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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在法律方面的解读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民法财产运营商

周 潞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 430034)

一、针对虚拟财产的民事法律基本现状的探究

(一)立法

当前我国网络建设逐渐优化完善,而随之虚拟财产所形成的纷乱也逐年增加,像在前几年有关某小学生瞒着自己父母将自家救命钱全部充值到某游戏中,从而在社会和网络上引起各界人士关,由此我们也能够了解到虚拟财产立法保护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当前在我国依然还需要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二)执法

在网络上经常会出现虚拟财产纷乱事件,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保护私人财产安全,作为受害者在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失后,无法采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究其原因就是相关立法不完善。所以,在虚拟世界优化背景下都希望能够尽快落实执法体系。与此同时,在网络虚拟财产价值估算工作中也并未制定完善的算法,其他国家也并未落实该项工作,因为存在的不确定性,运营商和广大玩家的自我适用性,会在很大程度上促使虚拟财产真实价值并未具备科学准线,因此很难落实准确评估。除此之外,政府是实现保障法律执行的关键主体,这也就要求虚拟财产的执法要合乎实际执行。当前网络交易逐渐盛行,推动了虚拟经济的稳定发展,对社会经济也存在推动作用,会更加专业的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1]。

(三)司法

在司法程序中和虚拟财产纠纷案所涉及人员的确定问题依然存在各种薄弱环节有待完善,当前各种网络游戏层出不穷,大多数的网络游戏只需要账号和密码就能完成操作,如果在这一过程中存在问题,就会直接寻找该账号负责人,而且部分玩家并未开展实名认证,即使是落实实名认证,但是也不一定是自身身份,所以如果出现虚拟财产案件想要追究责任,司法程序也很难落实有序开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诉讼后,应要积极收集各种证据,而且所采用的各种证据有着表明案件成立的责任,如果不能表明,自身将会承担后续结果。该条规定虽然在普通财产案件中适用,但是却很难应用在虚拟财产案件中。因为对于各种资料来说,都在运营商手中,而作为一般用户是很难获得相关资料的,因此就不能够进入案件侦办程序。作为司法工作者也不能越过这条界限。广大用户之间的纠纷、用户和运营商之间的纠纷,要想实现取证,都应要求运营商提供各种资料,但是运营商维护资料需要花费成本作为支持,所以大部分运营商也不愿将太多精力和资金用于保存数据。需要注意的是,各种案件的处理都要具备实物证据,或者有证人作证,但是网络中的记录却很难当做实物证据,并且较为容易被他人删除。除此之外,不能和原件核对的复制品是不能当做证据的,广大用户自身的虚拟财产流动截图也就不能当做证据提交给司法[2]。

二、针对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可行性对策的探究

所谓虚拟财富其实就是公民网络中的无形资产,依据网络游戏展开分析,能够实现从开发商中使用货币购买取得,同时也能在游戏中获取。总体来说,虚拟财产有着一般商品属性,随之也会存在价值。以法律上对财产的立法为角度进行探究,得知虚拟财产也应被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有着各种特点,其中主要体现在虚拟性、合法性以及具有价值。美国对虚拟财产有着各种成文法,并且明确规定了虚拟财产能够纳入遗嘱范围。而对于网络游戏发达的韩国来说,也注重虚拟财产立法工作,但是该过程较为曲折,一开始立法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禁止用户进行交易,所以该政策不能“治本”,直到最后制定了更加专业的法律法规,落实执行,实现了保护虚拟财产。根据各个国家的经验,我国也应注重虚拟财产民事法律保护[3]。

(一)物权保护体系

虚拟财产虽然和普通财产有着本质区别,但是其是虚拟世界中的产物,能够触碰到现实世界,而且对现实世界的经济也会产生影响,这就体现出落实民法保障是至关重要的。在民事关系中财产的流转体现为权利让渡,而且要落实法律界定权利归属,并只能够从权利归属以及流转的视野下来探究和认识虚拟财产。所以,在民法当中虚拟财产应是能独立存在的子程序,这就要求在现行民法背景下,进一步对各条款深度解读,把虚拟财产权合理融入其中。像在民法中有着“其他合法财产”,对于“其他合法财产”就应当深度解读,合理融入虚拟财产这一新观点,积极明确其物权职能和合法权利。

(二)责任判定原则

依据当前虚拟财产侵权案来探究,侵权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分为两种,第一直接采用盗取的手段非法侵占,严重损害个体或组织虚拟财产。第二,网络运营。根据民法规定,我们能够了解到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公平、无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如果广大用户具有明确证据来实现证明他人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不管是否具有过错,都应要担负起责任[4]。

(三)构建评估系统

虚拟财产其具有流通的价值,所以较为科学的价值界定系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对侵权和被侵权两者都有诸多益处。但是不可否认,该科学、合理地界定怎样评判是有待处理的问题,同时也是学术界争论的重点,这就要求架设由关键部门,像各大游戏商、游戏发烧友所形成的估算机构,再进一步通过广大用户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力、游戏人口基数来落实准确估值,掌握具体价值,在这一过程中还要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得出最终的评估结果。

(四)建立网络仲裁

当前互联网始终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中,尤其是游戏行业,深受青年群体喜爱。但是如果存在大量群众聚集,也会存在矛盾,尤其是和自身财产相关问题引发的矛盾。当前虚拟财产纠纷所采用的诉讼程序不仅时间较长,而且程序复杂,很难适用于各种虚拟财产纠纷处理工作,因此要注重构建便捷、高效的处理程序来当做诉讼的补全。其中构建网络仲裁手段会实现发挥出网络技术利用优势,利用网络开庭手段不仅省时、省力,还能提升案件处理效率,避免让人有可乘之机。而作为仲裁人员要具备专业性技能和综合素养,可以是较为资深的游戏专家、广大游戏商、法律工作者,而陪审团则可以是全体网民[5]。

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我们充分地意识到在互联网快速发展背景下虚拟产业兴起是一种必然事件,这也要体现出虚拟世界逐渐成形。当前网络游戏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之一,并且是以交易为主的一般商品,虚拟财产由于其自身所具备的属性、特质,所以逐渐融入财产属性立法范畴当中,实现把虚拟财产融入律法保障体系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究其原因就是财产是人们都比较重视的事务,而虚拟财产同样也受到人们的关注,为了避免虚拟财产存在现实中的纷乱,应实现对虚拟财产开展立法保护,而各部门在处理相关事件中就能够依据制定的法律法规为标准,为保障广大网民的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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