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控探讨
2021-11-24张振
张 振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外高桥大队,上海 200135)
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消防行政管理工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更是法治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平公正的落实,具有密切关联性。针对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开展分析工作,并对相应的控制办法进行细致研究,有利于促进消防工作良好发展,强化对于消防机关的权威维护,同时还可以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和提升理论知识的实践价值,也就需要从法律等各个方面对行政执法机制进行系统协调,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消防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以及相应的规则体系,进而则可促使消防行政处罚材料体系更加成熟。
一、提升公众参与度
为了促使消防行政处罚裁量的效果更加显著,首先需要保障裁量标准的透明化,只有采用公开形式的裁量基准,才可确保当事人对于消防机构惩处材料具有清晰地了解,从而避免不透明而引起争议。要求执法者严格依照条文开展工作,以帮助相对人明确受罚相关各项情况,同时促使社会以及各方面普通群众对于消防行政处罚具有更加深刻的认知和更高程度的认可。与此同时,采用公开处罚的形式,也有利于新闻媒体、社会、群众对消防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保障群众能够接收到不偏私、不偏袒、不隐蔽的行政工作[1]。
提升公众对于行政处罚材料的参与度,也就需要公众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具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当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对于消防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普遍了解得不完善,所以必须先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使公众能够对违法行为类别以及相应的各项处罚裁量基准具有明确认知,才能够提升公众对于行政处罚材料的参与度,并对自身权利有效维护。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出现消防机构对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设定权进行滥用的情况,还需将决策过程进一步公开,使裁量基准相关的各项考量因素及设定缘由均公开于公众之中,以进一步强化各项规则的公信力。需要注意的是,消防行政处罚公开的过程中,必须明确的是,公开行为应为普遍性公开,公众可通过一般途径得知,例如传统线下渠道,包括报纸、新闻、杂志,以及线上渠道,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如果规定尚为秘密性和草案性规定,则不可将其作为进行处罚的依据[2]。
二、构建起多样化沟通渠道
虽然行政主体可单方面设定裁量基准,但相对人的认可程度为裁量基准的最终落脚点,相对人或是公众可能在受到自身认为不公正行政处罚时,或是受到独断专横的行政处罚时,对于行政主体的信任大幅度下降,进而则能够大幅度增加公众或是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的抗拒,甚至可能引发纠纷,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的信任感可通过相对人对于行政过程的参与而逐渐强化,并在阐述材料基准实际意义的过程中逐渐得到深化,以养成与合作主体共同开展工作的精神,强化相对人对于裁量基准设定工作的裁定,保障各项相关机会及条件均具有规范化和民主性特点,为推动公众对材料基准设定工作进行参与的最直接和最有效方式,通常情况下,可采用网络征询意见以及公开听证等方式推动相关工作[3]。
为了促使消防行政裁量权的运行结果能够对自身沟通作用有效发挥,消防行政裁量权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应对其过程进行有效参与,不仅应参与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立工作,还需要参与具体的处罚工作以及裁量权运行过程,同时也需要对自身意见进行充分表达。参与者的角色转变将能够改变相对人单一被动及服从的地位,使相对人的诉求表达可以在行政决定中得到充分体现,也就能够使相对人的利益诉求更加有效地被消防机构进行考虑和接纳,并有利于相对人在满意或不满意裁判结果的情况下,均能对行政决定进行服从。所以,为了尽可能保障行政材料结果的公正及合理,经过相对人参与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对其进行接受的难度更低。对于消防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当前尚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且过程中主要应用参与、听证及告知等方式。为了避免听证制度流于形式,需要首先对其案卷排他性进行确认,保证只有听证笔录可以作为听证会中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之所以当事人意愿难以在行政决定中进行体现,原因即在于,听证笔录仅能够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参考因素,为了在法律程序之中体现对当事人尊严和人格的尊重,需要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形成过程以及必要信息避免遭遇裁量权滥用情况,也就需要消防机构客观公正地对各方面相关因素进行考虑[4]。
三、强化司法审查
权力具有不断膨胀的天然属性,若不给予其相应的制约和监督,其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则较大,甚至有可能出现滥用情况,所以,我国作为法治国家,针对行政行为开展司法审查工作为必要的制约手段。当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体系仅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展开诉讼,例如针对某一消防行政处罚行为实施诉讼,而对于具有抽象性特点的行政行为,例如对消防行政处罚材料基准进行制定,则不可实施诉讼。所以,是否针对消防行政处罚开展司法审查工作,则由相对人是否进行诉讼行为所决定。由此,在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针对相对人进行处罚时,应将相应的救济权利,例如请求举行听证权、申辩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申请行政复议权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权等均告知相对人,并帮助其理解对公民权利及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作为集体诉讼的对象,司法机关则为相对人可以用的最后救济措施。有效的司法审查工作应该能够为消防机构科学且灵活地应用执法裁量权提供保障,且能避免执法裁量权被滥用,同时还可以保持行政权力的平衡和稳定。法院方面应给予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充分的尊重,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有限的审查工作,由此,必须对其中的审查标准进行严格把控,若审查过严,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必然受到影响,且最终可能出现行政行为被司法干预的不良情况,而若标准过于宽松,则可能流于形式,并导致相对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同时权力可能被滥用。
四、强化内外部监督
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以促使消防执法工作的公正和严明得到切实落实。以此为基础,司法、人大以及群众、舆论属于外部监督,执法审核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则属于内部监督[5]。
基于此,消防行政处罚工作还需自觉接受各级群众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不断强化执法透明度,重视各方面媒体所反映的执法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工作措施,切实有效地实现行政公开、执法公正,以促使工作的廉洁程度不断提升。促使执法监督制度得到完善,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进程进一步发展,所以当前消防执法质量考核活动应将“纠错”作为主要内容,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以促使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得到优化。
五、结语
当前我国的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能够体现出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一是对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灵活应用进行充分体现,二是在消防行政自由裁量权灵活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发生隐患的可能性也更大。由此,对消防行政裁量权进行科学合理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应针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理论知识开展实践工作,尽可能促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得到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