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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差异化思维方法研究

2021-11-24彭雅楠

法制博览 2021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官职能检察

彭雅楠

(宁夏大学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1)

一、现实需要——检察机关内部的良性互动

法国哲学家笛卡尔说:“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检察机关部门间日益增多的良性互动要求检察官掌握不同的思维方法。实践中单一化的检察官思维与差异化的检察机关职能存在不匹配的情况,可能导致不同职能部门配合与交流的不畅,影响到检察机关履职能力现代化。例如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相对固定且彼此缺乏沟通,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件当中欠缺配合的情况,存在这样的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检察官从事不同领域检察业务中,形成了差异性的思维。在对检察官思维一般理论性研究的基础上,超越刑事检察官思维局限性,研究不同职能部门的检察官差异化思维方法对于强化检察部门之间的互动协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官的思维在不同职能领域以及不同办案阶段是存在差异化的。一是不同职能领域存在差异,检察官一方面要代表国家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名义积极追诉犯罪,实现其控诉职能;另一方面又要代表国家对法官的司法活动予以有效的专业监督,实现其监督职能。二是在同一业务领域的不同办案阶段也存在差异,对于同一起刑事案件的批捕阶段和公诉阶段思维也不尽相同。分析检察官思维的差异性,是正确处理检察机关不同职能以及同一职能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解决不同检察业务中出现的问题的关键。

二、刑事检察思维方法

(一)角色转换思维

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检察官在角色中的互相转化形成了角色转换思维。检察官在整个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首先要认清个人的职能,定好角色,其次要根据不同角色树立不同的思维,最后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在角色之间进行互换。对于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检察官首先履行对案件审查逮捕,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同时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案件侦查终结后,同一检察官又要转换角色,以法庭的标准来审视这起案件的证据是否扎实,能否提起公诉,如果不能又要转换角色对侦查人员进行退侦的指导;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时,检察官变为指控犯罪维护正义的公诉人,开庭的过程中,他又要频繁地在公诉人和监督者之间换位转化,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官不能将是否批准逮捕的标准与是否提起公诉的标准混同,也不能在法庭上坐在公诉人的席位上却不进行法律监督。如此多元化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检察官的角色在刑事诉讼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优秀的检察官经常在逮捕的审查者、案件事实与法律问题的审查者、公诉人与进行刑事监督者之间来回审视变换。运用角色转换思维,检察官从自我狭隘范围走出,处理好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保障诉讼权利的关系,处理好了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分工配合和互相监督的关系。树立角色转换思维有助于刑事检察中的检察官全方位多角度地充分行使职能。

(二)对话思维

如果说角色转换思维是检察官在自身多元化职能中的转化,那么对话思维则是检察官与外部协调合作的必然要求,对话思维要求理解他人意图,赢得更多人的尊重与认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对话”使法律在各种不同观点及利益之间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1]通过与侦查人员对话,进一步了解案情;通过与法官对话,了解法官的办案思路;通过与被害人的对话,了解其诉求。通过交流掌握更多的案件信息,达到掌握的信息对等。即使在审判阶段的对抗样态下,仍可以发现在对立和排斥之外也存在对话与合作的成分,可以说在刑事诉讼的全阶段检察官都离不开对话思维。尽管公诉人与辩护人双方的利益指向不同,对案件的解读方式及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但公诉人通过对话听取意见,可以检视自己对案件的把握是否准确,通过说服辩护人使案件向有利于公诉方的方向发展,达到案件共识。同时争议双方开诚布公地阐述奔放的观点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助于提高沟通效率。公诉人与辩护人彼此之间进行互动有利于平衡公诉人与辩护人的诉讼法律关系,有利于裁判者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从根本上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益。

(三)程序控制思维

刑事诉讼的检察官除了对自身角色的把握与对外部协调合作外,还离不开对于案件审前程序的控制。程序控制思维指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背景下,检察官作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2]根据具体案情控制程序繁简分流的思维。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性地位决定了程序控制思维的本位,而程序控制思维体现为其对自身裁量职能的依法行使。一方面,检察官通过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控制掌握被追诉者变成罪犯的阀门。办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应被追诉者提起公诉,依照法律规定对不应追诉者做出不起诉决定。在审前阶段,检察官通过控制诉讼程序的终结或者继续进行,调控了司法资源,依法保障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检察官根据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捕诉合一体制下优化讯问,利用远程视频提审系统提讯,节约检察院的办案路程时间,控制刑事诉讼的进程提升诉讼效率,从而促进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三、公益诉讼检察思维方法

(一)整体性思维

公益诉讼将整个国家的公共权力看作一个有机整体,检察机关行使公益诉讼权力其实是与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治理社会的行为,目的是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公益诉讼既是全方位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各方的协调。在整体性思维观中,检察机关与其他主体相比更具有专业性,可以帮助更好地履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以提起诉讼为目的,而注重通过包括诉前程序在内的手段督促行政机关担负起公益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依法行政成为一种习惯。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政府职能的补充。检察机关和政府通过相互配合,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为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整体性思维使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这三类重要的国家治理主体有机联系在一起,通过监督协调配合形成了保护公益的合力,形成一个新的、独立的、独特的、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二)互联网思维

在网络时代,互联网思维是检察机关主导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思维革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各个流程经常适用互联网思维方法。从办案方向上来看,公益诉讼聚焦了网络销售平台、外卖平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互联网对英雄的名誉保护问题;从案件线索上看,构建了“智能排查+人工审查”线索发现机制,通过“舆情线索+刑附民+外卖平台”的形式拓宽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从技术运用上,运用互联网科技辅助办案,用遥感卫星技术、大数据、区块链、无人机、无人船等科技设备辅助办案,使公益诉讼检察正成为科技应用最多最广的检察业务;从取证形式上采取“调查+”公益诉讼智慧调查取证平台及时固定证据,通过管理平台使远程指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由法学专家和业务专家组成的专家智囊团在线咨询帮助;从办案平台进行扩展,搭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信息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数据的互联互通;从出庭支持诉讼的方式看,检察官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该院的远程庭审室通过视频参与诉讼。互联网思维体现了检察机关适应社会发展的新的思维转变趋势。

四、目的——促进检察职能的互动与延伸

检察官思维在不同维度下不是扁平的,而是差异化的。检察官思维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存在不同的样态,多样性与差异性的思维有助于检察机关均衡地行使各项检察职能,平衡发展各项检察业务。检察官在从事不同职能工作时要善于完成思维的跳跃,敢于换位思考,更换角色,从长远角度,重视不同维度下的检察官思维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延伸发展与深度构建,优化检察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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