当保证被继承人的隐私不被侵犯,如若继承人侵犯了被继承人的隐私,其他法定继承人可以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
我国《继承法》目前尚未明确规定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途径,因此,为了解决在法定继承中针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应当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继承法》中,使之成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从而在今后的实践中,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有法可依。
四、结语
现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仍存在很大的空白,随着我国对私权的保护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来关于网络虚拟财产法定继承方面的法律相信会很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也会随之设立,使得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定继承问题得到更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