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2021-11-25刘燕
刘 燕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 银川 750000)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给社会的经济管理方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国家基于这种情况颁布了《公司法》,用它来制约大大小小的公司,保证公司可以稳定运行。然而公司股东的权益受到一些影响,有些公司的股东手里的股份偏少,在一些公司会议时没有发言权,公司会议成了持有股份多的股东的“一言堂”,严重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股东权益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也要建立自己的管理制度,公司要用自己的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工作人员的行为举止,帮助公司更快地适应市场的发展以及新的挑战。但是公司在一些制度的制定上存在问题,像对于股东权益的保障就没有做好。对此,国家制定了相关的《公司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不够
《公司法》给予股东一些基本权利,像知情权,允许股东对公司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但是权利也有些片面性,只是将权力下发给股东,却没有将股东的行动落在实处[1]。第一,《公司法》给予股东翻阅公司账本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翻阅人的资格品质。股东在翻阅账本前要先确定自身的资格是否合适,在翻阅时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目的,要本着保护股东的权益的目的去翻阅。第二,《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赋予没有具体的范围限制。第三,《公司法》中只明确了股东可以进行公司账本地翻阅,却没有赋予与之相关的其他内容的权利,限制了股东翻阅的权利。第四,《公司法》中只是允许股东查阅账本,却没有规定实际的行为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查阅的人与时间,限制了股东的权利。
(二)投票制度的局限性
公司经常会在某个项目的决议会上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像董事会的选举仪式中,如果参与选举的人数多,那么被选中的人的实际票数会较少;但是如果参与选举的人数少,那么选中的人获得的票数就会偏多,甚至会动摇到小股东的地位,这就导致了投票制度的局限性[2]。就现在的发展现状来看,投票制大多应用于一些大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份制的公司中很少实行。一些股份制公司在进行投票时采取代理投票的方法,使投票结果越加复杂,有的董事会甚至结合在一起,影响了会议效率。此外《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大会是对一些重大事情进行投票表决,不包括其他的事情,为一些拥有大量股份的股东提供了方便,让他们按照自己的想法控制表决会议,变成自己的“一言堂”。
(三)表决权的名存实亡
《公司法》中设立了一项“表决权回避制度”,主要针对一些大股东,是指当表决的事情与之相关时,这个人要回避,不参与其中的讨论,不能行使自己的表决权[3]。创建的本意是好的,使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但是我国对于这项制度的详细内容还没有完善,存在许多的缺陷。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频繁,但是法律具有局限性,没有将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作全部包含其中,所以在公司与公司的合作中就出现了许多的漏洞。公司不同,规章制度自然就不同,《公司法》的这项制度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只能特指哪几类公司,所以在这项制度上面国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二、股东权益保护完善的重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些小型的公司快速发展,规模越加壮大,随之而来的就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支撑公司的发展。现在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手里的资金也是越来越多,许多人都选择投资成为公司的小股东。现在的公司大都是股份制,股东成为公司的基础力量,所以保护股东的权益势在必行。
(一)促进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
正常情况下公司都是由几个人合伙组建的,股份也是比较分散的,公司的基本运行资金都是由股东掌握的。股东组建了公司,使它成了市场的一分子,所以股东也是市场的组成要素,并且股东也影响着市场的繁荣与否。据调查显示,股东权益的稳定影响着公司经济的发展,对于市场的稳定发展也有着不小的影响。股东权益稳定,从根本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市场的运行越发壮大。只有保证股东的权益,股东才会加大对市场的投资,使公司可以继续正常的运转,公司不受资金方面的制约,可以多方向的发展,进而促使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实现了社会经济稳定
根据调查显示,小型公司里面的股东大都是工薪阶级,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逐步提高,开始倾向于购买理财产品,像基金,股票,证券等,但是这种理财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想要得到高回报,就要承担高风险,导致风险的原因就是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收益往往伴随着风险,想要得到收益,就要承担风险。所以,很多人为了降低这种风险,会选择对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一旦投资了一个公司,他们所面对的风险就会相应的减小,但并不是不存在风险。一些公司的风险因素属于人为,公司为了自己的发展,就采取牺牲股东的利益获得自身的收益,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于公司的投资产生了一定的怀疑,积极性减退,不愿意再将自己的资金投入进去,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而阻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所以,公司股东的权益的稳定不仅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大的影响。
(三)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一些公司里面,股东人数较多,分为大股东与小股东,区别在于手中的股份差异。一些小股东虽然手中的股份比较少,但是也是为公司出一份力的,所以股东之间的待遇应该是一样的,享有同样的权利。小股东的投入资金虽然少,但是对公司的建设也是有着很大作用,如果公司不在意小股东的意见与要求,就会失去他们的支持,在资金的周转上就会出现一定的问题,严重的会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的运行。所以,要依靠全面的法律条例,保护这些小股东的权益,让他们可以在公司的表决上出一份力,参与到公司的事务中,调动他们投资的兴趣,保证公司安全稳定的运转,完善公司的运行流程,使之更好地发展。
三、公司对于公司法的需求
(一)公司内部关系
