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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私文书证的举证责任探析
——以手写增添内容的真实性为切入点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31期
关键词:书证手写瑕疵

胡 静

(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20)

一、瑕疵私文书证的举证责任之分配

案例一①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03民初2522号。:2009年起,被告A公司从原告B公司处购买了大量工程车辆进行销售,B公司多次向A公司催要货款,后A公司的授权委托人C与担保人D于2013年10月携A公司公章前往B公司,以A公司名义签署《还款承诺函》一份,当场交由B公司负责人保管。C、D均未对该函件做任何形式的留存。A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函》对拖欠货款的支付期限做出了承诺,《还款承诺函》中载明:“2、剩余欠款我司将在(2018年及指印)11月30日前向贵司支付200万元,12月25日向贵司付清余下所有欠款。”其中,“2018年”字样系手写添加捺印。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并未对该函件签章真伪提出异议。被告A公司及C、D均认为《还款承诺函》形成和交付时没有“2018年”字样,而原告B公司则称交付时“2018年”字样就存在。后经过被告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2018年”形成时间及书写捺印主体进行鉴定。最终现有鉴定技术无法明确“2018年”的具体形成时间,且鉴定过程中C未至鉴定机构采集检材,鉴定结论得出《还款承诺函》上的手写添加字体“2018年”及捺印非D所为,不能确定形成主体是否系C。

本案体现了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问题。2019年之前,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于原告”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是“申请鉴定的责任分配于被告”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是“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具体处理”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说明对于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所以经常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针对这一问题做了较为明晰的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通过该条第一款可以得出,以私文书证来证明欲证事实的一方需要承担该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这也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

而对于瑕疵书证还需要进一步探讨。“瑕疵书证是指书证外观形式上的缺陷,包括载体的残缺、修补,内容中文字的涂改、删除、增添,签字、印章的缺失等。”[1]案例一中“2018年”就属于手写添加,故属于瑕疵私文书证。由于其关系到还款时间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有关“2018年”的真实性问题就成为本案的焦点。针对瑕疵书证,《证据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这似乎较为宏观。但笔者认为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并不是针对瑕疵书证的举证主体进行的特殊规定,而是对于证明力判断的规定。瑕疵私文书证同样属于私文书证,其真实性应当由以此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去举证。只是由于书证的瑕疵会一定程度影响其证明力,所以法律规定法官需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具体到案例一,根据《证据规定》则应当由主张“2018年”还清货款这一事实成立的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二、证明的必要性和方式

(一)进行初始证明的必要性

从遵循真实义务法理的角度出发,也应当由私文书的提出者负有证明义务。仅提供私文书证本身是不足以履行这一义务的,这是因为私文书证不具有公文书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正是因为非可靠性和易伪造性,所以私文书证本身并不构成证明其内容成立的充分证据。

原告为了履行其“具体化主张义务”从而需要对其主张进行证明。另外从“本证”的角度出发,对私文书证真伪的证明自然属于本证的范畴,因而提出私文书证的当事人需借助于其他证据事实,最终达到使得法官认可其所提出的私文书证的真实性。

(二)初始证明的方式

提供瑕疵证据的当事人为了完成其初始证明负担,可以采取包括下列等方式进行:(1)申请鉴定;(2)其他证据进行印证。

1.对于私文书证中手写添加部分的真实性判断,通过鉴定机构鉴定是最为直接也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一般来说,对于打印的私文书证如果需要进行手写添加,双方会在上面捺印确认,如案例一中“2018年”上面就存在指纹,这意味着鉴定的前提条件基本上是满足的。在此情况下,需要以瑕疵私文书证证明诉求的原告申请鉴定或垫付鉴定费用。如果不申请鉴定又没有其他证据和说明的情况下,该瑕疵部分的真实性将极大可能不被认可。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方为积极反驳主动申请鉴定,系履行原告的举证责任,但因C未配合鉴定,这种“反复”的行为让法官最终支持了原告。

2.消除法官内心怀疑还可以通过提出其他证据来印证。手写添加的内容作为瑕疵证据,综合全案,如果已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就可以消除法官的疑虑。“瑕疵证据由于其不完全符合证据标准,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过如果综合全案,在其他证据的补充之后,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瑕疵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补充后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2]由此观之,瑕疵私文书证的提出者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注重其他证据对瑕疵书证的补强,通过提出其他证据,使得其能和瑕疵书证互相印证,使之存在共同的指向,则可以肯定瑕疵书证的证明力。

案例二①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02民终3718号。: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一份打印的对账单中用手写了“质量扣款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余款790717元”的字样。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增添部分为原告私自在事后所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意图反映出在后续的对账中双方并未回避扣款350000元的内容,聊天截图显示被告当时对此并无异议。后被告仍然上诉称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需承担证明责任,但是上诉时并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最终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私文书证(对账单)中出现了瑕疵书证(手写的扣款表述),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其他证据(如微信截图)已经完成了其举证义务,此时在法官心中已经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总结

实践对于“手写添加内容”的证明责任的探究,可以溯源至对于私文书证的举证责任的探讨。在2019年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私文书证举证责任的问题呈现不一致的观点。随着《证据规定》的出台,这一问题也就有了定论。私文书证经手写增添内容后即变为瑕疵书证,但瑕疵书证亦属于私文书证,由以此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原告举证并不意味着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举证责任,若不认同原告的初始证明,被告仍需举证反驳,这样双方当事人就瑕疵私文书证真实性的证明活动呈现出你来我往的螺旋式上升型结构,以促进诉讼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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