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异化与回归
2021-11-24高桢婕
高桢婕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 上海 200333)
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过程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教育作用不容忽视,但在实际中存在着学校或教师过度惩戒、放弃惩戒等教育惩戒“异化”现象。2019年11月,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及实施细则,但因教育惩戒适用情形不明确、惩戒措施限度不明确、预防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教育惩戒“异化”现象未能得到科学回归,需要探索学校、教师、家长、学生和社会各方协同治理的路径。
一、问题陈述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中学生因学校或教师的批评而采取极端行动,或因为学校或教师过度、不当的“惩戒”行为身受重伤等消极现象。在这些情况中,学校和教师似乎“不敢管”“不会管”,这都体现了教育惩戒使用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二、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
2019年11月,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在《规则》中首次明确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并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1]1。值得注意的是,《规则》尽管规定了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但在后面的文本中却较少使用“教育惩戒权”,这表明“教育惩戒”与“教育惩戒权”不能等同,《规则》规范了教育惩戒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并不代表着教育惩戒权将来能够立法。从定义来看:
第一,在现有研究中,学者对于教育惩戒的主体有三种——教师、学校、教师和学校,《规则》则明确了教育惩戒的主体是教师和学校,即“双主体”。一方面,教师有必要对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扰乱课堂秩序、程度较轻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教育;另一方面,对于程度较为严重、不宜由教师当场进行教育惩戒的行为,应由学校采取惩戒措施。
第二,教育惩戒的客体是“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学业成绩较差学生不应成为教育惩戒的对象。
第三,教育惩戒是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之一,而不是目的。
第四,教育惩戒要符合教育目的与需要,要以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为直接目的、以育人为终极目标。
第五,教育惩戒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制止、管制或其他特定的具体方式。
三、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分析
《规则》尽管作为征求意见稿,并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效力,但对学校和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规定,对明确教育惩戒的概念、规范教育惩戒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将对未来教育惩戒立法的走向产生一定影响。
(一)教师在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的权责
《规则》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教师拥有的法定职权之一,教师有权对学生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批评,施以适当的惩戒[1]2。《规则》还规定教师在实施正当的惩戒措施情况下,如果因为学生自身因素或其他意外因素而造成学生身心损害的,不得对教师进行处分或采取其他不利处理[1]3,这一条可以看作对近年来由于学生自身采取极端行为导致身体损伤等事件的回应。
在对教师职权进行明确规定的同时,《规则》也明确规定了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坚决禁止的情形。除了禁止对单个或少数学生实施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行为、变相体罚行为、侮辱人格的行为、情绪化惩戒等行为,《规则》还禁止教师因为个人或少数人的违规违纪行为惩罚全体学生[1]4。
(二)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细则
《规则》中较大篇幅对教师和学校实施教育惩戒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学生行为情形的不同,《规则》将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四类,不同类型惩戒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尽管《规则》中认定教育惩戒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但从文本来看,《规则》重点规范教师这一主体的惩戒行为。
1.不同惩戒类型之间程度界限不清晰,适用情形不具体
尽管《规则》对惩戒的类型进行了细化,但不同类型之间程度的界限模糊、具体的适用情形在实际操作中也具有模糊性。首先,较重惩戒适用的是“情节较重”与“拒不改正”的情形,但情节较重如何界定、如何判断其与一般惩戒中学生行为的严重程度的不同并不明确;在实际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可能因担心被质疑“乱惩戒”而对于情节较重的行为也采用一般惩戒,最终没有实现理想的惩戒效果。其次,教师除了在使用“较重惩戒”时明确需要经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都是提请学校,但具体是哪个部门、哪个岗位的负责人并没有明确,学校在运用中还需进行明确和细化。
2.部分惩戒措施不够明确,缺乏可行性
在不同的惩戒类型下,《规则》规定了若干惩戒方式,尽管较为细致但部分规定不够具体、在实际中难以操作。首先,在“一般惩戒”下“适当增加运动要求”方式中的“适当”如何界定标准不明。其次,部分规定自身的合理性、可行性有待证实。如“较重惩戒”类型下,《规则》规定教师可以要求家长到校陪读,但学校、教师能够与家长就学生的行为进行沟通、共同完成教育已经十分不易,要求学生家长到校陪读是否能实现惩戒的目的,又或是家长心生不满、并不认为孩子的行为有不妥之处,这都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验证。再如“严重惩戒”下“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这一方式,目前我国许多中学的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聘任检察院检察官或公安局的负责人,尽管他们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相对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对于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了解不够、对于被惩戒学生的了解不够,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训诫”是否能实现理想的效果。同时,《规则》中提出的停课、停学是否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课后留校辅导是否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等都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的明确。
