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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相关法律与现实问题

2021-11-25杨思涵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
关键词:饲养者流浪宠物

杨思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一、流浪动物产生的原因

关于流浪动物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三类群体加以分析,包括饲养者、动物自身和动物行业经营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日益对精神需求尤为重视,饲养宠物的观念快速普及。对饲养者而言,其主动的抛弃行为是导致流浪动物产生的主要原因。饲养者在实际饲养的过程中,由于没有过多的时间与精力去照料宠物或者宠物年老、饲养人喜新厌旧、饲养条件变化等多种原因而遗弃它们,“流浪”与它们结缘。诚然,饲养者由于管理疏忽使得宠物走失或被他人诱拐,且我国尚未建立严格的宠物登记制度,导致这些宠物被动遗弃。但追寻根源,流浪动物产生主要源自人类不负责任的遗弃行为。从动物自身来看,流浪动物因未绝育而在流浪的生活中难免会交配繁衍,这是流浪动物数量增多的主要原因;其发情、受到惊吓而走失是次要原因。从动物行业经营者来讲,动物商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毫不顾及宠物的福利,盲目以低价卖出不经绝育、无证书的宠物或私下肆意的繁育有遗传病的宠物,这种不正规的宠物市场为日后饲养者随意遗弃宠物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每年新增约六千万流浪动物,流浪动物总量接近六亿,且该数据还在逐年递增[1]。因此,应出台相关法律,从法律层面规范公民随意丢弃宠物的行为,并对宠物商家对宠物繁育与贩卖进行有效引导,在源头上减少流浪动物的数量。

二、流浪动物救助的现实紧迫性

(一)虐待产业链

近年来,不良行为人为发泄情绪,通过网络发布大量虐猫、虐狗的视频、发帖煽动教唆虐待流浪动物、公开出售对流浪动物施暴视频……“动物版N号房”事件,就是一条完整的虐猫黑色产业链。此类事件并非偶发,2020年2月,网友爆料一名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在猫还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等残忍的方式虐待,并拍摄视频通过网络宣传贩卖,两个月内已有80只被虐致死[2]。此种虐待行为对当下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导致只能对这一系列事件进行道德上的谴责,无法进行法律上的惩罚。

(二)流浪动物的隐性危害

其一,数量越来越多的流浪动物们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例如,深夜时,一些流浪动物可能因争抢食物不停喊叫,严重影响人们的休息。其二,由于流浪动物卫生状况差,给公共卫生、人类生命造成极大的隐患。流浪狗大部分都没有注射狂犬疫苗,一旦受其攻击极可能感染狂犬病。其三,流浪动物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给治安环境带来安全隐患。例如流浪动物穿梭于城市各个角落,如车辆避让不及者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则难以寻找责任主体,这对管理秩序的破坏与日俱增。

(三)流浪动物保护立法的问题

我国现今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寥寥可数,在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法体系中,并没有像《流浪动物保护法》这样有针对性的动物保护的法律,有的仅是强调野生动物、实验动物等动物的保护与法律地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流浪动物并无规定。相比较而言,流浪动物并非野生动物一样稀有珍贵,也不再同家养动物一样温顺而受人宠爱,甚至还会给人类生活带来安全隐患,因此流浪动物极容易被人们轻视、虐待,如不及时出台法律加以约束管理,将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2015年11月27日某乡镇发布了一则《关于捕杀流浪狗的通告》“决定在全镇对无主流浪犬只、遗弃宠物狗和野狗进行捕杀”,并且“对阻碍干扰捕杀工作的,最高可追究刑责[3]”这仅是一个城镇,在更多网络不发达或法律之手没有够到的地方,很多流浪动物因无法得到保护而无助的死去。流浪动物是否属于无主物?其是否侵害了个人合法权益?现阶段法律并不能将对流浪动物的抓捕界定为盗窃,对损害流浪动物权益的行为,动物爱心人士如想提起诉讼,便会感到无法可依的无奈与悲伤。

(四)我国流浪动物救助机构的缺陷

由于我国缺少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现实中对流浪动物保护的主要力量是民间团体。流浪动物保护组织中的志愿者秉持公益精神,对流浪动物救助进行教育宣传、建立流浪动物收容所、成立领养平台等。近几年,各大媒体报道了较多有关流浪动物救助机构的生存现状的事例。2016年太平洋时尚网报道广东最大的猫狗救助站粮食与医疗用品紧缺,已经陷入困境。2019年咨询报道了一起深圳流浪猫救助诈骗案例,作案人伪造救助图片及视频,利用公众的爱心,骗取善款。一方面诸如此类的报道给流浪动物救助机构造成了较大的外部阻力。另一方面流浪动物救助组织作为公益组织中的边缘群体,目前存在诸多内部管理缺陷:动物收容所的流浪动物积压,无人领养问题;公益组织内部人员工作流程混乱问题,组织效率低下;流浪动物保护组织提出一系列保护策略停留在口号等。目前我国流浪动物保护组织基于现实主义的考虑,主动谋求与政府建立合作关系,但组织往往因难以度过资金匮乏与场地紧缺的难关而步履维艰,很难产生实质性的改变与发展。

三、流浪动物与绿色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而流浪动物因无人管理会产生隐性危害,一是流浪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许多社区居民饱受流浪动物的噪声污染之苦。二是流浪动物威胁公共卫生安全。流浪动物携带病菌,影响环境卫生。三是流浪动物妨害城市管理秩序。

