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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地区销售假药类犯罪的特点及防控措施

2021-11-25马唐建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假药药店嫌疑人

马唐建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 404700)

针对当前农村地区销售假药类犯罪高发频发的现状,本文以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销售假药类犯罪案例为切入点,研究此类犯罪的特点、成因,从普法宣传、线索管控、源头治理等方面,探索销售假药类犯罪防控的治理之策。

一、当前农村地区销售假药类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当前制售假药类犯罪已呈现出跨区域、多渠道的地下产业链,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电话等方式从上游生产商进购假药或制造假药的原材料,进行分装或添加辅料简单加工后,销售给乡村卫生室、乡镇药店,乡村卫生室、乡镇药店经营者再向当地居民销售。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跨区域、分布广泛,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假身份信息等因素,导致此类案件侦破难度较大。而且各地司法机关对制售假药打击力度、判决标准差异较大,法律适用不统一。具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偷梁换柱”,假冒批准文号

犯罪嫌疑人未经相关行政机关许可,未取得生产批号,或冒用国药准字号生产假药。如丁某某销售假药案中查获的“风湿消骨镇痛宁”“特效定喘”等胶囊剂,外包装上标识红色OTC。经核实,包装上载明的生产厂商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风湿消骨镇痛宁”药品批准文号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批准,“特效定喘”冒用正规制药企业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以假乱真”,进销隐蔽查处难

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微信、QQ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向上游生产商订购假药,通过地址汇款、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物流、快递送货。犯罪嫌疑人通常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开通电话号码和注册微信号,线索难以搜集查证。乡村卫生室、乡镇药店经营者采取不上柜台陈列、私密推荐的方式向患者销售假药,执法检查时难以发现。以陶某某销售假药案为例,陶某某于2014年起多次进购假药26种数百盒,在其经营的药店销售,直到2019年被查获,持续实施犯罪行为时间跨度长达五年之久。

(三)“真假难识”,主要销售在农村

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农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难以识别药品真假的客观情况,通过乡村卫生室、乡镇药店或赶集日设置流动摊贩等途径,向当地居民销售假药,危害农村群众生命健康。

(四)“铤而走险”,知假售假牟暴利

犯罪嫌疑人深谙销售假药的利润比从正规渠道进购、销售药品的利润高出数倍,甚至数十倍,铤而走险销售假药。如伍某某销售假药案,其在经营具有合法资质药店的过程中,发现销售假药获得的利润比销售正规药品超过5倍以上,便从不法供应商处低价购进“虎鞭王”“蚁力神”等假药,销售给当地群众,牟取暴利。

二、销售假药类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成本低,打击力度不够

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成本低、收益高,对制售假药犯罪打击力度不够,致使犯罪嫌疑人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对于乡村卫生室、乡镇药店等零售终端而言,一般达不到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情节”的销售数额和金额,但因其顾客群体数量庞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危害巨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对销售假药者涉嫌犯罪的情节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难以把握,司法实践中对“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二)监管缺位,药品进销渠道存在漏洞

部分地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店的购销和库存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管控不够精细,导致犯罪嫌疑人利用监管漏洞销售假药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医院和制药企业对销售对象特别是数量较大的购买者,没有对其资质或身份进行审查或登记备案,导致掺假型、合成型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不完善

依照《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后,对于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但目前办理的销售假药案件中,仅有少数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检察机关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部门,应当加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危害药品安全的刑事案件,积极开展食品药品专项立案监督工作。

(四)农村地区药品购买者辨识能力较差

因农村地区人口老龄化严重,知识水平、经济能力较低,对药品的真假难以识别,犯罪嫌疑人利用农村地区居民对药品识别能力相对较差,且存在贪图便宜的心理,将大量假冒药品销往农村地区,对群众身体健康带来极大的潜在风险。

三、防控销售假药犯罪的几点建议

为防控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的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结合目前基层工作实际,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加强企业自律,切断非法供应

药品及其原料经营企业应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特别是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认真审核药品供应、购销企业资质,核实药品批准文件,保证药品流通渠道合法正规,自觉抵制非法药品。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和法律培训,设置科学的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经营机构和人员,禁止其行业准入资格。

(二)加强药品监管,杜绝违法进销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监管,特别是乡镇、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诊所、乡村卫生室、药店。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村居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制度,随时掌握群众就医用药基本情况,及时查处非法药品生产销售行为。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机构和人员,设立曝光台,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查处销售假药犯罪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

(三)加强线索监控,查细析微监管

探索利用现代化网络监控系统,实现行政主体与监管对象的系统联网,对药品经营单位实现购销、库存、营业场所等全方位适时数据监控,从而避免执法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漏洞。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针对互联网、即时聊天工具及电话销售等渠道开展必要的信息筛查,针对性地搜集制假售假线索。与快递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格落实网络购物平台、快递、物流行业实名制、收寄验视制度,确保快件与单据相符,收、发件人信息真实。

(四)加强普法宣传,促进诚信经营

食品药品、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联动机制,经常开展送法下乡等法治宣传活动,普及群众医药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安全用药意识和辨识药品真伪的能力,引导群众选择正规药店或医院购买药品,坚决抵制假药,与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一旦发现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及时向药监或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加大对药品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普法宣传力度,让他们自觉不购假、不售假。

(五)加强打击力度,提升震慑效果

市场监督管理与公安机关等执法单位经常开展联合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清理整顿行动,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从快、从严、从重办理食药行业制假贩假案件,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对于尚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犯罪,或者数额达不到相关罪名入罪门槛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积极寻求行政上的措施予以严厉处罚。[1]

(六)加强立法司法,明确刑罚标准

《刑法修正案》虽然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标准,并将“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刑罚升档处罚的情节标准,但内容不具体,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应尽快对所涉及的制售假药的时间、品种、数量等因素予以量化,如销售假药三种以上且持续六个月以上不满两年,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持续两年以上,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删除了原《药品管理法》“按假药论、按劣药论”的界定。假药的认定,不能简单地以司法者法律知识或内心确认来判断,应当借助行政法上假药认定标准和鉴定意见。[2]由于认定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可能涉及国家或行业标准、药品成分、适应症及功能主治等相关医药专业领域知识,目前对于假药鉴定的标准、程序、机构等尚不明确,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于法律的精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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