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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犯罪分析及刑法完善探究

2021-11-24李颖康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集资网贷行为人

李颖康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广东 珠海 519100)

在现代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P2P网贷呈现出势如破竹的发展态势,近些年社会上因为P2P网贷而滋生的犯罪事件却更加严重,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导致民众经济安全的重要不良因素。P2P网贷犯罪具有强社会危害性、大覆盖广度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金融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司法已经针对P2P网贷问题给予迫切关注,但是司法介入是有尺度的,在P2P网贷中不仅要合理地给予新事物滋生的沃土,还需要对其良莠情况展开详细的辨别。

一、P2P网贷犯罪的现状

(一)非法吸纳社会公众存款

我国出台的法律规章制度和金融法律体系主要包含有《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在这些法律规章制度中,已经十分明确地针对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资金额度、主体以及用途作出详细的规定,若是当前基于互联网的P2P网贷平台在业务开展中没有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将会导致其经营活动存在着非法性[1]。

当前社会范围内的P2P网贷平台在经营与管理中,经常性地打着高利率的口号吸纳社会资金,但是在经营活动中并未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经常性地以平台为依托,向社会广泛提供债权招标活动,将社会公众闲散的存款进行吸纳。根据当前P2P网贷平台的经营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其本身因为具有较弱的资金实力,当出现风险的时候,其抵御能力不强,国家在该方面的监督与管理效果不够显著,强度不强,从而造成P2P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问题,进而会严重威胁到投资人员的资金安全。此外,根据已经彻底曝光的P2P行业内情可以得知,大多数P2P网贷平台在经营与管理中,会根据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建立起属于本公司的资金池,但是这种资金池的设立,并未经过商业性银行的审批,所以在其业务经营管理中,其信用证服务、贷款发放服务以及存款存放业务等,都存在着不合法现象,与我国出台的《商业银行法》存在着严重的背离。不能对P2P网贷平台的经营能力和资本实力作出全面的断定,所以对变质的P2P网贷平台行为简单地判定为非法性。

(二)涉及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罪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规定,刑法中表示利用诈骗的方法,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的非法集资活动,且涉及的资金金额较大,将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认定非法占有仍旧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规避采取使用诈骗的方式取代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从理论层面上分析,要求其必须要做到主观意识与客观实践之间的统一。此外,在分析的时候要以具体的案件为依据,完全按照收集的证据展开司法活动,而并不是依靠行为人的评述。倘若集资人将集得的资金应用于行为人正常的业务经营中,在经营活动中因为个人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不能将筹集的资金做好规划,这是从客观角度造成的集资行为人不能偿还资金,而非其主观层面不想偿还资金,这种行为活动将不会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犯罪。但是,集资行为人在资金筹集的时候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行为人将会被认定为资金诈骗犯罪。在P2P网贷平台经营活动中,很多经营活动披着合法集资的外衣,举行着非法集资的行为,这种现象是一种十分不良的手段,也是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常用的利诱性手段,更是造成非法集资问题的基本要素[2]。此外,集资人员将筹集的社会资金应用于高风险投资活动中,比如炒股或者是房地产行业,集资行为人将这些资金应用于高风险投资环境中,并不能确保集资人员能够在投资活动中获得稳定的回报或者是安全的资金回笼。

二、互联网金融P2P网贷犯罪法律认定缺陷

(一)非法占有社会公众资金缺陷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民间融资渠道在正常的发展中受到非法吸纳社会公众存款罪的影响而受到阻碍,因为这种金融活动具有较低的定罪门槛,特别是P2P网贷平台的出现与发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基本上与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罪名所列举的行为存在着一致性,从而严重阻碍了民间资本的流动,也抑制了民间资金的活力,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国家垄断金融市场的态势。P2P网贷平台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获得快速发展,也正是由于民间资本长期受到压制,这种压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民间中小型企业发展活力,为了缓解这一困局,加快民间资本流通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所以,国家在立法层面要摒弃压制,要采取积极疏通的方式,将中小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面临的难度降低,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助益。我国在设置罪状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不太合理性,从而造成司法活动受到影响,从而导致罪名的适用性存在着很大争议。此外,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设立专门的非法集资罪名,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大问题,不能合理认定非法集资行为。

(二)集资诈骗认定

在刑法中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罪,因为从法律层面对其有着十分明确的打击,这也导致在认定的时候比较严厉,但是这种严厉从实践层面上分析,是不够严谨的,特别是在适用罪名的过程中,时刻承受着刑法的威慑。这种现象虽然可以保证以刑法遏制犯罪,但是也导致民间对刑法产生怀疑。很多P2P网贷平台在经营中打着低风险和高回报的旗帜,最后却并没有为投资人带来可观的收益,甚至很多投资人并没有将成本收回,这些都是集资诈骗所需要全面认定的。另外,司法解释认为,集资行为人在集资活动中按照法律中所列举的诈骗方法,才可以将其认定为集资诈骗,这种现象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诈骗活动多种多样,法律并未全面考虑到[3]。

三、完善我国P2P网贷犯罪刑法的措施

(一)合理限定吸纳社会公众存款罪名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也得到快速提升,如今老百姓手中有着大量的存款。在互联网时代下,借助于互联网技术而展开的融资集资活动也呈现出几何式的增长。所以在进行定罪时,若是按照以前的资金数额定罪,将难以与当前现状相符合,所以在对非法吸纳公众存款罪名进行定罪时,要再次提高定罪门槛。例如将个人犯罪集资数额提高到500万,将参与的公众人数提升到300户等等,通过改变传统的定罪门槛以实现与当前最新社会环境相统一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创新途径,为P2P网贷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途径。

(二)坚守刑法对各行业的抑制性

在量刑方面适当性地对其从轻处罚。我国为了刺激金融市场的活力,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之中,经常性地采取放宽管理的政策。所以在当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范围当中,也需要适当性地放宽。对集资人员吸纳社会公共存款,但是将其作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行为并且及时将筹集的款项退还给项目投资人的行为,要免除其刑事责任。在本文的研究之中认定,以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标准规范P2P网贷市场,存在着十分不合理的现象,所以在今后的发展中,要坚守刑法对各个行业的抑制作用,也需要适当性地放宽对P2P网贷市场的限制。

(三)完善集资诈骗罪的适用性

大多数的P2P网贷犯罪事件在进行判断时,从主观角度出发将其定义为不能及时将筹集的款项返还给投资人员,由此判定其行为活动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在今后的行为人活动判断时,要充分的分析其无法及时返还款项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若是因为主观原因而不想偿还投资人的资金,那么要按照其行为活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认定其行为活动具有集资诈骗的目的。

四、结语

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之下,P2P网贷平台兴起并得到快速发展。虽然随着P2P网贷平台的发展带来了犯罪率的上升,并且引发了一些社会稳定问题。但是国家层面要强化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督与管理,通过法律对其合理地引导,以完善P2P网贷金融服务体系,使其活跃民间资金,为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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