针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股东人数偏少,关系亲密,这种公司的经营与管理都由股东负责,权利分布不明,权限过于集中。而且这些小型公司的股东大部分都是亲朋好友,互相之间有着一定的熟悉度,了解对方的为人,给予着一定的信任度。这种公司属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公司,靠着相互之间的“人道”进行公司的运营,不重视法律的规定,对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够了解,甚至减少甚至取消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于这些小型公司的管理以及层级的制定,《公司法》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这些简单的管理方法足以适用于小型的公司,不仅打开了这些公司的自我封闭,而且满足了这些小型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的“低付出,高回报”的要求。
(二)公司资金运转
相较于大型的公司来讲,小型的公司资金来源缺乏,没有强有力的资金支援,需要拉拢一些具有灵活性的资金来源。这些小型公司的投资商大都没有稳定的经济支撑,只是有着一些自己的专利或是社会人脉,他们投资公司用的是自己的社会价值。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这些投资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投资,就会出现许多的要求限制,像法律要求投资人必须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这就不利于这些拥有社会价值或是单方面技能的人员的参与,这对于公司的危害性也是很强的。很多公司的资金有限,他们愿意用有限的资金去进行技术的研发,却疏于对制度的管理。事实证明,政府过多地参与到公司的发展中是不利于公司的成长的,尤其是小型的公司,他们需要的是低成本的交易手段,所以《公司法》对他们来讲意义重大。
(三)公司后期成长
小型公司是需要一步一步进行成长的,它会有一个个阶段性的发展。随着这些小型公司的逐渐发展,它的业务量会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公司的规模也随着发展进一步的增大,这时候公司的股东没有富余的精力把控公司的生产与管理,他们会选择聘用一些人才来进行公司的管理,负责公司日常的活动与经营,这就是“职业经理人”。这种时候,公司就要面临权力分离的情况,当股东手里的权力分离后,他们就渐渐地意识到了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他们也在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开始有了风险意识,想在法律中找寻出一些适合公司发展的条例制度,以应付公司的管理与风险。所以,总的来说,小型公司需要的是一部可以适用于自身的法律条文,满足自己公司发展的需求,在公司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可以找到适合的法律知识,这就体现出《公司法》的必要性了。既可以对小型公司的发展提供帮助,也可以降低他们需要付出的成本,还能在公司遇到困难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四、公司法对企业股东权益的保护与完善
《公司法》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但就现在存在的问题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地完善,这里就上面提出的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方法。
(一)完善股东的知情权
想要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位,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着手:一方面,设立股东申诉权。公司在经营和发展的时候会遇到一些问题,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人为,一种是偶然导致[4]。当股东在遇到利益被损害的情况,怀疑是公司人为的因素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法院进行调查。这种方法是一种新的方法,属于借鉴国外的做法,日本就有过这样的规定。这种方法保护了股东的知情权,即便是以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手段。另一方面,赋予股东质疑询问的权利。只要股东发现公司存在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或是与行业规矩相悖时,有权向公司的管理人员提出质疑,并有权利要求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改正。这样使股东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证,但是它的实行也需要对人员范围、时间以及实行方式等作出具体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希望国家可以出台新的政策,解决现在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投票制度
对于公司的小股东来说,投票制度可以在一些情况下满足他们的权益,但是适用的范围较为狭隘。《公司法》中对投票制的规定较为模糊,这项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依然存在需要整改的地方。首先,这项制度的范围偏狭窄,缺乏大众化,使得一些股东只注重自己的切身利益,不为公司的长远发展考虑,使股东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优化与提升,甚至于一些大的股权制公司在投票时以股份持有量作为基础进行,严重侵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这些小股东正常使用的自己权利。然后是公司在运行时更注重公司的经济利益,忽略股东的切实利益。投票制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但是它会损害到公司的经济利益。虽然这样,但是投票制也使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使得他们更加愿意为公司投资,充裕了公司的资金周转,所以关于股东的投票制一定要尽快完善落实到位,在实际公司运行中发挥出它的作用,使公司也可以更好地继续发展。
(三)完善股东的表决权
股东属于公司的最高级别,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都需要股东的表决同意,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是为了在公司运行中获得自己的利益,所以在股东表决时,涉及的股东要及时地回避,保证表决的公平性,但是这项决策会损害到股东的利益,使股东不能更好地在公司运行中获得自己的利益。从另一个层面来讲,这种回避的制度导致真正决议时参与投票的股东只有少数,使更多的股东没有了表决权,背离了民主制度。针对这种情况,有些专家提出停止这种制度的实行,让每个股东都拥有表决的权利,但是这也导致了一些大股东凭借自己的股份优势操控整个表决大会,使表决的结果掌握在自己手中,也就是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商讨,使表决会失去了本身存在的价值。所以这种方法也是不可取的,这种表决回避的制度虽然有缺点,但是它保护了一些小的股东的权益,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公司,不应该直接停止它的使用,或许国家可以针对这种情况开设一个新的权限,让在表决中不满意的股东发表声明,重新表决,从而让公司的大部分股东都获得满意的结果。
五、结束语
《公司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及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文章分析,想要真正地维护好所有股东的权益,就要制衡公司大股东的行为,降低他们的权力,打破他们的“一言堂”。除《公司法》以外,我国还有许多其他的法律也是针对这方面进行制约的,但是进一步地实行还是需要国家的鼎力支持。在法律的细节处仔细研究,防止大股东钻法律的漏洞,同样的,公司也要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