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刍议
——以员额制改革中未入额法官的职业定位为视角
2021-11-24费世军
费世军
(邵阳学院,湖南 邵阳 422000)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在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法律人才队伍。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至2017年6月,全国范围内第一轮员额法官遴选基本结束。通过遴选,全国各级法院共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还有9万余名法官未入额。未入额法官的职业转化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探索未入额法官职业定位与发展的长效机制仍然重要。
一、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释义
2019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下称《法官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管理。法官员额根据案件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和人民法院审级等因素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优先考虑基层人民法院和案件数量多的人民法院办案需要。”据此,法官员额制就是指在法院编制内,根据辖区社会经济、人口分布、案件数量等状况确定员额法官比例,严格遴选出入额法官。法官员额制实质上依托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形成以员额法官为核心、以辅助人员为协助、以行政人员为保障的运行机制。[1]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规律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对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有利于推动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必然导致相当比例的一线办案法官未能入额而丧失独立办案的资格,伴随着各类案件数量的增加,案多人少甚至影响办案质量的矛盾也已显现。法官员额制改革形成新的体制,法院工作人员队伍得到全新配置。具体分化为如下序列:其一是法官,此处应指员额法官;其二是司法辅助人员,含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未入员额法官基本属于此序列;其三是行政管理人员。修正后的《法官法》第二条也删去了法官包含助理审判员的规定。
未入额法官是员额制改革过渡期间的产物。本文所指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就是指法官助理(含未入额法官转任和新任法官助理)协助员额法官完成日常审判工作的制度。根据修改后的法官法,未入额法官不再保留法官身份,更不具有独立办案的资格。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的未入额法官也多数转化为员额法官的助理,分担了繁重的审判辅助工作任务。因此,充分尊重未入额法官的资历和审判实践经验,发挥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作用,对于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为今后有效选拔员额法官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官助理协助办案的必要性
员额制改革客观上减少了具有办案资格的法官数量,员额法官的工作量激增,进一步加剧了原本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实践中尤其是在基层法院层面,目前员额法官的人数比例太少,根本不能够适应当前审判实际需要。[2]法官助理协助办案势在必行。
(一)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稳定法院工作人员队伍
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已经取得法官资格的审判人员,除少数确实因为自身素质不宜继续担任员额法官外,其中相当多数是因所在法院员额比例、自身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以及年龄状况等原因未入额,特别是一些担任部门领导职务的人员,他们曾长期在审判一线工作,因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过硬被选拔到领导岗位。也有长期在审判一线具有丰富办案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由于遴选中考试等原因丧失了入额资格。此外,近些年通过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和法检两院公务员考试进入法院工作的新进人员中,由于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成为员额法官,因而选择离职的现象已成为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顽疾。因此,允许法官助理协助员额法官办案,不仅有利于培养法官助理各种业务能力,也有利于稳定法院工作人员队伍。
(二)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消除改革的消极影响
任何形式的改革都会触及机遇和利益的调整,法官员额制改革也不例外。实践中,各级法院遴选员额法官的通常做法主要是采取笔试、面试以及附加工作资历业绩等条件,其中笔试是必不可少的主要措施。在法官遴选中设置笔试,显然有利于年轻法官,但对于年龄较大、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而言可能相当被动,甚至因此无缘成为员额法官,这不仅不利于这部分未入额法官的职业发展和归宿,也是对审判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何况是否成为员额法官事关切身利益,其中必然涉及能否保留法官身份、办案资格、法官薪酬待遇等。因此,在改革中充分考虑并尊重未入额法官的工作意愿的业务能力,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有利于减少改革带来的消极影响,激发未入额法官的工作潜能和积极性。
(三)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法官员额制改革前具备办案资格的法官,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成为员额法官而被转为法官助理或其他人员,加之法院新进法官助理短期内也无法入额,员额法官相较员额制改革前的法官人数势必呈下降趋势。然而,各级法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数量又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显严峻。因此,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的形成,必将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可以大胆设想,如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允许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增设员额制外的调解法官或简易法官,将一些未入额但具备审判经验的法官分流为调解法官或简易案件法官,则不仅能发挥其业务能力,也有利于案件的繁简分流,将部分简单纠纷消灭在庭审前。
三、法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解析
(一)建立各类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确立,直接影响到各类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事关司法公信力。针对目前各类案件逐年增多,员额法官数量相对不足的现状,法院在依法受理各类案件后,可以根据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数量、争议的标的额的大小、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以及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于法院受理的复杂疑难案件交由员额制法官审理,其余案件可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交由法官助理调解或通过简易程序予以审理。当然,为确保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有关裁判文书的制作、签发和署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员额法官严格把关。
(二)规定员额制法官与简易法官制度
修正后的《法官法》将未入额的法官排除在法官序列之外。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未入额法官不具有法官资格,更直接规定了未入额法官和法官助理不能独立办案。正如有人指出,在改革之初,对于员额制的比例一律从严具有战略合理性,但在改革取得突破之后,员额比例控制相对灵活性的优势应该发挥出来,改革要发挥打破僵化的体制机制的作用,而不能自身再次成为僵化的替身。[3]因此,为极大限度地节约审判资源,未来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推行员额法官和简易法官制度,简易法官应归类为法官助理序列,但又具有办理调解和简易案件的资格。如此一来,员额法官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可以集中精力审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有关调解或简易案件则可以交由具有一定审判经验的法官助理。
(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司法辅助人员制度
根据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要求,适时调整法院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模式。要依法为员额法官配备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并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组成审判团队。员额法官要根据配备的法官助理来源于新进人员,或者是未入额法官的具体情况分配有关审判事务,尽量确定未入额法官作为简易法官调解或审理一些简易案件。当然,法院也可以成立诉讼服务中心,利用现有的诉前调解职能充分发挥立案庭的作用,也可以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室,配备法官助理负责诉前调解工作。
员额制改革的阵痛和未入额法官必将成为过去。笔者坚信,未入额法官通过各种分流机制必将寻找到新的职业归宿,历史也必将铭记未入额法官在员额制改革中所做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