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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

2021-11-24曾庆娟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监督管理进口

曾庆娟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000)

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品交易通过互联网络,使一个国家所出产的食品能够传输到另外的一个国家,并且将此类型交易过程实现电子化、网络化,此过程通常将其称为互联网络进口食品。由于此种新型化交易模式具有时间短、成本小、过程简单方面的优势,因此,愈加受到进出口食品销售者的青睐和接纳。但是如此大批量的食品进口,也给食品安全及安全法律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展开等方面,带来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监督管理问题。

一、目前国内互联网络进口食品安监方面的问题

对于国内互联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问题,相关工作者所使用的法规条款,还在沿用着2015年修缮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但是在该法中还没有关于互联网络进口食品方面的具体规定内容,造成有关部门在对网络食品展开安全监督管理方面,难以对商家的违规行为予以有效处罚及专项监督管理。

由于网络进口食品进货渠道广、方式多元,各电子商务媒介平台一般都具备海外代理购买方面的业务项目,极易使此领域,在监督管理实际工作展开过程中,主体缺失的现象出现。例如,购买者在互联网络媒介平台上,针对一项食品下了订单,并确定要对其进行付款购进操作,但是因为商品销售商在进行商品贸易关卡手续办理时,由于入境手续与检验手续过程较为繁杂,造成检验人员只是对于其中几类商品予以检验,保税区在对食品产地、食品原材料方面没有相应的标准要求,造成监督管理灰色地带出现的现象。再加上海外国际直邮购买商品模式的出现,商家利用个人所有物品的名义,对于相关入关手续展开申报,依照相应法规要求,进行检验工作的人员可以不对个人邮寄的物品予以检验、检疫方面操作,通过这种途径流通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极难对其予以有效兼顾和管理[1]。

二、网络进口食品安监管理机制策略

(一)完善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对互联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工作力度予以增强,我国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法》中增设了相应的规定,要求作为第三方面的互联网络商务平台,对正在进行具体经营过程的食品商家予以实名登记,并将不完成此项操作的处置办法和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对于互联网络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更加深入的、更为精细化的制度内容。例如国外互联网络进口食品上的中文标识,究竟是使用电子化标识,还是使用实体型标识。是否能够对国外食品提供者予以处罚操作、管理操作等?这些都是我国在目前食品安全立法中,需要予以完善与健全的问题。

基于此,相关工作人员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电子化、信息化的角度为切入点,对互联网络进口食品予以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其将第三方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与商家间所应履行的义务和具备的权利进行有效的明确,对于互联网络电子商务合同模式,和交易时候所出现的差异性问题的解决办法等作出了极其精确的规定。还需要对互联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展开中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予以健全与完善。由于国内正在施行中的《食品安全法》只是对基础性、原则性的事宜进行了规定,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开展细则方面,却没有更为深入化的规定,因此在此过程中,导致了很多相应状况及问题的出现。基于此,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颁布施行了相应法规,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食品不能够经由互联网络渠道进口,及在国外注册的食品企业,必须在我国国内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质的代理商家。依据此法规制度,制定了相应的产品管理制度,对食品进口制度予以逐步完善,对中文标识等环节方面的规定予以细化。所以,在展开食品进口实际操作之前,需要商品购买者自主对其所购入的商品展开产品是否合格的检查、完成入关检验等方面的各种程序,然后将申报以后的相关记录、申报以后的具体信息予以妥善保存,以此使互联网络中,进口食品方面的具体实操过程能够更为标准化、规范化。

在新互联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法律法规为基础下,对互联网络餐饮安全方面监督管理工作展开探究,结合我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展开状况,归纳及总结现今国内互联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依旧存在的现象与问题,并针对此类现象和问题展开深入的探讨与分析,以此确保广大消费者在使用食品时候的安全性,使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使互联网络食品安全方面获得了有序的推展与提升,在最大程度内,为营建及创设优质互联网络电子商务环境做出了努力[2]。

我国在互联网络进口食品方面,还处于新兴及推展环节,与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法规制度、互联网络食品管理实际工作展开方面的经验,还极度不完善,因此,就需要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与此类型工作相应的法规制度。基于此,提出几项建议:其一是以《食品安全法》为切入点,对相关工作细则予以有效完善;其二,是对于监督管理实际展开时候的工作内容,利用现代化的先进科学技术,例如电子信号追踪等方面的技术,来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制度细化;其三,将监督管理工作开展的实际状况作为基础,来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细则,使相关工作人员对自身的本职工作范围有具体的明确;其四,是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与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相应制度及标准法律模式为切入点,对于执行人员在具体工作展开过程中,所出现的行为予以严格化的行为规范。

(二)使监督管理工作整体建设水平得以增强

电子商务是现今新型商品交易模式中的一种,网络进口食品是以互联网作为切入点,来予以展开及完成进口方面交易工作的过程,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执行者,在互联网络专业技术水平上,要进行此类专业技术方面的学习与提升。以往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展开方式,已经很难与现今监督管理工作趋势相适应,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进行中,不足现象及问题时有发生。就此,相关工作者要通过对监督管理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建设予以增强,使执法人员整体业务水平,及专业技术方面能力得到提升。随着我国跨越国境电子商务方面商家交易范围的增广,对于食品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在目前我国国内监督管理工作方面人员数量有限的前提下,需要将监督管理工作者的整体专业水平予以有效提升,以此使现今监督管理技术工作方面需求得到满足,才能够对互联网络进口食品订单暴增的情况,予以高效应对[3]。

(三)使监督执法体系获得健全与完善

想要对互联网络方面的进口食品风险机制予以有效创设,就需要以《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基础,来构建食品进口评估机构,并且将评估达成后的结果修订为新食品安全方面的根本性法规标准。监督管理部门中包括质量监督管理局、海事机构等,将有关于进口方面的食品数据信息,提供给那些专门进行风险评估工作单位,风险评估机构对反馈过来的数据信息予以整理,同时,运用相关专业检测技术,创设与现今国内互联网络进口食品安全方面更为贴合的监测管理机制,将创建后的食品相应安全标准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推广,以此确保从生产厂家、产品产地到购买者(消费者)整体商品交易流程中的食品安全。此类应急处置办法的有效制定,是依照食品安全风险机构监测出来的标准为基础的,比如商品召回机制。对于那些通过不合法途径达成交易后,进入我国境内的食品,或交易过程不明朗、相应手续配套不齐全,不能依照国内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申报进入国境内(入关)进行检查的,应该对其产品召回责任主体予以明确[4]。

对于那些通过互联网络直接邮寄过来的商品,以个人物品名义予以申报进入我国的,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不用对其予以检验和检疫,但是通过对商家销售渠道信息数据方面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增强,使此监督管理工作主动权得到增强,以此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全面性保障。

综上所述,随着国内物流领域及交通运输环境的持续推展与改善,使得互联网络购物模式,愈加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接纳。网络购物平台媒介中,所上架的商品类型与实体店中上架的商品类型相较的话,网络平台中的商品更加具有多元化特点,尤其是在进口类食品方面,使消费者有了更加多的,对商品予以挑选的空间与范围,也给予了广大消费者更多的便利。但同时,也随之产生了关于互联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文中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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