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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2021-11-24胡云宝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网民个人信息暴力

胡云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0)

网络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了解国家、社会事务,自由的发表意见、建议,进行褒贬、评价的过程。监督主体是全体网民,大家可以在互联网上对众多热点事件发帖、跟帖、讨论、热议,进而产生强烈的社会反响。2003年至今,网络监督所显示的巨大能量得到了充分体现,但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备受瞩目,既回应了大众期待,又完善了民法典自身建设,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表现。

(一)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有的观点认为与公民个人存在关联,可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均可定义为个人信息[1]。

(二)网络暴力的基本内容

网络暴力主要是直接或间接伤害他人名誉、隐私,不需要拳脚相加,但威力巨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1.网民针对已经证实或尚未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实名或匿名公开发表具有煽动性、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2.未经当事人同意,在网上公开当事人个人隐私。3.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进行言论干扰、行动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2]。

二、网络监督中的利益相关者

网络监督能揭露、批判丑恶、不法现象,群体发出正义之声,督促社会大众崇法、敬法、畏法、守法。但有人的地方就难免有利益纠葛,当流量、粉丝、点击率可以转化为金钱时,网络水军应运而生[3]。

(一)网络水军、大V、主播和其他“键盘侠”

这并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而是分工明确的团队,主体是针对特定内容持续搜集、发布特定信息的网民和被雇佣的网络写手。这股力量,用于社会公益,效果事半功倍;用于网络暴力,同样是事半功倍。在“人肉搜索”过程中,网络水军是“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大量网民并不一定清楚事情原委,凭个人好恶将当事人个人信息发布到互联网上[4]。如:2015年,“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中,双方当事人都仅仅是个人的一时冲动,属于民事纠纷、治安处罚的范畴。但进入网络热搜后,事态急转直下,与事件本身并无关系的当事人电话、照片、单位、家庭情况等信息先后公之于众,连女司机的生理期这样的个人隐私都被发到网上,侮辱性词汇铺天盖地而来,祸及家人。

(二)当事人

以“XX照片事件”为例,当事人仅仅是在朋友圈里调侃了一句“照片拍得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何况是女同志,这个无可厚非。事情本身很小,又与公共利益无关,但网友在热议、争论时,部分“键盘侠”在网上误导舆论等言论就明显具有攻击、谩骂意味,1条普普通通的朋友圈,竟能招来如此“网络暴力”,这能起到何种正面作用?当事人还是正在成长期的优秀律师,面对网络暴力也无可奈何。

(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凡是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言论自由也不能例外。在热点事件被网络炒作过程中,国家机关既负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抑制网络暴力的职责,又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处理违法违纪问题;既要回应社会关切,还要防止被不法之徒当枪使;既要保护好个人信息本身,也要保护信息所承载的人格独立、言论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实现公正司法与保护个人信息、抑制网络暴力相得益彰。

三、网络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推进热点事件有效解决,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问题与挑战。

(一)虚假消息泛滥成灾

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层出不穷,引导整体舆论偏离主流轨道,滋生出各式各样的谣言。一些不负责任的“标题党”博主、媒体省略关键信息,用一部分看似客观的语言,将谣言伪装成事实,吸引受众的眼球,误导网民的思维。以“XX幼儿园虐童事件”为例,事件发生后,喂白色药片、XX团群体猥亵儿童等文章极具吸引力,瞬间被高度关注。但事后查明,全是子虚乌有。

(二)网络暴力恣意妄为

网络暴力的受害人有名有姓,但施暴群体过于庞大,很难精准定位到具体施暴者,多数人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恣意妄为。很多网络事件的起因往往并不是关系国计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大事,高铁让座、狗咬人、人打狗等小事居多,后果并不严重,应当以思想教育为主,或借助“枫桥经验”民间调解,一旦被网络炒作,就会有无数网民自封“道德法官”,匿名开展“道德审判”,上升为现实暴力,造成巨大的精神、物质伤害几年都无法抹平。

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考量

网络监督的背后是言论自由、公共监督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无论是言论自由还是个人信息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都不可偏废,要双管齐下,保护好个人信息。

(一)制定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应该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个人的私生活不受非法干涉,是构成人格尊严、人格独立的基本要件,法律法规不仅要惩处违法违纪行为,而且要依法保护无辜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基本权益,使他们免受不当追究。目前,这类侵权行为依靠司法途径圆满解决的少之又少。互联网的无国界性、分散性、匿名性,使得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大多数受害者找不到幕后黑手。要想从根本上规范网络使用,净化监督环境,还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因此,制定完善的、操作性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势在必行。

(二)权威回应民众关切

网络终端人人在手,社交平台时时在线,信息传播的速度非常快,有关政府部门要敢于直面敏感事项,正面回应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将各个谣言予以逐个击破。2018年8月27日晚,发生的“昆山宝马男砍人被‘反杀’案”中,警方的处理就非常及时。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便发布《警情通报》,通报案情基本情况,提醒广大网民不要发布和轻信未经警方证实的信息,也不要传播涉及相关当事人的照片和视频。网民后期的讨论也是围绕“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开展,完全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昆山市检察院又及时作出回应,廓清了网民思想迷雾,“正当防卫”深入人心,民众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

(三)警示惩处和事后救济

网络监督可分为两个阶段:1.信息搜集、发布阶段。该阶段信息是否无中生有,是否断章取义有待考证。2.公开批判惩罚阶段。信息搜集、发布阶段跟个人信息密切相关。前者类似于公开审判,法官却是全体网民,当事人基本没有辩护权。后者更像是古代的耻辱刑,极易让当事人焦虑、抑郁,产生精神、心理疾病。

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因此,对于非经许可,擅自获取、收集、使用、加工他人个人信息,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应当进行严厉处罚,并保证个人信息事后救济权。经要求删除而拒绝删除的,应当被认定为侵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使用个人信息的,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责任。

五、结论与建议

如何全面保护个人信息,遏制网络暴力,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研究结论如下:1.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目的和程序正当性,即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申请,经批准后使用。2.制定操作性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程序,权限及侵权后的法律责任。3.搞好舆论引导,从道德层面减少恶意侵权。4.对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实施网络暴力的主要责任人,应当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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