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相关法律规范完善的路径分析
2021-11-25彭宏艳
彭宏艳
(安阳工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随着我国工业化与社会化进程不断推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大气污染问题日趋严重,这不仅影响到大众的日常生活,还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消极作用。既往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难以满足现阶段大气污染治理的发展目标,在这种局势背景下需要政府在基于治理视角中打造更加符合目前国内现状的大气污染治理新格局,进一步解决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问题,从而实现政府主体间与各个层面上的协同治理作用,构建良性互动,增强大气污染治理的质量及效率。因此,为了保证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能够更加规范化、长效化,就需要对大气污染区域协调治理法律机制进行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区域协同防治大气污染的作用与力量。
一、我国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强
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需要政府推出相关法律规章支持和保障,科学合理的法律规范是解决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的基础。基于我国现阶段的大气污染现状分析,有关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律文件,我国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和相关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1]。这些法律中虽然对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的主体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及执法方式,但绝大部分地区的跨区域规范体系仍在初步建设阶段,部分地区关于该方面的内容仍处于空白或零散局面。虽上述文件明确了国家的政策性和理论性,但对于跨区域间的协同治理而言,仍然缺乏法律层次分明的治理手段,同时目前的法律规范对现阶段的大气污染现状适用性不强,并未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造成大气污染区域恶化。
(二)欠缺利益平衡机制
由于大气污染具有跨区域性的特点,需要各个区域的相关部门协同治理,联合防控,但是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其面对大气污染的治理压力也各不相同。首先,治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目标,为追求更理想的生态环境,政府应当在各个阶段或各个时期建立符合现状的治理目标,但在设置治理目标的阶段中,地方区域容易不重视自身现状,设置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无法满足实际情况,甚至还存在采用别人治理目标的情况,导致跨区域治理效果不理想。其次,随着利益平衡越来越明确,对于权利与责任之间界定不够明确,不利于各个地区实现跨区域协同治理的考核管理,在治理目标及治理效果方面产生较大分歧,在考核这些污染企业时不顾原则,出现虚假考核结果,使大气污染问题恶化,这些都是因为缺乏利益平衡机制所致,所以在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阶段引起重视。
(三)社会公众参与度较低
当相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进行协同治理时,社会公众的参与度比较低,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国家在制定相关防治法律法规时,没有明确、具体要求公众参与其中,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缺乏社会公众参与大气污染协调防治机制。又如《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法律条例只是简单地概括出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环境的防护与治理之中,却没有明确出具体内容,以及如何参与。二是某些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的信息没有完全公开[2]。在实际治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够及时,或是选择性的公开一些无关紧要的内容,造成社会公众获得具体信息不仅非常晚,还会十分困难,难以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参与到大气污染协调治理中。三是公众本身对大气污染的治理缺乏积极性。当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时,没有相应的物质保障,或是相应的激励措施,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将很难被激发出来,这就导致社会公众参与程度较低。
二、我国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法律机制的完善路径
(一)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想要完善大气污染区域协同治理法律机制,首先要做的便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强化各项法律条文的实际可操作性。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比较笼统的法律条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细化和完善,并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系统化、全面化的解释。同时,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出台一些适合本地且不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其次,大气污染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在制定跨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律法规时便要树立起全局治理理念,强调各个区域的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应当跨越行政界线,各区域的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联合立法,一起制定出两个或几个区域共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对大气污染进行整体治理[3]。
(二)建立区域利益平衡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能够有效推动各个区域政府协同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开展,因此,为了保证大气污染治理质量持续好转,必须建立健全区域利益平衡机制。首先,针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含糊不清、抽象,实施措施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要对大气污染生态补偿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大气污染生态补偿制度不仅要明确出详细全面的补偿措施,还应当增加更多的生态补偿方式。目前,各区域政府所实行的生态补偿方式主要是利用财政资金对当地的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一些技术方面的支持,并利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减少企业自身排污量,实现降低大气污染生态补偿成本、保护环境的目的。其次,国务院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地区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尤其是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相关部门应该重点进行关注[4]。另外,在进行跨区域协同治理大气污染时,区域内经济与科技发展迅速的地区政府可以适当扶持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对其进行技术与资金方面的支持,尽量减轻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区域的治理压力。
(三)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当大气污染跨区域协调治理有了公众的参与,会开展得更加顺利,因此,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在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途径、方式及权利等明确出来,并给予公众相应的监督权利,进而充分发挥出公众在跨区域大气污染协同治理过程中的督促作用。其次,要对相关主体信息公开的责任进行强化。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应当明确自身信息公开的义务,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全面详细地进行公布,便于社会公众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这些信息,从而进行相应的配合,与此同时,还需要规定违反了信息公开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最后,可以据实设置公众参与奖励制度,利用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来激发出社会公众参与跨区域协调治理大气污染的热情与积极性,鼓励公众能够主动为治理大气污染建言献策,进而有效提升污染治理效果。
三、结束语
近年,随着我国重工业的快速发展,各地区酸雨、雾霾及烟雾等大气污染问题愈发严重,加上大气所具有的流动特性,让各地区所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收效甚微。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实际现状,对大气污染跨区域协同治理法律机制进行的研究,并对大气污染跨区域合作提出了相关建议,让各区域突破空间限制,从而更好地合力管控与治理大气污染,实现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