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组织法修正案
2021-11-24阮氏金银,刘玉娣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颁布《国会组织法》(第57/2014 / QH13号)修正案。
第一条《国会组织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和补充
1.在第二十二条第1款后面增加第1a 项,内容如下:
“1a.有一种国籍是越南国籍。”
2.对第二十三条第2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2.专职国会代表的数额应至少占国会代表总数额的40%。”
3.对第二十六条第3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3.专职国会代表应参加专职国会代表会议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的其他会议。兼职国会代表有权登记参加专职国会代表会议以讨论他们关心的问题。”
4.对第四十三条的一些条款和项目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1)对第2款(4)项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4)指导咨询机构的活动,协助国会代表团的活动。”
(2)在第3款后面增加第3a 项,并对第4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内容如下:
“3a.国会代表团中专职国会代表的人数和名单由国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和批准。
各省和中央直辖城市负责管理干部的基层职能机构,按照责任分工,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管理各自地方中为专职国会代表的工作人员。
4.国会代表团办公厅和省级人民议会是为当地国会代表团和国会代表的活动提供咨询、协助和服务的机构。
各省和中央直辖城市地方政府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负责为国会代表团安排办公厅,组织和确保国会代表团和省级人民议会的活动经费。”
5.修订和补充第四十四条的名称并在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一些条款,内容如下:
(1)修订和补充第四十四条的名称:
“第四十四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职能、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
(2)在第3款之后增加第4款和第5款,如下:
“4.国会常务委员会按照集体制度进行工作并由多数作出决定。当占总数一半以上的国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投赞成票,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条例和决议才能通过。
5.在国会的年终全体会议上,国会常务委员会应将其工作报告发送给国会代表。在每届国会任期内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国会常务委员会应提交任期工作报告并由国会审议和讨论。”
6.修订和补充第四十七条的名称并在第四十七条中增加一些条款,内容如下:
(1)修订和补充第四十七条的名称:
“第四十七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筹备、召集和主持国会的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
(2)在第6款之后增加第7款,如下:
“7.根据要求和实际情况,国会常务委员会在国会每次全体会议召开前决定召集国会专职代表会议,以讨论和评估相关项目、规划和报告,在将它们提交给国会之前。”
7.对第五十三条的一些条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1)对第2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2.决定国会民族委员会的成员数额,批准国会民族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罢免国会民族委员会的成员;应国会民族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决定国会民族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和专职委员的数额,并批准上述人员的名单和辞职。
应国会专门委员会主席的要求,决定国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数额,批准国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辞职,决定国会专门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委员和专职委员的数额,批准上述人员的名单和辞职。”
(2)对第4款和第5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4.批准国会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的选举结果以及他们的辞职。
5.批准省级人民议会主席和副主席的选举结果以及对他们的罢免和解雇。”
8.对第五十四条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1)对第1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1.规定对国会专职代表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执行,国会专职代表和国会代表的代表职责、制度、政策和其他保障条件的执行。”
(2)对第3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3.指导国会代表团的活动,审查国会代表团的活动报告并决定分配国会代表团的活动经费。”
9.对第五十九条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第五十九条 国会常务委员会在组织全民公投中的责任
1.根据国会的决定组织全民公投。
2.根据《全民公投法》的规定,在全民公投中履行相关职责和权力。”
10.对第六十七条第3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3.国会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国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在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国会专门委员会休会期间,协助国会民族委员会和国会专门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
国会民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包括国会民族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专职委员。国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包括国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和专职委员。”
11.在第七十九条第1款之后增加第1a 项,内容如下:
“1a.参与审议与国会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负责领域相关的由国会其他机构主持审核的法律法令项目和决议草案的内容。”
12 在第八十条第1款之后增加第1a 项,内容如下:
“1a.在审议法律法令项目和决议草案的过程中,民族委员会和国会专门委员会应确保法律法令项目和决议草案的合宪性、合法性和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13.对第八十七条第1款和第2款作出如下补充:
“1.国会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全体会议以审核提交给国会和国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法令项目、决议草案、计划、报告和其他项目,在国会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决定其他问题。
国会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必须有占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总数一半以上的成员参加。
当占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总数一半以上成员投赞成票时,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有权决定的报告、决议、建议和其他问题才能获得通过。
2.国会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应参加由民族委员会主席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召集的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对会议审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如果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有合理理由,向民族委员会主席和专门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获得批准。”
14.对第九十九条第1款的(4)项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4)负责保障为国会、国会各机构、国会常务委员会附属机构以及国民代表的活动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其他条件;为国会代表提交法律法令项目和法律法令提案创造条件。”
15.对第一百零一条第1款作出如下修订和补充:
“1.国会的活动经费是由国会决定的国家预算中的一部分,包括国会的一般活动经费,国会常务委员会、国会民族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会秘书长、国会办公厅、国会常务委员会附属机构的活动经费,国会代表团的活动经费,专职国会代表的工资,国会活动的参与费用和报酬,与国会活动有关的国会代表的津贴和费用。”
16.替换以下条款中的一些短语:
(1)将第三十六条第1款中的“当选”替换为“履行代表职责”;
(2)将第六十六条第2款(5)项中的“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和第七十五条的名称“文化、教育、青年、青少年和儿童委员会”替换为“文化和教育委员会”;
(3)将第六十六条第2款(7)项中的“社会问题委员会”和第七十六条的名称“社会问题委员会”替换为“社会委员会”。
17.删除以下条款中的一些词组和短语:
(1)删除第二十七条第2款中的短语“来自候选地点”“来自选举单位”;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2款中的“竞选”一词。
第二条实施条款
1.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但本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本法第一条第2款和第16款(2)(3)项的规定从第15届国会开始实施。
3.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4日颁布的第580/2018/UBTVQH14号决议,终止国会代表团办公厅与省级人民议会办公厅、省级人民委员会办公厅的合并试点。
国会代表团办公厅是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在2015年12月22日颁布的第1097/2015/UBTVQH 号决议设立的,国会代表团办公厅与省级人民议会、省级人民委员会试行国会常务委员会在2018年10月14日颁布的第580/2018/UBTVQH14号决议,将继续运行直到为国会代表团和人民议会的一般活动提供咨询、协助和服务的国会代表团和省级人民议会办公厅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得以设立。国会代表团和省级人民议会办公厅的设立必须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完成。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第14届国会第9次会议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了该法律。
国会主席
阮氏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