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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拍平台运营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1-11-23邵靖璇大连海洋大学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9期
关键词:肖像权拍摄者个人信息

邵靖璇 王 印 大连海洋大学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的生活追求侧重点由以往的物质文化需求转变为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人们对旅行和摄影的需求也日渐频繁,约拍类APP 得以应运而生,成为摄影的一种新兴消费、服务模式。约拍类APP 通过提供O2O 摄影服务,将摄影服务共享化把用户的需求和摄影师的服务链接起来。这种消费服务模式,既可以满足用户的新兴多样化需求,也能够为众多摄影师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的平台。约拍平台的发展前景无限可期,然而,约拍平台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产生、发展,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这过程中也必然会随之而来,这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用户之间,即消费者与摄影师和平台三方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问题以及纠纷解决,对此,本文将主要从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以及著作权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肖像权

约拍中,被拍摄者拥有肖像权。

我国《民法典》的第110 条和第1019 条对自然人的肖像权予以了明确保护。在约拍活动中,被拍摄者作为肖像权人既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肖像权利,同时也有权禁止摄影师及其他人在未征得拍摄者本人的同意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在约拍服务及交易全过程中,摄影师应当与消费者对此项权利作出明确协议,未经约拍客户的同意,摄影师不得在平台上发布任何该用户的约拍作品。如果约拍用户一经发现摄影师擅自使用、公开自己的约拍作品,可以先自行与其协商处理,例如请求摄影师删除其照片等,也可以依法请求摄影师赔礼道歉,承担起精神损失赔偿等。从拍摄开始到冲印,直至最后的作品完成,约拍的整个过程都应有软件后台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包括废片的销毁。并且客户选中的照片,摄影师应将其底片交给客户,而客户不满意的照片,摄影师应当销毁。在双方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违约,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民事审判机构进行裁决。

三、隐私权

在约拍活动的全过程中,摄影师和被拍摄者的隐私权都应当受到充分保护,即他们均享有保持其私生活的安宁及私人信息不为他人所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1032 条第1 款一般性地规定了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同时,第1033 条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典型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民法典》第1034 条第1 款明确地宣示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同时第1034 条第2 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此外,考虑到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也属于隐私的范畴,《民法典》第1034 条第3 款对此做了规定。

例如,因为摄影师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矛盾,任意一方将其所知的对方的个人信息发布到网络,都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约拍平台这一APP 在收集、使用等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也受到法律规范,平台在处理用户信息时应当尤其注意但不只局限于注意授权问题。《民法典》第1035条第2 款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这一概念的涵盖范围,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都属于其中。第1035 条第1 款明确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合法原则、正当原则和必要原则。同时,根据该条的明确规定,约拍平台在收集和处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一是在用户注册使用平台时,收集、处理其信息,要征得该用户或者其监护人的同意;二是对其收集、处理用户信息的规则进行公示;三是明示其处理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比如,约拍平台在摄影师注册时要求其提供身份具体信息,应当明示,收集其信息仅用于身份核实,并且目的是为了保障用户安全;四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其与用户之间的约定。

约拍平台APP 作为用户信息的处理者,应当履行《民法典》第1038 条规定的以下义务:一是平台不得将其收集、存储的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泄露和篡改;二是平台无权将用户个人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即约拍平台在未经过信息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或者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其个人信息,虽然此处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个人信息可以提供给他人,显示显然对于此类信息平台应予严格鉴别和界定,以保证用户权利可以得到充分保护;三是平台需要确保其收集到并存储至运行后台的用户个人信息是处于安全环境和状态的,约拍平台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收集、存储的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四是平台要尽到用户个人信息遭遇泄露、篡改、丢失后的报告义务,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或者APP 运营者发现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形,平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该信息权利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名誉权

对于约拍平台而言,摄影师和约拍客户即被拍摄者的名誉权均应当得到合法合理的充分保护,但是在约拍活动中,被拍摄者因其形象会以摄影作品得到展示,从而需要获得特别保护。

我国《民法典》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对于公民名誉权的保护,明确了名誉的定义,名誉权的享有主体。可见约拍平台的各方用户作为权利主体自然享有名誉权不受侵害的绝对权利。

