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对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影响研究
2021-11-24张竞文
张竞文
(辽宁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一、问题的提出
(一)劳某某案简述
劳某某,原为一家石油公司的小学教师。1996年,劳某某伙同她的男友在南昌杀害了一家三口,随后不久又在温州杀死两人,前后一共杀害7人。2019年11月28日,劳某某终于在厦门被警方发现。2019年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劳某某批准逮捕。
(二)大数据在劳某某案中的应用
在抓捕劳某某的过程当中,利用的是人脸识别大数据。有犯罪前科的人和犯罪嫌疑人会在公安部门的大数据库中留下有关他们身份的各种数据,这些数据都可能成为侦查人员用来比对的样本和追捕逃犯的信息。人脸识别系统可以从视频监控中捕捉侦查人员想要获取的特定目标人员的图像,比如劳某某的图像,然后迅速地与人脸识别数据库中的目标进行比对,从而可以锁定目标当前所在的位置或者可能出现的位置和地点。人脸识别系统的最大优势在于实时和迅速,正是在大数据的协助下,劳某某一案的犯罪分子才得以在作案20多年后被警方抓获[1]。
二、大数据与我国刑侦工作的进步
(一)现有大数据信息库逐步构建
在大数据时代,刑事侦查工作的进步离不开数据库建设水平和数据库应用效能的提高。刑事侦查工作已经越来越依赖于丰富的数据资源,以数据信息为依托而展开的刑事侦查成为了解决案件的主要手段。刑事侦查工作中应用到的数据库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但存储刑事侦查工作所需信息的数据库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数据库,既要符合大数据的特征,也要符合刑事侦查工作的特征。张永卿在《刑事侦查数据库查询比对工作机制研究》[5]一文中提到,刑事侦查数据库有这样几个显著的特征。一是广泛性,指的是数据库内容的广泛性。在传统的刑事侦查过程当中,案件信息主要是来自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调查的方法和措施不多,侦查破案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刑事侦查数据库中数据的广泛性,帮助我们增加了获取各种案件信息的途径,可以为侦查人员提供更多的情报信息资源。二是多样性,指的是数据库中数据形式的多样性。具体的数据形式有文本文档、web网页、图片、视频、音频、通信和地理位置等,这些都可以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关联性,指的是数据和刑事侦查工作之间的关系。社会上的数据虽然复杂,犯罪嫌疑人也会极力隐瞒自己的身份,但是他们避免不了要参加社会活动,而一旦参加社会活动,就会露出马脚,从而留下社会数据和活动轨迹。当侦查人员有了一个可以确定的嫌疑对象之后,就可以在各种刑事侦查数据库中检索与之相关的信息。四是鲜活性,指的是刑事侦查数据库中数据的实时程度[2]。这是刑事侦查数据库的一个重要特征,数据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有一些数据离开了时间、地点等特定条件就不能再被应用到侦查工作当中,侦查作用就难以发挥。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犯罪人员精准追踪
犯罪人员在实施犯罪之后,大多会因为惧怕法律的惩罚而进行潜逃,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财、物的流动性加大,犯罪也日渐趋向动态化、智能化,传统的刑事侦查手段往往捉襟见肘。一些利用大数据技术的追踪手段因为追踪效率高、效果好,便逐渐普及成为公安机关常用的追踪方法。
(三)利用大数据对犯罪进行精准预测
大数据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应用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预测上,即预警犯罪行为。相比于犯罪后的惩罚,预防是对犯罪最好的打击。大数据侦查能够通过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过程中感应其对周围关联物带来的改变来预测犯罪趋势及结果。从技术层面分析,犯罪预警是通过数据模型、数据分析等一系列高科技手段来实现犯罪预测,其真正的原理在于对行为和结果相关关系的分析,即“通过概括、归纳分析过去的规律,来预测现在与将来”。
具体而言,刑事侦查人员可以从这两个方面来预测犯罪行为的发生。一是聚焦于对案件的预测,刑法中规定了数百种不同的犯罪,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行为模式,我们可以计算出犯罪模型,将犯罪模型代入到大量的数据当中去,那些不符合犯罪模型的异常数据就会从大量的数据中“脱颖而出”,侦查人员及时捕捉这些异常,从而及时制止犯罪活动。二是聚焦于对犯罪分子的预测,犯罪分子和普通人相比往往会有一些异常特征,这些特征会通过行为轨迹、通信、住宿等数据体现出来。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分子的特征模式对其是否发生犯罪以及发生犯罪的概率进行预测。
三、大数据时代我国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大数据与公民隐私保护的冲突
提到大数据,就不得不提隐私权的问题。大数据是把双刃剑,在为人们带来巨大生产资源和生产力的同时,也存在着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公民有权利也有必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但是侦查机关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就不得不利用个人信息,包括建立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库以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分析等。而无论是公民信息数据的获取还是对所获得数据的深入分析,都有可能对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权益造成威胁。虽然为了国家能够更好地打击犯罪,个人信息权可以做出一定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和妥协并不是无限的。侦查权是一项公权力,不能无限地任意扩张,公民的隐私权也是如此。如何在二者之间做好平衡?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原则是应当遵循的:一是比例原则,即侦查工作所采取的方法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罪责程度相适应,开展侦查工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能超过能够取得的成效;二是最优原则,即当有多种侦查手段可以选择的时候,选择效果最好或者是对侦查对象侵害最小的方式;三是保密原则,即侦查人员对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信息不外传、不泄露,积极保护公民的隐私。只有认真遵循这些原则,才能使大数据侦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权益、发挥出最佳效能[3]。
(二)跨部门壁垒导致信息交换渠道不畅
