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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园贷”法律风险及其防范研究

2021-11-25李儒群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校园贷网贷借款

李儒群

(长沙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一、“校园贷”现象界定

“校园贷”通常是指在校大学生通过专门针对大学生的网络贷款金融机构或者相应贷款平台在网上或手机上申请获得信用贷款的方式。经初步调查统计,“校园贷”的具体运转模式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通过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分期购物平台方式进行“校园贷”;二是通过传统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服务方式进行“校园贷”;三是通过P2P贷款平台方式进行“校园贷”;四是通过民间放贷机构和职业放贷人的方式进行“校园贷”,这种情况也是危害最大的。可以将校园贷定义为消费金融公司或互联网企业等市场主体出资成立的非存款性借贷公司或借贷中介平台,以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为工具,以大学生为对象,以满足大学生对商品、服务消费或创业投资需求为目的,以出借资金并获得分期偿还为形式所开展的借贷业务[1]。

近年来,一些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公司等利用大学生超前消费需求、自我保护能力弱的特点向在校学生提供借贷服务,使得原本为解决在校学生生活学习困难的“校园贷”变成了“校园害”。

基于校园消费贷款平台的风控措施差别较大,个别平台存在学生身份被冒用的风险;网贷平台与征信平台连接,破坏学生的征信,对学生后期生活造成影响等。其中,影响最直接也是最严重的是,基于网贷平台的利滚利效果,导致借了贷款的学生最后无法偿还贷款,这引发了其他风险。例如:二次贷款、裸贷的产生。

在校园贷中,贷款方获得暴利收入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获得利息。当借贷方发生逾期时,每天按未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逾期金,违约金收费比例为0.07%或2%。少数小贷公司的罚息每天高达借款金额的10~20%。若罚款5000元,逾期一个月未还,按10%的罚息计算。一旦逾期,罚息以复利计算,利滚利。如果再陷入多个平台借款,拆东墙补西墙,负债将更加严峻。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大学生会由一开始的负债几千演变成几十万上千万,因最终无法抵抗压力而跳楼的事件时有发生。

二、“校园贷”的主要宣传方式

据统计调查,目前在校园内校园贷的经营者主要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吸引学生的注意:

第一种,通过网络平台散布广告,例如社交软件、购物网页甚至是某些查毒软件的网页;第二种,通过现实平台吸引需要资金周转学生的注意,例如通过公交车站台处粘贴小广告,在宿舍楼下发布广告,甚至在教室里发布广告;第三种,通过同学帮带的形式,这种形式也是最挑战学生心理底线的方式。通过身边同学的介绍,让学生心理防御界限降低,盲目对借贷平台信任,所以在后期借款中没有任何防御措施,也没有任何警戒意识,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同意裸贷条款。

三、“校园贷”压倒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

“校园贷”压倒学生的最后一根稻草是非法催收手段。其催收手段层出不穷,一旦逾期,催款就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对于没有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才是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据调查的案例统计,每当学生贷款还不上时,网贷平台并不会通过正当途径追款,而是采取一系列不正当途径,环环相扣,一步一步摧毁学生的心理防线。

第一种方式,通过给贷款学生发逾期通知,这样的逾期通知看起来像很有法律效力一样,把贷款的学生吓到,导致学生信以为真,感觉理亏。

第二种方式,通过单独发短信给借款的学生,使学生心里着急。

第三种方式,单独打电话给借款学生,进行正式催款,这种情况下学生不会选择去告诉父母,而会选择采用自己的方式解决,例如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欠款无限扩大。

第四种方式,通过联系贷款学生室友,让贷款学生的心理压力增大。

第五种方式,通过联系学生父母,增加学生的压力,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步骤一般会放到最后。

第六种方式,通过再次联系警告学生本人,催其还款。

第七种方式,去学校找学生,此时是第一次正面交锋,也会勒令学生还款。

第八种方式,在学校公共场合贴学生欠款大字报,使学生心里害怕。

第九种方式,通过群发短信给学生所有亲朋好友,并进行恐吓。

四、国家政策对“校园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及防范措施初探

国家政策对“校园贷”这一新型现象有所重视,在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在2017年9月6日,教育部明确“取缔校园贷款业务,任何网络贷款机构都不允许向在校大学生发放贷款”。在2018年9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部分校园出现回租贷、求职贷、培训贷、创业贷乱象》文章。

校园网络借贷经营属于商事行为,一些经营机构以及某些行为性质存在法律争议;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并未明显违背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其他三个部委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令(2016)1号),更没有达到应予以取缔的程度。[2]但是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运用基本的法理知识就可以破除校园贷的壁垒[3],笔者在工作中指导学生处理过几起“校园贷”事件,得出的经验如下:

首先,从合同的效力而言,网贷所签订的合同涉及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贷合同如果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签约的另一方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是,有同学会问,既然能证明合同无效就表示借款不需要返还了吗?并不是,根据民法的公正平等原则,借款人要还款,只是根据《民法典》“不当得利”原理,归还本金即可[4]。

其次,从侵权责任而言,当借款主体基于学生的借款行为通过不正当行为进行追债的,会涉及对借款学生人身权的侵害。2020年1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篇非常正能量的文章,一位借款人因遭到网贷平台暴力催收,最终怒将对方起诉到法院,法院通过取证之后,做出最终判决:网贷平台在新浪微博上登载对纪某的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网贷不能按期履行,则由法院将判决书登载于新浪微博,费用由网贷平台负担。这是对不良催账行为通过民事侵权追责的一种表现。

最后,网贷平台在网贷合同签约过程中或在追贷过程中会涉及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在于,前者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所以,青年学生在遇到网贷逼迫时不要慌,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以去法院起诉网贷方追究民事责任,亦可以通过公安等公权力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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