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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新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1-11-24闻雁锋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鉴定中心商业秘密统一

闻雁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高新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部署推动深化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行动、规划并施以贯彻与执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制度建设日趋完善。顶层设计方面,出台《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一步提高侵权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并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相应规制。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一批法律法规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支持下,推动地方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省市均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二是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质量和效率均得到有效提高。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经缩短至4.5个月,高价值专利周期审查压缩至17.3个月。目前,我国专利申请、商标注册数量逐年上升,并且跻身于国际前沿。截至2020年6月底,我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达199.6万件。2020年前10个月,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23.2万件,同比增长11.2%,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5.5万件,同比增长23.5%,均实现了疫情影响下的逆势增长。2018年我国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达到10.7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11.6%[1]。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高转变,在高铁、核能、新一代移动通信、航空航天等领域,研发掌握了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关键技术,有力推动了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加快了从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

三是知识产权审判体系进一步健全。今年1月,我国第四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至此形成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法庭、32家高级人民法院、4家知识产权法院以及部分中级、基层法院共同组成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据《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营商环境新进展报告(2019)》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48万余件,审结47万余件,收结案增幅突破40%。我国已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

二、高新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痛点

在当今全球化竞争格局和全国创新创业潮流的大背景下,一方面,各国企业已把人才视为核心竞争力之一,而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往往隐藏着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实践中不少企事业单位在看重人才技术背景的同时,却忽略了其自带的技术、方法和数据等信息是否落入了商业秘密的范畴,从而招致一系列商业秘密侵权的国内外纠纷。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科技竞争愈演愈烈,在军工转民用、科研技术转化以及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等方面融合了国家安全的问题,这也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若能建立牢固的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保护意识,并能有效甄别商业秘密,不仅能为企业在国内外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抵御诉讼风险,尽早形成企业内部的管理防御机制和应诉策略,还能为国家经济、民生的安全加上一份保障。

然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是,首先法规层面,虽然在行政、刑事和民事的各个保护形式都有相应法律法规,但各领域之间缺乏衔接性、系统性的统一。制度层面的弊端也影响到司法的实践,不仅三审合一的审判体制没能得到有效落实,公检法等行政、司法的各个保护机构之间也缺乏统一性,极大影响了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刑民交叉类案件的办案效率。因此,肩负有特殊使命的国安部门,为了满足自身特定职责需求,极有必要介入并建立相对独立的商业秘密系统性保护机制。

其次,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专业性较强的商业秘密的鉴定大多依靠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然而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相关的鉴定中心普遍处于缺乏统一管理,各自为战的状态。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是机构类型复杂,除了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还有一些社会机构,整体缺乏统一的包括人员统一的准入、培训规定等制度,从而实践中出现鉴定专家可能是临时受聘者等鉴定人员资质各异、良莠不齐的情况;二是缺乏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和制度,缺乏领导和管理;三是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导致可能出现同一个案件不同鉴定机构出具多份鉴定结论,结论之间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不仅增加审判的负累,还削弱了鉴定结论的可信力和公信度,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这种混乱多年来一直掣肘商业秘密的司法鉴定工作,是行业内有目共睹的痛点,亟待具有标准统一性、结论权威性的鉴定中心的出现。

(二)其他存在的问题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挑战。例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的审判力量不足,新兴技术带来的新型知识产权客体保护、证据的认定困难等问题,以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官、执法队伍整体业务素质需要提高等问题。

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立法

在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任务需要制度先行。一是吸收转化与美国阶段性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协议的知识产权条款整体上符合我国深化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方向,除了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基本一致的条款外,还有部分较之我国国内法更具体、保护要求更高的条款。对此,我们需要站在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合理转化、修改、补充国内知识产权法律及相关配套制度。[2]二是构建针对商业秘密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推进包括三审合一制度在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的统一协调和衔接,包括制定和颁布商业秘密诉讼特别程序规范,改进相关诉讼证据规则体系,切实解决其中的刑民先后、管辖法院配置等问题。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准确地对商业秘密进行鉴定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环节,因此商业秘密鉴定中心的权威性、专业性至关重要。针对眼下各类鉴定中心参差不齐的情况,建议借鉴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设立经验,由地方司法部门牵头,在现有鉴定中心网络基础上,整体布局调配,在省市级内建立统一制度管理的司法鉴定中心体系,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首先,从人员上,明确技术门槛要求和准入制度,确保鉴定人员的专业性;其次,统一系统内各鉴定中心内部管理秩序,包括鉴定流程、规则等;其次,还应当统一技术鉴定本身的标准,做到同一案件同一结果,促进审判公平。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系统人员不足的情况,法院系统仍应加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和引入,继续探索法院布局,协调集中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管辖,以及时应对未来可见还会逐年增加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

(三)国安部门发挥国家大安全管辖角色

继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的集体学习之后,习近平总书记紧接着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保障。”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与国家安全之间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综上所述,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国安、公安和检法等各个机关应当各自充分发挥其司法执法特色,并灵活联动,重视和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眼下,应尽快探索建立一套适应国家经济、科技发展和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知识产权系统性保护机制,引导社会企业发展,为企业排忧解难,并付诸实施,使其有效深入到市场各个企业细胞中去,为我国高新技术的培育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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