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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数据交易信息服务研究

2021-11-24古丈县图书馆刘娟

办公室业务 2021年20期
关键词:真实性交易资源

文/古丈县图书馆 刘娟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制定数据资源开放、流通、交易制度。因此,数字经济时代在线数据交易信息是国家、政府和社会密切关注的热点与焦点问题。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破解数据自身规律与属性的同时,也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提供了新的理论、技术与方法,并给数据资源创造了巨大价值。据统计,2017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达到4700亿,2018年超过6000亿。但在巨大的价值与机遇面前,仍存在较严重的数据孤岛与数据浪费现象。2016年,李克强总理指出:“我国80%信息数据资源‘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数据作为国家战略资源,具有非独占性、增长速度快、复制成本低、协同价值极高等基本特性,如能使这些彼此孤立的数据资源在“市场”上开放、流通和交易,必然能够极大地提升其作用与价值,这是数字经济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与方向。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知识信息服务领域,应重视在线交易信息的搜集与挖掘,为广大用户提供重要的知识信息。

一、在线数据交易信息的内涵

目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总体具有数字化创新日新月异、数字化生产加速演进、数字化服务日益普及、数字化贸易日趋成熟、数字化消费快速增长五大特征,数字经济的核心关键要素在于数据,数据的价值则体现在它的流通性、开放性与交易性。一是数据拥有者能够通过提供其拥有的数据资源,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数据或等值商品的回报;二是数据消费者有付出一定经济、数据或等值商品来获取数据资源的需求与意愿;三是数据代理商(如网络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平台、数据交易所等)能够通过一系列技术、规则和政策法规等措施来维护数据拥有者、数据消费者双方的合法利益,协助双方完成在线数据交易信息过程。三者之间的这种协同交互关系,使得数据资源成为一种商品,这也符合数字经济学与市场经济学的一般原理。根据此原理,分析得出数字经济时代在线数据交易信息的基本内涵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在线数据交易信息过程需要买方(数据消费者)、卖方(数据拥有者)和市场(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平台)三方协作,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无法完成;二是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内容除数据资源本身之外,还包括相关的数据获取API、数据挖掘工具方法、数据调查分析结果、数据衍生物、数据解决方案等衍生资源;三是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平台必须是可信、安全、公平、高效的,且整个交易过程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四是数据交易前,数据拥有者如涉及知识产权须获得相应的权利许可,才能开展交易行为;数据交易中,数据代理商须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全面监管与调控;数据交易后,数据消费者须按照既定交易规则,在合理、合法、合规范围内进行有效使用。五是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平台对于数据质量、数据审计、数据展示、数据版权管理、数据追溯、数据定价与支付、数据交易流程等方面,理应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标准与规则。

二、在线数据交易信息服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前面对大数据环境下数据资源的基本特征进行过简要描述,也提到数据交易平台的可信、安全、公平、高效等基本特征,基于这些特征的分析,笔者认为图书情报界在进行数据交易信息服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一)法制保障。在线数据交易信息虽然也是一种商品,但与其他交易行为不同,在线数据交易信息是以数据资源为交易对象,它是以交易商品形式出现的,作为交易市场原材料,其本身就具有开放性、流通性及交易性等特征。但数据资源又不同于一般交易商品,其内容生产、产权归属、数据溯源等问题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由此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权属关系,将其按照交易商品形式进行科学的权属厘定,才能有效保证在线数据交易信息的可信、安全、高效、公平地进行。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确保在线数据交易信息服务开展的前提和保障。而法律法规的建立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到各行各业,从法规章程到各条例细则等,都需要不断讨论、执行、修订再到执行,通过循序渐进的方式更科学、更有效地达到预期的结果。

(二)交易成本的合理性与合理定价。既然是商品,就必然有成本与利润之别,而如何来确定在线数据交易信息的成本,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市场经济学理论的原理,交易成本主要由供给与需求者来确定。但是,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商品。一方面,数据权属拥有者在数据资源生产(采集)与创造时需要较高成本,但在数据资源生成之后,却可以无限地被低成本或零成本复制、传播和生成,由此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成本逆差也是不同于一般商品的重要特性。另一方面,数据资源是在线数据交易信息的原材料,可能会随着时间、环境的变化,逐渐失去其对应的时效性和精确性,由此会产生一定的成本逆差。基于这两者的差异,信息服务者在服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成本的合理性,通过多方协商,确定合理的交易成本。数据需求的多变性、数据定价的合理性。一方面,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市场中,数据消费者对应的数据需求及对应的数据价值是多样的,其数据价值是因需求与情境的差异而存在较大差异,如金融数据在金融领域价值较高,但在医疗保健领域却没有太大价值,反之亦然。另一方面,数据价值与数据稀疏性有着密切关系。如对于一般金融领域而言,数据越稀疏其价值越低,而医疗健康领域数据涉及到的案例样本越多,其价值越高。正是由于数据的应用情境和获取需求的多变,造成数据价值的多变性,使得数据拥有者难以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价与评估。

(三)确保内容真实性,满足数据资源多样性。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让人应接不暇,内容的真实性往往成为用户最大的心理障碍,如何确保在线数据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又能满足数据资源多样性的要求,这是信息服务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也是确保信息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是这一技能对信息服务者是严峻的挑战。由于参与在线交易的数据资源已经被视为一种成熟的交易商品,其生产与创造过程无法进行监管,由此其真实性、可靠性与准确性难以进行合理评估。不良数据拥有者(或制作者)甚至可以生成、伪造虚假或错误数据,从而可能使得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市场中存在大量虚假、错误数据,给整个数据交易体系的可信性、公平性带来巨大影响,进而给数据审计带来较大困难。因此,其内容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为了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信息服务者必须从源头抓起,不放过每一个生产环节,溯源工作是确保内容真实性的重要手段。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资源规模庞大、类型复杂,而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源分别具有不同的特质与属性。如金融领域数据大多具有较强的时间相关性、电子商务数据大多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地理领域、交通领域和传感领域等数据大多对其精确性、数据质量有较高要求。往往信息需求者对信息的要求是全方位的,同时也是多样性的,因此,确保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要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多样性的个性化信息服务。

(四)数据来源的准确性与个人隐私保护。前面已经提到确保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而溯源工作就是确保内容真实性的重要手段。数据来源的准确性是内容真实性的前提条件。溯源的同时牵涉到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友好地化解两者之间的矛盾,正是信息服务者的重要职责和重要技术要求。在已有在线数据交易信息市场中,社交数据、个人数据等数据资源是其中重要交易内容。但从国内外诸多典型案例(如Facebook、Twitter等)中发现,尽管部分看起来无关紧要的个人数据不会暴露其隐私信息,但当大量数据被交易、流通和收集后,就能通过深入挖掘数据之间的关系,获取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因此,在线数据交易信息过程中会对个人数据交易提出更高要求,在共享、交易或流通用户数据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个人隐私数据脱敏和相关性解耦等处理。数据资源权属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一特征在前面进行过简单描述,数字经济环境下,数据生产、创造过程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如某个研究团队或人员对某一社交媒体的用户个人隐私数据进行采集形成个人数据集,对于数据集所有权属于研究人员还是属于用户个人,这在目前并未明确。同时,由于数据资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被看过、用过后则被拥有,或被处理后形成了新的数据资源,这其中权属界定也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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