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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2021-11-23

财会学习 2021年24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贵阳市

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委)、银保监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通过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助力健全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支持保护政策体系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稳定种粮农民收益,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实施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地区以及有关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保机构均应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产粮大县,有关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2021年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2022年起可在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自主选择投保产品,但不得重复投保。

(二)体现金融普惠。将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均纳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保障范围,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允许村集体组织小农户集体投保、分户赔付。

(三)增强预算约束。各地应结合财力状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结合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逐步实现产粮大县全覆盖。原则上,中央财政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保费补贴增幅不高于预算增幅。

(四)鼓励探索创新。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过程中,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标准化农业保险运行体系,加强与政府救灾体系协同,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农业保险风险区划,加强数据比对核验,有效规避道德风险。

(五)确保风险可控。各地应注重加强经营风险管控,强化对农业大灾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再保险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全面提高大灾风险统筹层次,形成农业风险闭环管控体系。

三、补贴方案

(一)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保险品种为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其中,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保险保障对象为全体农户,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

(二)实施地区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省份的产粮大县。2021年纳入补贴范围的实施县数不超过省内产粮大县总数的60%,2022年实现实施地区产粮大县全覆盖。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范围根据上一年度中央财政奖励的产粮大县名单确定。

(三)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数据,以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或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四)补贴比例为在省级财政补贴不低于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及东北地区补贴45%,对东部地区补贴35%。

四、保险方案

(一)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应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保险费率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二)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机构应满足《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128号)相关要求和银保监会关于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的监管规定。

(三)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地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充分征求当地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户代表意见。

(四)承保机构应加强承保理赔管理,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都要做到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损标准与规范。在农户同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可以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抽样确定损失率。

(五)承保机构要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安排,积极参与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确保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稳步推动。

五、其他事项

(一)在符合扩大政策实施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开发标准化农业保险产品,完善风险区划和费率调整机制,加强保费补贴资金审核。鼓励有关方面加强与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合作,通过遥感等途径对农业保险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7月30日前,将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相关资金申请报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和各地报送的申请情况,于9月30日前下达当年扩大政策实施范围资金,优先保障开展农业保险创新试点的省份,并在下一年度统一结算。以后年度资金申请程序及时间执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扩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金〔2017〕43号)、《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财金〔2019〕9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省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

职系方式:0851—85805197。

二、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

职系方式:0851—86978718。

三、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税收风险管理局)

主要职责:承担信息数据和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制度规定的实施工作;承办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下发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和推送;承担本系统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质量控制、分析应用、共享交换及税务云平台管理等事项;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

职系方式:0851—86979891。

四、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统筹稽查案源管理,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税务稽查、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检查工作;承担本级案件和辖区内重大案件的审理;受理税收违法案件的举报,组织查办督办税收重大违法案件;承担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组织落实税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联络机制;参与实施“一案双查”;牵头组织实施税收、社会保险费以及有关非税收入的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3号。

职系方式:0851—86900062。

五、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市税务局稽查局列名的大企业及其他案件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贵阳市云岩区、贵阳市乌当区、开阳县、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

职系方式:0851—85805034。

六、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市税务局稽查局列名的大企业及其他案件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市花溪区、息烽县、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富水中路76号。

职系方式:0851—85805093。

七、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主要职责:承担市税务局稽查局列名的大企业及其他案件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白云区、修文县、清镇市、贵阳综合保税区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检查、审理、执行等工作。

办公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538号金融商务区17号楼9层。

职系方式:0851—88561083。

以上派出机构按上述职责及管辖区域对外执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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