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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法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2021-11-24

法制博览 2021年25期
关键词:盖然性法官证据

齐 欣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9)

一、经验法则的涵义及其在司法中扮演的角色

经验法则是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中的概念,是指“一个来源于一般性确定性经验基础上所形成的一般性法则”。[1]毕玉谦教授指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及科学实验中形成的对客观外界的普遍现象和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2]刘春梅教授认为,经验法则是人类将经验归纳抽象从而获得的对事物属性及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的一般性知识或法则,是在人类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不成文法则。[3]不同的学者对经验法则的定义不同,但这些定义都反映了经验法则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其来源于经验,反映了对象之间的稳定或确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三类事实,一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二是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该条款便是关于经验法则可以进入司法过程的规定,利用经验法则进行事实认定,可以有效解决证明困难的问题。

在法律演绎推理的过程中,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的裁决为结论。而在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时,就需要在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内部进行三段论推理:经验法则为大前提,已知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推导出结论事实。而结论事实成立的概率=经验法则的概率*已知事实存在的概率。在已知事实争议并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说经验法则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直接决定了案件裁决结果是否公正。

二、经验法则的分类

《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中列举了经验法则的三种类型,结合盖然性高低,笔者认为经验法则可以分类为自然规律、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一般盖然性经验法则和纯粹的偏见四类。

(一)自然规律

自然规律是科学可以证明的事实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不存在例外情形。如果事实甲存在则事实乙一定存在,那么依据事实甲认定事实乙的经验法则盖然性为100%。比如不在场证据规则即同一个人不能同时出现在不同的地方,再比如根据指纹识别犯罪嫌疑人。在司法中适用此类经验法则,与根据客观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同等的公正性。

(二)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

如果事实甲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事实乙存在,则根据甲推导出乙的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例如,张某对曲某负有债务,张某授权曲某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卖张某所有的房屋,约定房款支付给张某。后曲某将房屋卖给李某,李某未实地勘察房屋状况即同意买房,房屋先登记过户后付款,且过户前李某未支付任何定金,买房款94万元用现金支付给了曲某。房屋没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利因素,房屋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张某提出曲某和李某恶意串通,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根据经验法则认定曲某和李某二人恶意串通,并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一般盖然性经验法则

如果事实甲存在,事实乙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如果依据事实甲存在推导出事实乙存在,这种经验法则盖然性就是比较低的。一般盖然性经验法则并不能独立认定案件事实,还应当借助其他证据或者证明手段。

2007年的彭某案之所以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就在于法官运用的经验法则盖然性不高。在判决中,法官主要运用了5条经验法则:1.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要做的是先确定外力来源和辨认相撞的人。根据被告的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从常理分析,他和原告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 号民事判决书。。2.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更可能的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只是好心相扶。3.根据社会情理,如果被告只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现场后,被告完全可以自行离开,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4.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在庭审前和第一次庭审中早就作为抗辩理由,其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5.在事发当天被告给付原告二百多元且一直未要求返还,原被告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且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由被告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被告撞伤他人,则最可能的做法就是先行垫付款项。

以上经验法则包含的因果关系在有些时候是成立的,但是在很多时候又是不成立的,也即经验法则的盖然性太低,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纯粹的偏见

纯粹的偏见是不具备盖然性的,虽然有时因为巧合会发生偏见中的事实。

笔者认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大前提,经验法则至少应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自然规律及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般盖然性经验法则不可单独适用,而纯粹的偏见不可适用。

三、经验法则的功能定位

经验法则范围广泛,在社会生活的很多环节都有重要作用。在司法中,经验法则主要在证据评价、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证据评价

《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可以看出,经验法则在证据评价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比如,证据需要满足关联性要求,而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是一个需要运用经验规则进行判断的过程。又如,《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是因为近亲属或亲密关系的人通常倾向于作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该条规定便是基于这样的经验法则所作的法律推定。

(二)事实认定

在进行事实认定的过程中,经验法则为大前提,已知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推导出结论事实。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乙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包括为甲公司安装自动门装置。后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交付自动门控制器部件,所以拒绝交付工程款。后经现场勘验,发现自动圆门上方及两端遗留的拆卸痕迹,此为小前提。而只有安装过控制器部件后来拆卸才会形成拆卸痕迹,此为大前提。最终,法院认定乙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迟延交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三)法律适用

法律规范一般是抽象和概括的,而具体情况则是复杂和多样的。若要使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件,就需要对法律规范及其概念进行解释和选择。经验法则便是法律解释和选择的依据之一。[4]