(三)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
除了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以及该权利形式的具体方式以外,《规则》对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也做出了规定,具体可以分为实行惩戒“前、中、后”三个方面。《规则》规定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要经过教师、学生、家长、社会等方面的代表讨论,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听证后决定[1]5。尽管这一程序所要花费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较高,但能够考虑到学生的个性特征、身心特点,提高惩戒措施的合法性、科学性、安全性。在教师决定采取某惩戒措施前,需要经学校特定负责人同意,这也是对教师行使教育惩戒的重要监督方式。《规则》对教育惩戒的“事后”监督规定更为完善: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和教师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不服可以提起申诉;学校应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需包括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法治副校长等代表),并向学生和家长公布申诉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受理范围及办理程序等[1]6。总的来说,《规则》对学校和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监督进行了全程性的规定,对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其他主体监督这一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
四、教育惩戒科学回归的现实路径
教育惩戒不仅仅涉及学校、教师和学生等直接利益相关者,还与家长、社会公众等主体密切相关。因此,想要实现教育惩戒的科学回归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而不仅仅是“法律法规—学校和教师”单向的互动。
(一)创建良好的组织氛围与学校规范
组织氛围是学校氛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校长久而稳定的环境特征之一,体现并影响着学校这一组织中所有成员的信念和价值观。如果说校规校纪是约束学生的“硬手段”,组织氛围则是“软方法”。学校可以通过创设遵规守纪、尊师重道、友好互助的积极的校园氛围,向学生传达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在“大环境”的熏陶下减少学生的不良行为。
制定良好的学校规范,即校规,是教育惩戒得以实施的重要保障,《规则》也多处提到校规的制定与执行。有学者曾对中美公立中学的校规进行比较后发现,我国校规存在未分清学生义务的性质和层次、学校义务的表述不够清晰和具体、责任与义务不相对应、缺乏权利救济规定等问题[2]。学校在制定校规时,绝不能仅仅依靠学校领导、老师,而是要将学生、家长、相关专家纳入制定过程中来。校规的建立不仅是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的良好发展,学生参与到校规的制定中来,一方面可以使校规的表述更加清晰具体,便于学生理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障学生的权利。家长的参与可以使得家长了解校规的内容、明确哪些情形可以对学生实行教育惩戒、可以实行哪些方式的教育惩戒。相关专家的参与则是校规合法性、合理性的保障。
(二)提高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力和执行力
教师是实行教育惩戒的两大主体之一,也是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直接面对学生各类行为的主体。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理解力和执行力是科学、有度实施教育惩戒的重要前提,教师对教育惩戒的理解力是指教师能否正确理解教育惩戒的概念、各类惩戒适用情形、惩戒措施的限度、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执行力则是在正确理解教育惩戒各方面内容的基础上教师能否在实际教育教学过程中有效发挥教育惩戒的作用。而目前我国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理解力和执行力存在一定的缺失,如秦鑫鑫对1034名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行为与能力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中小学教师目前教育惩戒手段主要是言语教育,教育惩戒目标的达成度不高,存在“不敢管”“放弃管”的心态;同时,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价值感知是影响教师教育惩戒能力的最重要的因素[3]。为此,一方面国家应出台教师实行教育惩戒的细则;另一方面,应组织专家对教师队伍进行一定的培训,对如何针对学生不同的违规违纪行为采取不同类型对惩戒措施等,使教师提高使用教育惩戒的能力、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独特的教育作用。
(三)引导家长理解和支持教育惩戒
家长支持是影响学校和教师进行教育惩戒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目前在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中,家长倾向于不支持教师进行教育惩戒,或将孩子采取的极端行为全部归咎于教师的惩戒行为。事实上,教育惩戒想要发挥其作用,家长与学校、教师的合作必不可少。因此,应努力构建家长支持的教育惩戒体系。首先,学校可以提供家校合作的机会和平台,让家长参与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惩戒方法和策略的制定,通过增加家长的参与来提高家长对教育惩戒的认可度。其次,学校应及时向家长反馈教育惩戒的措施和原因,为学生和家长建立畅通的沟通和申诉渠道;最后,学校应该引导家长配合学校的纪律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
(四)舆论对教育惩戒进行正面的引导
在信息革命的时代背景下,一则小小的新闻可能会在舆论场中引起轩然大波。“教育惩戒”因与“教育惩罚”“体罚”等概念长期以来存在混淆,公众对教育惩戒的初印象或许已然不好。相关媒体一方面应发挥自身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滥用教育惩戒的行为进行报道;另一方面不应将教育惩戒视为“洪水猛兽”,而应正确引导社会认识、理解教育惩戒的概念、作用、方式等,为教育惩戒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