对于这些隐性危害几乎没有出现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字词,但是,在这些危害中已蕴含着绿色发展的理念,也恰恰与绿色原则相违背。但是由于对动物主体是否有权利,动物的权利能否上升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权利,在学界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三种观点:动物完全法律人格论、动物限制法律人格论和动物无法律人格论。因此,会有人不认同流浪动物作为民事主体而违背绿色原则,但是流浪动物的产生与作为民事主体的动物饲养人有很大关系,因此是不是可以把流浪动物对社会公共环境造成的损害交由动物饲养人来承担?但这仅仅是对于能够找到流浪动物主人的情况下,在能够找到主人的前提下还是需要我们相关部门严管宠物注册登记制度,以免出现漏网之鱼。这仅仅是在理想情况下,假如真的有漏网之鱼或者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登记制度的地方,我们可以期待“绿色原则”作为司法裁判的一个依据、准绳。通过其他部门法进行细化,比如可以将流浪动物视为所有物,那既然是流浪必定是无人所有,而此时它的占有人又是谁呢?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那流浪动物能否确立所有权?流浪动物要不要归国家所有?但是,流浪动物的数量是很多的,甚至如不慎管理,平均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拥有一个流浪动物,在这个时候如果归国家,怎么去理解这些问题呢?可见,对于流浪动物与绿色原则的结合还需在法律中进一步细化。

四、救助流浪动物的建议

(一)制定流浪动物保护法

1.明确责任对象

遗弃伴侣动物的饲养者、违反法律的动物相关行业经营者或损害流浪动物权益的第三人都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人。

其一,作为与伴侣动物建立亲密关系的饲养者,严格规定其登记饲养义务,如不履行义务或以各种方式抛弃、虐待宠物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二,动物相关行业经营者,售卖没有登记免疫的流浪动物、抓捕流浪动物非法贩卖等行为都可能违反动物保护的法律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等。其三,不法第三人对流浪动物进行虐待、捕杀、非法在黑市走私也应当成为法律规制的对象。

2.制定惩罚措施

一是责令改正,对于轻微的违反流浪动物管理规定、损害流浪动物权益的行为,应当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批评。二是设定资格限制,对于遗弃伴侣动物的饲养者,没收登记证书,限制再次饲养宠物。对于违反规定随意繁殖售卖宠物的行业经营者,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将其行为纳入失信档案。三是罚款,对于违反流浪动物保护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罚金[4]。四是入刑,可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明确规定关于虐待、遗弃流浪动物行为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完善流浪动物管理制度

1.严格宠物饲养登记管理

宠物店出售宠物,有意者需办理登记手续并通过审核。登记审核的内容包括宠物基本信息、饲主的饲养动机、饲主经济状况等。信息审核通过后,可采取给宠物内置芯片、添加宠物二维码等方式,以避免饲养者日后遗弃、有效帮助饲主人寻找丢失的宠物,从源头上减少流浪动物数量。同时对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也能通过芯片或二维码锁定宠物原所有人,而要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宠物行业进行严格管理,禁止无序繁育出售宠物,通过相应的优惠措施鼓励饲养者主动收养流浪动物收容中心的宠物。

2.采取TNR法减少现存流浪动物数量

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城市可先行探索流浪动物的绝育救助模式——TNR,即捕捉、结扎和放归,针对一定区域内的流浪动物采取人道方式捕捉,经过检查后进行绝育手术,再采取无痛方式在其身上留痕后将其放生[4]。TNR法是当前国际公认的减少流浪动物数量的方法,不仅可在一定区域内控制流浪动物数量,而且对该地区生态系统有一定保护作用。

3.完善民间流浪动物救助机制

流浪动物收容所现在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政府部门设立的流浪动物留置站,另一类是民间成立的救助站[5]。我国目前仅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由政府部门的流浪动物收容机构,大部分救助机构是由民间的爱心人士设立。虽有政府主导的救助机构,但其未明确其对于救助流浪动物的态度,在救助方面缺乏有效的救助方法与管理机制。此现状下,政府部门的影响力仍不可忽视,今后应加强政府与民间救助力量的合作,形成以社会各界捐资维持、爱宠人士认养为主,政府后方支援为辅的发展模式。

4.流浪动物培训再利用

在城市内推广流浪动物培训计划,让其成为一项盲人与流浪动物双向获益的公益项目。将流浪动物收容所内健康未被领养的流浪狗训练成导盲犬,将训练好的导盲犬服务于盲人群体,让盲人重获光明,让流浪狗重新发挥作用。

(三)增强保护流浪动物意识

1.加强教育宣传

流浪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走进校园,以学校为中心点,广大师生为关键宣传流浪动物保护观念进而影响其周围人,使得社会成员对保护流浪动物达成广泛认同,以此保障相关法律的实施效果。

2.加大政府宣传

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流浪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制定法律过程中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度,使公众实现对于社会舆论之精华的广泛接受。呼吁人们主动救助流浪动物,提倡领养代替购买,在社会中自上而下地形成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2014年高架桥扔猫事件;2017年街头中学生虐狗事件;某小区捕杀流浪狗奖励200元……这些事件折射出来的是人类对动物生命直观的缺失、人性道德直接的沦丧。故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毫不顾忌的挑衅着道德的底线,不仅是对生命的残忍,更是对法律原则的践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会产生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动物权益受损的现状直接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发展,关涉到社会的长远利益,要正视流浪动物的地位,应当尽快制定《动物保护法》。在有了一定的立法基础且文明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给予流浪动物不受饥渴、无恐惧感,不无辜受害的一方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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