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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的创新研究

2021-11-25

法制博览 2021年1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理念绿色

桂 骁

(达州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四川 达州 635000)

一、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出现的现实基础

(一)国家发展政策驱动作用明显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绿色发展理念成为我国的核心发展理念之一。现阶段,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一系列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随着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冲突矛盾的不断加大,国家对于环境型发展理念的要求的不断加大,为新环境立法理念的转变起到了有力的驱动的作用[1]。

(二)经济发展内在导向作用突出

经历了爆发式增长期,当前中国仍以较高的速度维持经济的发展水平,但近些年来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逐渐衰落,人们看见了片面注重经济发展速度的弊端,也看见了全面发展经济的重要性。高质量的发展要求、环境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驱动了生态环境立法的改革与变动,让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越来越向创新型、生态型迈进。

(三)社会发展潜在影响作用巨大

随着物质世界的极大丰富,人们开始重视精神层面的享受和生存环境的满足,传统发展模式下的环境污染、城市杂乱已经成为人们向美好生活迈进的重大障碍。在社会需求下,人们逐渐意识到转变生态环境立法对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开始着眼于构建一个全新的关于生态环境的立法体系,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力直接加速了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的高速变革。

(四)国际立法环境借鉴意义重大

经历过世界环境危机后,1969年由瑞典政府提议,联合国于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组织召开首届人类环境会议,成为人类觉醒的标志,会议先后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也称《斯德哥尔摩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等重要文件,强调“一个地球”的原则,重视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国际立法环境的深入改善为中国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的改进提供了重大理论基础。

二、新生态环境立法的特点分析

(一)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突出

新生态环境立法是以产业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为基础的,是在传统生态环境发展理念上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新时代特征。[2]在生态环境发展理念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逐渐成为新立法环境的重要特点。从生态环境出发,强调高质量的发展、高水平的发展,是新立法环境的突出特点。从实际出发,构建一个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立法理念,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突出特征。从理念价值出发,让生态文明理念丰富新的立法理念,并促进整体和谐发展,是新时代法治社会的实践要求。

(二)创新型经济社会是立法环境创造的重要特征

当前社会提供的新立法环境是时代发展的新要求,符合社会需要和经济发展特征,随着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我国经济发展逐渐转移到创新型、高质量特征的发展轨道,这些是符合产业发展要求的重要特征,[3]创新型经济社会的构建在另一个方面表现在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人们幸福,这些是未来新生态环境立法环境发展的趋势所在,符合立法工作进展的整体特征。

(三)整体性、循环性特点显著

新生态环境立法是在经济发展新要求上提出的,它遵从了传统的整体发展脉络,但在整体性和循环性的强调上更为突出,新生态环境立法重视经济、社会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程度,重视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联动作用,强调资源可持续、社会可协调、发展可循环。在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对细节发展作出要求和部署,创造了一个整体循环发展的和谐氛围。主要表现为资源、社会、经济的整体应用与联合发展。

(四)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研究问题

可持续发展理念是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下的新的发展部署,它要求经济发展符合环境的整体需要。[4]在社会问题不断尖锐的发展环境下,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社会资源的可持续是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的重点研究问题。在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化石能源枯竭,而城市不断扩张、对能源资源需求越来越大的今天,绿色发展理念的出现,有利于我们在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双重压力之下寻求可持续发展之路。因此,可以说,绿色发展理念是解决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问题的思想智慧在当代的突出体现,是当代语境下的可持续发展观。

三、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创新发展举措

(一)突出绿色发展在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中的突出价值

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国家发展应该尽快构建一个新的生态环境立法理念。这个理念要符合时代的发展要求和社会的整体需求,突出绿色发展的整体价值。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让立法理念覆盖绿色发展要求,从而使新生态环境立法正确的指导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为美丽中国的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条件和便利性可进入条件。

(二)在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中贯彻城乡一体化概念

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理念,不仅要体现在社会发展层面,更要贯彻在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之中,当前高质量生态环境社会的局限很大程度上在于农村城市发展不协调的限制,在新的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中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短板,从实际出发,构建一套符合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改善要求的发展体系,重点解决农村发展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整体化的发展理念走进社会生活,突出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在生态环境发展上也要实现城乡联动。

(三)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传统的发展理念要求将经济发展摆在首要核心的位置,生态环境保护要符合社会的发展理念[5]。但在实践中证明,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是严重落后的思想。新立法理念就要从新时代出发,使现代绿色发展理念与我国的生态环境立法相融合。在法治思维中不断贯彻绿色发展的思想,让经济发展纳入高质量、创新型发展的轨道中来,真正落实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

(四)发挥群众在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中的突出价值

人民群众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创造者,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新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中的突出作用有利于新法治理念的完善和推广。以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和实践为出发点,探讨符合人民利益和价值的发展理念,归根到底是满足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需求,法治为人民就要发挥人民群众的中心主体作用,推动立法理念的变革与人民的内心渴望相匹配。

(五)促进人类发展与自然和谐

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已然包含了“人与自然和谐”的内容。进一步说,“人与自然和谐”也并非排除经济、社会因素的和谐。新的生态环境立法理念依然要继续探讨人类发展与自然和谐的问题,充分揭露人类与自然在本质上的关系,既不能牺牲经济利益而片面强调生态环境的保护,也不能一味地发展经济而忽略了生态文明的建设。

四、结束语

新的生态环境立法时代已经来临,我们应该在传统发展的基础上,以创新为视角,去构建一个全新的发展模式和理念体系,突出生态环境绿色发展在整体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价值。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绿色发展理念的法律化。生态环境立法是我国实践绿色发展理念法律化的急先锋,也是我们构建新的立法理念的最终目的。未来我们想要构建一个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就必须从研究新理念出发,从探索实践出发,然后再用实践所创造的价值去构建理念体系,指导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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