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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法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思考

2021-11-24陈柏文

法制博览 2021年4期
关键词:立法者主观刑法

陈柏文

(延安大学,陕西 延安 716000)

所谓“刑法解释”指的是,进行评判某个特定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的过程。简单来说,法律解释就是如何理解法律,法律的意思是什么等等。现如今,刑法学界针对刑法解释理解存有诸多争议,其争论点在于“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两个方面,其中“主观解释”偏向于保护刑法的稳定性,但“客观解释”则是偏向于打击犯罪行为。针对此,主要对刑法客观解释的批评与反思,展开以下分析。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相对

因表达不准确、语句逻辑思维不强等问题,使得“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存有一定争议。首先,要是从主观真理角度出发的话,“主观解释”会被人们认为法律和自然法则不相同,是人类基于维持社会秩序基础上创建而来的,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需要遵守法律条例约束以外,还会受立法者评价的约束。但是“客观解释”会被人们认为,一旦在实际中实行法律,就会出现中立的现象,具有一定的生命性特点,甚至还会在运用的过程中,出现背离立法者建立的观点。由此可见,“主观解释”的立场呈现客观性,而“客观解释”的立场,则是呈现主观性。其次,要是从发展角度出发的话,“主观解释”是从相对主义的观点为出发点,在刑法当中属于独立存在的,而“客观解释”融入了新文本主义观念,在刑法中也得到了飞速发展[1]。两者在运用期间,“主观解释”从立法者的角度出发,过于注重立法者和法律条例之间的主从关系,而“客观解释”则是注重立法者和法律条例之间的独立性。在此过程中,主观解释认为客观解释完全违背了立法者法律条例创建,并脱离了法律创建的初衷;但是客观解释却认为,主观解释并没有对社会价值进行考虑,也没有充分意识到社会发展的变化。最后,在刑法当中,主观解释比较侧重于法律条例中的文字意义,并对历史有较高重视程度,属于较为落后的思维观念;而客观解释比较侧重于现实的发展,是从长运的发展角度为出发点,过于注重人类群体的主体地位[2]。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相融

在应用刑法的过程中,其主观理论和客观理论,都具备不同的特点、特性,为确保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能被有效运用在刑法中,就需要在掌握各项特点的基础上,把“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有效融合。首先,要是从客观解释分析的话,其认为在主观解释中含有人治危机,而客观解释则是倡导理性的刑法治理,一旦刑法在应用的过程中被颁布,就会脱离制定者的控制,这时可以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或者人们提出的需求,针对刑法内容进行修正和补充;其次,要是从主观解释分析的话,其重视的点在于根据立法条例,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该方式不利于我国社会发展,并且也没有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生活需求,促使人们的日常生活,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下进行[3]。因此,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对客观解释加大重视,并以人民意志发展和生活需求,作为实行刑法的主要依据;最后,要是从整体角度分析的话,相关人员在使用刑法时,需要把“客观解释”作为基础,然后在客观解释的过程中,使用主观解释的相关内容,针对刑法中的刑罚展开管理,使得国家刑法的作用能在实际中得到充分发挥。而在主观解释的综合解释中,还应当把维护刑法是否正常运行,当作解释的前提标准,然后在刑法创建的过程中,对其法律进行解释。但在主观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出现违背社会秩序或发展的现象。

众所周知,创建刑法的目的在于,有效维护我国社会发展的秩序,所以在建设刑法时,需要包含主观意志、想法,客观的发展理念等,只有把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相融合,才能根据实际发展现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而考虑立法者的思想观点,对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折中,使得刑法能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完善,最终实现静态化的法律治理动态生活[4]。此外,根据目前刑法解释现状可看出,在实际解释的过程中,会对主观解释存有一定的依赖性,其原因是主观解释具有明确的理论和观点,还具有保险性强的特点,不会在此过程中出现一定风险。而客观解释虽然具备较强的灵活性,但也为罪行的定罚,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因素。若是把两者有效融合,不仅能避免客观解释出现随意性,同时还能缓解主观解释的滞后性。由此可见,两者相互补充和相互制约,能保证刑法正常运行。

三、对刑法客观解释的优势

刑法客观解释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有助于弥补刑法发展中的滞后性;有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

(一)有助于弥补刑法发展中的滞后性

根据近几年我国刑法运用现状可看出,伴随时代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刑法内容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所以导致刑法存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此,为保证刑法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相关工作人员应遵循新时代发展需求,针对刑法条文做出符合社会现实情况的解释,以此来在实际生活或工作中,发挥出刑法具备的作用和效果。比如:可以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为由进行研究,在此项罪证当中,分别列举了火车、汽车等其他交通工具,其中汽车主要是以柴油和汽油作为促进车辆往前行驶的燃料,但是在新时代发展背景下,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汽车早就已经不仅仅指上述的内容。但若是相关工作人员,仍是坚持主观解释,一味地探求立法原意,很有可能会出现太阳能汽车不属于交通工具,磁悬浮列车也不属于交通工具等谬论[5]。恰恰相反,若是相关工作人员使用“客观解释”的方式,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条文解释的话,其承认刑法条文的含义,指的是伴随时代发展而发生变化,就可以把新兴的交通工具,逐渐纳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中。

(二)有助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法官在判决的时候,除了需要考虑法律效果以外,还需要考虑社会效果,其目的在于避免出现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基于此,主要针对社会效果的相关内容展开以下阐述:首先,当人员在实际工作或生活中,落实司法时,社会效果法律是否实现,会对社会的调整和规范造成影响;其次,司法社会效果指的是,司法在运行期间或司法结果,是否符合国情与当地的实际情况。除此之外,工作人员要是使用主观解释的方式,针对刑法领域中的法律文本进行解释的话,很有可能会在此基础上,直接给出相关判决情况,由于存有一定的盲目性问题,所以其是无法实现社会效果的。但是由于主观解释所探求的观点,不同于客观解释,其主要探究的内容为“立法原意”,是在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时代[6]。

综上所述,客观解释在刑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其表层意思在于法律被制定后,就脱离了立法者控制,而且法律解释就是阐明解释当时法律条文上,客观所表达出的意义,并不是立法者在制定时,赋予法律的主观意思。因此,主要针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相对和相融进行研究,然后在提出对刑法客观解释的优势所在,促使我国刑法能实现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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