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范围及法律监督建议
2021-11-24靳超
靳 超
(郑州西亚斯学院法学院,河南 新郑 451100)
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进一步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但是,在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程序、方式等问题方面未能做出具体的规定。为了提升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与管理水平,需要充分分析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与管理的价值、原则,最后探究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方法,以此促进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
一、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价值
(一)是满足民事执行权本质要求的必然方式
在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积极作用和影响。不仅是满足民事执行权本质要求的必然方式,也是推动民事执行活动顺利开展的有效方法。在对关键问题行使民事执行权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检察机关对活动开展形式、方法的监督,很容易出现脱缰之马的问题,导致民事执行活动的开展损害国家利益。当前现行的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运行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民事执行权,在行使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通常是个人说了算,所以在民事执行活动开展期间就容易发生许多问题。[1]因此,为了有效解决和避免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发生,需要通过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形式,让民事执行权更好地发挥作用,避免出现其中的违法乱纪现象。民事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虽然具有较大的执行主体权利,但是行使期间却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容易发生侵犯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因为现阶段还缺少针对民事执行活动和民事执行权运用的法律监督制度,对执行行为进行合理约束,所以有必要通过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来推动民事执行权的有效形式。这样也能避免滥用执行权等陋习的延续。在检察机关介入时,还会有效预防、遏制执行权滥用的倾向与问题,以及对受害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提升法律监督抵御执行权侵害的作用和效果,还能让已经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及时补救,推动民事执行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实施。
(二)有利于发挥法院和人大监督管理的工作作用
在全力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中,国家提出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执行活动的要求。并且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也再一次通过八个条文规定法律监督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方法和目的。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管理工作的不断开展,实现统一管理、监督、指导的目标,还进一步优化了监督的具体方式。检察机关需要结合法律监督的实质和要求,积极监督民事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的、错误的执行行为和裁定,如果存在需要及时予以纠正。[2]通过对民事执行活动的规范监督,也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管理工作可以将法院和人大监督管理的工作作用发挥出来,在监督期间除了法院内部监督管理外,还能让各级党委、人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参与到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中。这样可以让监督工作变得更加完善,提升其良好的监督效果和水平。人大监督作为对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主体,需要充分将自身的监督管理作用发挥出来,还要尽可能地运用监督管理工作对执行权的具体运作起到约束作用,保障个案的公平、公正。法院和人大在监督与管理中,也能客观约束相关执行人的权利和行为,尽可能地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提升法院内部或者外部监督的时效性。另外,检察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具有主动性、经常性、程序性等特点,可以采用法律监督的方式解决被动性、间接性等弊端,严格执行国家对民事执行过程中的监督要求和制度,提升工作的时效性。
二、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原则
(一)法定原则
在监督过程中,要满足监督法制化、规范化的客观要求,这也是有效消除法院、检察院之间争执、分歧的客观要求。在民事执行活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中,检察机关需要根据立法理念和思想,按照法定原则中监督权力法定的要求,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开展过程中的法律监督目标,还要对具体的规范加以明确规定。从而合理消除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在法定原则背景下,需要结合其监督对象、事项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监督中明确的法律规定,给予相关对象、事项具体的明确和肯定,让监督管理工作具有可操作性。[3]
(二)谦抑原则
在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管理工作中,作为一项单独的、典型的国家公共权,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首先,在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中要适当地收敛和节制。在理论发展的角度下,任何公权力都存在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可能,作为拥有公权力的检察机关,需要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有效控制,如果缺乏对权力的控制,很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问题发生。其次,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过程中,不仅会受到民事执行自身性质的约束,还有可能涉及私权的现实问题,在面对这些问题时,检察权不易主动介入和干涉,可以将其民事监督控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让其权利能够正常的运作。检察机关在监督手段的运用期间,不是以干预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为目标,而是结合法律监督的程序将自己的主张和看法表达给法院,然后让法院自行纠正存在的不当或违法行为,进而达到法律监督的目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与策略
(一)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
检察机关在实行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利时,需要通过同级监督的原则,合理监督同级法院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的相关行为,还要提升民事执行监督的对等性、合法性,增加监督的效果和效率。[4]在地域管辖的范围内,需要根据执行法院所在地检察机关管辖的原则,具有针对性地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合理参与到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与管理中。检察机关需要通过适度监督的方法,全面监督民事执行活动过程中,整个活动执行情况,还要通过有限、适度的观念,尊重法院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处分权,对法院审判与执行的权威性进行有效维护,进而才能正确处理检察机关监督和法院生效裁判之间的执行力关系。
(二)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法院在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过程中,需要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检察形式,参与到民事执行活动中,目前检察机关在监督与管理中的对象是执行人员、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为了提升法律监督与管理的效率,检察机关需要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在监督的过程中,其范围不能局限于《监督试点》中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需要结合程序上、实体上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具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监督和管理。当然,在实体方面,还要对监督执行活动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等问题进行有效监督,从而具有针对性的了解民事执行活动开展期间的实际问题。在程序方面,需要合理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开展中执行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规范执行活动开展的具体行为和方法。
(三)优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
在具体实践与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民事执行活动开展的检察方式和监督方式有很多,比如,检察建议、暂缓执行建议、要求说明理由通知书等。不同地方所进行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执行方式不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强化检察法律监督的权威和实效。所以,应该让具体的监督方式进行统一和明确,进而推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合理开展。在监督的过程中,还要运用适当的监督手段,合理减少监督成本、强化监督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在监督期间,检察机关可以适当运用一种柔性监督方法,这种方法能够更容易地被法院所接受。结合实际发展情况,具有针对性地在情境、程序中运用监督与管理的权利,推动其监督方式的规范化发展。
四、结语
新时代背景下,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作用,需要检察机关结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特点,坚持运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原则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工作。还要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以及优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提升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