四、经验法则的特征

(一)客观性

经验常识是以特定的社会生活经验为基础并经过多次验证后逐渐形成的一种确定性知识。[5]经验法则以社会生活经验为基础,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且同一条经验法则在多次适用过程中都会保持稳定性,即不会因为适用者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主观性

法律规范是成文的和确定的,其在适用过程中尚且会产生不同理解,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经验法则并没有成文的规范,其适用过程必定是主观的。经验法则以经验为基础,但经验绝不等同于经验法则,只有基于社会大众普遍的相对确定的经验才可能形成经验法则,法官个人的经验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

(三)适用的具体性

经验法则受所处的社会背景所支配,包括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市场的供求关系、大众的消费心理、价值观念、文化素养、季节性变化、地域的差异性所造成的影响、当地风土人情、传统习惯、某个突发事件所带来的波动等。[2]比如,对于某商品来说,交易习惯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先交钱后交货就成为极大的可能。

五、经验法则适用的现状

正是因为经验法则的主观性和适用具体性的特点,使得经验法则的适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实践面临经验法则的泛化和缺省两个极端状态。

(一)经验法则的泛化

经验法则的泛化主要是指法官在不该适用经验法则的情况下进行适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作为一种主观的判断活动,利用经验法则来进行事实认定需要法官有深厚的学养、敦厚的素养、深邃的观察力、深刻的思辨力,同时要求法官“世事洞明、人情练达”,对社会有充分的了解,对世态有明晰的认识,对事物的发展趋势和规律有准确的把握,对是非曲直有公正的判断。然而,目前我国具备这些能力的法官还只是凤毛麟角,因此在实践中,一些法官会适用低盖然性的经验法则来推定事实,往往导致判决出错。[3]

适用过程公开程度不够也是导致经验法则泛化的重要原因。在一些案件中,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法官的“内心确信”,法官会运用一些盖然性不高的经验法则进行推论。这在导致经验法则泛化的同时,也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二)经验法则的缺省

经验法则的缺省是指在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有经验法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法官拒绝适用,而根据证据规则判令证据不足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与法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裁判心理密切相关的。在证据规则和经验法则二者择其一的选择中,很多法官会选择更为“保险”的证据规则,而不选择容易招致“诟病”的经验法则。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官很少具备准确适用经验法则的能力。

六、改善我国经验法则适用现状的建议

(一)完善经验法则相关法律规范

目前关于经验法则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且只是一条概念性规定。要充分发挥经验法则在司法中的作用,同时防止经验法则的滥用,就要规定更为明确的经验法则适用条件。首先,要明确只有在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经验法则;其次,在一个经验法则与其他经验法则相冲突的情况下,该经验法则不能使用,[1]当然,如果一个经验法则的内容与现有科学相冲突,那么该法则也是不可使用的;再次,如果法院认为某经验法则在案件中具有强烈的适用性,也可以依职权适用该经验法则,但程序上应给予不利益一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辩论的机会;最后,要明确法官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适用哪种经验法则。只有当法官适用经验法有了明确的指引,经验法则的作用才能发挥到最佳。

(二)加强典型案例指导

最高法院可以定期发布一批经验法则典型案例,为法官在司法中适用经验法则提供指引。一方面,典型案例虽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但在司法中的示范和指导作用是很强的,不仅能增强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信心,也可以规范经验法则的适用。另一方面,典型案例的发布也有利于社会公众认可经验法则在司法中的应用,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三)贯彻心证公开

对于经验法则,法官有权最终决定是否适用,但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公正,有必要引入民主机制。

为此,判决书应当说明经验法则推理。[6]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事实推定,当事人无法得知自己与法官的经验法则是否是一致的,更无法预测法官是否会在庭审中进行事实推定,甚至当事人不知道法官是否运用了事实推定(裁判文书中也很少对事实推定进行说理),其结果必然导致某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减轻或免除,难以实现程序上的公平与正义。[7]

如果要适用经验法则,法官不仅要阐述经验法则的具体内容,还应主持质证论证,积极回应当事人的异议。要积极鼓励并理性对待外部智慧的介入,包括重视庭审中的质证认证,引入专家证人,委托司法鉴定等等。[8]民主是克服经验法则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最好方式。

七、结语

经验法则在证据评价、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认定事实和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之一。但经验法则是以经验为基础形成的,在适用中难免存在模糊和主观的问题,而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要从完善法律规范、加强典型案例指导和贯彻心证公开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经验法则,使其在司法中的作用发挥到最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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