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管理研究
2021-11-24夏静艳
夏静艳
(舟山市定海区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 舟山 316000)
一、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管理概述
(一)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内涵
从财务角度来说,担保公司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上的一项负债,它是公司基于目前担保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经济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对预期未来将会出现的风险或损失的一种预判,并据此加以估算,计提的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其性质和普通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坏账准备相类似,但科目属性又有所区别。按规定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属负债类科目;而坏账准备作为资产类科目应收账款的备抵项,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右边。另外,担保机构通常于每个会计年度末计提风险准备金。考虑到担保行为所特有的高风险性和低收益性的特征,为保障担保机构在履行担保义务时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按照行业监管要求,需要每年依据担保费收入和担保余额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用以对冲担保行为带来的风险损失。
(二)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核算的主要内容
1.担保赔偿准备金。是担保机构于每年末按不低于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的,用于对冲担保赔付损失。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担保机构于每年末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的,其实质是当年收益的一种递延,需于下年初时冲回收入。
3.一般风险准备。是担保机构根据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但目前,由于相关监管政策并没有对这项准备金的具体核算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一般风险准备金在很多担保机构并未发挥其该有的作用。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准备金核算与管理的现实意义
1.有助于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风险
一方面,对于那些资质较优、抵押物充足、信用度良好的企业,银行金融机构主动伸出橄榄枝,将其列为优质客户,这类企业的贷款融资根本无须担保公司介入。而需要与担保公司合作的仅是那些规模较小,抵押物不充足且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此类贷款的抵押物预期收益往往不能完全覆盖银行的债权,并且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较薄弱。另一方面,担保机构的担保客户和业务大多都来源于银行金融机构的推荐,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出于自身风险考虑,往往对于项目风险较大、不能完全满足信贷要求的借贷项目,推荐给担保机构以转嫁风险。因此,担保机构在实际服务中小企业的过程中,承担着比银行更大的风险。风险准备金作为对冲代偿损失的储备资金,为担保机构的风险代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2.有助于优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结构
相比银行金融机构实时反映的不良率,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且在时间上并非均匀分布。此外,根据担保期限的长短,担保公司的风险有短期的代偿风险,也有中长期的代偿风险,短期内的低风险并不能代表担保公司长期的风险水平。风险准备金的储备是担保机构应对中长期代偿风险的有力保证。
3.有助于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生存发展
从担保机构自身发展角度看,一方面,担保行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其风险要远高于银行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为了配合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绿色金融的政策,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都大幅降低担保费率,推出优惠减免政策。按照规定,担保公司需在担保费收入和在保余额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准备,而这两项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远超过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率,导致担保机构的经营面临亏损的困境。那么,担保机构能否少提或不提两项准备金呢?虽然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以快速提升担保机构的盈利水平,但一旦出现代偿风险,没有准备金储备可能会出现代偿的支付危机,影响担保机构信誉,甚至威胁到机构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
二、担保公司准备金管理现状分析
(一)准备金的制度的基本建设沿革
2017年《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十四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2010年中国银监等七部委令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准备金提取的标准,反映了监管部门对风险控制的要求,简单易行,但并没有将准备金的提取和担保责任风险挂钩,无法真实反映不同风险类别的担保业务的风险特征。
根据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的相关规定,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外报送报表披露信息。对于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26号中的有关规定,参照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财政部在2009年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并如实反映保险合同的负债。并且该准备金的计量应当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时,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还应考虑准备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准备金的计提金额是在对未来相关业务的“合理估计”的基础上确定的,而非按某一个固定比率来计算,因此对担保机构的会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具备更为专业的职业判断。
如果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必须按照对担保业务的“合理估计”提取准备金。其优点是提高了会计准则的可比性,但是对担保机构的会计人员及其监管部门和审计机构来说,提出了更高的会计职业判断。
(二)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须于每年末至少提取两项准备金,即按不低于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目前,我国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准备金计提的会计处理基本都是遵从此项规定执行。但是,随着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的不断深化,各地区的金融机构推行的均为浮动贷款利率,担保机构也受政策约束,实行降费让利。