当前大数据刑事侦查工作中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数据壁垒问题。现在可供利用的数据量并非不够,但是由于这些数据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所有,各个数据库处于分裂、割据的状态,所以大部分数据只能发挥基本的查询、搜索功能,无法整合进行全面的、深度的数据分析,难以发挥大数据潜在的价值。此外,不同部门的数据存在着内容重复、格式差异、标准不同等现象。数据壁垒主要表现为侦查机关内部数据资源的不流通以及侦查机关与社会行业数据的阻塞。就前者而言,各个区域、级别、侦查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程度低,除了个别几个全国范围内共享的数据库,比如行贿人员档案数据库、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数据库等,各级别侦查机关的数据库大多有地域限制。就后者而言,尽管侦查机关已经与旅馆、商场、网吧等数据库建立了共享机制,但可供利用的数据种类毕竟是少数,实务中还是需要不断地向其他部门去“借”数据库。深究原因,我国还没有建成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各个部门难免担心信息泄密等信息安全风险,而且各机关对如何开放数据库也存在技术上的难题。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侦查机关内部的数据壁垒现象就会持续下去。
(三)司法人员应用大数据的能力有待提升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普及,很多刑事侦查工作必须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才能够完成。而当前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只具有本专业的相关知识,普遍缺乏一些技术性的专业知识,尤其是像大数据这样精密复杂的技术没有经过严格的训练是很难轻易掌握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方案,一是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或者招聘具有复合学历背景的法律人才;二是可以考虑借助社会专业力量,比如专门的大数据人才来协助完成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
四、大数据时代我国刑侦工作的完善
(一)通过法律对大数据刑侦工作进行约束
第一,我国目前还没有就大数据侦查这个方面进行系统全面的立法。在法律作出重要修改之前,可以先将大数据侦查措施纳入现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制体系。比如侦查人员在进行数据收集的时候要出示搜查证、实施搜查行为要告知被搜查对象、数据收集的时候必须要有见证人在现场、结果的得出需要有见证人见证等等。第二,要按照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来进一步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满足合法性原则要求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数据侦查的法律法规时,应严格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符合宪法的理念和要求,具体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满足比例性原则要求制定有关大数据的法律法规,对公民合法利益的侵犯不得超过所要保护的利益,应牢牢把握住公民基本权利保护这个核心,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相应的规制。
(二)形成各方对大数据刑侦工作监督合力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部门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一般是对侦查机关提交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这种监督方式仅局限于事后监督层面,明显滞后于现代刑事司法的发展,而且事后监督的内容是有限的,公安机关自己移送书面材料,不太可能会把自己侦查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展示出来。《宪法》中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以政党、社会组织、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也是监督的一大主力。因此,在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刑事侦查的过程中,要形成这几大主体监督的合力,同时各个监督主体之间也相互监督,真正把侦查工作放到阳光下进行,让侦查工作的每一道程序都做到公开透明。
(三)加大对刑侦工作的经费投入
刑事侦查工作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和科学的体系。加大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经费投入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刑事科学技术人才培养的经费投入。进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人才教育培养的公安警察高等院校要重视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无论是在引进高水平、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刑事技术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加强教材编写、增设教学设备方面,都要舍得下大功夫,投入足够的资金。二是提高对相关技术研究开发及使用的经费投入[4]。我国目前的大数据技术在国际上已经属于遥遥领先的地位,但在很多方面还是有可以提高的空间,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大数据技术都要与国际上现有的大数据技术进行切磋,不断取长补短,获得更大的进步。
(四)增强各司法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融合度
多年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各司法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融合度不高,工作配合不积极。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当涉及几个部门时,需要先和对方通气,再过去查阅资料,找寻线索,不仅需要往返多次,而且还要在各种审批手续上花费时间。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强、案件信息沟通交换不畅通,导致办案效率低下。侦查工作的开展往往要涉及多个部门、多个工作领域,所以要想使刑事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地开展,各个部门之间必须相互融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
为此,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探索提高部门融合度的方案,形成合成作战体系,以专业侦查为主体,将网络安全、情报、技术侦查、经济侦查、治安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工作串联在一起,全面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放开系统权限,减少不必要的审核流程和审批手续,让刑事侦查工作变得更加高效。
五、总结
大数据不仅仅影响我们个人的工作方式和生活状态,还深深影响了国家治理的方式方法。从刑事侦查工作层面来说,传统的刑事侦查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现状,而大数据技术的出现恰好能解决这一难题,为侦查部门带来一个崭新的工作方式。在这一背景下,侦查机关应当积极转变理念,正确看待刑事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各项难题,在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展侦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隐私数据的保护,通过对侦查工作系统性的梳理,推进侦查工作向着更高层次发展,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