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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收取及应用探究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
关键词:办案证据犯罪

肖 利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天津 300382)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生活从线下变成了线上,衣食住行,足不出户就能得到解决。但生活场景变化的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网络犯罪。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办案人员开始通过网络寻找证据,这代表着电子证据的时代已经到来[1]。多数人对于电子证据并不十分了解,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电子证据其实是一种通过虚拟的电子形式呈现出来的证据,它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起到证明的作用。在网络犯罪中,属于计算机开放系统的电子证据,也可以理解成是在实施犯罪时产生的证据并留在了计算机里面。通过计算机的记录可以将该证据进行提取,对于案件的进展有着重大的帮助[2]。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证据是时代产物的体现,在互联网刑事案件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利用电子证据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并用科技的方式惩罚罪犯,维护社会秩序。不同于传统证据,电子证据具备了一定的现代科技性、容易被人篡改、较为脆弱且种类多样化。当下新型的互联网犯罪形式中,留下的痕迹就叫作电子证据,取证是案件开启调查的前提和基础,从互联网中取证,就需要对网络数据进行全面的提取,通过真实的记录,将其作为证据最后提交到法庭上。

电子证据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升级发展而来的新型证据,也是先进科学诉讼证据的体现之一,与常规情况下的物品证据不同,电子证据包含了以下四大特点:

(一)拥有一定的现代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基础是来自计算机和网络进行储存,由此便形成了电子证据。而其中的数字化编码作为电子证据的主要形式,如果不被外部篡改,就不会造成主观因素受到影响。相较于一般的物证可能会出现记错或者乱传的情况,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相对来说更加强大。

(二)容易出现被篡改的可能

由于电子证据全部存在于计算机内,所以如果是对计算机很了解的犯罪分子,在进行网络犯罪后,可以通过计算机迅速改变电子证据并进行伪造和篡改,前后的时间非常快,有时篡改证据只需要几秒钟,被改后的证据很难被人发现有修改痕迹。

二、如何正确提取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网络案件中最有利的就是电子证据,所以在对网络案件进行办理时,应当对电子证据进行正确和合理的收集与推断,让其作为具有公信力的证据上交于法庭,并达到成功打击网络犯罪的目的。在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种类相对复杂,大致可以分为:笔记本电脑、储存卡、各类硬盘、U盘、光盘,以及银行卡社交软件等;IP信息、来往人员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等,甚至犯罪团购的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账目资金的往来、物流快递的信息,手机定位、收发的邮件、微博、视频图片等等也属于电子证据范畴内。

案例说明:2016年初,轰动一时的“某某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电子证据也成为该案件中的核心证据。由于早期没有足够重视电子证据的提取,之后办案侦查人员从扣押的服务器中提取了上万个淫秽视频并作为关键证据对被告进行指控,但被告辩护人却死死抓住证据提取的方式及鉴定保管的程序不符合规定,导致办案人员措手不及。这件案例也恰好说明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对于案件的提取、保管、鉴定方面,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互相网的不断发展,当前互联网的内容越来越多,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电子证据进行正确的收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是需要思考的问题,以下就电子证据的取证与应用策略进行简单的分析:

(一)将电子证据的印证规范化

电子证据对于案情的攻破非常重要,但如果在整个案件当中,电子证据的存在与其他的证据产生矛盾或只有电子证据一个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基本不会采信这一证据,也就无法定案攻破难题。这是因为在案件最初时很多办案人员没有电子取证的概念,仅仅只收集了其他的一些物证并登记,导致很多电子证据没有收集到,造成了证据无法印证的局面,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在后期消耗漫长的时间对电子证据再次寻找和收集电子证据。

(二)将电子证据程序规范化

很多网络犯罪中都有大量的电子证据,但如果没有收集电子证据,就会被自动默认为没有。所以收集电子证据也是产生电子证据的第一步,如果在收集环节出现了错误,后面的所有工作中电子证据都会被否定,因为程序失去了合法性,只有对于收集的方式和渠道保障合法性,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假设该电子证据的移送材料不完整,自然而然会让人对证据产生怀疑,甚至认为这是假的证据,法庭极大可能不会采信该证据。

例如:美国有很多案件,因为收集证据的方式不当而直接导致电子证据无效被排除在外,所以在实际的办案和取证中,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法的要求,对于取证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为案情中收集的所有电子证据合法性起到保障作用,从最开始保证电子证据的原始性,与此同时还可以申请相关部门介入,例如:检察院等,对电子证据的所有取证提取过程进行严格的把关,杜绝因为在程序上出现问题导致电子证据不被采信的恶劣后果。

(三)将电子证据技术问题规范化

随着整个案件的整体推进,在法庭上,相关办案民警需要出庭作证,作为办案人员,应当对于证据的检验和鉴定的环节和方法熟记于心。以此来保证出庭作证时,对面的辩护律师钻了空子拿检验及鉴定方式说事,一旦在法庭上办案人员对于对方提出来的检验和鉴定方式是否科学没有把握,无法当场作出回击,即便事后认定其检验、鉴定的电子证据意见正确,也还是有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判定,出现电子证据不被采信的可能,为了案情顺利的发展,办案人员应当谨记在心。

(四)将电子证据对应问题规范化

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不同,由于一切都是建立在虚拟世界中,所以很容易错认或遗漏。有些网络犯罪分子为了躲开办案人员的侦查,自行制作了许多反侦察手段,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叫作“声东击西”,为了不让办案人员找到自己,嫌疑人们通常会注册多个微信、QQ、淘宝等各类账号,还拥有许多手机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明显看出电子证据中的嫌疑人不是参与犯罪的实际人数,也就是说,电子证据的虚拟性存在率较高,不论是聊天记录、邮件、网上交易、微博等电子证据中的账号、时间、地点都应当与实际相互对应,所以在办案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要对所有的电子证据与案情实况进行互相印证对应。

(五)将电子证据的使用规范化

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会被不同的办案人员经手,在这个过程中还会进行不断的分析、检测、鉴定等等,随时根据案情的新情报对电子证据中的数据内容进行提取,由于办案需要,还会对网络犯罪分子、证人等出示该电子证据,在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操作不规范的情况,造成电子证据出现改变,不再是原始证据,随后得出的分析结果与侦查结果也无法作为实质证据来使用,所有的努力都会白费。所以在调查之前,应当先派专人对原始的电子证据制成光盘并进行封闭保管,每一次使用后都应当对使用的过程进行录像留证,把每一次的使用都详细记录下来。

三、结语

在网络犯罪中,正确的按照程序提取电子证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应当在调查案件最初时就做好电子取证,一旦忽视了电子取证的环节而只收集了其他的一些物证,就会导致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到法庭的支持,此外收集电子证据的程序也要符合规则,这样才能保证电子证据的有效。假设该电子证据的移送材料不完整,也会导致电子证据作废;办案人员应当对所有的电子证据收集检验、鉴定规则熟记于心,避免在法庭上作证的时候被对方辩护律师询问时无法及时回答;对于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在进行案件调查时每一次使用后都应当对使用的过程进行录像留证,把每一次的使用都详细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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