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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探索

2021-11-24陶翰钊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民事行为

陶翰钊

(兴化市人民法院,江苏 泰州 225700)

《民法典•合同法篇》第五十二条在体例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但是在合同无效能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上,《民法典》及最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进行明确回答。但显而易见的是,合同无效与无效合同的意义是不一样的。无效合同属于合同这一大类当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却是合同这一大类所包含的法律效应。产生合同无效的因素就包括了无效合同。

一、合同相对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

相对无效合同是说可以进行撤销的合同,可以撤销的合同在进行撤销之前,就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管制,使其有义务按照约定继续对合同进行执行。当其中一名当事人具有撤销权的时候,也不能自行将合同进行撤销,而是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在进行撤销合同的过程中,其本质上是隶属除斥期间的,在此过程中不能对其进行打断以及延迟。除斥期间时间到了以后,对于当事人的撤销权就会失效。可以撤销的合同在除斥期间进行撤销之后,就会出现相关的法律效力,撤销的法律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生效的时候。我国法律对此就明确地规定了可以撤销合同的具体范畴与法律效力。《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申请撤销合同拥有一年的期间,这一年期间就是除斥期间,在这一期间内是与诉讼时效无关的。无效合同若还触及了除当事人之外其他人的权益,并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像这种合同就会被断定成一般无效合同,这类合同无效是有时间规定的。由于为了确保当下社会经济秩序可以进行平稳的发展,对触及当事人以及第三者权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人民法院需要对时效问题进行思考。相对无效还具备其他形式。国外某些国家的法律制定了一些不足以构成生效条件的法律法规,并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使用了特殊的处置方法,使其在法律的准则上是有效的,不过对一些特殊人群是无效的。而我国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这一规定。这种法律规定,它缺少的主要生效条件,大多数都体现为触及特殊人群权益的表现,因此某些国家的法律就将其规定在无效合同与撤销合同之中。[1]

二、确认合同无效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

透过无效合同的本质来说,要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就需要对一件事物的实际情况加以确认,而当事人与相关机关在任意时候都能对合同无效进行确认。之前有一位法学者曾经提出,无效合同的本质,其实不是合同,无效合同其实仅是一个单独的范围。我国《民法典》中,第一百四十八条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不认为是合同无效的事由,而改为可撤销事由。第一百五十四条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予以保留。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予以删除。第一百五十三条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保留。民事行为所包含的是非法的行为与合法的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却是一种独立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仅仅包含合法的行为,而不合法的行为,就属于无效行为,这在根本上就对合法的民事行为与不合法的民事行为进行了区分。又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模式就是合同,所以,要认真区别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2]合同的形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连接彼此的民事关系所进行的合法行为,而从外表来看,无效合同并没有任何的问题,但是因为无效合同的目的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并且不会让当事人得到他想要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同样也没有正常合同所拥有的约束能力,因此对于无效合同来看,尽管已经完成对文件的签署,但是却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所以应该与正式合同作一定的区分。大多数人都认同,无效合同拥有下面的几个特点:第一点,就是无效合同从根本上就不是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自始至终不会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是说从它刚出现的时候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也不会有财产以及利益的纠纷。第二点,则是无效合同是肯定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3]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不但在它刚进行签订的时候不产生法律效力,在进行签订之后也不可能会产生任何的法律效力,而且无效合同的结果是不会有任何变化的,既不会因为当事人对合同进行撤销从而使合同变得失效,也不会因为合同没有进行追认而变失效。第三点,无效合同是一定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之所以完全彻底的无效,是因为不需要通过任意程序的确认以及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从根本上就是无效的。因为是无效合同,所以所有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无效的认定,无论是什么人都不能够让它变得有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为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而产生争吵时,必须求助于法院或者是仲裁机关来进行裁决,不可以把黑的说成白的,把无效的变成有效的。而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对合同案件进行的审理过程中,是能够根据自己的职权认定合同无效的,即便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绝对不可以把无效合同当成有效合同来进行审理。

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作用是并不相同的,这两者之间所追求的东西也是不一样的。确定合同无疑对社会关系的稳步发展是极其有利的。而诉讼时效特有的能力是可以对新出炉的事实进行保护。诉讼时效可以应用在债权上。不管是债权还是请求权,不管发生的原因是什么,请求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都得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因为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一定是无效的,所以无效合同是不会与诉讼时效相适合的。无效合同的认定在任意时刻都是能够进行的。并且合同一定无效是法律上进行的硬性规定,因此,绝对无效合同的确定不能够进行诉讼时效的合理推定。当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想要让对方进行合同的执行时,对方是能够使用抗辩权不予执行的。有的学者觉得,合同无效或是认定合同无效是需要对时间进行规定的。他们的理由是在执行合同的数年以后,依然可以把合同认定成无效合同,这样与合同无效制度创立的初心是有所相悖的,也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本准则不同,长久下去对于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与维稳社会秩序是极其不利的。[4]对无效合同的认定添加时间要求,目前看来结果是非常好的。

综上所述,尽管《民法典》在体例上对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了一系列重大调整,但是依旧没有对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因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其提出相关的条款,而且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对一些极特别的情况进行相关解答,因此就让学者们对其进行了无休止的争论,并对实际中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的难度。所以,我国现有法律就需要对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制定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针对特别人群也要有相关政策。对确定无效合同也需要制定一个保护时间,从当事人得知合同无效的时候开始,到一定时间之后,当事人就会失去胜诉的机会,并且这些规定对任何事物都是非常合适的。而且由于数次转移权益和时间慢慢地流逝,举证将会变得非常困难,对维持社会秩序是没有益处的,进而也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增加。其次,在进行司法实施的时候还需要区分当事人的态度,要对充满善意的当事人进行其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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