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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的案件探讨

2021-11-24冯宏萍

法制博览 2021年15期
关键词:全额婚外情婚姻关系

冯宏萍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4)

一、妻子、丈夫、“小三”三者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列明

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通常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人的案件中,如何列明妻子、丈夫、婚外情第三人三者的诉讼地位?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因忠诚方(妻子)顾及与赠与方(丈夫)多年情感,并渴望与试图挽回感情,起诉时忠诚方执意不让笔者将丈夫列为诉讼参与人,故诉状中只有妻子(原告)与“小三”(被告)。后,笔者在诉讼过程中只能遵法官之意,而将赠与方(丈夫)追加为案件的第三人。

笔者认为,从忠诚方委托起诉的诉讼策略考虑,无论赠与方是否“认同”忠诚方起诉受赠方,都不应将赠与方列为案件的原告,而宜将赠与方与受赠方同列明为被告,次将赠与方列为第三人。

若赠与方单独以自己名义起诉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单独作为原告则将面临被直接驳回起诉的可能。法院通常认为该“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而无效,而给付原因系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故赠与方不得请求返还,并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为由驳回赠与方的请求;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法律不予保护违背社会公德的赠与行为,并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除此之外,一旦赠与方作为单独原告起诉被驳回后,甚至还可能导致日后忠诚方再起诉时被驳回的风险。

若赠与方与忠诚方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较易使裁判者产生赠与方未付出任何代价而获得“性利益”,导致裁判者为“惩戒”赠与方,而不利于实现全额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请。

将赠与方列为第三人还是列为被告,本无太大区别。但为使裁判者获得保护忠诚方“受害者”的感情倾向,以及案件管辖地的考虑(“小三”可能是外地户籍),适宜将赠与方列为被告,而不是第三人。

笔者认为,赠与方在诉讼参与中的态度,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裁判者的立场。如想最大利益索回赠与财产,须让裁判者产生忠诚方的财产权益遭受了二人的共同侵害的倾向立场,较易使裁判者向忠诚方伸出“援手”。否则,一旦让裁判者产生受赠方的贞操利益遭受损害的疑虑,同样将导致裁判者为“惩戒”赠与方,而不利于实现全额返还赠与财产。

二、忠诚方的诉权受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影响

随着诉讼推进,忠诚方的感情和心理复杂变化,笔者代理的案件尤为明显。忠诚方从诉讼初期执意不将丈夫列为诉讼参与人,到诉讼中期主动要求笔者另行启动与丈夫的离婚诉讼[1]。显然,守住财产最切实。笔者代理的离婚诉讼中,忠诚方放弃了部分财产终调解结案,以最快的速度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婚姻。

当婚姻关系解除后,忠诚方不再是妻子,而是原配、前妻,其能否作为原告继续向“小三”索回财产?是否有权向“小三”主张全额索回赠与财产?对于此,审理笔者代理案件的法官最初也有疑虑,认为诉讼策略错误,离婚诉讼不应当在赠与案未结束时启动,会影响赠与案的审理,甚至认为离婚后只能享有一半赠与财产的诉权,等等。其实离婚诉讼启动系笔者委托人心灰意冷无奈之举,面对赠与案审理期限无法确定,面对无法挽回丈夫,有名无实的婚姻已无继续的意义。经分析后,笔者认为离婚诉讼的启动对赠与案件影响甚微,遂在赠与案件未结案前启动了离婚诉讼。

忠诚方主张返还的财产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赠与方未经忠诚方同意而擅自赠与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本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当共有关系终止时,方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该部分赠与财产是否分割与如何分割因现实情况各异,如离婚后方知婚外情,离婚时无法确定赠与财产的金额,等等。因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割完毕。当忠诚方知道婚外情及夫妻财产被赠与后,即便忠诚方与赠与方婚姻关系不再存续,忠诚方仍有权主张婚外第三人全额返还受赠的财产,且无须赠与方的授权或许可。

笔者还认为,只要忠诚方与赠与方双方并未对此赠与的财产进行过分割,那么忠诚方未主动同意在赠与案件诉讼中直接与赠与方进行分割或者自愿放弃部分财产诉权时,裁判者不应越俎代庖直接在赠与案件中一同处理,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并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处理的方式,或并案处理或另案处理。

三、婚外第三人接受无效赠与后返还的范围

关于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定性,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不难作出司法评判[2]。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制度,有悖于夫妻忠诚义务并扰乱家庭和谐;此类行为还违反了物权共有制度,配偶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即为维系“婚外情”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此类行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该行为影响他人夫妻关系、破坏善良风俗。显然,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而无效后,返还的财产如何确定?实务中,对返还财物责任的评判各有不同,并存在争议。

返还一半的财产还是全部财产?虽然赠与案件中全额主张返还财产,会多支出诉讼费、律师费,且返还财产迟早进行夫妻分割,笔者认为全额主张仍并非多此一举。全额主张返还令忠诚方在诉讼中处于主动地位,返还更多的财产增加了“小三”现实支付难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也能占据优势。

赠送的小额财产是否计入返还范围?实务中有处分1000元以下财产不需要夫妻的共同意志并判决对于1000元以下的较小金额不计算在赠与金额之内的案例。笔者认为,虽个案情形不一,但采取“一刀切”的简单界定直接排除小额款项的裁判方式有待商榷。婚外情期间,男女双方之间的“衣食住行”类消费必定存在,消费金额随婚外情的时间推移又不断增多,此部分的消费金额又难以举证,造成返还困难。如再采取“一刀切”排除方式,无疑对无过错方配偶的财产权是进一步损害。因此,笔者不但认为赠送的小额财产须计入返还范围外,甚至还应结合个案、不同地区及不同家庭收入情况,婚外情时间长短等因素,考虑对男女双方之间的“衣食住行”类消费酌情予以返还部分。

婚外第三人转汇“回赠”的财产是否可抵销?笔者对直接予以抵销的观点与裁判方式持同样否定态度。首先,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权,且以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为前提。婚外第三人转汇“回赠”的财产在无正常、无合法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明时,双方间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回赠”款项系维持长期稳定不正当关系而付出的“成本”,显然不符合抵销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予以抵销。其次,婚外第三人不具备撤销其赠与行为的法律情形。婚外第三人将其个人财产进行“回赠”且已实践,根据赠与合同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条件下则不能随意撤回或解除,故不能予以抵销。然后,忠诚方并非赠与款项的相对方,也非违背公序良俗的一方,根据相对性原则,婚外第三人也无权向忠诚方主张返还的款项中进行抵扣。最后,婚外第三人恶意介入他人婚姻系过错方,非善意方,其无权主张返还。

笔者代理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赠送的小额财产计入了返还范围,以及全额返还财产而非返还一半财产,但裁判法官将婚外第三人转汇“回赠”的财产进行了抵减、扣除。由于笔者的委托人想早点结束“感情纠葛”,而未提出上诉,略有遗憾。笔者认为,基于保护无过错婚姻的合法利益及维系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需要,应将婚外第三人接受无效赠与后返还责任的范围等相关问题推出统一评判标准,或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不管是为了爱情,还是为了钱,鲜有“小三”获得真正的胜利。可以说,婚外情里的双方都没有好下场、好结果。

文末附赠言一句,尊重别人的婚姻,尊重自己的人生,比一切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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