假设某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为1%,该公司按目前行业监管要求提取的两项准备金就占担保金额的1.5%。很显然,该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已经出现亏损的局面。一方面,担保赔偿准备金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项下,假如准备金提取的数字越大,那么企业整体的资产负债率也越高,直接影响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以及合作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整体授信。另一方面,公司长期出现亏损,留存收益减少,导致净资产出现负增长,将直接影响担保业务的放大倍数和单笔业务的规模,甚至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准备金的使用
目前,现行政策未对担保准备金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各担保机构在准备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用于核销代偿损失没有任何异议,但对于代偿损失所包括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是否包含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其次,在核销某一笔代偿损失时,是用该笔代偿业务所对应的准备金去冲减损失,还是用公司总体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去冲减损失。再次,现行政策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转回以及转回的具体方法也示做明确规定,尤其在短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的转回问题上,存在争议。
(四)准备金的核算
在现行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对于准备金的提取时点,只明确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提取两项准备金,但对于在年度中的每月如何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每个担保机构对于准备金的核算完全凭借财务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导致各担保机构核算方法迥异,一部分担保机构选择在年末一次性提取,另一部分则在年中按月或按季提取。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准备金核算的规定,担保机构需于年初将上一年度提取的两项准备金转为当期收入。如此便会容易导致担保机构的财务报表数据起伏较大。在期初和期中时由于上一年度提取的两项准备金转为当期收入,加上部分担保机构年度中间不计提准备金,担保机构的盈利水平就会虚高;期末又由于担保机构一次性提取准备金引起利润骤减,造成担保机构经营极不稳定的假象。
(五)准备金的税会差异
目前,担保公司的财务会计处理基本遵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核算,但会存在行业政策和收收政策的差异。监管政策赔偿准备金计提比例的最低限额却是税收政策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且监管政策出于担保机构风险储备和健康发展的需要,赔偿准备应累计计提至责任余额的10%。按税收政策规定,超出1%范围的这部分准备金,每年将会被纳税调增。
三、完善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管理的对策
(一)行业监管与会计准则适度结合,实行分类处理
鉴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建议采用行业监管与会计准则相结合的对策。首先可以将融资担保机构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型担保机构和小型担保机构两类。其次对于大中担保机构,建议按照“监管要求与会计准则孰高”原则填报准备金,如果根据监管要求计提的金额高于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金额,则按监管规定计提的金额填报;反之,则按会计准则计提的金额填报。对于小型担保机构,则建议继续采用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以减少会计核算的成本,提高会计上的可操作性。对于那些具备条件的担保机构(包括小型担保机构)鼓励但不强制其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按实际责任金额计提
随着国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不断推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合作愈加密切。银行对于合作业务的风险分担方式也做了相应让步,不再由担保公司一方承担本息连带责任,而向银担共担风险模式转变。《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这里的“担保责任余额”建议应当按发生代偿时,担保公司应承担的实际责任金额为限,并以此计提准备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担保公司的亏损程度,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公司的净资产。
(三)进一步完善准备金制度,规范准备金的使用
准备金管理在担保机构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且对担保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工作。相关的监管部门需要建立起一套系统、完善的准备金管理体系,让担保公司在准备金的使用过程中有章可循,并且能使担保项目的风险及相关信息准确披露,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四)规范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准备金核算的相关规定,明确准备金在每个时点的处理规则。建议对两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差额法核算,下年初不再需要冲减上一年度提取的准备金。首先,对于担保赔偿准备金,建议按月提取,担保机构只需按每月新增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每月新增担保责任额=当月担保责任增加数-当月担保责任减少数),如果当月新增数为负,则冲减相应比例的担保赔偿准备金,按月滚动累计至年末,其效果与年末一次性提取一致,只是将本该在年末一次提取的准备金分摊到当年的每个会计期间;然后,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其实质是一种递延收益,是对当期担保费收入的对冲,因为在实际担保业务中的担保期限基本上都是一年期,建议可以以同期保费收入差额为基数按50%的比例提取。
(五)担保监管政策与税收政策协调统一
建议在制定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制度时,必须要考虑配套相关税收政策。只有担保行业监管政策与税收政策协调、统一,才能促进担保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继续深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于助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多元化的平台,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在全球经济环境不断下行的背景下,给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对于准备金的消耗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加强担保机构的准备金管理显得十分迫切,需要从其计量标准、计量模型等方面入手,制定科学、系统的方法来管理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