同时,《民法典》的第1027 条针对“作品侵害名誉权”作出了特别规定。这就对摄影师对于被拍摄者的照片的处理有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对约拍平台APP 这一平台的要求有所提高。例如,摄影师无论因何原因,不得随意在平台或者其他网络平台上发表任何侮辱性评价对其拍摄客户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平台也应当坚强监管,通过技术设置,禁止他人随意下载保存客户摄影作品,以防其利用客户照片进行“加工”后传播扩散,对被摄者的名誉造成影响。当然,约拍客户不得随意对摄影师进行恶意差评,以影响摄影师在行业内的声誉。

五、著作权

于约拍平台而言,著作权的享有者主要为平台签约摄影师。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第2 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 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平台的摄影师在约拍的拍摄一旦完成,无论作品是否在平台进行发布,摄影师都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

约拍平台APP 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1.约拍客户或者其他人在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师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发布其拍摄的摄影作品;2.摄影师没有得到合作者的许可就将其与他人合作的摄影作品当作自己独创的作品进行发表;3.没有参加拍摄创作的人,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其他摄影师的作品上冠以自己之名;4.随意将平台摄影师的摄影作品进行后期处理,歪曲、篡改其摄影作品;5.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摄影师的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其摄影作品,例如,在未经摄影师许可情形下,将其摄影作品拿到影展参展;6.使用摄影师的摄影作品,不按规定支付报酬。

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

由于著作权由摄影师享有,肖像权由被拍摄者享有,而约拍平台是为人像摄影提供服务,所以在发表、展览等问题上,必然会出现著作权与肖像权交叠的情况。从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见到,拍摄者和被摄者都有自己相应的权利,那么当两者产生冲突将如何处理呢?

虽然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摄影师对其摄影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等多项著作权利,但当摄影师的这些权利与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发生冲突时,二权相比较,一般认为,应当优先保护肖像权,即拍摄人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也就是说,平台的摄影师在保护并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应当优先尊重保护被拍摄客户的肖像权等人格权利。

七、其他民事纠纷

(一)违约问题及违约责任

1.在被拍摄者方面主要表现在:1.等待摄影师到达过程中的违约与收到摄影作品后不支付费用的违约。2.约拍客户在等待摄影师到达约定地点的时候,因为行程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就会选择取消预约。在约拍客户在收到照片后出于趋利性和贪占小便宜的心态,不支付费用。

但当前很多网络预约服务平台都不要用户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约拍平台APP 认为,如果摄影师已做好预约拍摄准备,而客户临时取消订单是对与摄影师签订的协议的违反,出于对摄影师的公平性和负责任考虑,在预约时,约拍客户需要支付一定的定金;在摄影师接单后,非因平台或者摄影师原因的取消预约的客户应当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2.在摄影师方面,也会出现延迟到到约定地点或者出现突发状况而不能完成拍摄的现象,在非因平台问题或者约拍客户问题的情况下,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其自身原因而未能完成拍摄服务,客户在预约时提交的定金,由摄影师负责承担。

(二)因价格及拍摄需要或者拍摄成品产生的纠纷

由于人与人的审美标准各异,人像拍摄作品可能会具有一定争议。并且,摄影也涉及到了是否进行后期处理的问题。所以在拍摄作品交付时,双方便可能会产生一定矛盾。

首先,摄影师与约拍客户对于“仅拍摄并交付原片”还是“原片+后期修图”这一约定内容以及相关的费用收取问题,一定要做出明确且具体清晰的约定协议。其次,为了避免消费者以不满意成片为由,恶意拒绝支付费用,平台可设立定金制度,除非因摄影师问题而未能进行拍摄,否则一概不予退还;在摄影作品无较大问题存在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支付剩余费用。为了规避摄影师不当牟利,敷衍消费者的行为,平台应设有评定机制以及保证金机制,摄影师交纳保证金可享受优先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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