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与降税策略探讨
2021-11-24余李波
余李波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 眉山 620562)
随着我国深化改革实行经济一体化体制,建筑行业的竞争逐渐加剧,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获得有效份额,务必需要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为此则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内部改革来提升效益,在获得效益的同时降低成本。在企业生产环节中国家税收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对企业整体俩来说,所得税作为企业主要的收益来源,对企业后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对税收愈发注重,也实行税收制度的改善优化,无形中提升了税收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有效规划,对建筑施工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也奠定良好基础。
一、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意义分析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企业纳税前阶段,在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纳税主体在不同事项下完成事前规划工作,仅为了缓解企业纳税压力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纳税筹划主要包含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在相关法律法规下完成财务规划工作;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足,为此我国会推出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筹划便根据相关法规及优惠政策开展;三是纳税筹划的实施旨在环节税收压力。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工作是进行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该类建设工作具有时间长、周期性长的特征,建设过程中所需物资价格不断变动,这些对于资金需求较大,从而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各项投资收益期限延长,资金流动性缓慢,流出加快,无疑会加剧企业的资金负担。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具有很大联系,加之所得税在整体税款中占据最大比重,可见所得税多少与企业收益之间具有很大联系。因此,可采取合法哟有效的纳税筹划来达到提升企业实际效益的目标,其优势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实施纳税筹划工作,在相关规定下延迟税费缴纳,进而增加资金流动量机会,缓解压力;第二,通过实施纳税筹划,有效规避企业为了运转资金出现偷税漏税等行为,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1]。
二、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收入确认以实际所得资金作为主要依据,根据新会计准则,收入确认需要具备以下两点条件:第一是所有权转移工作完成或者各项事项落实到位;第二确定所得各项资金。但是,就实际情况而言,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收入确认存在滞后性,造成收入确认的精确性及真实性降低,甚至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完成绩效,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筹划中具有收入确定缺乏合理性的情况。
根据相关税法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主要根据所得利润数值完成相关计算工作,针对难度较大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历史数据信息,以月度、季度为期限及时完成预缴工作。但是,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为了更具便捷性,仅针对实际利润进行预算,并未真正考虑到企业实际发展情况,从而影响预缴机制的使用效益。
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得税筹划工作中,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存货计价方式缺乏合理性的问题,面对以上问题的发生,均会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筹划实施不合理,无形中加剧了企业成本压力[2]。
除此以外,面对当前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随之会出现研发费收集缺乏规范性等问题,进而引发一系列风险,由此可见防范研发费用加计扣政策风险的重要意义。然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主要集中在归集风险、核算风险及研发活动相关资料不全面三个方面。例如:研发费用核算风险。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研发费用在各口径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研发费用在核算环节中需注重税会的适当调整,一旦出现运算失误则会造成超限额列支引发风险。同时,研发费用核算环节还需注重研发费资本化与费用化之间的区别。在核算环节中出现处理不到位情况,会引发风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筹划与降税增效方式
(一)纳税筹划需遵循的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除了与自身短期利益具有关联以外,更需要注重关系到企业的长期利益,在严格遵守相关原则下开展工作,从而推动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合理性原则。关于该项原则,旨在通过纳税筹划来确保节税空间的科学性、合理性及规范性,维持各项支出比例间的均衡,从而保障纳税筹划计划有序实施;第三,风险与效益均衡原则。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纳税筹划是长期性的决策活动,并且会受到外部环境及相关政策内容的影响,为此需合理平衡风险与效益两者,进而达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标;第四,筹划性原则。该原则主要是纳税进行前阶段积极落实纳税筹划工作;第五,系统性原则。在保障企业全体员工参与前提下,完成系统化设计工作,从而有助于实现企业纳税筹划及降税目标[3]。
(二)积极落实固定资产筹划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产总额当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最大,也是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关键点,而且重点纳税筹划内容与固定资产折旧相同。
首先,关于折旧方法,一般所采取的折旧计算方法为年限平均、工作量、加速折旧法。其中所谓年限平均法,是将每一年度的折旧额度都统一;关于工作量法,根据固定资产使用期限与既定标准期限相比较来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较短,所以可借助该方法发挥出降税增效作用;关于加速折旧法的实施,能够提升纳税筹划获取更高效的时间价值,充分发挥出缓解资金压力效用。总之,根据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的应用,所产生的影响也不同,所以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需求做出合理选择。
其次,根据折旧年限,在税法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确认为所剩年限的六成,所以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最大化降低年限,将计提折旧纳入成本来合理减少当期应纳税额度。
最后,关于净残值预计,该项数值会直接对企业当期折旧额产生影响,两者之间具有很大关联,无疑会降低纳税资金。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应当通过合理降低固定资产预测净残值展开相关预估工作。
(三)合理确认和筹划收入
按照当前最新税法规定,根据劳务持续期限超出一年的施工企业,需结合年度内施工进度及工作任务完成确认。针对分期确认项目收益的方式,可在分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延迟缴纳期限,在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升资金时间价值。另外,国债收入采购活动是免税,采取权益投资手段进行利润分配,延缓股息确认期限,从而有助于充分发挥资金时间价值,实现降税作用。
(四)严格规范研发费会计核算
合理合规的会计核算是充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内容的重点之一。第一,需要完成研发费的归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中确定的范围及比例完成归集工作;第二,会计核算中进一步完善会计科目,根据会计准则科目一级完成二级分解,以及人工费用等确认三级科目,对应其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从而便于研发费辅助装编制工作的开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建筑行业逐渐处于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局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提升市场竞争能力,想要进一步壮大,务必需要实现开源节流目标,保障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所得税筹划,有效减少成本,识别制度存在的不足及优惠政策内容达到降税目标,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推行纳税筹划,明确区分与偷税漏税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