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惩贪立法综论
2021-11-24刘晓静
刘晓静
摘要:明代惩贪立法在中国封建史上独具特色,尤以明初的重刑惩贪出名。明代十分重视惩贪立法,将其置于突出地位,立法体系严密,刑罚苛酷,在预防官吏贪赃方面也作了比以往历代更详细的规定,堪称“严刑峻法”。
关键词:明代;惩贪;立法特征;立法成效
古人云:“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1。中国历代君王均把倡廉惩贪视为治国安邦的第一要务,不断加强完善惩贪立法。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是我国封建史上惩贪的典型时期,其惩贪立法独具特色,尤以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的惩贪立法为典型。
一、立法思想
(一)重典治吏,严刑惩贪
明朝建国之初便确立了“重典治国”的立法思想,出身寒微,又经历过农民起义的明太祖朱元璋认为元朝法纪废弛、官吏腐化是元朝覆亡的主要原因。同时,在明朝建立之初,立国未稳,连年的战争导致社会经济凋敝,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而元朝残余势力也时时骚扰新建国家的北方边境,东南沿海一带又有倭寇的侵扰,可谓“内忧外患”。“面对着复杂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形势,朱元璋认为‘吾治乱世,刑罚不得不重’”2,由此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基调。
“重典治国”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而“重典治国”侧重点在“重典治吏”。出身“淮右布衣”“起自寒微”的朱元璋,是历史上有名的布衣皇帝,他亲身参与了农民起义,亲眼目睹了元朝统治者的腐败与堕落,对官吏的专横腐败有深刻的切身体会。他对于官吏的清廉与否对封建官僚政治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有着清醒的认识。
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的个人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位皇帝更坚决、更严厉的惩治贪官污吏。早在洪武四年,朱元璋就下令不赦犯赃的官员,在朱元璋“若贪官之徒,虽罪小,不赦也”3的思想指导下,“重典治吏”成为重要的立法思想。严刑惩贪作为重典治吏的主要方面,被确立为明朝刑法的重要原则。
(二)礼法结合,明刑弼教
《唐律疏议·名例》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明朝立法多承唐宋,自然而然继承了“礼法并用”这一立法思想。“朱元璋虽然一再强调重典治国,但他并没有专任刑罚,在强调刑法的惩治作用的同时,他也继承封建法制传统的礼法结合思想,主张‘则以德化天下’,并且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4。据《明史·刑法志》载:“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明确指出了礼和法在维护国家政权中的作用,既重视礼的预防犯罪的作用,又强调刑的惩治作用”5。
明刑弼教,重在明刑,以刑辅教,即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这一立法思想在继承儒家傳统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刑罚的作用。
二、立法特征
在重刑惩贪、明刑弼教立法思想的指导下,明代惩贪立法在中国封建史上独具特色,主要体现在:
(一)地位突出
在“重典治吏”这一立法思想指导下,明朝十分重视惩贪立法工作,相较于惩贪立法已相对完善的《唐律》而言,明代惩贪立法在明朝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更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首附“六赃图”,明代最重要的法典《大明律》6首附“六赃图”。二是专设《受赃》篇,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大明律·刑律》中专设《受赃》一篇,以专篇的形式集中规定了官吏犯赃罪及其惩罚,此举在中国古代惩贪立法史上前所未有。三是颁布《铁榜》特别法,洪武五年,朱元璋颁布了以惩治公侯赃罪为主的《铁榜》,共计9条,对公侯赃罪制定专律,这在历史上是少见的。
(二)立法严密
明代以《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等刑事法规为主,构成了严密的惩贪法律体系,其体系之严密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甚为罕见。
1.惩贪基本法——《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同时也是惩贪的基本法。这部法典以《唐律》为蓝本,从起草到颁行,前后历时30年之久,终世不变,历代相沿。《大明律》关于惩贪的立法涉及官吏生活的方方面面,把惩贪的法网覆盖在了各行各业。《大明律》明确规定“坐赃致罪”,由此将官吏可能发生的一切贪赃违法行为均纳入法律体系中,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2.惩贪特别法——《明大诰》
在制定《大明律》的同时,朱元璋“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7亲自主持编定了《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篇共236条,统称《明大诰》。《明大诰》是一部集各种官民犯罪典型案例和朱元璋训诫词为一体的法规。
3.《问刑条例》
《问刑条例》是明代中叶的刑事法规。明代以《大明律》《明大诰》《问刑条例》为主,辅之以前文所述的《铁榜》特别法,以及皇帝御旨等,组成了重绳赃吏的严密法网。
(三)施以重刑
明代惩贪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以“严刑峻法”著称,明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适用“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原则,对贪官污吏的惩治,明律比唐律要严酷得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量刑重,二是用刑重。明代惩贪立法适用“重其所重”原则,对贪官污吏施以重刑,不仅体现在量刑比前朝重,更体现在所用刑罚也比前代王朝的法典苛酷。
(四)配套制度完善
明代惩贪立法以“严刑峻法”出名,规定了严密的惩治赃吏的法律体系,同时也注重惩贪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主要包括预防官吏贪污腐化的选任考核制度和纠举贪污腐败的监察制度。
明代的监察制度最具特色的地方便是朱元璋独树一帜的首创了“民拿害官”制度,利用民众对官吏进行监督。通过对官员选任和考核制度以及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备,明代惩贪体系得以完备。
三、立法成效
纵观整个明代惩贪立法,可以说是“虎头蛇尾”,前严后宽,渐不克终。
明初立法严,执法更严,对犯赃者,不论亲贵,严惩不贷,被惩处的贪官污吏例子甚多。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非常喜爱的驸马欧阳伦因指使仆役私贩茶叶被人揭发,朱元璋不顾皇后与安庆公主求情,大义灭亲,将其处死。永嘉侯朱亮祖因在广东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被鞭死于朝堂。明中后期,以《问刑条例》的问世为分割点,明代惩贪立法改重从轻。明代中叶,《明大诰》因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被废止,由此退出历史舞台,《问刑条例》由此附于《大明律》后执行。
“明中后期所制定的法条多与明初重刑惩贪之法相乖仵,执行中常常‘以罚代刑’,以‘没官’代死罪,为贪赃官吏规避法律大开方便之门,致使明初的惩贪之法在中后期成为一纸空文”8,贿赂公行,吏治黑暗,前所未有,整个明代惩贪立法前严后宽,以致渐不克终。
四、结语
可以说整个封建时代的惩贪立法在明代得以充分发展并达到顶峰,明代的惩贪立法代表了整个封建时代惩贪立法的最高水平。明代惩贪尤以明初的重刑惩贪出名,重刑懲贪确实对贪官污吏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但由于其本身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终究只能收一时之成效,“朱元璋以重刑‘化贪为贤’的目标并没有真正达到”9。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重刑惩贪显然已不适用于当今社会。
参考文献:
[1]殷啸虎:《“官之失德,宠赂章也”——关于古代法律惩贪倡廉的思考》,法制论丛,第2期,1994。
[2]曾代伟:《中国法制史》,18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典故纪闻》卷三,转引自《中国法制通史》第七卷,第473页。
[4]曾代伟:《中国法制史》,18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5]曾代伟:《中国法制史》,18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6]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7]曾代伟:《中国法制史》,18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陈淑丽,吕丽:《明代官吏职务犯罪问题研究》,《当代法学》总第115期,2006。
[9]杨一凡:《论明初的重典治吏》,求是学刊,第6期,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