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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分析

2021-11-24吴园园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关键词:公证书公证文书

吴园园

(浙江省青田县公证处,浙江 丽水 323900)

当今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逐步深入,无论是各类企业法人、自然人还是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所参与的社会事务都变得更加多元化。在诸多活动当中,其主体之间的交叉交错,其对应的相关制度体系也需调整和完善。民事诉讼以及公证制度为现阶段中国司法制度体系结构内的重要环节,也是处理各种民事纠纷问题、对民事关系进行调解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公证的公信力很高,可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实践加以指导。可见,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公证的重要意义至关重要。

一、公证的主要功能

(一)证明功能

公证最为主要和鲜明的特征就在于其具有法律的证明功能,这也是公证中最为常见,是实践运用中最为广泛应用的功能。我国的公证制度,其目的即在于为公众提供具备证明力的文件证明,而公证证明是所有证据类型里证明效力最高的材料,能够对案件当事人表述的真实性加以保证。

(二)服务保护功能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能够直接介入到社会民事、经济活动等中间去,依据委托关系,提供公民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事项,给予法定公证后,能够帮助和指导公民或法人,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或变更法律行为,在为公民提供公证服务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促进法律行为的履行。我国公证机构性质为公益类,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公证服务。但公证机构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背离,也不可以盲目迎合当事人的无理要求,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为公众提供合理、合法的公证服务。

(三)沟通功能

具体操作上,公证机关是秉承着中间人的立场,与公证的双方均没有直接的各类关系,所出具的公证书乃是按照当事人的实际意愿和法律规定依法出具的法律文书,这是公证机关的职责,是他们维护法律的重要责任,是公证双方间的桥梁与纽带。我国公证部门进行公证时需当事人到场,与其展开有效沟通获得相关信息,并结合事实情况对文件细节进行全面核查,于明确文件完全符合法律条文及公证标准后,即出具公证书[1]。

(四)监督功能

公证机构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过程中,要及时给予当事人规范言行,做好帮助与指引工作,对当事人需公证的事项进行细致审核,消除其中不合法以及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及时制止公民行为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意图,提高社会稳定性。近年来,公证现场监督广泛参与到了政府机构和社会法人组织的活动中,如升学摇号、房屋摇号、房屋征迁、宅基地安置等一系列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活动,公证机构的介入,起到了监督作用,也体现出公众对公证公信力的认可和需求。

二、民事诉讼中公证的重要意义分析

(一)约束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公证于法院案件审理中的约束价值可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公证书中表明的内容为案件内容的记录,法院可根据其内容情况辅助案件判定。其次,公证可以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心证,防止案件审理受到法官个人意愿影响,有效避免了判决主观性及随意性问题的发生,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再次,在民事诉讼中提供公证文书,在证据提交环节中无疑占据了优势地位。

(二)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

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若其提供公证书文件,则可免除举证责任。举证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由于公证是有着极高的证据效果,能够在具体的法律事实中,把它作为直接的依据条件,所以,在提交公证书后,很大程度上可以免除自身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提交公证文书对于案件裁决人员可减少举证,从而提高司法效率。但是,所提交的公证书需满足民事诉讼中证据三要素,并且对方当事人就该公证书无任何疑义[2]。

(三)强化法律效能

依照诉讼案件当中的证据类别分析,公证书为直接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着一定的优先性,能够以第一证据参与案件审理过程。按照我国法律效能的时间来分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证书无需受到时间及空间因素的影响,其效力具有广泛性特点,这是由于公证基础是国家信用,因此,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能够有效强化法律效能。

(四)减轻法院压力,提高诉讼效率

公证工作意义重大,其能够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裁判,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例如,在司法实践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其有强制执行效力,不用经诉讼,便可认定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这样能够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工作水平。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司法资源,其能够为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起着承接作用。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实施后,更多公证机构与法院取得联系与协助,民事调解、案件送达、拍卖保全、民事执行等诉讼活动中都可以看到公证的身影,公证机构的介入使得民事诉讼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升[3]。

三、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策略

(一)对公证规范加以优化

结合现阶段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应用情况来看,案件的审理工作始终需围绕法院自由心证制度为中心,在这种情况下,需对当前所应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应用规则实施调整与完善,使公证的规范性水平提高,若需对公证文书的审查方式加以明确,则应借助立法的方式将其明确下来,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公证文书的合法性及内容真实性。公证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均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现存制度体系中通常存在部分非真实性信息,影响了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因此,应对整体社会信用进行全面提升,以此强化公证文书的真实性。但就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分析,仅凭提升社会信用效果并不十分显著,还需调整和优化现行公证证据规则,倒逼公证制度按照该规则来作公证文书。

(二)规范公证操作程序

民事诉讼制度与公证制度体系相同,均需凭借严格的程序确保其实际意义,现阶段我国公证制度伴随社会的发展受理的业务类型愈加复杂化,在具体实践中还需结合业务实际特点进行处理,但从公证操作程序的角度分析,其不但过于笼统,并且具体操作细则缺乏明确规范,致使在案件受理中往往产生由于公证人员操作程序问题而对公证文书的证明力造成影响[4]。所以,我国目前还需进一步规范公证操作程序,做好流程细节方面的要求,保证所有公证人员均能够严格遵守流程。

(三)加强对公证证明监督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其显著的特点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完善举证责任制度,公证便是当事人最好的选择。民事诉讼时,法官在依法对出现在案件中的文书给予认真检查,但对于公证文书出现的真伪问题,也不可小视。这样,便应设置特别程序,明确法院在该程序中所具有的职权调查义务,通过合理合法程序,能够确保法院依职权对公证文书真伪,进行鉴别,防止出现由于公证文书的问题,使公证信誉度下降,影响公平公正。这也是司法对公证制度的一种监督,发挥好监督作用,才会有效维护公证的公信力[5]。

综上所述,公证在民事诉讼中虽非必要因素,但一旦提供合法公证文书,则对当事人及整个案件的审理都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对此,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采取一切措施加强公证制度建设,从而全面提高公证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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