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现场勘查新机制的探索
2021-11-25刘超
刘 超
(哈尔滨市公安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犯罪行为呈现新的趋势,给公安民警的侦破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勘查犯罪现场工作是侦破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分重要。勘查犯罪现场工作是一个案件能否侦破的关键环节,这项工作务必要保证其规范、科学,这样才能得到有价值的证据。
因此在现阶段,我国的公安民警进行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时也要进行转型,勘查的理念也需要更新。过去公安民警对犯罪现场的勘查主要集中在出现的痕迹、有关联的物品等等。由于现在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具有反侦察能力,为现场勘查工作带来难度。信息化的背景下,一切信息与数据都是破案的关键要素,都是不能被忽视的。将这些关键信息与数据进行收集,可以与现场勘查结合起来,从而揭示犯罪的真相,确保侦查工作的有效性。
二、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建设简述
(一)什么是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
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就是以信息技术为指导,在公安部门的指挥下,通过存储、传输、预判等步骤勘查犯罪现场的全部信息,通过分析形成判断来指导勘查犯罪现场的全过程。
组成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的要素,主要有三种。首先是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的规范与法律;其次是犯罪现场勘查的技术人员;第三是犯罪现场勘查的信息系统的建设[1]。
(二)建设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中,贫富差距逐渐拉大,人们的心理落差逐渐加大,这本来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是与此有关的犯罪行为也在逐年发生,比如一些抢劫案件,犯罪的形式也有一些重大的变化。例如刑事案件发生频繁,同时有持续上升的趋势。刑事案件中的伤害级别也在持续上升,而且衍生出一些新的变化,像高科技化、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高智商犯罪,这些现象变得越来越多。所以,针对目前出现的形势,广大公安民警在破案中面对的难题级别越来越高,通过现场勘查犯罪信息的难度也逐渐加大,传统的现场勘查不能满足新时期对犯罪分子打击的要求,因此要建设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的工作[2]。
其次,在信息化背景下,信息技术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使用得非常频繁与普遍,可以说现代社会已经离不开信息技术了。而与之伴随的刑事案件的发展也呈现更多的信息化特征。
第一点是此类案件的信息形式使用非常广泛,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信息技术,视频通话、定位系统等等,均可用来实施犯罪。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不能离开的重要工具,通过公安部门的实践经验来看,去移动联通等部门查找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与短信记录,并进行认真分析与排查,可以对相关人员的联系对象、通话时间与活动地域进行了解,方便找出有效的线索。
第二点是公安民警可以对一些经常遇到的情报进行信息化处理,使之变得更加高效。在没有建设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前,公安民警对二手市场、酒店、饭店、旅馆宾馆等场所进行控制,因为这些地点对民警侦办案件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随着犯罪现场勘查信息的建设,以上地点的信息收集会变得更加系统高效,在进行信息筛选的时候也能更加准确与及时。
第三点是信息化建设可以让案件的关联度更强。因为在一般收集信息的过程中,信息是属于静止的模式,这些信息只是存在于一些民警或在一些地方流传。而在建设信息化工作以后,广大公安民警就能够使用信息化技术对各种案件做好关联和整理,这样可以找出更多有用的线索[3]。
三、建设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现场勘查新机制的策略
(一)建立与完善管理流程
建立与完善犯罪现场勘查机制的管理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它是建设信息化背景下犯罪现场勘查新机制的前提条件。这套流程的建立与完善,可以直接指导广大公安民警进行完善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
现阶段,我国会出现管理流程不清晰的原因,就是因为我国缺失了公安信息化的顶层设计。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与努力,各地公安建设了一批卓有成效的信息化建设系统,例如12305、金盾等,同时在全国其他地方出现了很多有效的例子。不过由于我国每个省市在建设信息化的道路上发展速度不同,标准不同,各地的软硬件发展水平也有区别,就会出现管理流程的标准各有不同。这在硬件勘查技术上表现得非常明显。
近年来,中国公安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发展迅速,实现犯罪现场勘查信息化变成公安部门的共同目标,所以我们应该按照国家的勘查要求与标准,建立与完善管理流程,让信息变得更加顺畅。我国东南沿海的很多城市的公安民警,在设备的软硬件的保养与更新上,一直处于技术水平高超的第一梯队。而我国西北、西南地区的公安民警,使用的设备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科技水平,满足公安工作的需要,特别是现场勘查的侦破需要[4]。
(二)提升信息化侦查思想,加强人才培养
广大公安民警在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工作的时候,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首先,公安民警必须更新勘查人员在信息化工作的理念。现场进行勘查的民警应该每时每刻都要记得使用信息化技术,注意维持对一些细小信息的关注,尤其是那种碎片化信息,还要记得将这些信息与其他资源进行共享。
其次,公安机关应该强化对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培训与教育。公安机关要对勘查人员进行培训,教会这些勘查人员一些更为广泛使用的信息技术,同时还要让所有民警真正懂得自己所处岗位的职责和应该掌握的技术,民警利用不同的学习班或培训班,提高自己学习的能力。公安机关也需要将以上这些内容都放在对民警的考核中,让民警时刻保持对信息技术的使用意识。
最后,公安机关在进行招录警察的活动中要增加部分技术人员,例如计算机专业、电商专业毕业的学生,对这些专业的学生,公安机关可以进行适当的倾斜,还可以对这些特殊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让他们发挥自身的技术优势,做到与现场勘查工作的融合,制作一些关于现场勘查的系统。
(三)打造资源整合、共享的刑事案件专用平台
我国在侦破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中在犯罪现场进行勘查的工作有指纹、足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DNA数据等,这些重要数据都有自身的系统,但是它们都是各自分散的,没有进行整合,这不利于侦破刑事案件的要求。
国家也相应地开启了部级刑专系统的建设,现在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都在使用“刑侦专业应用系统”。不过每个地方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打造属于自己本地区的资源整合、共享的刑事案件专用平台,这样可以对本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做出快速反应,有效提高侦破案件的概率。
第一,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将有用的现场勘查信息进行汇总,将新数据与旧数据进行分门别类,再上传到专用平台上。上传后的数据一定要上报给上一级别的公安机关。这些数据被利用多少次,谁用了也要详细记录。
第二,专用平台要将业务、信息以及工作汇总起来,将警察联合指挥中心的效率发挥好,对现场勘查到的信息进行分析与判断,确保技术人员与指挥人员做到无缝衔接。平台也要提供多种录入模式,例如引导式录入等,增加对比功能,满足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勘查信息作出准确地判断[5]。
四、总结
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重要工作,一旦没有具有价值的信息与线索的支持,案件的侦破工作就不会顺利。因此我们说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是破案的前提条件,需要引起重视。而信息化技术的广泛运用,给犯罪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要求广大公安民警要认真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使用信息技术,建立资源整合、共享的刑事案件专用平台,结合传统侦查手段与信息技术手段,不漏掉任何蛛丝马迹,获取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与信息,明确具体的侦办方向,真正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