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入刑
2021-11-25张才春
文_张才春
法条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回放: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王奶奶在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间,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王奶奶受惊吓摔倒受伤。随后,王奶奶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经查,矿泉水瓶是住在35楼的黄先生家小孩儿从阳台扔下,水瓶突然掉落到王奶奶身旁,王奶奶受到惊吓摔倒而受伤。王奶奶因此花费医疗费数万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向王奶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82512.29元。此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王奶奶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维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改善法院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民法典》第1254条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吸收民众意见,从而凝聚社会力量,对《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作出修改,将禁止与惩戒结合,从行为的根源着手,通过多方面措施以妥善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