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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收集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线索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1-11-24陈海华

法制博览 2021年10期
关键词:业务部门检察民警

陈海华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51)

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保留了检察机关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明确检察机关管辖范围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罪等14个罪名。为了切实履行侦查职能,检察机关首要是解决案件来源问题,然而由于多种因素,侦查实践中检察人员在犯罪线索收集上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线索收集中的突出问题

(一)线索发现少

从当前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实践来看,内部业务部门移送线索成案较少,而外单位移送和侦查员自行发现线索成案较多,如监察委、公安机关等外单位移送成案较多。

(二)线索质量堪忧

犯罪暴露程度对侦查效果具有直接影响,从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移送的线索来看,不仅数量少,而且即便有少量线索,成案的价值也不高。还存在一部分可以成案的线索应当移送没有移送,导致案源流失。能够成案的主要集中在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已完全暴露的案件线索。

(三)线索收集途径狭窄

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收集线索的途径主要有审查卷宗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当前业务部门移送的线索绝大多数来源于审查卷宗材料,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深挖线索的情况很少。

(四)线索移送程序复杂

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移送的线索,需要多层审批,违背线索移送规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工作。在多个移送环节中,只要有一人认为线索无须移送,就会直接终结线索的移送。

(五)线索反馈未落实

在司法实践中,对线索的反馈内容、反馈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反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度不高,影响了线索反馈机制作用的发挥。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部门作为线索使用部门,很少有落实书面反馈线索处理情况的机制。线索移送人并不知道其线索移送后的进展情况,损害了线索移送的积极性。

二、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线索收集不力的成因

(一)部分检察民警存在畏难情绪

1.缺乏担当精神。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少数民警对侦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收集线索存在畏难情绪。少数刑检部门民警长期跟公安机关侦查民警、法院刑庭民警打交道,都是“老朋友”,要去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人情上放不下,也顾虑日后难以开展工作;有的检察民警怕移送线索日后被打击报复,从而不愿移送线索。

2.激励机制不足。反贪、反渎部门转隶后,很多地区检察机关的记功奖励办法尚未修改,线索移送还未列入记功奖励项目,在各业务部门绩效考核中,线索移送也未列入考核项目,造成业务部门民警线索收集移送积极性不高。

(二)检察民警收集线索能力不足

1.专业能力不足。线索收集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有丰富全面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和法律判断能力,善于分析总结犯罪特点规律。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司法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有规律可循的,但是规律是隐藏在事物背后的内在的必然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需要人们积极的思考与研究,需要广大检察民警以具备较丰富的社会知识结构和侦查专业为基础。[1]当前基层检察机关一线办案民警以年轻人居多,大多数缺乏侦查经验,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规律缺乏了解,发现、捕捉线索敏锐性不强。

2.审讯突破能力不足。刑事检察部门在长期工作中形成了核对式讯问方式,但这一讯问方式难以发现线索,只有通过主动进攻式讯问,即侦查讯问,才可以深挖线索。由于刑事检察等部门人员侦查审讯能力的不足,制约了审讯深挖线索的深入开展。

(三)线索管理不够科学

由于线索管理机制的不完善,在线索移送、管理、反馈等制度方面产生了很多问题。如线索移送路线设置不科学,通常需要走控告申诉部门审批路线,导致审批路线过长问题。管理部门设置不科学,当前线索通过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导致线索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互相脱节,不利于侦查工作。线索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的分离,又导致了线索反馈机制不落实,影响了业务部门线索移送的成效。

三、解决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线索收集困境的建议

(一)提高检察民警线索收集责任意识和收集能力

1.要提高检察民警线索收集责任意识。检察机关保留对部分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这一宪法定位的强化,监督诉讼活动依法进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2]检察民警要增强大局意识,自觉养成主动发现、拓展线索的职业敏感性,善于将各种社会现象、信息与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机结合起来,从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

2.要提高检察民警线索收集能力。线索收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工作,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发生在司法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往往带有一定的隐蔽性、专业性,这些特点决定检察民警必须要加强学习,不定期组织培训,掌握线索收集工作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规律,学习线索的分析研判能力。通过学习提高线索收集能力,主动出击,开辟案源,养成善于从办案中发现线索的敏锐洞察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线索收集队伍,加大同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力度,以适应新时期同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二)市级院侦查部门统一管理线索

建立科学的线索移送机制,设计好线索移送的路线图,以实现线索价值的最大限度发挥。由负责侦查的部门统一管理线索,理由是线索收集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门,将线索管理置于侦查部门管理领导下,有利于加强对基层院线索收集的指导,提高线索收集为侦查工作服务的针对性和及时性。业务部门在发现线索后,应当直接向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线索,以尽量减少移送的环节和接触线索的人员,做到及时、保密、无遗漏。

(三)引入线索会诊机制

搞好线索分析评估,挖掘利用好现有线索资源,实现线索价值最大化,对自侦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3]业务部门在审查线索时认为比较疑难复杂的,可及时商请侦查部门派侦查专家参加,参与对线索的分析评估。探索由市级检察院统一组织线索评估专家库,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抽调2名以上成员参与业务部门线索的分析研判,帮助解决当前线索分析评估能力不足的问题,既可防止有价值线索的流失,也可以防止无价值线索流入侦查部门。

(四)构建阵地控制

对侦查工作而言,查办案件的前提是要掌握特定的案件信息,获取对查办案件有利的线索。[4]检察机关可以在侦查工作中引入阵地控制机制,工作侧重点则要集中在对各类违背常理案件的掌握了解,增强自行发现案件线索的可能性。如刑检部门办理的立案、追捕追诉案件等案件,民行部门的抗诉、纠正违法等案件,应当将有关情况移送侦查部门备案,侦查部门不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开展分析研判,从中发现渎职犯罪线索。

(五)完善落实奖惩考核机制

建立有效的奖惩考核机制是激发业务机构民警收集线索热情、推动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的必要措施和重要途径。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把发现和提供案件线索的情况纳入业务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考核管理,及时对线索收集工作成绩突出的科室、个人进行奖励,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对于隐匿、泄露案件线索的民警,则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六)落实线索反馈机制

线索反馈,是指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部门向移送部门反馈针对线索的工作情况。这一机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提高线索移送人的积极性,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丰富的线索资源。侦查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向移送业务部门反馈线索进展情况,如果立案侦查的,应当及时将侦查成果反馈给移送业务部门,线索移送人也有权了解侦查部门对线索的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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